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心得体会 新刑法心得体会

时间:2023-07-19 10:54:12 作者:WJ王杰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刑法总则心得体会 新刑法心得体会篇一

新刑法的出台是为了适应当代社会发展需求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它是对旧刑法的修订和完善,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在学习和理解新刑法的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了它的科学性和人性化,对于我个人而言也有着深刻的启示和反思。本文将从四个方面阐述我对新刑法的心得体会:法律平等的实现、罪刑合一的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引入、社会救助的重要性。

第二段:法律平等的实现

新刑法明确规定,任何国民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受任何歧视。这意味着无论是权势名流还是普通百姓,都应受到同等的法律对待。这为社会带来了公平和公正的基础。在过去,一些特权阶层可能因为身份地位而逍遥法外,而现在,依法惩罚和原则普遍适用的原则使得法律的平等性得到了更好的实现。因此,我们必须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坚决反对特权思想的存在,始终相信正义之剑会照亮每个人的生活。

第三段:罪刑合一的原则

新刑法废除了旧法中明确规定的刑罚与非刑罚的划分,引入了罪刑合一的原则。这一原则的提出,从根本上回应了一些人民群众对于刑法过于轻判的质疑。它确保了犯罪行为的受到适当的惩罚,也为犯错者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被判刑的人来说,可以通过积极的改造和教育来实现重新融入社会的梦想。对于社会而言,它也起到了警示作用,促使人们更加重视法律、遵纪守法。

第四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引入

新刑法引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它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及时忏悔,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从而减轻对其的惩罚。这种制度的运用,既可以为刑事司法程序提供灵活性,又可以让犯罪嫌疑人有机会在被发现前主动认错和归案。它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提高犯罪侦查效率和解决率,也强调了司法的人性化追求。同时,这也对犯罪嫌疑人产生某种心理上的震慑,促使其警醒并反思自己的行为。

第五段:社会救助的重要性

新刑法强调了社会救助的重要性。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或刑满释放人员,法律给予他们更多的机会和减刑政策,通过对其进行身心状况的评估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使这部分人群得以重新回归社会、获得自由和尊重。这种社会救助的举措,有助于预防和减少再次犯罪的发生,让他们有机会重新开始、奋发向前。同时,它也显示了社会的善意和包容,弘扬了法治精神和人道主义精神。

结尾段:总结

通过学习新刑法,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它是社会秩序的保障,是人民权益的捍卫,也是对错行为的惩治。新刑法的出台使我对法治社会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进一步坚定了我遵纪守法的信念。同时,我深刻体会到刑法的科学性和人性化,它在维护公民权益的同时,也为犯错者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我相信,随着新刑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我们的社会将更加公平、公正、法治。

刑法总则心得体会 新刑法心得体会篇二

案例一

(1)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得各类财务约7000余元,不会构成犯罪,因为纪某未满14周岁,不应对任何犯罪行为负责任。

(2)纪某14岁生日那天的行为虽是抢劫行为,但按照刑法规定,只有过了生日的次日才应计算为满周岁,当天为未满周岁。纪某实施抢劫行为时正值他十四岁生日,应是未满14周岁,所以不用负刑事责任。

(3)纪某偷开汽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且逃逸的行为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处以交通肇事罪,但纪某尚未满16周岁,根据法律规定,不用负刑事责任。

(4)纪某偷汽车属盗窃,出卖汽车是销赃行为,一并为盗窃罪。但因其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规定,纪某不负刑事责任。

中国刑法对此有以下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案例三

(1)丁某不用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

(2)因为丁某在实施行为时未满16岁,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丁某的行为不属于上述八种犯罪情况,不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八

(1)甲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甲意图以支票骗取财物,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以欺骗方法使人产生错觉,从而将财物交付给犯罪人,进行交易,是诈骗罪的表现。

(2)甲的诈骗行为,虽然因客观原因没有实施成,但因其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所以应以诈骗罪(未遂)论处。因此甲的辩护人的观点不能成立。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案例十一

(1)陈某的'行为既构成抢劫罪,又构成贩卖毒品罪。因而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抢劫行为,不论抢的是合法财产还是非法财产,都构成抢劫罪。在本案中,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实施了非法占有他人非法财产的行为,所以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陈某抢得毒品后,又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

(2)在判决书上,对陈某应定两个罪,即抢劫罪和贩卖毒品罪,两罪并罚。

案例十三

2)甲、乙应当构成共同犯罪,共同构成放火罪,因为甲与乙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有协同一致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两条是中国《刑法》第25条规定的。

刑法总则心得体会 新刑法心得体会篇三

刑法是一门涉及人类行为规范和社会秩序维护的学科,对于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学习刑法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基础课程。通过学习刑法,我深感刑法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也体验到了在这门学科中获得的知识带给我的思考和启迪。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刑法学习的心得体会,以及刑法对我的影响和启发。

首先,刑法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刑法则是法律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一环,它不仅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也规定了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后果。通过对刑法的学习,我逐渐明白了法律所起到的约束和引导作用。法律的存在和执行,不仅能够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也能够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法律还能够为社会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使每个人都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受到保护和尊重。

其次,刑法学习给我带来了对人性和社会问题的更深层次的思考。刑法在规范人们行为的同时,也反映了人类社会中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我们接触到各种各样的犯罪案例,了解到了犯罪背后的动机和原因。这让我开始思考,为什么会有人去犯罪?是社会环境造就了犯罪者,还是犯罪者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基因或性格缺陷?同时,我也开始思考,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去解决社会问题,降低犯罪率,提高社会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第三,刑法学习让我见识到刑罚的严厉和合理性。刑罚是刑法的核心和基础,是一种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制止。通过刑法学习,我了解到了不同犯罪行为所对应的刑罚程度,从轻到重,从拘役到死刑。刑罚的严厉性既能起到震慑和制止作用,也能体现社会对犯罪行为的严肃态度。同时,刑罚的确定也需要考虑到犯罪行为本身的情况,如是否具有故意、是否实施过程中有加重或减轻情节等。刑罚的合理性是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对犯罪人进行教育和改造的基础。

第四,刑法学习激发了我对法律职业的兴趣。通过对刑法的深入学习,我对法律这一职业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刑法以其严密的体系和具体的操作步骤,给了我一个体验法律逻辑和掌握法律技巧的机会。通过分析案例和解读法条,我逐渐提高了自己的问题分析和解决能力。这让我对未来从事法律职业充满了期待和信心。我相信,通过刑法学习的积累和不断的实践,我将能够成为公正、有责任心的一名法律专业人士。

最后,刑法学习让我明白了法律修养的重要性。除了刑法本身的知识和应用能力外,刑法学习更加重视对法治精神和法律伦理的培养。只有具备了正确的法律理念和道德观念,才能更好地运用刑法去解决社会问题,并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在法律学习过程中,我也注意到了法律教育对于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的重要性,这也将是我们今后国家的法律意识建设所应关注的方向。

综上所述,刑法学习让我深感法律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引发了我对人性和社会问题的思考,让我见识了刑罚的严厉和合理性,并激发了我对法律职业的兴趣。通过这门学科的学习,我逐渐体会到了法律对社会和个人的巨大影响,也明白了法治的意义和价值。我相信,通过不断学习、实践和思考,我将能够将刑法学习的成果最大化地应用到自己的生活和工作中,为构建一个更美好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刑法总则心得体会 新刑法心得体会篇四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刑法总则心得体会 新刑法心得体会篇五

刑法修正案(九)自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法律界、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关注。新修正案对于一些重要罪行增加了量刑,也对一些新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这些都表明了法律上对于治安和社会秩序的重视。然而,我认为,对于个人来说,刑法修正案最重要的也是最为深刻的意义,是它提出了“修心”概念。

第二段:解释“修心”的意义

所谓“修心”,就是要求人在行为之前必须要有内心的调整和改变。刑法修正案规定,对于某些罪行抵消部分罪行的余罪情节,需要犯罪人给予害人适当的赔偿,同时也必须要具备了“认知刑事责任”的心态。这意味着,犯罪人不能仅仅是赔钱,而是需要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侵害和危害,并作出真正的悔改,重塑自己的思想和内心。

第三段:探讨“修心”概念的应用

刑法修正案不仅在理论上提出了“修心”的概念,也在实践中进行了具体的运用。一些新规定表明了“修心”的强制性质,对于赔偿能力不足的人,可以采取社会公益服务等形式来抵消刑事责任,这不仅涉及到罪犯的行为,更需要他们从内心开始,认真思考和反思。

第四段:分析“修心”的重要性

“修心”的刑法规定,既要求罪犯要认真思考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影响,也要求他们在赔偿和刑事责任之间找到合适的平衡点。这对于人的内心发展和道德习惯的养成都有极大的作用,可以让人更加注重内心情感的修补和消化。同时,对于侵害他人的错误行为,经过认真反思和悔改,能让人远离犯罪,认真思考为社会做贡献的方式和形式,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良好行为习惯。

第五段:结论

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使“修心”成为了刑法领域的重要概念,并成为了对刑事罚法的重大补充。这一概念不仅仅是束缚罪犯行为的规则,也是一种人文关怀的表现。无论是对于罪犯本身,还是对于社会公众,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无论是对于刑事罚法的观念转变,还是严格执行刑法的具体实践,都需要懂得“修心”的义理和作用,以此来促进一种更加和谐公正的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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