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报告

时间:2023-08-08 14:40:13 作者:WJ王杰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写报告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报告篇一

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主要是和解、调解和民事诉讼3种,我国尚未建立医事仲裁体系。

所谓和解是没有第三方介入,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谈判,对各自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可分是诉讼前或诉讼中和解。如果是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双方当事人再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所以对双方的约束力很弱。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和解后反悔而诉讼的比较常见。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原告不丧失起诉权,但通常丧失了胜诉权,因为除非和解协议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节,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予以维持。

调解是指在卫生行政机关、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着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分为诉讼外调解和诉讼中调解。诉讼外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主持下达成调节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约束力。当事人反悔,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情况与和解相似。诉讼中调解则是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即生效,双方不能上诉,诉讼结束,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民事诉讼是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对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因为医疗纠纷案件的事实查证和责任认定通常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个别案例还需要尸体解剖检验,而这些工作都是一审时需要完成的,所以一审至关重要。一审判决不利,二审或再审的难度极大。

医疗事故出现后应该怎么进行鉴定、鉴定的步骤是什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有哪些人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本文就相关问题详细分析。希望对您有帮助。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报告篇二

调解的生命力在于第三者的居间公正裁决和调和,调解中间人的公正和中立显得至关重要,决定着纠纷的调解顺利与否、成功与否。只有脱离了医患双方的关系和经济利益的牵绊,才能真正实现调解人态度的公正与公平。在卫生行政机关调解之外发展民间组织的调解,可以扩大医疗纠纷当事人对调解组织的选择范围,有利于公正合理地解决医疗纠纷。

1.能充分发挥作为中立调解人的专家在纠纷解决中的有效作用。

2.以协商而不是对抗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3.使医患双方有更多的机会和可能参与纠纷的解决。

4.有利于保守患者个人隐私和秘密。

5.当处理新的技术和社会问题时,在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的情况下,能够提供一种适应社会和技术的发展变化的灵活的纠纷解决程序。

6.允许当事人根据自主和自律原则灵活、快速地解决纠纷。

7.经当事人理性协商和妥协,可能得到双赢的结果。

一、患者在起诉时应注意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按照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二款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患者应当在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起一年内向医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出诉讼时效后就会失去法律的保护,法院会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判。

二、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的规定,医患纠纷的证据责任分配是责任倒置,具体而言,患者在起诉时应提交在医院就诊治疗、遭受损失的事实及具体数额等相关证据材料,而医院需承担证明自己在对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或过失的充分证据,否则,医院就需承担对患者造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同一医患纠纷可能发生法律竞合的问题,但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其法律责任可能有较大区别,关键是看哪一部法律、法规,哪一具体法律条款对自己更有利。诉讼中应围绕核心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报告篇三

患方对医疗过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依据实际情况,与临床医师及科室领导沟通,也可以向医务处、门诊部、院办、党办等职能部门投诉。

患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文字形式投诉。重点写明有关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写明患方和委托投诉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并签名。

患方若提交书面材料存在困难,可采用口头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相关接待部门将记录来访人的姓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并由来访人签名确认。

患方可就住院或急诊医疗活动争议向当事医务人员、科室提出意见,并进行沟通以期达到相互理解、相互谅解。

(1)组织相关临床科室进行调查,并通知临床科室向患者及家属进行说明解释。大约需要xx个工作日。

(2)临床科室与患方进行沟通后,仍不能达成共识者,则由医务处提请医院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研究,做出结论性意见,结论性意见依据医院召开医疗管理委员会的时间而定,一般在患方投诉后六十日内做出答复(若进行尸检,自尸检报告做出后开始计算时间)。

医院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分析的结论性意见,只代表医院一方的结论或观点,患方仍有权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程序申请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或其他鉴定。

医务处根据医疗管理委员会结论性意见,与患方就有关医疗事故争议问题进行协商。根据《侵权责任法》以及xx市司法局、xx市卫生局、xx市财政局、xx市公安局、xx市高级人民法院和xx市保监局《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京司发【20xx】735号)的规定,自20xx年5月30日起,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患方索赔金额1万元以下的,可以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xx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调解或诉讼方式予以解决。

(1)根据xx市司法局等六部委文件精神,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患方索赔金额1万元以下的,可以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xx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调解或诉讼方式予以解决。

xx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于20xx年5月成立,医患双方可通过调委会就医疗争议进行调解。调委会是专业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和医疗过失防范的卫生法律服务机构,在患方和医方之间是独立的第三者,可以缓和医、患双方“非此即彼”的矛盾分歧。

对医患双方当事人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调委会应当在3日内予以受理;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调委会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要求进行司法确认的,调委会应当予以协助。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调委会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医疗纠纷。调委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调委会联系方式:

1)地址:xx市东城区幸福大街甲37号,邮编:xx0061

2)电话:案件受理处:0xx-661xxxxx(传真电话);24小时热线:0xx-661xxxxxx。

总机0xx-661xxxx

3)网址:www.

4)电子信箱:

(2)其他调解组织: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立人民调解组织,并对其开展工作进行指导。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患方可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

xx市海淀区卫生局地址:xx市海淀区甘家口小区12号楼;联系电话:xxxx;邮政编码:xx00xx。

患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地址:xx市海淀区丹棱街12号;联系电话:62xxxxx;邮政编码:xx008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患者有权在医院复印有关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保险机构要求查阅或复印以上病历资料,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复印病历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患方有权要求封存患者相关病历材料。医务处经审核患方身份证明后,在患方在场的情况下将患方病历原件进行复印、封存。封存件既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为保障患者诊疗工作的连续性,原则上封存病历复印件。

封存的病历资料,存放在医务处,医患双方相互为对方出具封存证明。

如有需要,由医院负责向有关鉴定机构或诉讼法院提交封存的病历资料。

患者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

死者近亲属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尸体解剖检查(简称“尸检”),并在尸检知情同意书或病历中签署意见,若未签署意见视为不同意尸检。

尸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七日。如在xx市尸检中心(xx大学病理系)进行尸检,费用可由我院先行垫付。最终与尸体的运送费、保管费等视鉴定或法院判决结果而确定支付者。最终鉴定为医院存在过错的,费用由医院支付,否则由死者家属或其所在单位支付。

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不处理尸体的,经医院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院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医院服务宗旨是“患者至上”,努力打造“患者信赖、同行尊重、社会认可、员工爱戴”的现代化医院,致力于维护患者的身心健康和各项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维护医务人员的正当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也有明确规定: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医疗秩序受法律保护;干扰社会秩序,妨害个人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告知人与被告知人各持一份。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3、xx市司法局、xx市卫生局、xx市财政局、xx市公安局、xx市高级人民法院和xx保监局《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京司发【20xx】735号)20xx年12月25日发文,20xx年5月30日施行)

4、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xx年9月1日实施)

5、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xx年8月2日发布)

6、xx市卫生局《关于尸体解剖检验的暂行规定》(20xx年8月21日发布)

7、xx市卫生局相关规定

被告知人:

告知人:

患者姓名:

xx大学第三医院医务处

告知书签收人:

经办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报告篇四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产生分歧而向医疗单位、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相关提请处理所引起的纠纷。其主要矛盾来源于患者及家属对疾病治疗的期望值与现实情况存在的差距。

第一部分:医疗纠纷分形分类:

总结我院以往纠纷实例,常见分类如下:

一.法律法规意识淡漠

1.不注重医疗文件书写

2.违背诊疗常规及操作规范

3.出具不合法医疗证明(未见患者开具诊断证明)

4.修改住院证诊断,缩小创面面积。

二.并发症及风险防范欠缺

1.风险预见性差,或预见了但防范不够

2.检查或手术适应症掌握不准确

3.告知不到位或告知过度

三.责任心不强,违反工作制度

1.查对制度执行不严,发错药,打错针,输入被污染液体,手术器械、敷料遗留体内。

2.发生并发症后未详查原因,错误判断

3.无菌操作不严导致院内感染

4.推诿病人

四.服务态度不好,医患关系不融洽

1.对患者不关心,处置不积极,病人求助时推卸责任:“不关我的事”

2.沟通缺乏技巧,解释不耐心,态度生硬。

五.技术方面

1.专业知识面窄,误诊误治或漏诊漏治

2.基本技能不过关,操作失误

3.新业务新技术操作欠熟练

六.非医源性问题引发纠纷

1.设备检修不及时,发生故障引起意外

2.医院环境安全疏漏致意外事故

七.患方原因

1.缺乏医学知识

2.期望值过高,缺乏风险意识,

3.法制不健全,促成患方无理取闹

第二部分:医疗纠纷的预防

产生医疗纠纷有多方面的因素,要做到预防为主,需要全院参与。

一.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

1、院科两级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责、规范,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使医护人员自觉的依法行医、诚信服务,有效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2、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人文素质教育、医疗质量安全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采取以自学为主,集体培训、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为辅的教育方式,不断提高其思想觉悟及文化素养。

二.加强诊疗质量知识的培训、考核,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1、强化“三基三严”培训、考核力度,加强医务人员基本功训练。

2、医务人员认真执行医疗护理核心制度、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并定期/不定期组织学习、考核。

3、提高医疗护理文件书写水平,做到客观、真实、规范、及时、准确、完整并做好保管工作。

4、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对有创操作、抗生素使用、手术知情同意等内容,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及签字同意程序。

5、做好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指导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低年资医师、护士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6、不定期选派科室业务骨干到上级医院进修培训,积极参加院内外学术交流和技术研讨,不断开拓眼界,同时做好所学知识的讲授工作,提高全员业务素质。

7、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前,充分做好论证、预案、知情同意等准备工作,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三.加强院科两级质控,及时消除隐患。

1、院质控组织除不定期抽查外,定期对各科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查考核。监督各科室和医务人员对医疗卫生法规、规章、职责、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的执行情况,同时对医疗工作中发现的医疗缺陷和问题进行动态分析、评估和跟踪调查,并制定改进措施,从严把好质量关,使诊疗全过程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标准。

2、科室质量安全管理小组每月至少对本科各项医疗质量安全工作检查两次,尤其是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发现医疗隐患,及时纠正,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3、科室每月召开质量安全管理会议一次,总结分析近期质量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4、医院及科室不定期的组织医护人员对近期院内外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分析讨论,找准主、客观原因,从中总结出带有普遍性的经验教训,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防范。

四.加强医护患沟通,防范医疗纠纷。

1、转变观念,注意诊疗过程中态度、方式,避免因态度问题带来的不必要纠纷,缓解医患、护患之间的紧张情绪,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信任与合作,为建立良好的医患、护患关系奠定基础。

2、加强培训,重视沟通技巧,从而在医护与患者及其家属之间建立一个心灵与心灵沟通的桥梁。

3、换位思考,了解患者需求,最大化满足患者需求,减少激惹因素,多方面多层次的满足患者需求,不断改进工作,例如改善就诊环境、提供便民措施、药品价格公开等。

4、加强医、护、患三者之间的沟通,以扎实的理论知识、过硬的操作技术和对患者负责的工作态度为基础,以合适的沟通技巧为桥梁,就患者病情、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三方及时取得沟通,达成一致,必要时护士长负责从中协调,减少和避免主观分析、判断的差异,从而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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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报告篇五

1、了解污水厂的常规处理工艺,对这些建筑的构筑物有个大致的概念。

2、了解水处理工程的基本组成,布置和运转情况,为学习专业理论知识,打下良好基础。

:参观实习

:污水厂工作人员

1、概况:

标准水务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即第二污水处理厂)位于北侧,占地面积33500平方米,服务面积18、4平方公里,服务人口15万人。污水来源主要是工业园区内金属加工企业的酸洗废水和城镇居民的生活污水的混合废水。投资4927万元,占地2、06公顷、日处理污水2万吨。

2、污水处理工艺方案:

针对污水的fe离子浓度高,ph值低,处理难度大的特性,本项目创新地应用“氧化中和+初沉池”强化预处理工艺,去除污水中的fe离子,再采取自主研发的自动化程度高、处理效果稳定、抗冲击负荷强的csbr工艺,污泥处理系统应用了自主研发的污泥深度干化系统——slds系统,实现了污泥的减量化和无害化,保证出泥含水率低于60%。整体工艺安全、高效、稳定。出水水质完全符合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1)物理处理法。如过滤法、沉淀法。

(2)物理化学法。如混凝沉淀法。

(3)生物处理法。利用微生物来吸附、分解、氧化污水中的有机物,把不稳定的有机物降解为稳定无害的物质,从而使污水得到净化。活性污泥法是生物处理法的一种。

7、1工艺流程图

7、2各单元功能说明

7、2、1格栅槽

工厂所排生活污水中的悬浮物具有多、杂的特点,例如袜子、头发等。设置格栅槽隔除这部分悬浮物,否则易堵塞水泵,影响处理系统正常运行。

7、2、2沉砂池

采用平流式曝气沉砂池,以去除水中密度较大的无机颗粒,此法既能保护机件和管道免受损失,又可降低sbr池的负荷。

曝气沉砂池的优点如下:较普通沉砂池处理效果好,可以去除普通沉砂池不能去除的被有机物包覆的砂粒;由于曝气的作用,废水中的有机颗粒经常处于悬浮状态,砂粒互相摩擦并承受曝气的剪切力,砂粒上附着的有机污染物能够去除,有利于取得较为纯净的砂粒。从曝气沉砂池中排出的沉砂,有机物只占5%左右,一般长期搁置也不腐败。

7、2、3集水池

集水池用以均化水质。集水池设二台带自藉装置的潜污泵。

7、2、4sbr反应池

集水池的水由潜污泵定量打到sbr反应池中,进行有机物的降解后再排入消毒池进行进一步的处理。sbr反应池内安装潜水式曝气、搅拌机,它的特点是可单独进行曝气和搅拌,气体来源为鼓风机,可满足sbr反应池反应时曝气和待机、进水时搅拌的要求。因为sbr反应池内厌氧、缺氧及好氧状态交替进行,所以在去除有机物的同时,可以达到除磷脱氮的目的。

sbr反应池设计参数如下:sbr反应池2座,交替运行;运行周期6次/d;反应2h;沉淀1h;排水1h;污泥负荷:每kgmlss·d的bod5为0、07kg。sbr(sequencingbatchreactor的缩写)即序批式活性污泥法的简称,是一种按间歇曝气方式来运行的一种改良的活性污泥法,其主要特征是运行上的有序和间歇操作。sbr反应池集均化、初沉、生物降解、沉淀等功能于一体,它的操作模式由进水、反应、沉淀、出水和待机等5个基本过程组成。从污水流入开始到待机时间结束算作一个周期。

下面对其进行简要介绍。

进水工序是反应池接纳污水的过程。在污水流入开始图2sbr反应池工作过程示意之前是前一个周期的排水或待机状态,因此反应池内剩有高浓度的活性污泥混合液。这相当于传统活性污泥法中污泥回流的作用,此时反应池内的水位最低。在进水过程所确定时间内或者说在到达水位之前,反应池的排水系统一直是在关闭状态。进水工序进行搅拌可达脱氮的目的。

反应工序即当废水注入到预定容积后,进行曝气,以达到去除bod、硝化、除磷的目的。沉淀工序相应于传统活性污泥法中的二次沉淀池。停止曝气和搅拌,活性污泥颗粒进行重力沉淀和上清液分离。传统活性污泥的二沉池是各种流向的沉降分离,而sbr的沉淀工序是静止沉淀,因而有更高的沉淀效率。沉淀出水的同时进行排泥,以防沉淀下来的磷在厌氧状态下再度释放。待机工序沉淀之后到下个周期开始的期间称为待机工序。待机工序进行搅拌,不仅节省能量,同时利于保持污泥的活性。

7、2、5消毒池

消毒池的作用是杀死sbr反应池出水中的微生物与细菌。消毒池采用折流式反应槽,接触时间为30min。消毒药剂采用漂水。消毒池出水直接排放或回用。

7、2、6污泥干化池

沉砂池沉渣与sbr反应池剩余污泥被污泥泵送入污泥干化池进行自然干化,然后再定期清运。滤出液回流格栅槽。

7、3工艺特点

(1)对进水水量和水质的变化有较好的缓冲作用。

(2)不产生污泥膨胀,污泥指数不超过50~70mg/l。

(3)不需进行连续曝气,且不需污泥、混合液回流系统,运行费用低。

(4)去除有机物的同时可达到除磷脱磷脱氮的目的。

(5)污水处理站自动化程度高,系统按设定的工作参数进行工作,便于管理,处理效果好。

1、通过毕业实习,能使我们将课堂上学过的理论知识与实际生产相联系,加深对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充分利用实习基地的有力条件培育我们分析工程实例的能力,强化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的综合能力。

2、这次实习是xx市第二污水处理厂的整套工艺运行情况以及设备构筑物的安装等问题进行全面、细致的把握与理解。这不仅让我对所学专业有了全新的认识,还为接下来的毕业设计打下了一定的基础。在当前这个以追求利益为目标的社会,环境正在变得日益恶化,而环境保护专业则正是为了培养具有强烈的环保意识、高水平的工程技术人员而开设的。对于整个污水处理厂,其设计、运行凝聚的广泛的学科知识和许多工程设计者的智慧,我很受感染,同时也很受启发。作为一个未来环境工作者,深刻体会到我所背负的任务有多么艰巨。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报告篇六

近年来,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入和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医疗纠纷呈不断上升趋势。医疗纠纷不仅仅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且与构建和谐社会密切相关。下文是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及其近亲属、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及其近亲属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体系,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负责管理和监督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查处侵害医务人员、患者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价格、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所在地、患者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负责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治理综合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指导、协调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范围实施考评。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险。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及理赔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医疗卫生常识教育,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

涉及医疗纠纷的报道,新闻媒体应当客观公正,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行业自律,促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诚信执业。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制度,设立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部门或者配备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人员,明确医疗机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职责,规范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设置统一投诉窗口和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方便患者及其近亲属投诉或者咨询。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二)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三)因病施治,合理治疗。

(四)向患者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情况,耐心解答其咨询,做好心理疏导;如实告知患者可能对其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如实告知患者近亲属。

(五)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应当征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及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六)按照国家规定书写并保存病历资料。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诊疗规范、常规,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二)使用与病情不相宜的诊疗技术、药物和医疗器械;

(三)隐匿、篡改、伪造、损毁、丢失病历资料;

(四)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和医疗秩序,尊重医务人员;

(三)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四)配合医疗机构根据病情要求其转诊或者出院的安排;

(五)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依法表达意见和诉求。

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

第二十条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或者复制患者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材料。

第二十一条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依照第二十条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场。

病历尚未完成,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的,可以对已完成的病历先行复印或者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一)自行协商;

(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

(三)向卫生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处理;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投诉窗口接到投诉后,对于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实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当场解答和处理;无法当场解答和处理的,应当及时交办相关科室或者报送医疗机构负责人指定相关责任人员研究投诉事项,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向投诉人书面反馈。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接待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听取其意见,向其告知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方法和程序。必要时,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接待并听取患方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对医疗机构的解答和处理不满意的,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投诉。卫生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依照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确认,签字或者盖章后封存。封存的病历资料为复印件或者复制件,复印件或者复制件一式两份,由医疗机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分别保管。

第二十五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未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四十八小时内由医疗机构、死者近亲属或者司法机关委托具备资质的尸检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尸检;具备遗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七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医疗机构可以邀请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卫生主管部门等第三方人员,签字见证。

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第二十六条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遗体应当在二小时内移送太平间,存放太平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医疗机构没有设置太平间的,应当在二小时内将遗体移送殡仪馆。

医疗机构通知殡仪馆接收遗体的,殡仪馆应当及时到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接收、运送遗体。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其履行职责,卫生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做好现场遗体移送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逾期未处理的遗体,经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遗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医疗纠纷的,遗体在殡仪馆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七日,存放费用由医疗机构与死者近亲属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第二节协商与调解

第三十条医疗纠纷的协商和调解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背客观事实。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书面和解协议。

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请求赔付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三十一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调解员的聘任等事项,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确定。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吸收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医疗、法律、保险专业知识或者调解工作经验,并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对调解中获悉的患者及医务人员的隐私或者医疗机构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二)接待各方咨询,引导医患双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解决医疗纠纷;

(三)调解医疗纠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三十四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决定受理的,及时答复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代理人从事医疗纠纷代理活动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属于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还应当出示执业证。参加医疗纠纷调解活动的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不得超过5人。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经济困难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法律援助。

(一)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

(二)一方当事人提出行政处理申请,卫生主管部门已经受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四)纠纷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无关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医患双方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医患双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回避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认为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回避。

第三十七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分别向医患双方当事人、有关专家了解相关事实和情况。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医疗纠纷情况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医患双方索取财物,调解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九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调解期限不包含鉴定时间。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调解不成的,应当书面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协助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节专家咨询与医疗鉴定

第四十一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由医学、药学、心理、保险、法律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咨询。

第四十二条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对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且医患双方对医疗责任存在争议的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委托其专家库中相关专家进行咨询;专家出具的书面咨询意见应当明确医患双方的责任。对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且医患双方对医疗责任存在争议的医疗纠纷,应当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责任。鉴定应当委托医学会等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费由医患双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第四十三条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指派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在临床工作的相关专业医学人员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医疗损害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鉴定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十五条在诉讼中,医患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并组织相关应急演练。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

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其执业登记的卫生主管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指导和督促医疗机构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解决纠纷。必要时,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和参与纠纷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社会治理综合治理机构和上一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一)聚众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

(三)拒不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

(五)损毁医务资料、医疗器械和其他医疗设施;

(六)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接到医疗机构报警后,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四)依法查处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社会治理综合治理机构接到影响社会稳定的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协调、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做好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患者及其近亲属和其他相关人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社会治理综合治理机构要求其参与处理医疗纠纷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指派有关人员赶赴医疗纠纷现场,配合卫生、司法、公安等部门开展教育、疏导和劝返工作。

第五章医疗责任保险

第五十一条鼓励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开发多样化的医疗责任保险产品。

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遵循保本微利原则,依据精算规则,科学确定保险费率,并根据医疗机构规模、不同临床专业的风险大小、以往年度医疗纠纷赔付情况,与医疗机构共同协商浮动费率。

第五十二条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

第五十三条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其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支出,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按照规定计入医疗成本。按照收入支出两条线管理的医疗机构,保险费用由财政列支。

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第五十四条已投保的医疗机构对发生承保范围内的医疗纠纷,应当及时通知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及时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活动。

需要保险理赔的,医疗机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提供医疗纠纷有关证据材料。

第五十五条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将医患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协议书、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卫生主管部门行政调解协议书、人民法院判决书等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赔偿款项。

第六章法律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建立医疗纠纷报告制度,或者迟报、谎报、瞒报影响社会稳定的医疗纠纷的。

(一)违反诊疗规范、常规,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的;

(二)使用与病情不相宜的诊疗技术、药物和医疗器械的;

(三)隐匿、篡改、伪造、损毁、丢失病历资料的;

(四)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五十八条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扰乱正常医疗秩序,损坏公私财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医疗机构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个人隐私的。

第六十条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拖延支付赔偿款项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一)发现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执业中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收到医疗纠纷行政处理申请后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公安、民政等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 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而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结果及其原因的认定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经济赔偿,必须经过行政或法律的调解、裁决才可了结的事件。

误区之二:病人进医院等于进“保险箱”

因新技术、新设备和新疗法导致的医疗纠纷也逐渐出现,人们享受现代文明的同时,也增加了受损害的风险。最高明的医生也不能包治百病,病人进医院不等于进了“保险箱”。

误区之三:经济补偿等于经济赔偿

在众多的医疗纠纷中,有的已构成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报告篇七

看患者本人,看来院家属及其他成员组合,看他们的言谈举止。了解他们的文化层次,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

结论:能初步预料到处理这一纠纷难或易,达到心中有数,往往能做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听:

(1)听患者治疗全过程,了解患者在治疗疾病的大概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听患者讲述治疗疾病存在的问题,从中理顺出患者本人在治疗中存在有否不配合、不正规、不及时治疗的问题。

(3)听患者陈述在治疗中不满之处,想出如何解释的对策,胸有成竹。

(4)听患者上访要解决的哪几个问题,做好应对的措施,未雨绸缪。

三对策:

应变能力、策略攻心,做到对患者疾病“五解读”,达到患者“五服”

(3)用丰富的临床经验和具体的病例来验证患者的临床症状发生的必然性和病情恢复的规律性。

以透彻的解释,解除患者的悲观和后顾之忧,使患者树立信心、战胜疾病、消除恐病症。使患者对医生的诊断和治疗有重新的认识,达到“传道解惑”的目的。使患者“佩服”医生的医术。

(4)通过反向的形式进行推理演变回答患者的置疑、验证你的治疗正确,以攻为守。使患者“心服”。

(5)重点解读患者向你提出的几点疑问,解释透彻、完美、并指出下步治疗方案。使患者“服从”。

要想做到上述几点,必须抓好与门诊医生的沟通,对下步处理和治疗协调一致。还要有相关科室的配合,必要的专家组会诊。

四、静处理,灭肝火:

(1)当患者来院发泄怨言时(第一阶段),你一定要态度冷静,表情热烈,热情听患者“发火”。

(2)采取用“上访语言规范”的标准回答患者向你提出的问题。您字开口,请字领先,人文关怀,融合心灵。

(3)此时患者情绪不稳,激动,言语激烈,你不必解释,不要和他争辩,要倾听、耐心听、任其发火,因为你和他此时的任何争辩、解释都是没用的,讲不清也听不进。你越争辩反而矛盾越大,你只要静听其言,做好记录,并且以语言劝其不要着急上火,替他倒杯热水这样效果还会更好些,患者认为你很重视他、同情他,化解其怨恨情绪。

(4)防止暴力和意外事件发生,在处理医疗纠纷中有时对方会用粗话、脏话、甚至骂人、摔杯子、砸玻璃等过激言行出现,你要说服对方,学会应付能力,甚至临危不乱,学会控制事态发展的本领。

有时患者因为激动还会引发其它疾病的复发如休克,心脏病,跌倒不起,抽搐等,你要预防这些不速之客的预知能力。

有时会面临对院方(医生、护士)的威胁、恐吓、打人的场面发生,要沉着、处事不惊、临危不慌,学会避让,想出自我安全保护措施。

(5)在处理医疗纠纷中要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

五、人文关怀、融合心灵

(1)一定要站在患者立场上分析病情,同情患者疾病痛苦,用你的真心唤回他的“愤怒”。

(2)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合情合理解释病情,要有宽容之心,用你所掌握的医学知识,法律法规,政策来论证和处理纠纷,可起到一两拨千斤的作用。

(3)无论纠纷是大,是小都要认真接待好,处理好,要充分做好思想准备,心里准备,材料准备。大的纠纷处理好,可以由大变小,变无,小的纠纷处理不好可以变大,甚至不好收拾,产生严重后果,这种实例不少。

(4)互相学习,互相懂法,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以法办事。

六、攀朋、结友、拉近距离、融化矛盾、加深理解

(1)用唠嗑、闲谈、生活索事、工作、朋友等话题,叙家常达到互相感悟人间温暖、真情、人情、亲情,分散紧张精力、放松神经缓解气氛,可以达到异曲同工的目的。交流沟通在医疗纠纷解决当中是十分重要的,有时会产生出乎意料的作用。

(2)朋友、同乡、同事、邻居之间的调和比公式化解决会产生异想天开,开创出奇迹的效果。不乏成功之例。

七、掌握政策、法律攻心,这里要注意的几点:

(1)在医疗纠纷处理上,院方和患者的谈话要言简意该,不能出现说话漏洞,不能说错话,脏话,过头话,不合情理话,患者好抓住上述语言不放,使你更加被动,节外生枝。

(2)用政策法律攻心,无论患者怎么“无理”,院方要控制情绪,因为患者是上帝,患者有知情权,有知道自己患什么病,怎么治疗,钱花在哪的权力。

(3)院方处理话不要说的太多,言多语失,要说在刀刃上,不要因为你的一句话影响处理,要善于变被动为主动,变被告为原告。

(4)有时患者会亮出自己身份、朋友的地位,认识某位领导增强他本人谈话的“威力”你也不防也亮一亮你的特殊身份和资励、亮底牌、亮医院的名气,个人威望,也使他认识你的能量、对你的讲话他会感到有份量、有权威性,有时就因此举他会对纠纷有一个重新的评估在一定成因上(程度上)起到震慑作用,起到千斤顶功力。

(5)要有自信心态,底气要足,语气要重,纠纷的对话就是一场辩论,医疗纠纷说直白就是原告被告之间的一场官司纠纷,是唇枪舌箭,要学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以法律为依据辩倒对方。辩论双方如同在法庭之上,要使对方感到你无怒自威,攻克他的心理防线,达到不攻自破的效果。

(6)讲话解释语言精练、果断、语气平调有升,声情并茂,哲理分明,干练成熟,老成执重,说话要留有余地,不能把话说绝,说过头,说死,不能过早表态,不能激发新的矛盾,解决有困难向领导请示。

八、礼让三先,解决问题,要做到五个正确对待:

(1)正确对待患者疾病和被疾病折磨造成的精神创伤发出的患者对医院情绪不稳,要以心比心。

(2)正确对待患者对医学知识的粗浅认识,理解他们的争辩。

(3)正确对待患者的投诉、查找医疗护理服务的不足为他们真正解决疾病痛苦,减少投诉率的发生。

(4)正确对待患者经济负担,医疗花费,理解他们投诉的内心要求。

(5)正确对待患者的每一次投诉,按政策法律的院内制度处理好每一个上访者,在精神上给他们一个安慰,在疾病痛苦上给他们一个解决,在经济困难上达到他们必要的满足。

注意:对策、攻心要求院方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1、对患者要诚恳、真挚、耐心、体贴同情、关心爱护。

2、心态要摆正,要急患者所急,想患者所想,帮患者所需,使患者感到你和他(她)是一条心为事公正,你是站在患者位置上替他们说话,是真心替他们办事的是认真的。对你产生好感,放心信任你。消除对立面和对立情绪,事情就好解决了。

3、要有良好的个人素质,要有协调能力,语言组织能力,要有自信、自尊、自重、鲜明的`个性。

4、协调过程中要有礼、有理、有据、有进有退、有争有让、礼让三先,不能谓过,先礼后兵。

5、逻辑思维敏捷,语言表达精湛透彻,通俗易懂,表浅义该,入情入理,能言善辩。

6、专业知识造诣深厚,讲解入木三分,专家论证明显突出,击中置疑,使你在患者面前即显得文文斯雅,又不失专家学者风范,使对方敬佩你的学识,又感到人文关怀的温暖,患者对你的解释无懈可击,在情在理,信服你,敬重你,哲服你,加强了你说服他们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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