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查自纠整改报告 合同法租赁合同(通用9篇)

时间:2023-09-27 20:37:35 作者:MJ笔神 合同自查自纠整改报告 合同法租赁合同(通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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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查自纠整改报告篇一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而言: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胁迫构成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必须是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所谓胁迫行为是胁迫人对受胁迫人表示施加危害的行为。胁迫行为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已规定清楚。

二是必须有胁迫人的胁迫故意。所谓胁迫故意,是指胁迫人有使表意人(受胁迫人)发生恐怖,且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即包含两层含义:须有使受胁迫人陷于恐怖的意思和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三是胁迫系属不法。所谓不法,情形有三种:有目的为不法,手段也为不法者;目的为合法,手段为不法者;手段为合法,而目的为不法者。

四是须有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怖,即受胁迫人意识到自己或亲友的某种利益将蒙受较大危害而产生恐怖、恐惧的心理。若受胁迫人并未因胁迫而发生恐怖,虽发生恐怖但其恐怖并非因胁迫而发生,都不构成胁迫。

五是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恐怖和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系,这种因果关系构成,只需要受胁迫人在主观上是基于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可。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方可构成胁迫。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

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是故,《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三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

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

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精神,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原则可概括为: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合同为无效的,则该合同无效;反之,则了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52条浅议【2】

近日另两同事在讨论其所承办案件时,偶然提出一观点令人感觉有点似是而非,简述如下:该案案由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中所涉争议焦点之一为合同之效力,一同事表示虽然承包人一方为自然人,不符合行政管理部门之规定,但鉴于行政上对于资质之规定系管理性规定,故根据相关法律及解释,合同应为有效。

其理由所涉之相关法律及解释应为以下条文: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故要判断该理由是否可行,则必先理解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鉴于合同法第272条明确规定工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之单位承包,故本人同事所论之事实本身并无争议,本文仅抽离出其理由进行讨论)

合同法第52条系从各个角度对合同之无效情形进行表述,但内容似乎欠妥:

关于第一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其中包括两个要素:

1、采用欺诈、胁迫手段;

2、损害国家利益。两个要素本身即为两个角度,采用欺诈、胁迫手段是从合同成立过程中之瑕疵而言,即受欺诈、胁迫方之意思表示不真实,但仅具备该要素还无法使合同无效,仅能让受欺诈、胁迫方取得申请变更或撤销之权利。

只有在通过该手段所订立之合同标的损害国家利益之情形下,合同才是无效的,故本条之重心在于后一点,即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但在于第四项之存在,两者在如何理解上实令人迷惑,而迷惑之来源即在于“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处延大小无法确定。

由于法律无法穷尽社会情态,故在成文法国家多会在立法时加入保底条款,即在法文表述中加入模糊概念,虽然此举与法律之确定性要求相互矛盾,但鉴于立法技述之局限性,往往不可避免。

此处即为显例,何谓“国家利益”,何谓“社会公共利益”,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对其进行确切的解释对于严谨的法学者而方显然是一件劳心劳力的工作,但对于随意的适法者而方必然是一件得心应手的工具。

每一概念都有外延,本人孤陋寡闻,实在无法准确的对两概念进行定义,只能用以下方法对两概念之处延大小进行比对:一情形,“国家利益”概念大于“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则用体系解释之方法,则可得出如下结论:“以非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之合同,损害两利益之差的,为有效。”

此点显然难以令人认同,不取之;二情形,“国家利益”概念等于“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则显然立法过于繁锁,第一项无存在之必要;三情形,“国家利益”概念小于“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则同于二情形,过于繁锁,第一项无存在之必要;据此,本人认为合同法52条第一项无存在之必要,或者立法者认为“国家利益”概念大于“社会公共利益”概念且两者之差无保护之必要。

关于第二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其中也包括两个要素:1、恶意串通;2、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本人认为,此项存在之问题与第一项同,第二个要素与第四项之间外延大小之问题,如等于或小于的,则第2项无存在之必要,如大于的,则双方都为善意或一方为善意的则即使合同标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也为有效,显然于理不合,且该条中之第三人利益显然不能含括进社会公共利益之中,故此,双方都为善意或一方为善意的但其合同标的损害第三人利益则必然有效,谬误显然。

关于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要素为一点——非法目的,但非法目的之外延同样模糊不清,难以确定。

关于第四项上文已提及,或许立法者之目的在于就某些具有显著特点之情形作出特别的规定,以便对民事主体更好发挥指引作用。

该目的无可厚非,但其表述之内容却未达致此目的,包括第5项在内,无效之根本原因都在于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法律、行政法律之规定,至于民事主体以何种方式行为的,无论是欺诈、胁迫,还是恶意串通,都不是合同无效之根本原因,依吾人所见,并无需要于法律条文中特别指明,这样反倒会造成解释上的漏洞,无甚益处。

上文仅为本人之浅见,于主题无密切关联。本人同事所论观点主要系对合同法52条第5项及相关司法解释之理解。

合同法之内容依通常之方式可表述为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者无效,而相关司法解释主要是对条文中之“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出限缩性明确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仅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依本人浅见,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所应明确之内容不仅是其后半段,对于规制对象亦应予以明确,即何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其中可细化为合同之主体,合同之订立过程,合同之标的。

一、先论合同之主体,如仅依合同法之内容言,在目前之条文中并未明确对合同主体不适格之法律后果作出一般性规定,仅仅表述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在某些特殊合同中对于主体之特殊要求多在行政管理性规定中明确,故而会使适法者在理解上产生多种结论。

其实如对整个民法全面考察,可以在民法通则第58条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此处依吾人所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之行为如由监护人追认的应为有效)。法律作出如些规定系在无、限制民事行能力人应受保护之社会价值与契约自由价值作出选择,无待详论。

而在某些特殊合同中,某些行为必然需要具备特殊能力之民事主体方可履行,故国家一般会通过行政认可、行业组织认可等方式来明确部分民事主体具有特殊民事行为能力,依本人所见,在特殊合同中,无此特殊民事行为能力之人所订立之合同在法律无明文规定之情况下应当用目的性扩张之方法适用民法通则58条之规定判定无效。

此处之价值判断为应当以最小之社会成本保障社会之平稳运行,如没有具备公信力之确认方法或确认方法没有实质意义,则民事主体必须在每一次签订特殊合同时都要对相对方进行考察,此时社会成本将被大量的无收益消耗,故该方式虽与契约自由相冲突,但与契约自由之最终目的——追来更美好的生活——一致。

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已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其所称之法律、行政法规具为最高级别之规定,而在实践中许多资质认定之规定具为行政部门作出,如认为因合同主体主适格造成合同无效之法律基础为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则必然造成大量资质认定彻底边缘化,基于目前之环境,对民法通则第58条进行目的性扩张更为合适。

二、之后为合同之订立过程,于此上文所论之法条及合同法中关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之规定,可以明确该条之规范范围不包括合同之订立过程。

三、最后为合同之标的,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人们出于不同之目的订立合同,其内容五花八门,难以列举,以此条作为概括性规定也甚合适,但依吾所见解合同之无效情形应依民法总则之规定定之,因合同为民事行为之一部,合同仅需例出其特殊之无效情形即为已足,如以客观不能之给付标的者合同为无效,余者按民事行为之无效规定判定即可,如此则条文不至过于繁锁,也不易造成理解上之冲突。

民事行为既已存在,则必然产生一定之后果,故如非必然,无效之情形不可任意规定。

合同自查自纠整改报告篇二

合同翻译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要求翻译者不仅对两种语言有深入的了解,还需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和翻译技巧。在我从事合同翻译的过程中,我深深地体会到了其重要性和难度。下面我将分别从合同翻译的背景、翻译技巧、注意事项、以及自身感受等几个方面,谈一谈我在合同翻译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合同翻译是一门有着悠久历史的翻译形式。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合作日益频繁,这就给合同翻译带来了更多的机遇和挑战。合同是各种商业行为和国际交流的基础,是各方之间权益的保障。因此,准确而精确的翻译对于合同的意义和效力是至关重要的。合同翻译的背景使其在翻译领域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其次,合同翻译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翻译技巧。首先,翻译者需要对两种语言都有很好的理解和掌握,尤其是合同中经常出现的法律用语和专业术语。其次,翻译者需要具备良好的文化素养,在翻译中要能够理解和体现各种文化背景下的含义和图案。再次,翻译者需要具备良好的写作能力,能够准确地表达合同中各种权责关系和条款。翻译技巧的掌握对于合同翻译的质量和效果至关重要。

合同翻译时需要注意一些重要事项。首先,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因此翻译者要对当地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其次,合同中的条款往往具有复杂的逻辑关系,翻译者要能够准确地理解和表达这些关系。此外,翻译者还要遵循文化和语言的特点,确保翻译的准确性和准确性。最后,翻译者还要注意合同的格式和排版,确保翻译的易读性和可理解性。这些事项对于合同翻译的质量和效果有着直接影响。

在合同翻译中,我也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体会。首先,我要时刻保持谦逊和谨慎的态度。合同翻译既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也是一项需要深入思考和分析的任务。我要不断学习和提高,以达到更好的翻译效果。其次,我要保持高效和专注。合同翻译本身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和时效性,我要合理安排时间,高效完成任务。最后,我要不断锻炼和提高自己的技能。合同翻译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我要通过学习和实践,不断提升自己的翻译技巧和专业素养。

综上所述,合同翻译是一项具有挑战性和重要性的工作。在这一过程中,翻译者需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和翻译技巧,同时还要注意一些重要事项。在进行合同翻译时,我也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和体会。我相信通过持续努力和学习,我能够在合同翻译领域中不断提升自己的水平和能力。

合同自查自纠整改报告篇三

合同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仅能够保障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有效的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因此,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掌握合同法是非常重要的。最近,我参加了一场合同讲座,与大家分享一下我的学习心得体会。

第二段:讲座内容

讲座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合同是什么?合同的要素和合同法。首先,合同是指合法的双方意思表示,对于一项特定行为的达成一致意见的一种法律行为。其次,在合同签署前需要满足五个要素:合法的合同标的,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合同是自愿的,内容是合法的。最后,详细介绍了合同法律知识,包括合同的生效原则、合同的解除和中止等重要内容。

第三段:我所学到的

通过讲座的学习,我深刻的理解到了合同法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的重要性。在签署合同前,我们必须要明确合同到底是什么,要素是什么,这样才能够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利益。此外,讲座还涉及到了一些实际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对合同法的应用进行了详细的讲解。这些案例让我更深刻的认识到了合同法在在实际工作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四段:感悟

通过讲座的学习,我认识到了合同法非常重要,企业和个人必须合法的签订合同,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保护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们必须要掌握法律知识,尤其是合同法,才能紧紧抓住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将在我们工作和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第五段:结语

在合同讲座中,我不仅了解了合同法的理论知识,还获得了实践应用的能力。感谢讲座的讲师为我们提供如此精彩的讲解,我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够参加这样的活动,增加自己的知识储备,提高自己的社会责任意识。合同是我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深信,只有掌握好合同法的知识,我们才能够为自己的权益进行有力的保护。

合同自查自纠整改报告篇四

第一段:引言(150字)

合同评审是公司商务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对于公司业务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通过对合同文本的细致审查和评估,可以有效地降低法律风险,并确保合同各方的权益。在合同评审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合同评审的重要性和技巧,本文将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分享个人对于合同评审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细致审查(250字)

在合同评审的过程中,充分了解合同的背景和目的非常重要。合同评审不仅仅是对合同文本的字句解读,还需要对合同背后的考虑和目的进行深入理解。在细致审查合同文本时,应该注重合同条款的清晰度和合理性,确保合同的可执行性和双方权益的平衡。同时,我也学到了如何识别合同中的风险点和模糊点,以及如何提出合理的修改建议,以确保合同的合规性和对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第三段:与合作方沟通(250字)

与合作方的沟通是合同评审工作的另一个重要环节。及早与合作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可以避免后期纠纷和争议的发生。在与合作方沟通时,应该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尽可能保持积极的沟通氛围。同时,也需要注重理解合作方的需求和意图,以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通过与合作方的充分沟通,我能够更好地理解合同的意图和目的,有助于我针对合同的具体情况提出更合理的修改建议。

第四段:与公司团队的配合(250字)

在合同评审的过程中,与公司团队的密切配合是必不可少的。与公司团队进行充分沟通和协作,可以更好地了解公司的战略和目标,以及特定合同的背景和目的。与公司团队的配合也有助于准确把握合同评审的重点和关注点,并确保在合同审查过程中不遗漏重要事项。通过与公司团队的密切配合,我学到了如何更好地与团队协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并确保合同评审结果能够真正符合公司的战略和目标。

第五段:总结(300字)

在合同评审的工作中,我不断积累了经验,并深刻感受到合同评审对于公司业务发展的重要性。通过细致审查合同文本、与合作方的沟通和配合公司团队,我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的背景和目的,并为公司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风险控制和法律支持。合同评审的过程中,需要注重细节和准确性,并保持积极的沟通和协商态度。同时,要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和商务逻辑,提出合理修改建议,并确保合同符合公司的战略和目标。合同评审无疑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但通过不断的学习和经验积累,我相信我能够在这一领域中不断成长并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

综上所述,合同评审是公司商务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通过细致审查合同文本、与合作方的沟通和配合公司团队,可以减少法律风险,保护公司权益。通过合同评审,我深刻感受到了合同评审的重要性和技巧,也认识到自己在其中的不足之处,但我会继续学习和提升技能,为公司的业务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合同自查自纠整改报告篇五

1.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落实。

(5)对于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2.《建筑工程合同》文件的组成:

(1)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本工程所适用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的,并附有3个附件。

4.《通用条款》不能完全适用于各个具体工程,因此,配之以《专用条款》对其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5.重新检验(单选题)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暂停施工

(1)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

(2)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

(3)意外事件造成导致的暂停施工

7.不可抗力所造成损失的承担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8.施工合同的解除

1)可以解除的情形

(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单选题)

2)解除合同的程序

3)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处理

9.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4种方式:(多选题)

1)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支付违约金

3)采取补救措施

4) 继续履行

10.试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条件和程序(简答题)

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落实。

(5)对于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订立施工合同的程序:

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的施工都应通过招投标确定发包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及时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自查自纠整改报告篇六

供销合同(供方版)

供方(甲方):

地址: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

销方(乙方):_______

地址: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

供方和销方就供方为销方供应_______货物一事,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商品情况

备注:具体数量以每次送货单据为准。

第二条商品质量

质量要求包括:供方必须确保产品质量,所有供货产品必须是合格产品,并符合销方订货要求,具体可按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执行验收。如货品验收不合格,可作退货处理,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承担。

第三条送货、提货地点及货物风险

1.供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_______天内,交货地点为_______,运输方式为_______。

2.商品包装,必须牢固,___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3.验收方法,销方应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验收商品。

第四条付款日期及结算方式。(以下两种支付方式任选一种)

1.销方应一次性支付每笔交易的全部货款,供方在收到全部货款后,根据合同约定发货。

2.双方约定每月___日供销双方进行对账,对账完毕后,每月___日之前销方付清货款。如在次月__日前销方仍未付清货款,供方有权停止供应货物。

第五条运输费用由销方支付。

第六条合同签订后,除以下情况外,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1.如供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2.供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七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合同执行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须经双方同意,并互相换文或另订合同,方为有效。

第九条违约责任

1.销方无故延迟支付价款,使供方造成损失,销方应偿付供方此批货款总价___%的违约金。

2.供方如延期交货或交货不足数量者,供方有权及时补回销方,销方如提出增减合同数量,变动交货时间,应提前通知供方,征得同意,否则造成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3.供方所发货品有不合规格、质量或霉烂等情况,销方有权拒绝收货,但应代为保管和立即通知供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双方根据情况协商负责。

4.销方不得无故拒绝接货,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

第十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签订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_甲方所在地_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有效期__年,供方和销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方(盖章):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

销方: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

__年__月__日

合同自查自纠整改报告篇七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可另附清单)

二、本合同按《民法典》和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及有关烟花爆竹管理的法规、规定执行。

九、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一、解决合同争议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若双方协议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六份;经核准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买卖中适用本合同。)

监制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部门: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

合同自查自纠整改报告篇八

合同评审是企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关系到企业的利益和权益。在合同评审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具备灵活的思维和细致的观察力。在我进行合同评审的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与大家分享。

首先,合同评审要注重合同内容的细节。在合同评审中,我们需要仔细研究合同的各个条款,特别是一些与利益和责任有关的条款。我们需要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并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在评审过程中,我们要耐心地理顺合同条款间的逻辑关系,确保各个条款之间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与合同主体相关的资质和信誉。合同的双方都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信誉才能参与签约。在合同评审中,我们需要仔细翻阅合同主体的资质证书、信用报告等相关材料,了解其信誉、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只有了解合同主体的真实情况,才能做出准确的评估和决策。

第三,我们需要注重合同的风险管理。在合同评审中,我们需要识别和评估合同所承担的各类风险,包括经济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等。我们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以保证企业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此外,我们还需要与法律和风险管理部门进行良好的沟通,及时获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更新信息。

第四,合同评审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协作。在合同评审过程中,我们常常需要与销售、财务、法务等各部门进行沟通和协作。与销售部门的沟通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相关销售信息、产品规格和市场情况,从而更好地评估合同的风险和机会。与财务和法务部门的沟通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法律法规,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最后,合同评审需要保持专业和客观的态度。在合同评审中,我们要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避免个人情绪和利益的干扰。我们需要以专业的眼光和理论知识来进行合同评审,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同时,我们还需要与合同主体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寻求双赢的合作模式,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综上所述,合同评审是一项既复杂又重要的工作。在合同评审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细致入微地研究合同内容,注意相关主体的资质和信誉,进行风险管理,并与相关部门保持有效的沟通和协作。同时,我们需要保持专业和客观的态度,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更好地为企业保驾护航,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合同自查自纠整改报告篇九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谈判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合同谈判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是商业成功的关键。在我的工作生涯中,我参与了许多合同谈判,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文旨在分享我的合同谈判心得,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第二段:前期准备

合同谈判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前期准备是否充分。在谈判前,我们必须对自己所代表的公司的情况、市场需求、竞争对手以及所谈判的对象进行详细了解。只有全面且深入地了解对方,才能抓住关键点并避免陷入不必要的争执。此外,我们还需要制定谈判方案,明确谈判的目标和策略,以便在谈判中呈现最佳的姿态。

第三段:不断学习

合同谈判是一个长期不断学习的过程。我们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提高自身能力。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将之前的谈判案例进行总结,并分析出成功或失败的原因。通过这种方法,我们可以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并加以改进。同时,我们还可以向其他同事请教,从大家的经验中吸取教训。

第四段:沟通技巧

在合同谈判中,我们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首先,要善于倾听。只有通过倾听,我们才能全面了解对方的需求,更好地进行谈判。其次,要掌握恰当的表达方式。在表达自己的想法时,要用简单、明确的语言进行表述,不要使用过于高深的词汇,以免对方无法理解。此外,要注意语气和语调,避免引起对方的不满。

第五段:谦虚、灵活

在合同谈判中,我们要保持谦虚、灵活的态度。首先,我们需要摒弃自信过度的心态。即使我们已经积累了大量经验,我们仍然不应该过于自信,以免把握不准,导致谈判失败。其次,我们需要保持灵活的思维方式。在谈判过程中,不要固执己见,要根据对方的态度和说话的方式来灵活调整自己的策略,以获取最终的胜利。

结论:

有一句话说得好:“准备充分,谈判成功”。在合同谈判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忘记加强前期准备工作,不断学习新知识和技能,掌握良好的沟通技巧,保持谦虚和灵活的态度。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合同谈判中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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