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协议书(汇总16篇)

时间:2024-04-18 02:17:03 作者:GZ才子

签订合同协议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为合作提供法律保护。在签署合同协议前,可以参考一些成功案例,了解行业内常见的合同条款。

放射诊疗工作总结

医疗设备方面:现有北京万东200amx光机一台、全自动洗片机1台、空调1台,为了便于管理并配置了电脑及相关工作站。

放射科,现有医务人员2人。获医师资格证书1人,放射上岗证2人具有。

设备性能检测和工作场所防护检测的实施情况:达标。

建设项目的评价与卫生审查情况:合格。

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效验情况:20xx/9/18换证。

科室人员积极参加院内外的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各项设备仪器均有专人负责保养并定期检查。

截止20xx年12月16日,我科室普放摄片人数达到1216人,出片2244张,总收入54619元,其中14x17胶片1106张,8x10胶片263张。收入比去年同期增加2481元。并保证所出胶尽量符合甲片标准,同时,在现有的工作条件上尽可能多的为临床大夫提供诊断依据,得到了临床大夫的一致好评。

1、书写报告不规范,详简不一,没有统一认可的标准;极少部分胶片仅以口头报告为主,此主要与曝光条件、患者体位及洗片机药水新旧等导致的胶片质量较差有关。

2、提高质量不高,许多体位不够标准,有责任心因素,技术因素,暗房及胶片因素。

3、由于我院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患者以老、幼、弱、残居多,从而导致医患之间沟通欠佳,某些时候对病人不够有耐心,话语不够温馨,显示不出“以病人为中心的宗旨”。

4、与临床科的协调度不够。

5、科室杂物太多,两次收到所属卫生监督所整改要求。

1、规范书写报告,减少漏诊率。

2、在安全、无差错的基础上强化执行评片制度,提高拍片质量。

3、在现有的医疗条件上尽可能多的开展拍摄体位,最大限度的.服务于临床医生。

4、清空放射科堆放与放射工作无关的杂物,避免一切不确定因素造成的不相关辐射。

1、加强科室管理。

科室不断完善标准化的操作规程,全体人员严格按标准化操作。

科室各种资料管理有条有序,资料完整。各项设备仪器均有专人负责保养并定期检查。

2、努力钻研业务。

科室全体员工积极参加院内、外的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坚持每天更新知识,遇到疑难片尽量多查资料,必要时请院外专家会诊,在为病人服务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全科人员的诊断水平。

3、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加强职业道德和行业作风建设,发扬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优良传统。全科人员努力文明礼貌服务,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不与病人争吵,做到耐心解释,尽量提前治病人发诊断报告,满足病人的需求。全科人员严格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杜绝红包。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1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卫生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第三十条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治疗:是指利用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治疗肿瘤等疾病的技术。

核医学: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或治疗疾病或进行医学研究的技术。

介入放射学:是指在医学影像系统监视引导下,经皮针穿刺或引入导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对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诊断与治疗疾病的技术。

x射线影像诊断:是指利用x射线的穿透等性质取得人体内器官与组织的影像信息以诊断疾病的技术。

第四十四条已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于9月1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并重新核定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3月1日起施行。10月23日发布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三章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 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1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第三十条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五)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治疗:是指利用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治疗肿瘤等疾病的技术。

核医学: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或治疗疾病或进行医学研究的技术。

介入放射学:是指在医学影像系统监视引导下,经皮针穿刺或引入导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对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诊断与治疗疾病的技术。

x射线影像诊断:是指利用x射线的穿透等性质取得人体内器官与组织的影像信息以诊断疾病的技术。

第四十四条已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于2006年9月1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并重新核定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3日发布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诊疗活动的类别,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开展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的受理、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

第八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介入放射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和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九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十条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由具有最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附件3);。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七)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出具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时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应的救济权利。

第十四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第七条第二款受理的开展核医学活动医疗卫生机构的申请,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该申请材料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查工作,审查同意盖章后,将申请材料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取得许可证后,应当按规定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未取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六条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规定校验期限前30日,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许可证的正、副本;。

(二)本校验周期内,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健康体检和个人剂量检测的证明材料;。

(四)本校验周期本单位放射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五)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准予校验。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原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

(二)许可证原件(正本、副本);。

(三)变更项目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设备、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

(五)新增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六)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诊疗科目变更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做好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吊销或注销许可证的放射诊疗单位名录。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辖区内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许可证遗失的,原持证单位应于遗失后60日内向原批准卫生行政机关申请补办。许可证校验期不变。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

(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四)涉及到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管理的,还应提供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或相关批文。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应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发给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符合规定要求的,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合格证明文件;。

(三)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五)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

(六)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相应规章制度;。

(七)放射防护管理组织的文件或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名单;。

(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现场验收,合格后发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本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活动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申请许可的项目既涉及市卫生行政部门又涉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管理范围的,医疗机构应当统一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

第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六)由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检测报告;。

(七)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组织、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名单;。

第五条。

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格证书是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单独开展核素敷贴治疗除外)的,应当提供(以下每类证书至少各提供1件):放射肿瘤医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医学物理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的《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单独开展核素敷贴治疗的,应当提供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

(二)开展核医学(单独开展放射免疫除外)工作的,应当提供(以下每类证书至少各提供1件):核医学医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书;核医学技师或技术人员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单独开展放射免疫工作的,应当提供医学检验人员相关证书。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提供(以下每类证书至少各提供1件):放射影像医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放射影像技师相关证书;相关科室的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至少提供1名放射影像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无专业放射影像医师从事牙科x射线影像诊断的医疗机构,其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是口腔类执业医师,且取得由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出具的放射影像专业相关培训证明。

第六条。

第四条第(九)项所称放射诊疗设备是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配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配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七条。

第四条第(八)项所称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是指:

(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放射性同位素领用登记制度;。

(七)放射事件应急预案。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标准等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内容为:

(二)申请人提供的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与现场的诊疗设备情况是否一致;。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和放射防护仪器设备的配备情况;。

(四)放射诊疗人员资质与提交的材料是否相符;。

(六)与从事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的制订和工作开展情况;。

(八)对放射诊疗场所和设备的辐射水平、安全连锁装置的性能现场抽检结果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条。

第九条第(三)项所称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和放射防护仪器设备的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放射诊疗设备和场所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警示标志;。

(四)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每个机房至少配备1套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核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应当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的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第十三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校验时申请人应当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验证周期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检测报告、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材料;。

(五)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加贴校验合格标志。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改进。对改进合格的,加贴校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不包括迁址)、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许可变更申请表;。

(五)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因迁址而变更放射诊疗场所或新增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新增的放射诊疗项目涉及市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管理范围的,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办理许可。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并及时收缴《放射诊疗许可证》,依法办理相应的诊疗科目变更(注销)手续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1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十七条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在本市市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持遗失公告到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八条《放射诊疗许可证》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许可证正副本的格式进行编号,格式为:沪地区简称卫放证字(年份)第××××号,从0001开始编号。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在网站上公示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均为一式4份。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将1份申请表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存档;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将1份申请表送相应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存档。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本市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卫生机构参照医疗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1、放射诊疗单位,应设有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负责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并检查本单位的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经常向单位领导报告检查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2、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3、放射诊疗场所必须保证周围环境的安全,防护设施要齐全,布局要合理,要符合国家有关的具体规定和标准。

4、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标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上岗工作。

6、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就业前的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7、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刚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8、放射诊疗工作单位,必须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放射法规和标准,积极做好本单位的放射卫生工作。

xx市卫生局。

1、从事放射线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放射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同时具有一定的放射线操作及防护知识,必须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工作,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妥善安排休假。

3、放射线科工作人员要正确合理地使用x线机及ct设备,尽量减少x线和受检者的受照剂量,工作人员合理使用防护用品,严禁裸手伸入有线束中进行工作。

4、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5、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6、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7、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8、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9、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10、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应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放射诊疗自查报告

按照《陕西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医疗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编制《预评价报告》,工程完成后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一、预评价报告的评审。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中涉及放射治疗、核医学以及dsa、ct、500ma以上x线诊断设备的项目,其《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其他项目的《预评价报告》直接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预评价报告》分为送审稿和报批稿,报告编制完成但未组织专家评审的报告为“送审稿”;组织专家评审并按专家意见修改后拟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复的报告为“报批稿”。

(三)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价单位应按专家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需另附说明,并经专家组长确认。

(四)参加评审的专家名单、评审意见和评价报告修改说明等资料应和单位公函(格式见附件1)、《陕西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表》等资料装订成册,报卫生监督机构审核,资料完整、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和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一)建设项目工程完成、设备安装到位,拟开展放射诊疗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新、改、扩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防护状况、设备性能、诊疗人员资质等做出综合评判,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表)》。

(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分为送审稿和报批稿。报告编制完成但未组织专家评审的报告为“送审稿”;组织专家评审并按专家意见修改后拟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复的报告为“报批稿”。

(三)需组织专家评审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行政部门组织评审验收。申请验收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公函(格式见附件2,一份);

2.《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送审稿,两份)。

(四)卫生监督机构收到申请后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相关人员,组成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组,赴建设单位进行现场验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和防护设施验收同时进行。

(五)验收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分别就建设项目的概况、评价报告的编制及内容进行汇报。验收组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建设项目防护状况分别做出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

(六)评价单位应按专家组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修改结果需经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应按验收意见对尚需完善的设施进行整改,并有加盖单位公章的“整改报告”。

(七)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需要提交的资料:

1.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的公函(格式见附件3)。

2.《陕西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及表中所列资料。

卫生监督机构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八)注意事项:竣工验收时由专家组形成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和评价单位对控评报告修改说明、验收组形成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和建设单位针对意见所做的整改报告以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专家名单、竣工验收人员名单等资料应与建设单位申请批复的公函、申请表等单独装订成册上报。

附件1预评价报告审核公函格式。

xxxxxx单位文件。

编号签发人:

关于申请《(项目名称)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

预评价报告》审核的申请。

***卫生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我单位拟建的xxxx建设项目已委托(某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表),现上报你厅(局)审核。

妥否,请批示。

附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表);

2.陕西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表;

3.《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和评审专家名单。

单位盖章。

抄送:xxxxxxxxxxxxx办公室印发主题词:放射预评价申请。

附件2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公函格式。

xxxxxx单位文件。

编号签发人:

关于申请(项目名称)职业病危害。

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

***卫生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我单位xxxx建设项目工程已经完成,诊疗设备按照到位,并委托(某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完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现申请你厅(局)进行评审和验收。

妥否,请批示。

附件:xxxx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送审稿,两份)。

单位盖章。

抄送:xxxxxxxxxxxxx办公室印发主题词:放射验收申请。

附件3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公函格式。

xxxxxx单位文件。

编号签发人:

关于申请(项目名称)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

设施竣工验收审批的报告。

***卫生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我单位xxxx建设项目工程已经完成,在你厅(局)组织下于年月日完成了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验收组提出的各项问题我单位都进行了逐项整改,现申请你厅(局)进行审批。

妥否,请批示。

附件:《陕西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放射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及表中所列资料。

单位盖章。

抄送:xxxxxxxxxxxxx办公室印发主题词:放射验收审批。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我区职业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在各级党政部门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市卫生厅和市监督所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开展了工作,认真贯彻实施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全面开展了执法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放射诊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情况;新、改、扩建放射诊疗项目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及审查;放射防护用品配备、个人计量监测、健康检查及档案建立情况;放射防护监测、警示标志设置情况;放射事故应急预案情况等。

二、检查情况。

有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和工作指示灯,放射工作场所的防护设施大部分能达到防护要求,对达不到防护要求的医疗机构均当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各医疗机构防护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健全并按要求实施。

三、存在的问题。

(一)个别新参加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没有经过健康体检和岗前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没有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从事放射诊疗活动,没有建立健康管理档案。

(二)有些医疗机构的x射线诊断设备运行指标和防护达不到要求,机房门口的工作指示灯已损坏没有及时维修。

(三)大部分医疗机构无受检者防护用品,未制定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四)x射线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健全。

四、今后工作。

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当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了验收。

放射安全隐患,规范了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活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所将不断加大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强化医用射线装置的管理,特别是要加强重点医疗机构和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指导规范其制定科学的诊疗计划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避免不必要的或重复的照射,保证照射定位和诊断的准确性,保护工作人员和受检者的健康安全。

放射诊疗整改报告

孝义市卫生监督局:

2015年9月13日市卫生监督局对我院进行放射卫生工作检查。检查过程中,指出我院放射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并提出了改正意见,具体有:

1、我院影像室门口上方无工作指示灯;

2、我院影像室内放射卫生管理制度未上墙;

3、我院影像室未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4、我院影像室工作人员徐小丽未配备个人剂量计,未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未建立健全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7、该医院从人员赵丽华、马瑜敏未能提供护士执业证书从事护士工作,靳敏护士执业证书执业地点为汾阳市贾家庄镇卫生院。

针对上述问题,我院高度重视并及时召开了院委会会议,研究解决的具体整改措施,制定了整改方案,责任到人,现将整改报告如下:

1、我院立即购进了影像室工作指示灯,使影像工作更加

规范化。

2、我院立即将放射卫生管理制度上墙,进一步规范了我院的放射卫生工作。

3、我院立即配备了个人防护用品,坚持一切以病人为中心,规范医疗行为。

4、我院影像室工作人员及时佩戴了个人剂量计,并定时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健全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5、我院2诊室从业人员赵龙、赵玉军两人在2012年已经通过了口腔的《医师执业证书》考试。

6、我院的放射从业人员徐小丽和4诊室从业人员刘巧玉也在2011年通过了专业资格证书的考试。

7、我院的从业人员赵丽华、马瑜敏由于不能提供护士执业证书已经于本月离职。

通过此次检查,我们深刻认识到医疗管理工作的不足,同时也强化了我院全体医护人员的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规范了医疗执业行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坚持依法执业,继续规范执业医疗操作流程,稳步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同时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管理,坚持改进,确保我院医疗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协调、健康的发展。

孝义齿科医院

2015年9月15日

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

贵局于2015年4月25日,对我院放射科有关辐射安全与防护等工作进行了实地考察和验收,参与考察和验收的有关领导和专家认真仔细地检查了我院放射科辐射安全与防护的各项工作,对其中存在的问题,给予了中肯的评价和整改指导意见,现就我院的整改工作向贵局做一个汇报:

一、放射科工作场所整改:

1、修理了开裂的门缝;

2、清除了工作场所的杂物,并要求放射科工作人员注意工作场所的整洁;

3、建立放射设备运行台账,关注放射设备的使用安全和辐射安全;

4、改造原来ct、dr室的通风措施,将原来封闭式的通风窗变为铅板防护的百叶窗。

二、完善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2、要求放射科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尤其注意设备安全、辐射安全、工作人员自身安全、患者安全。

三、积极参与主管部门举办的有关辐射安全防护、个人剂量管理、患者辐射安全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四、重点加强个人剂量管理、医患辐射安全防护:

(一)查找两名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超标的原因,并制定相关整改措施:

1、超标原因:

(2)给患者摆放体位时,工作人员不注意个人辐射安全,没有及时离开放射设备室。

(2)严格执行放射设备的操作规程,遵守操作注意事项,工作人员不得暴露在无防护的工作现场。

3、整改后的成效:

经过严格整改,个人剂量超标人员已符合个人剂量的限额。

(二)加强医患辐射安全防护:医院在现金流较紧张的情况下,已于近期投入4万余元,对有辐射安全防护隐患的工作场所进行整改,在原有基础上再购置防护服5套,确保工作人员和患者辐射安全。

我院放射科有关辐射安全防护以及管理工作的整改情况汇报如上,如有不足之处,请贵局予以指导,以便我院及时整改到位。

张家界宏仁风湿病专科医院

二0一四年五月六日

2016年01月08日***市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科***科长一行3人对我院放射科的诊疗活动进行现场督查,针对督查意见,现就自查整改措施做如下汇报:

1、首先组织放射科、设备科相关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内容的学习,对照督查意见,逐条讨论并积极整改,提高相关人员对放射防护的认识,确保医疗质量。

2、在今后的放射诊疗活动中,操作人员预先做好照射规划,按照医疗照射正当化和防护最优化的原则进行。

3、在进行放射诊疗活动前,提前告知进行放射诊疗时辐射可能对机体产生的不利影响,取得其知情同意方并签字方可进行。

4、进行放射检查及治疗时,对受检者(特别是儿童、孕妇等特殊人群)的敏感部位进行屏蔽防护,原则上不允许家属在检查室内陪同,如必须陪同(儿童、病情不稳定者、体质虚弱者等),则对其重点部位(甲状腺、乳腺、卵巢等部位)进行必要的防护。

6、已对放射科各项诊疗设备的进行摸底调查,对于各项批文单独整理、保存。对于已提交使用许可申请,但尚未获得许可的诊疗设备已停止使用,已汇报医院领导,协调各项批文的办理。

通过市卫生监督所的此次现场督查,我们意识到了在平常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在以后的诊疗工作中,我们将认真贯彻各项自查整改措施,定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医院医务科

2016年01月11日

放射诊疗管理制度【】

一、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病人的健康与安全,使医用放射源更好地为人民的健康服务,根据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凡使用、操作、管理医用放射源的人员,就业前进行专业和辐射防护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者,方能从事该项工作。

三、一切放射源(如co-60等)投入使用前,须申报法定监测部门监测合格后,有关证件办理齐全,方可使用。

四、工作人员必须正确应用防护知识,加强自身防护,正确使用设备,提高操作技术,减少射线照射。

五、工作人员应注重病人和家属的防护,关键把握好医用放射源使用的必须性、合理性,设备性能的有效性。

六、加强剂量监测及管理,一切治疗设备经换源或大修后,必须重新检测确认后,方可使用。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接受个人剂量监测,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设立防火、防盗、防泄漏、防抢劫等安全措施,指定专人保管。

八、机房内外照射的水平满足防护要求。

九、对于废源,按照《放射源处理办法》的规定,医院委托中国核动力研究院按签约合同处置。放射性同位素药盒的废品、废物必须储存十个半衰期后,再按规定处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本中心对放射诊疗防护等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自纠工作报告如下:

目前本中心现有设备:瑞典elekta高能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一台,美国ge大孔径ct模拟机一台,近距离后装治疗机器一台。

一、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按时进行校验。依法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开展的诊疗科目符合放射诊疗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未超出批准范围以外的放射诊疗。

三、物理师定期对放射诊疗许可设备做了常规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并对周围环境进行了监测。

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按规定安排参加了省级放射防护培训并取得放射工作证明,具备从事放射诊疗资格。

五、制定了各设备的.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放疗医生、物理师、技师的职责,严格监督各放射诊疗人员的操作与执业行为。

六、按照规定配备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做好个人防护并张贴了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放射诊疗工作总结精选

为认真贯彻落实《xxx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我县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治理,根据武威市卫生局《转发*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放射诊疗防护专项监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所于xxxx年1月4日起组织卫生执法职员对全县放射诊疗机构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小结如下:

全县现有放射诊断机构33家(其中二级医院2家,妇幼保健院1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家,乡镇一级医院15家,片卫生院、分院8家,其它医疗机构4家),无放射治疗机构,共有放射诊断设备38台(其中x射线ct影像机3台,普通x射线影像诊断机30台,cr影像诊断机2台,dr影像诊断机1台,牙科影像诊断机2台)。

1.放射诊断机构持证情况。所检查的33家放射诊断机构中有31家持有有效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常开展放射诊断活动,且全部建立了应急预案、放射安全防护治理制度及操纵规程。其余2家因业务萎缩、设备故障等原因,基本未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故未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

2.放射工作职员情况。我县现有从事放射诊断活动的工作职员48人,除2人已取得了《放射工作职员证》外,其余46名放射工作职员均参加了20xx年11月份市卫生局卫生监视所举办的放射工作职员培训班,目前《放射工作职员证》正在办理过程中。

3.机房警示标志设置情况。现共有x射线机房35间,34间机房的醒目处设置有安全警示标志,但部分机房警示标志设置还不够规范。

4.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经检查,各放射诊断机构均不同程度配备了铅手套、铅围裙、铅眼镜等个人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13家放射诊断机构防护用品配备齐全,15家放射诊断机构配备了部分防护用品,5家放射诊断机构未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5、设备检测情况。所查33家放射诊断机构中除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康复医院邀请有关部分对其放射诊断设备进行了状态检测外,其余29家放射诊断机构均未进行放射诊断设备的状态检测。

本次专项检查中我所共出动执法职员95人次,执法车辆21台次,检查放射诊断机构33家,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机房警示标志设置不规范、防护用品配备不齐全等题目的放射诊断机构我所当场下发了监视意见书,要求限期整改。通过此次对全县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情况的专项检查,使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了放射诊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消除了各种放射安全隐患,规范了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活动。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所将不断加大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活动的监视治理,强化医用射线装置的.治理,特别是要加强重点医疗机构和重点环节的监视治理。加大监视检查力度,把预防性卫生监视和经常性卫生监视相结合,不定期对放射诊疗设备、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不断进步各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放射防护工作重要性的熟悉,确保放射诊疗工作安全规范开展。

放射诊疗工作总结精选

学期已接近尾声,我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在肥东县*门的正确指导下,在县教育局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园领导全体教职工的大力支持配合,团结一致积极工作,使我园的卫生保健工作有了很大进步。为了以后能更好地提高保健工作质量,现将本学期工作作一简单的总结:

在我园领导的重视下,开学初我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就纳入了新的轨道,切实地把卫生保健工作渗透到一日保教活动中去,使我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得以正常开展,为幼儿创设了一个安全、舒适、卫生的生活、学习、游戏的环境,针对期初的卫生保健计划,我园扎扎实实真正做到保教并重,以xxx保xxx为笼头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在一日活动环节中十分注重幼儿的体育锻炼,结合季节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各班根据幼儿年龄特点每天坚持开展两小时的体育、游戏活动。

1、本学期坚持严把晨检关。我园严格按xxx一摸、二看、三问、四查xxx来进行;并杜绝危险品的带入,及时向家长了解幼儿在家的健康情况,同时作为保健老师的我能指导保育员做好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发现异常或传染病做到及时隔离与治疗,把好了安全的第一关卡。

2、对患病儿我们将随时进行观察,做好记录,按时喂药;及时了解班级幼儿的健康状况、协助班级共同做好生病幼儿的全日观察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坚持晨检与全日观察相结合,并做到有记录、有分析、有措施。

3、本学期,我园还积极配合卫生保健部门做好疾病的防治、防疫工作,并认真组织幼儿体检(体检率达100%),确保幼儿健康、快乐地成长。

消毒应该是幼儿园日常工作中的一部分,制定消毒记录是非常必要的。我们全体教职工利用业务学习时间学习了《重庆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方法实施细则》。在学习中保育员和老师们深刻地认识到:加*生保健管理,提高保育质量是幼教工作的首要任务。因此我们坚持卫生消毒以及隔离制度,对于毛巾、茶杯、玩具、被褥、图书、空气等进行严格消毒,做到一人二巾一杯制,坚持幼儿餐具每日进行消毒,每次用餐前用消毒水擦洗桌面,为减少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生,每天一早打开门窗,以保证空气清新洁净,并定期进行空气消毒,每周紫外线消毒1-2次(时间为半小时);塑料玩具每周用消毒水浸泡消毒并日晒一次,环境卫生做到一周一大扫,早晚各小扫或拖抹一次;便所和清洁工具每周用消毒水浸泡一次等。

我园还建立了一整套卫生消毒制度,并严格对照制度做好各种消毒工作,做到:餐具餐餐消毒,玩具积木、各种物品定期消毒,责任到人,责任到班,从而大大提高了我园卫生消毒工作质量,预防和控制了传染病的发生,使我园幼儿健康活泼地成长。另外,在卫生消毒方面,各班的保育员和营养员对照卫生保健消毒制度,严格按顺序规范操作,定期对保育员、营养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与不定期的对保育员和营养员工作进行抽查,做到与月考核挂钩,使每位保育员、营养员都能规范操作。消毒和减少疾病有着密切的关系。由于我园重视了消毒工作,幼儿的出勤率一直很高,有效地保证了幼儿少生病或不生病。多年的工作经验告诉我们:消毒是幼儿健康的最好保护伞。

在幼儿园一日生活中,我们在做好各种卫生保健工作的同时,我园十分重视安全教育,建立了相应的安全制度,保教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对幼儿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增强幼儿的安全意识。为了扎实有效地抓好安全工作,我园成立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周进行安全检查,若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做妥善处理,记录在册,杜绝了各种不安全因素。

室内外环境及大型玩具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各班的消毒药品有专人保管,存放安全,标志醒目等。本学期无一例安全事故发生。五、加强家园联系为了让家长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卫生保健及安全工作,我园通过告家长书、家访等形式开展一系列的家长活动,加强家园合作,使家长掌握科学的育儿知识及常用卫生保健知识,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每位家长懂得幼儿卫生保健工作的重要性,从而能积极配合幼儿园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回顾这一学期的保健工作,全园教职工也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工作得到了家长的肯定与赞扬。当然我们会一如既往地开展好幼儿的保育工作。我们坚信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放射诊疗自查报告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区卫生局关于《2013年****区放射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区卫生监督局对放射工作的检查督导,近期,我院对放射科进行了一系列的自查整改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制度制定落实方面。

我院按时进行《放射诊疗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校检审核工作,及时进行各类变更,严格按照许可证许可的诊疗项目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建立了规范的放射卫生防护档案和完善的防护管理制度,放射工作场所每年都进行了放射防护检测,放射工作人员按上级部门要求接受了放射防护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职业健康体检,持证上岗。落实了放射人员的休假,保健津贴等工作。

(三)放射工作环境防护方面。

我院在放射工作环境方面也相当重视,放射科设立了相应的警示标牌,放射机房符合卫生防护标准,安装了通风设施,门窗防护到位,放射工作人员配备了防护衣、防护眼镜和铅手套。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受检者及陪护者的放射防护。通过采取检查剂量控制;严格掌握适应征;加强对未成年人敏感腺体的放射防护,如:甲状腺、性腺、胸腺等;对必需入检查室陪护者采取穿着防护衣及其他护具等方法减少公众医疗放射的水平,保证公众的放射防护,切实保障受检者非照射的关键部位不受射线侵害。

(四)危险废物管理方面。

完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文件精神执行,正确保管和处理了放射工作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并有相关记录登记。

(五)存在不足:

1、放射警告标示部分不完善;

3、因资金不足等原因,放射设备陈旧,人员培训及知识更新滞后,服务质量需要提高;

4、需要规范和完善关于放射意外和事故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5、需要定期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稳定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并建立机器使用维修记录。同时各种防护用品存在不足,需要补足更新。

总之,我院的放射工作在区局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情况良好。整体而言,在组织管理,制度管理,场所管理,设施管理,放射管理等各方面都做了细致和充分的工作,达到比较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今后,我院要区局领导下,进一步在防护、监测设施设备上加大投入,在管理上加大力度,强化监测、防护、安全意识,从细微工作入手,让我院的放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达到安全、有效、环保的工作目标,更好的为广大患者和公众服务。

************医院。

20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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