最新十条工作总结(精选5篇)

时间:2023-09-08 15:04:42 作者:JQ文豪 最新十条工作总结(精选5篇)

总结是对前段社会实践活动进行全面回顾、检查的文种,这决定了总结有很强的客观性特征。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总结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十条工作总结篇一

一、常规工作:

(一)部门考核:

我部门于本月对外国语学院学生会各部门按照《西南石油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会部门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共分为工作情况、活动情况、部门建设以及工作态度四项,在全体委员的积极配合以及部长们的正确带领下我部门顺利完成本月工作,并将于下月初第一个工作日将部门考核结果进行张贴公示。努力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三项基本原则。

(二)部长考核:

我部门于本月对各部门按照《西南石油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会部长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共分为工作情况、活动情况以及工作态度三项,我部门秉承严肃认真的原则对各部长进行考核工作,并且严于律己,坚决不带头做违规的事,并将于下月初第一个工作日将部门考核结果进行张贴公示。

二、活动开展:

3月14日,我部门与电信院的纪检部合作举办了3、15维权签名活动。活动现场,委员们相处融洽,协力合作,派发传单并邀请过往同学在宣传条幅上签字留念,圆满完成了活动任务,收到不错的效果。本次活动中我们着重对委员们自行组织安排活动并且自我协调的能力进行了提升,有效锻炼了他们的工作水平。另外,活动中委员们与兄弟院系部门的交往也会丰富他们的人际并扩大其工作影响范围。

三、部门内部建设:

(一)部门例会:

为有效促进委员间的沟通与交流,调动委员工作积极性,保障常规工作以及部门活动的有序进行,我部门于本月召开部门例会,安排委员工作,保障常规工作以及部门活动的有序进行。

(二)委员培训:

并就文件以及部门考核对委员进行专项细致入微的培训,为接下来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良好的铺垫工作,并留出时间为委员进行答疑解惑,布置文件给委员,验收成果。

以上是外语院纪检部在3月份涉及的所有工作与活动情况,总体来说,纪检部在履行自身常规职能的同时也发挥了更多的作用。我们会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为其他部门提供更多的服务与帮助。

十条工作总结篇二

四川最好的大学专科是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隶属四川省建设厅,西南五省建筑系统共建的一所大学。国家示范高职院校,四川第一所拥有自主招生资格的大学专科,全国50所就业经验典型大学之一(包括本科、专科,四川省仅此一所)

·国家示范高职院校(6所)

1.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验收通过,第一批拥有自主招生资格高职高专院校)

2.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验收通过,第一批拥有自主招生资格高职高专院校)

3.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验收通过,第二批拥有自主招生资格高职高专院校)

4.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验收通过,第二批拥有自主招生资格高职高专院校)

5.绵阳职业技术学院(通过省级验收,第三批拥有自主招生资格高职高专院校)

6.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通过省级验收,第四批拥有自主招生资格高职高专院校)

·国家骨干高职院校(5所)

1.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立项建设,第四批拥有自主招生资格高职高专院校)

2.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立项建设,第四批拥有自主招生资格高职高专院校;省级示范高职院校)

3.成都职业技术学院(立项建设,第四批拥有自主招生资格高职高专院校;省级示范高职院校)

4.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立项建设,第四批拥有自主招生资格高职高专院校;省级示范高职院校)

5.宜宾职业技术学院(立项建设,第四批拥有自主招生资格高职高专院校)

·普通公办高职高专院校(26所)

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

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

四川管理职业学院

四川商务职业学院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四川艺术职业学院

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南充职业技术学院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

眉山职业技术学院

广安职业技术学院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达州职业技术学院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

四川现代职业学院

四川科技职业学院

四川警安职业学院

十条工作总结篇三

内河水域旅游景区各种设施简陋,管理氛围不佳,从业人员素质低下,严重影响旅游治安管理和旅游业发展。下文是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水域的治安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河水域各场所的治安管理。

前款所称的“本省内河水域”是指本省大陆天然及人工的江河和湖泊,包括通航水域、港口以及不通航水域。

第一款所称的“本省内河水域各场所”包括:

(一)水域上各类移动、浮动或者固定的船舶、排筏和平台;

(二)船闸、水上市场、水上游乐场等水上建筑或者设施;

(三)各类港口、码头和渡口。

第三条本办法由本省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省内河水域的各类船舶进行统一编号;

(二)对本省内河水域的各类船舶的从业人员进行船民登记;

(三)对本省内河水域各场所进行经常性的治安检查;

(四)查处各类水上治安、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五)指导、协调各单位、各部门及群众性自治和服务组织开展水上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条交通、水产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本省内河水域的船舶等水上交通、作业工具实施管理,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内河水域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二条第三款第(一)、(二)、(三)项中各水上场所的主管单位,或者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或者负责人,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落实治安责任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内河水域的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市(地)、县(市、区)可以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群防群治”原则和本地区的实施情况,建立在公安机关指导下的水上治安联防和保安服务等群众性自治和服务组织。保安服务实行自愿和有偿原则。各种治安联防和保安服务组织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七条凡在本省内河水域的机动船舶,航船所有人应当持交通等部门颁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等证件到船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领浙江省船舶户牌经申请领取的船舶户牌应当置于该船舶的醒目处。船舶户牌统一标准“浙江户牌”、“浙江省公安厅制”等字样以及统一编号。

(一)船名、船舶种类、船籍港;

(二)航船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及其住所;

(三)船舶用途和主要经营航线;

(四)船长和其他船舶从业人员。

第九条年满16周岁,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以水上生产运输为职业的人员,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暂住证到船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领船民证。临时(包括轮换)从事水上生产运输的,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暂住证到船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领临时船民证。船民证和临时船民证的有效期分别为三年和一年。

外省、市船舶从业人员在本省内河水域作业而未在其船籍所在地办理船民证或者临时船民证的,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暂住证到其主要作业地的公安机关申领船民证或者临时船民证。

第十条凡在本省内河水域的非机动船舶的所有人,应当持有关证件到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登记,公安机关将有关船舶和船舶从业人员的情况记录在案。登记内容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关于机动船舶的登记内容办理。

第十一条船民证、临时船民证和船舶户牌及其副本在航船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当随时携带。已领取船舶户牌的船舶在出借、转让及报废时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航船户牌的变更登记。

以上证、牌由省公安厅统一监制核发。公安机关按规定收取证、牌工本费。

第十二条除固定航班外,人事跨县(市、区)水上生产运输,在停泊地预期停留三天以上的船舶,船上从业人员应当在到达停泊地后24小时之内携带船民证或者临时船民证,到停泊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离开时注销。机动船舶的从业人员登记时还应当携带船舶户牌副本。

外省、市在本省从事水上生产运输的船舶从业人员,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本省内河水域的各类公共场所和从事客运的船舶,应当按《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场所所在地,或者船籍所在地,或者经常作业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申领治安许可证。公安机关对不具备该办法所规定安全要求的申请不得批准。

第十四条从事客运服务的船舶,应当按国家规定配置通讯、消防、救生、应急照明及必要的保安器材,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安人员;涉外旅游船舶应当配备专职保安人员。

保安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治安安全制度组织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三)及时调解船舶内的治安纠纷,制止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运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有关部门签发的准运证,并按规定悬挂危险货物标记和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要对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各类船舶及其他内河水域场所进行经常性的治安检查。检查时必须出示证件。

(一)抗拒有关部门执法检查的;

(二)用作违法犯罪工具的;

(三)被盗及有重大被盗嫌疑的;

(四)窝藏犯罪赃物的;

(五)发生重大水上治安事故的。

(一)保护水上重大治安事故现场的;

(二)追截在逃的犯罪人员的;

(三)可能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

(四)水上重大保卫工作急需的;

(五)侦查重大案件需要的。

第十九条严禁下列危害水上治安秩序的行为:

(二)在航道上设置障碍有碍船舶安全航行和生产运输;

(三)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哄抢公私财物、损坏公共设施;

(四)赌博、卖淫嫖娼、贩卖淫秽物品;

(六)非法拦截、劫持、扣押他人船舶和船上物品以及绑架人质;

(七)其他危害水上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申领船舶户牌的,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申领船民证、临时船民证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携带船民证、临时船民证、船舶户牌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涂改、伪造、冒用、转借牌、证或者不按规定办理船舶户牌变更手续的,处50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办理来时登记,走时注销手续的,处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通知指出仍不加整改的,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按《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除依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并可以责令补办手续、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有关牌证。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的处罚的执行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不服公安机关根据本办法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复议、诉讼的,按《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提高内河运输船舶技术水平,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优化内河运输船舶结构,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及其他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运输的船舶,但在与外界通航水域不相通的封闭性通航水域内从事运输的船舶除外。

第三条 交通部对全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检验、交通安全及防止污染水域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水泥质船舶、总长5米以上的木质船舶从事内河运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总长20米以上的挂桨机船舶从事内河运输,不得新建、改建挂桨机船舶在长江干线、珠江干线、黑龙江干线、京杭运河及太湖水域从事内河运输。

第五条 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其总长、总宽和吃水应当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内河货运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标准。

第七条 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取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八条 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取得法定的船舶登记证书。

第九条 使用新建、改建的船舶从事内河运输经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船舶营运证,并注明船舶营运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内河运输经营申请,经审核合格的,发给船舶营运证,注明船舶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内河货运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标准及经营范围。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给船船舶营运证。

第十条 内河运输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应当在规定的航行区域和经营范围从事内河运输。

第十二条 对已经投入营运的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和挂桨机船舶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具体时间、航区另行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交通部明文规定已经淘汰的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和挂桨机船舶从事内河运输。

第十三条 对不适航或者其他妨碍、可能妨碍交通安全,污染、可能污染水域的内河运输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规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内河运输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交有关证书、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内河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有关内河船舶检验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按有关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xx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本规定生效前交通部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条工作总结篇四

(一)山东省省内考生不得在外省考点参加考试。

(二)专业报考条件

1.文理科要求:我院除招收普通高考报考科类为艺术(文、理)的考生外,公共事业管理、文化产业管理专业为非艺术类专业,公共事业管理、文化产业管理招收普通文科类和理科类学生。

2.性别要求:我院表演、戏剧影视导演、戏剧影视文学、戏剧学、音乐学(师范类)、舞蹈表演、表演(时装模特表演)专业有男女比例要求;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化妆美容设计)(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人物形象设计专科专业只招收女生;其他专业无男女比例要求。

3.山东省2016年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210分(含210分)以上的考生,方可报考我院绘画、中国画、雕塑、美术学(师范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本科专业。

4.表演(时装模特表演)专业:要求女生170cm以上,男生180cm以上。

报考其它专业的考生只需持《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夏季高考报名信息确认单及专业测试报考证》即可报考。

(三)报名须知

我院2016年招生专业考试全面实行网络报名,请考生登录山东艺术学院网上报名系统(网址:http:// ),认真阅读考生注意事项,准确填写报考信息。网上缴费后打印《2016年山东艺术学院艺术类专业测试准考证》。无需现场确认。

(四)报名时间

十条工作总结篇五

(1)外语语种要求:日语、法语、朝鲜语、阿拉伯语专业的报考语种除英语外可以分别为日语、法语,英语、翻译专业报考语种仅为英语。

非外语专业的考生入学后外语教学均开设英语课程。

报考外语类专业须口试成绩良好(或b级)及以上。

(2)报考体育类、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江苏省考试院组织的专业统一考试且专业考试成绩合格。

(3)所有专业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新生入学时,我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视情况予以适当调整专业直至退回生源所在地。

(4)按专业类招收的考生,入学两年后,根据学习成绩、个人兴趣特长和社会需求,双向选择专业类所包括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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