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筹划方案 公司税务筹划共

时间:2023-08-08 23:49:18 作者:曹czj

确定目标是置顶工作方案的重要环节。在公司计划开展某项工作的时候,我们需要为领导提供多种工作方案。优秀的方案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方案策划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企业税务筹划方案 公司税务筹划共篇一

合法性,即金融企业所制定的筹划方案不能背离税法精神,一定要在现行税法的许可范围内,且税务机关会认可;成本收益性,即在整个税收筹划过程中要对成本效益进行分析;整体性,即与企业效益最大化的目标相符;长远性,即企业所制定的方案需与组织长远利益相符,同时还要时刻关注税收政策是否出现变化,以便及时调整。

企业在营运过程中会支出成本,目的在于收获利润。大部分企业会采取措施以减少成本,以追求利润的增加。税收也算是企业支出成本之一,但是属于纯成本,且具有强制性。若金融企业不予支付,则属于偷税,需受到相应处罚。若企业可在法律许可情况下减少这种纯成本,例如一个单位,那企业便会收获一个单位的净利润增加,并非营业收入获得一单位增加。

对于金融企业而言,其开展财务与经营管理主要包含三大要素:资金、成本以及利润。企业开展经营管理就是探讨如何促使资金使用率最大化,并对成本进行摊销,以实现经营目标。而税收筹划即促使上述三大要素产生最优效果,故而金融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时与财务息息相关。若在处理会计的过程中其方法不同于税法要求或者可自主选择财务政策与方法,金融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活动调整纳税,使财务报告的编制更具科学性,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纳税主体要开展税收筹划必须十分熟悉国家税法,因此,金融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可促使纳税主体在对合法利益进行谋取的过程中,去主动自觉地研究税收法规,从而提升自身纳税意识。

税法中含有税率与税基,两者差别较大,纳税人可基于税法相关鼓励或优惠政策,开展筹资、投资或者企业重组以及调整产品结构等活动。从主观上而言企业自身税负有所减轻,但是从客观角度而言,企业是通过税收经济杠杆逐渐迈进对产业结构、生产力进行优化配置的道路。

我国税收体制主体为流转税,这意味着企业缴税主要是依据其征税额,并不将企业盈利与否纳入考虑范围。这样一来对于某些资金难以周转或者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而言,税收筹划是一条生死线,可决定其存亡。

主要包括筹资、用资以及经营这三个环节的具体操作,具体如下:

金融企业的经营对象较特殊,主要为货币,而企业运营主要是基于筹资,故而筹资具有重要地位。筹资方式的不同会对金融企业后期所获取的纯利润或者需缴纳的税额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在选择融资方式时一定要考虑其是否能够降低税赋。例如若金融企业开展债权融资,其成本可在纳税前便予以扣除,此时可对股权、债权这两种融资方式的比例进行调整,使其最优化。特别是金融企业若已经上市或者准备上市,则更需要采用类型不一的筹资结构模型开展综合分析,以确保所选筹资方案的最优化。

金融企业若要拓展经营领域,则要做好投资业务,例如贷款、证券、中间业务、外汇以及期货等。在开展具体投资时要基于国家所颁布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品种以及投资企业采取的组织形式进行合理选择,因为类型不一的金融产品在处理其利息税赋时方式也不一样。在某些情况下可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直接使用,而后投资环保项目或者高新技术便可降低税赋。

金融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都在实现利益,故而其全过程中都与税收有所关联。故而在经营环节开展税收筹划也具有较大作用。可在经营过程中选择交易方式,以对收入与支出会在何时发生进行明确,避免成本与利润会在某一个纳税时间段集中。同时,还可充分利用关联方交易形式,由于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税法,可对此差异进行利用,在内部进行价格转移,将赋税较高企业的利润转移到赋税较低的企业中,从而降低企业整体税负。但是一定要保证转移的合理性。此外,还可对成本费用的提取、计算、分配以及财务成果计算等方式进行合理选择,达到养活税负的目的。还有对外进行合法捐赠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合法折旧等方式。

开展税收筹划是为了实现金融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对税收筹划的合理性与科学性进行判断时并非考虑其缴纳税款额是否降低,而应该考虑价值能否实现最大化。税收筹划不同于逃税,只有制定合法的筹划形式与内容,将税收意图明确反映,才会受到税收法律的保护。因此,在开展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需对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细致了解,避免由于粗心或者疏忽导致税收筹划本质转变为逃税。

金融企业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需将各种风险因素考虑进来,例如税制改革、税收政策出现变动或者税种有所调整等。还有一些政治或者经济因素,都会成为风险。结合风险因素对筹划可能产生的收益进行预估从而选取最合理的方案是金融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关键点。因此,企业在制订方案时眼光一定要长远,同时预测与估计各种风险因素,制定补救方案,避免风险出现时措手不及。

金融企业开展经营活动主要在合理进行税务管理的前提下。企业需将税务管理各项基础工作落到实处,采取授权审批与岗位责任制,这样可防止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产生违法行为,降低企业损失。可通过外聘税务管理专家的方式,提供定期咨询服务,在其科学指导下提升税务管理水平,确保税收筹划工作的合法性。

总而言之,对于任何企业而言开展科学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工作其意义重大,金融企业也不例外。因此,可在筹资、用资以及经营环节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同时还需正确认识税收筹划、对其风险进行控制以及提升税务管理水平,以确保企业能够降低税负,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

企业税务筹划方案 公司税务筹划共篇二

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第二节收入

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节扣除

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三十九条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五条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条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及其部门,用于《_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五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六十一条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第六十三条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四条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第六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六条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第六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第七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第七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第七十三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第七十五条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企业税务筹划方案 公司税务筹划共篇三

【摘 要】 图书出版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好地发展,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进行其主要税种――增值税的税务筹划非常必要。但目前我国图书出版业整体税务筹划水平较低,文章根据图书出版企业主要经营业务的范围,对其主要的税种――增值税从六个方面进行了税务筹划,为图书出版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高其竞争力提供借鉴。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居民消费结构中,居民文化消费需求所占的比例逐年上升,这为我国图书出版企业提供了市场空间。然而,图书出版企业间的竞争也很激烈,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好地发展,就要在获取的收入一定的同时,尽可能地减少自己各项支出,进而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和利润。而进行税务筹划,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无疑成为一条最直接的出路。增值税在图书出版企业的众多税种中所占的比例最大,因而对图书出版企业的增值税进行筹划很有必要。

(一)合法标准

符合法律规定标准是对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最基本的要求。由于我们国家是成文法系,税法对各种税种都有具体的税收法律规定,要求相关企业纳税时必须遵守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所以任何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时,必须遵守现行的增值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也就是说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如果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就失去了立足之本,反而可能成为偷税漏税行为。

(二)经济标准

经济标准就是指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所取得的效益要大于其所付出的筹划成本,即进行税务筹划的净收益大于零。这样的税务筹划对企业来说才有经济价值,才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才有利于企业实现其财务目标。

(三)及时调整标准

税务筹划是在特定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根据企业特定的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而进行的。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税收法律环境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企业必须根据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新的税务筹划方案,使企业能够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因而针对同一类型的企业在不同时期所进行的税务筹划方案可能差别很大。如果不能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筹划方案,原来的税务筹划方案在新税收法律法规下就可能成为税收欺诈行为。

(四)全面性标准

企业缴纳的税种往往不止一种,而且不同税种之间还有一定的联系,因此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全面考虑企业应缴纳的所有的税种,进行整体筹划,防止顾此失彼,实现整体税负最轻。同一个税种在不同的纳税期间会有一定的联系,因此在对同一税种进行筹划时,要从整体出发全面考虑。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根据企业某一个阶段的特点进行筹划,以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一)资源稀缺理论

经济学对于资源稀缺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以李嘉图为代表的“资源相对稀缺论”,一是以马尔萨斯为代表的“资源绝对稀缺论”。资源的稀缺性要求我们对资源的使用应以效益为原则,努力发挥最大效用。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初衷就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努力优化企业财务资源,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的现金就是相对稀缺资源,而纳税义务是对现金流量的刚性约束力,即要用现金来支付。企业为了获得现金资源的最大效用,在享受定量公共产品的前提下,努力实现支付公共产品的价格最小,也就是支付的税金最少。

(二)公共财政理论

公共财政理论认为,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以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而税收可以理解为社会公众享受公共产品所付出的代价。由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具有外部性,即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与是否缴纳税金以及缴纳税金的多少无关,即使没有缴纳税金也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由于在公共产品上“搭便车”现象的存在,使企业总是希望尽可能地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即尽可能争取晚纳税、少纳税,甚至不纳税,但同时又希望尽可能争取多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因此,很多企业都选择了进行税务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

(三)博弈理论

“博弈指在一定条件约束下,各参与方之间的行为具有相互作用时,各参与方根据所掌握的信息,作出有利于自己决策的一种行为,以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成本最小化。”税收的征纳双方之间关系其实也是一种博弈,博弈的协议就是税法,纳税人为了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在选择与运用税收政策中有着明显的博弈特征,征纳双方之间关系中的纳什均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即利益主体的理性自利机制一般会在一定规范下与公共利益达成一致。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一方面可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征纳双方之间的博弈,可以使国家及时发现税收法律制度中不太完善的地方,以便在下次修改税法时完善税制。

免税筹划就是利用税法规定的各种免税条件,尽量使企业获取的免税额最大,获取的免税期最长。尽量把纳税人从事的活动变为免税活动。图书出版企业一般都会有一部分滞销图书存在,如果自己销售滞销的图书就要缴纳增值税,但如果利用增值税的免税优惠政策销售古旧图书就可以免缴增值税,如果要利用这一增值税优惠政策,就要求图书出版企业成立一个附属公司,该公司的业务范围为收购销售废旧图书,也就是先把图书出版企业的滞销图书收购,然后再销售给消费者。对企业来说,虽然销售给废旧图书经营公司和消费者都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但企业销售给废旧图书经营公司的价格一般比售给消费者的价格要低,因此销项税也少。所以从整体来看,出版社成立废旧图书经营公司,企业先把滞销书卖给废旧图书经营公司,然后再由废旧图书经营公司销售旧书,这种方式对企业来说可以达到减少增值税的目的,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利用特殊的销售方式如变实物折扣为价格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是销售方采取的一种销售策略,其实就是量大从优,也就是购买方一次性购买的数量越大,销售方给购买方越多的价格折扣。纳税人销售货物,如果采用价格折扣方式,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但如果是实物折扣就不能抵扣,且该实物的价款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此规定,为减轻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增大企业税后净现金流量,企业可以把原来的实物折扣换算为等价的价格折扣,这样对于购买方来说,购买货物的价格和实物折扣时一样,对企业来说销售量和收入与原来一样,但增值税负反而比原来降低了,进而导致现金流增加,所以把实物折扣换算为等价的价格折扣对企业来说是有利的。假设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t,原来每件货物的价格为p元,原来的销售方式为买10件送x件,如果换算为等价的折扣销售相当于以每件的价格折扣销售10+x件,折扣销售方式和原来的销售方式相比是企业少交增值税x・p・t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会相应减少,利润增加,净现金流量也增加。

(三)纳税期限届满时纳税

纳税期限届满时纳税是一种相对节税的方法,指在增值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范围内,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尽量晚纳税,使纳税人在纳税期届满时才缴纳增值税款。此种方法虽然应纳增值税的绝对数额没有减少,但却利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减少了其相对数额,实际上是降低了企业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纳税期的递延还有利于企业资金的周转,如果发生通货膨胀,还可使企业享受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降低了其实际税负,增加了现金流量。

(四)纳税人身份选择

增值税法按照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把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情况下对一般纳税人采用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对其征收增值税。由于对两类纳税人征税方法不同,所以对同一企业同一纳税期间,由于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可能导致缴纳的增值税数额不同。图书出版企业根据税收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恰当的纳税人身份,以使自己的税后收益最大化。

(五)利用广告业务

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进项税额×

若a=b,则min(a,b)=a=b,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当期全部进项税额×(1-a)=当期全部进项税额×(1-b),则此时是否提供广告的版面占整个版面的比例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没有影响。

纳税人可以根据具体的经营状况来判断是否应该准确提供广告版面比例,以使自己缴纳的增值税较少,达到节税的效果,进而增加其税后净现金流量。

(六)选择委托加工图书方式

企业税务筹划方案 公司税务筹划共篇四

自然人代开的优势就是每人每年可开,而且也不需要成立公司,不需要到现场,最大的优势不用我说也知道了——方便!

增值税也是享受地方园区的优惠政策,在园区成立有限公司、或者成立分公司进行独立核算,最后我们把业务分包给分公司。

分公司、新公司在园区缴纳纳税费后会有一个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奖励,奖励地方留存比例的,根据企业的纳税额来!

贸易型企业节税的关键

1、合理合法。企业想要实现税收减负,合法是最基本的要素,在纳税前进行合理筹划,而不是事后解决。

2、熟悉税法。掌握最新税法和节税技巧,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出最合适的节税方案。

3、提前筹划。我们无法改变既定的税务,但可以对未发生的税务进行提前筹划。

不管是贸易业还是其他行业,都必须通过合理的方案来节税,降低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税务筹划方案 公司税务筹划共篇五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本质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其经济利益与经济行为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企业的最终目标是追求利益最大化。与此同时,市场经济无法逃开法制的约束力。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支付税款造成企业资金的净流出。为了减轻税负,企业必然会千方百计少缴税、免缴税或延缓缴税。税收筹划正是在这种直接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应运而生。

(一)合法性。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明确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且要体现税收的政策导向。要保证设计的纳税方案得到税收主管部门的认可,否则就会遭受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前瞻性。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它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融资等活动进行的设计,因此事先必须做好完善规划和详细设计安排。相对于其他义务而言,纳税义务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即只有在特定的经济事项发生后,企业才会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比如企业发生交易事项后产生增值税及消费税的缴纳义务,收益实现或分配后产生所得税的缴纳义务。因此,当经营活动发生后,应纳税额已确定才找寻少缴纳税款的方法,并不能称之为税收筹划,也失去了现实意义。

(三)综合性。在税法规定中,多种税基相互之间是有关联的,某种税基的缩减有可能导致其他税种税基的增大;在某一个纳税期限内少缴纳或不缴纳的税款可能在另外一个或多个纳税期限内多缴纳。因此不能只关注个别税种税负的降低,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同时还要避免在税负降低的同时导致由于销售与利润的下降超过节税收益。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综合考虑各项因素,毕竟节税只是增加企业综合经济效益的一个途径和方法。

本文认为税收筹划的目标应该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企业净利润、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税收筹划的目标决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及方向,评价税收筹划方案是否合理的依据。确定税收筹划目标对于科学开张税收筹划活动具有重要意义。税收筹划的目标包含并且不限于节税。

(一)节约纳税成本 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税务筹划产生的最初动因是?纳税人对减轻税收负担的追求。作为纳税义务的承担者,纳税人也是市场经济的主体,目的就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总收入大于总成本,且要尽量做到总收益与总成本差额的最大化,在总收益一定的条件下,就要保证总成本的最小化。

另外,税收筹划属于财务管理的范畴之内,与企业的财务管理系统相互融合密不可分,因此其目标是由财务管理的目标决定的。财务管理目标从之前的筹资最大化、利润最大化,演变为现在的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指通过合理经营企业财务,采用最优财务政策,充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及风险与报酬的关系,在保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使企业总价值达到最大。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即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因而税收筹划的目标,毫无疑问也应当致力于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否则若二者目标不同,必然会导致企业财务系统运行的紊乱。

(二)获取货币时间价值。货币时间价值,是指资金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产生的增值。比如说,现在有现金二十万元,假设利率为5%,则一年后就可获得二十一万元,一年后二十一万元与现在的二十万元之间的差额就是货币的时间价值。对于税收筹划就是将当期应缴税款延缓到以后年度缴纳。理论上来说,若企业每期都能将后期的一部分费用列支在当期,每期都能讲当期的一笔收入在下期纳入应纳税所得,则每期度可以缓纳一部分税款。这就相当于每期获得一笔无息贷款,每期都能用新贷款偿还就贷款,也就是有一笔贷款可以永远不用清偿。采取延迟纳税的方法,不仅可以通过提前现金流量来提高企业价值,还可以增加现金流量提高企业的价值。

(三)降低涉税风险。企业通过一定的税收筹划,使纳税人做到账目清楚、纳税申报准确、及时足额缴纳税款,避免遭到税务机关的税收方面的处罚。降低纳税人在纳税相关工作中的疏漏而产生损失或者增加纳税成本的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管理风险、权利风险等。涉税零风险状态可以使企业账目更加清楚控制企业的各项成本费用,使得管理更加有条不紊,更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更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间接地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可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名誉损失。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可从两个方向展开,一是围绕税种类别,例如流转税、所得税等,条理较清晰。另外一种是围绕经济活动的不同方式展开,如投资、财务管理、财产信托的税收筹划,实用性和目的性较强。

(一)围绕税种类别的筹划

1.流转税:对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进行税收筹划时,要选择合适的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存在交叉重叠重复缴纳的现象,表现在具体经济业务中就是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因此可以结合实际及具体税负情况进行税种选择。另外,要选择恰当的纳税主体,比如在商品劳务增值率较低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轻,反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对较轻。合理处理价外费用也是有效的方法之一,按现行税法法规规定,价外费用需要并入销售额、营业额作为流转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为了减轻实际税负,企业在进行具体测算后,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应服务并收取价外费用。

2.所得税: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方案中应充分考虑国家地区优惠的税收政策,如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等。所得税政策规定中有亏损弥补时限、两免三减、三免三减、加速折旧等,企业可通过合理的统筹收入、费用的确认时间,进行盈余管理以此拓展纳税筹划的空间。通过加大研发投入、为残疾人提供合适岗位以最大限度利用加计优惠政策。

3.其他税种:资源税是按实际研发开采的数量或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进行这算的。因此要不断提高技术能力从而提高综合回收率,以此减轻税负。对于土地增值税,要改变转让方式和路径,灵活运用房地产投资、企业合作建房、企业重组等方式进行筹划。财产税中的房产税计税依据有两个,分别是房产净值和租金收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以此选择不同的计税依据。

企业进行投资活动时,要选择正确的投资地点,除了基本的基础设计、原材料供应、技术环境等常规因素外还要考虑不同地点的税制差别。要考虑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同的所得税税率,同时还要注意各种行业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企业并购重组时,可从企业合并、分立、清算等方面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在企业清算时,清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本公积除企业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以外其他项目可以从清算所得中扣除。对重估增值部分和接受捐赠时计入资本公积不缴纳所得税,但在清算时应并入清算所得缴纳所得税,这相当于增值部分和接受捐赠的财产物资延期纳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进行资产评估,把评估增值后的财产价值作为资产折旧的依据,多提的折旧可以减少所得税的税基,所得税也就可以少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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