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场所信访工作报告 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时间:2023-08-01 18:22:00 作者:韩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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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场所信访工作报告 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篇一

防范金融风险,规范本市交易场所的行为,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北京市的交易场所管理办法,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规范本市交易场所的行为,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9〕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 “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也不包括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第三条市金融工作部门作为本市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科技、文化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市交易场所的设立审核及变更审批(备案)、日常经营行为及资金安全监管、政策支持指导、统计监测、发展规划编制、违规处理、风险防控和处置、重大事项协调等工作。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协助市金融工作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交易场所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使本市交易场所的设立与监管能力及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大宗商品、国有产权、文化产权等领域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要求;

(二)股东近三年内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其他相关条件。

第六条新设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其他新设交易场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第七条新设交易场所应当先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四)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交易场所住所证明;

(六)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及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相关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金融工作部门。市金融工作部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市政府批准前,应当取得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新设交易场所的申请获得市政府批准后,由市金融工作部门向申请人出具批复文件。申请未获批准的,由市金融工作部门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持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一)调整经营范围;

(二)变更交易规则或新设交易品种;

(三)分立或合并;

(四)其他重大事项。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

(五)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变更股东;

(七)修改章程;

(八)注销;

(九)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市各类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分别经市政府和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交易场所因解散而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第十六条本市建立统一的资金结算和监管平台。交易场所应当切实维护客户资金安全,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实行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确保交易信息系统符合安全稳定性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建立交易场所信息报送制度。交易场所应当定期经所在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向市金融工作部门报送月度交易数据、季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同时抄送各自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市金融工作部门可以要求交易场所报送专项报告。

第十八条交易场所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定期进行市场风险信息提示,开展投资者教育,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市金融工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依法对交易场所进行检查,交易场所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做好行业自律管理、开展业务培训、促进行业交流等工作,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护行业利益、改善行业发展环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一条交易场所应当为投资者保密,不得利用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交易无关或有损投资者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交易场所需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职责、措施和程序,经所在区(县)金融工作部门报市金融工作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各自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交易场所在经营过程中,若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市金融工作部门可以采取风险提示、责令整改等方式依法进行处置;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取消违规交易品种、停止违规交易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市金融工作部门等可以依据本办法,根据职责制定交易场所管理相关的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金融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易场所信访工作报告 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篇二

买卖合同书范本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xxx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达成以下买卖合同条款。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 二、产品质量 1、质量标准: 2、乙方对产品质量的特殊要求: 3、乙方对产品包装的特殊要求: 4、乙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产品后五日内提出确有证据的书面异议并通知到甲方;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产品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但乙方使用甲方产品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视为甲方产品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三、产品价款 1、产品的单价与总价: 上述货物的含税价为: 总价款为: 2、甲方产品的包装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及交付时的上下列支费用等按下列约定承担: 甲方产品的包装物由 提供,包装费用由 承担。 甲主产品的运输由 办理,运输费用由 承担。

甲方产品的保险由 办理,保险费用由 承担。 甲方产品交付时的上下力支费用由 承担。

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乙方应当在甲方交货前一次性给付甲方。 四、产品交付 甲方产品交付方式为:乙方提货/甲方送货/甲方代办托运。

产品交付地点为甲方所在地,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 天,若乙方对甲方产品有特殊要求的,甲方应当在乙方提供相关确认文件后 天内交货。但乙方未能按约定付款甲方有权拒绝交货,乙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文件的,甲方有权延期交货。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甲方违约未能及时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产品交付后或乙方违约致使甲方拒绝交货、延期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五、价款结算 乙方应在本合同书签订 日内向甲方预付货款 元,甲方交付前给付价款 元,余款由乙方在收到甲方产品之日起 天内付清。

乙方应当以现金、支票或即期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甲方价款。 双方同意乙方未能付清所有价款之前,甲方产品的所有权仍属于甲方所有。

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一方根本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到对方。

七、商业秘密 乙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全部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均为甲方的商业秘密。 无论何种原因终止、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同意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为履行本合同义务之需要,乙方不得使用、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违约金 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主张权利的费用等)。

九、不可抗力 因火灾、战争、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双方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履行的一方,应当于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及时通知对方。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致损失扩大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联系人或授权代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甲方所作的任何承诺、通知等,都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具有不可撤销性。 2、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确认,乙方对甲方任何人员的个人借款,均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预付款或已付款款项。

3、乙方联系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到甲方,在乙方通知到甲方前,甲方按本合同列明的联系方式无法与乙方联系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供其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明示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签订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约定。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 方 : 乙 方:。

交易场所信访工作报告 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篇三

进一步规范监理行为,提高监理工作效率,提高监理操作力和执行力,推动监理工作顺利进行。

监理部存在问题:

1、旁站巡查有时还不到位;

监理人员存在问题:

1、员工中存在着工作不主动、不认真。有时只是为了工作而工作,对本职工作有放松懈怠现象。只满足于完成手头上领导交办的工作,不能开拓性的开展工作,缺乏工作主动性和能动性。

2、不积极主动学习业务知识,不求上进。学习积极性不高,只满足于单位组织的一些要求学习的内容,很少主动去学一些东西。

3、有些工地记录不及时、不全面。

1、日常工作做到更加细致、规范

(1)针对内业资料,我监理部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将实行三级责任检查制,每周进行一次内业资料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保证资料的时效性和真实性。

(2)工程质量严格把关。质量是工程建设的生命,任一环节出现疏忽,包括施工时监理人员自身的疏忽、大意和放松质量检查,都会给工程质量带来严重损害。因此,监理人员必须对整个工程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全面质量监理。

(3)进度控制全方位。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对其进行监理,若出现导致工程延误的关键因素时,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加强计划管理和技术管理等措施并调整计划,增加施工机械和人力,以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工。

(4)安全生产控制第一位。安全监控是监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以便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护员工在施工中的安全和健康。

2、加大工程执行力度

针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我监理部今后会严格按照规范和合同文件执行,加大现场监理力度,严把工程质量关。

3、努力提高监理人员的敬业精神

按照监理程序对各道工序进行独立平行抽查。这就要求监理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和以岗为家的敬业精神。

4、加强监理人员的自身学习

总之,经过这次自查自纠,使我们监理部全体成员深刻地认识到自己距离一名优秀的监理还有一定的差距和不足。学习的不够深入,理解的不够透,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联系的不够灵活。对很多新事物、新知识学习也不透不深,研究的较少,掌握的不够好。但我们会虚心学习和改进这些不足,吸取经验和总结经验,利用工作空余时间掌握更多的监理常识、施工技术及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知识。逐步缩小差距。同时,在工作上严格按章办事,认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理人员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加强自身建设,严格要求,自我加压。始终保持积极向上、昂扬奋进的精神状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交易场所信访工作报告 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篇四

充分认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措施清理整顿非法交易场所,构建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合法权益,净化要素市场发展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各辖市、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市公安、工商、银监、人行、通信管理等有关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对清理整顿工作提供支持和指导,确保本次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要根据各类交易场所的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对各类交易场所要全面摸清情况,做好调查分析工作,制订具体解决措施,实行“一案一策”,避免“一刀切”。

既要取缔非法交易场所,打击违法交易,纠正违规行为,又要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与监管责任,促进交易场所依法规范发展。同时积极培育金融要素市场,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自国发〔2011〕38号文件下发以来,未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简称“省金融办”)和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简称“市金融办”)批准,在我市擅自设立的各类交易场所。

自国发〔2011〕38号文件下发以来,未经省、市金融办批准,市内各类交易场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以及省、市外交易场所在我市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部分交易场所为了逃避监管,采取省、市外注册,市内经营的形式,按照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精神,将该类交易场所列入清理整顿范畴。

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批准变更名称、注册资本金、营业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未经批准新增交易品种,未经批准进行股权变更、分立、合并等行为。

各辖市、区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的各类交易场所进行全方位摸底调查,重点摸查其是否依法设立,交易品种、交易方式等是否违反规定等。摸查情况于8月25日前由各辖市、区汇总后报市金融办。

各辖市、区根据排查汇总情况,组织金融、工商、公安、商务、银监、人民银行等部门成立检查组,确定现场检查方案,并实施现场检查。此项工作于9月3日前完成,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汇总报送省金融办。

市金融办根据各地排查、检查情况开展抽查验收,并对违规交易场所进行分类处置,提请省金融办对违规场所进行关闭、整改和规范。对于拒不整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或继续非法经营的交易场所,提请省金融办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此项工作于9月30日前完成。

交易场所信访工作报告 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篇五

导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正在大刀阔斧地推进。与此同时,规范统一清理整顿中的司法标准,适时对政府文件一些争议性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加强对各类交易场所监管顶层设计的呼声也不绝于耳。

众所周知,这些年的交易场所清理整顿,都是依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的“国办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两个文件(下称38、37号文)进行的。毫无疑问,当时38、37号文的出台时机以及精神是完全正确的。

从实践来看,两份文件出台后的这六七年时间,各类交易场所数量没有因清理整顿而减少,反而出现了爆炸式增长。仅就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而言,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大宗商品市场流通分会统计,2012年仅大宗商品类交易所(交易中心、交易市场)超过400家,到2016年年底则增至1231家。同时,这一时期也是各类交易场所不规范事件的爆发期,业界普遍认为,继续加强对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势在必行。同时,在实践层面,38、37号文不但遭遇到了司法解释、司法执行层面“法度不一”的尴尬,也严重损害了文件本身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这两个文件有关内容进行修改,或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替代这两份文件,成为迫切需要。

当下,大宗商品贸易和传统商业电商化特征越来越明显,中国也面临争取全球大宗商品定价中心这一千载难逢的机会。如何消除市场对清理整顿的疑虑和恐惧,厘清监管与执法标准,促进期现市场发挥各自优势,构建完善的商品市场体系和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更好地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成为摆在监管层和行业面前的急迫问题。

38、37号文的出台,对当时各类交易场所诸多乱象的治理,无疑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而从实践来看,各类交易场所不减反增,各种乱象与风险愈发滋生蔓延,文件初衷与执行效果出现了背离。

如今仍按这个“药方”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几乎要“一刀切”,业界恐慌可想而知。

对此,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认为:“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标准化合约是期货市场特点,但不是期货市场的专利。”标准化是各行各业发展的趋势。以广西糖网为例,在“两个文件”出台前的2009年,全国80%以上的糖厂和经销商通过广西糖网完成食糖品种的标准化交收,并将食糖流通周期缩短了6天,吨糖购销成本降低了15元,每年为企业减少数亿元的购销费用。因此,业界认为,商品标准化、标准化合约不是区分现货和期货的标准,也不是违法乱纪的必然条件。治理金融风险与“去标准化”,不能生硬联系在一起。

集中竞价(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是互联网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并不是金融工具的本质。38、37号文明确规定,除期货交易外,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不得采用这一方式进行交易。对此,有专家认为,交易场所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是“集中竞价”信息技术造成的,如果不能连续交易,那就不是交易场所,而是纯粹的电子商务平台了。

电子交易平台是人类通过大数据促进信息对称、节约成本的新技术。电子撮合、集合竞价,能更快地发现哪个商家要卖货,哪家在买货,哪个价位交易最合理,促成交易加速完成,可节约大量成本。两个文件规定,“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限制交易时间可以限制投机,对行情的波动虽然具有减缓作用,但对交易市场来说等于变相停牌5天。而国际大宗商品交易每天是不停歇的,让国内交易者等5天后再做出反应,价格波动将使国内企业面临巨大风险。当下,国家下这么大力气进行供给侧改革,就是要解决市场经济框架下市场失灵的问题。禁止“集中竞价”和交易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势必造成“信息扭曲和不对称”,对已步入“深水区”的经济改革而言有因噎废食之嫌。

从国际市场发展经验来看,标准化、集中化、电子化、金融化源自于企业经营的实际需求,是时代进步的必然趋势。评判市场创新的是非,应从商品市场服务商品流通的本质出发,以其是否真正有利于提高商品流通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与库存、畅通企业融资渠道为依据,并非交易场所运用了现代信息技术,就一定给市场增加风险,危害社会。

期货与现货两个市场,相互促进、密不可分。现货市场是期货市场运行与发展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期货市场能调节和引导现货市场的发展。38、37号文的一些内容把期货和现货两个市场割裂开来,不准现货交易场所搞标准化交易,仓单不一样两个市场就不能互换。

而期货、现货两个市场不能向上、向下发展形成一个期现结合的、高效的联动机制,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必打折扣。

目前,现货大宗商品市场和期货市场自身的局限,已影响到两个市场的做大做强,培育和完善现货商品交易市场对促进期货市场的发展非常有必要。如何打通期货和现货市场的最后“一公里”,实现期货与现货、场内与场外的互联互通,亟须自上而下共同推进问题的解决。

目前市场反映的期现结合问题,主要是市场仍不能满足企业风险管理的多元需求,期货标准化产品无法对应现货市场多样性和分散型交易特点,仓单交易、定价服务、统一结算、衍生品定价遭遇瓶颈……另外,国家层面在全力推进自贸区建设,自贸区内的交易场所应是开放的,若按照38、37号文来管理,不仅内部受到束缚,外部更无法延展,不能与国际市场接轨,无法为供给侧改革助力。

38、37号文是投资维权者常持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同类案件判决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困扰着司法机关、律师、交易平台、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成了我国司法制度和监管制度的尴尬之一。如上海发生的投资者与某交易中心的经济纠纷处理,出现了公安机关认为不是刑事案件,法院认为某交易中心及其会员单位采用了38号文禁止的标准化合约交易,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又如,南京市某法院在审理同一性质的案件时,不认为单纯的标准化合约交易涉嫌刑事犯罪,并指出,某交易中心的交易模式尽管具有38号文所指的标准化合约交易的特征,但没有法律规定该模式予以禁止,而判交易中心胜诉。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官刘黎明把审理交易场所的法律文书放到网上,表达不安:同案不同判,损害了法院和法官形象,给审判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当事人某一方面主张未得到其预期的满足时,就倾向性地认为裁判不公,进而延伸性地推断存在徇私枉法的行为,因而不断上访、闹访、投诉、缠诉,不仅影响到了司法形象,也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

同案不同判,一方面有悖于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灼伤大众的法治信仰;另一方面,也损害了两份文件的权威性与严肃性。期货日报曾刊发过身为大学教授、交易所老总和律师的杨波博士《如何正确理解38号、37号文件关于商品交易的禁止性规定》一文,用两个版的篇幅,试图向公众诠释清楚这两个文件在执行和实践层面的疑虑和困惑。

还有一种现象也需引起重视。近几年,少数所谓的“维权律师”和“维权公司”,把38、37号文当成了致富的敲门砖,左右通吃。一些“投资者”在一些交易平台建a、b仓,以亏了钱的仓找碴儿,把38、37号文当成了“维权武器”,野蛮维权甚至围攻交易平台和政府部门,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这也造成了部分平台及投资者在利益没有得以体现时,对两份文件及司法判决颇有微词。

世界金融发展的历史充分说明,满足社会需求是金融创新的动能,但金融行业也是风险聚集之地。因此,在金融业发展过程中有一个永恒的话题,即“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如何监管又不制约交易平台的创新,业界提出了不少建议。

区块链技术已经成熟,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和不可篡改性,能为监管机构对市场进行监管提供极大便利。所有交易数据由系统自行见证记录,无需数据采集,无需企业上报,在免去监管成本的同时也保证了数据源的准确性。

即便只是区块链技术增信这一简单功能,只要运用得当,就可以为市场带来巨大的进步。如果能够保证交易中的每个环节都是真实、准确、可追溯、可查证、不可伪造的,那么市场的公信力将会有一个质的飞跃,无论对市场发展还是市场监管都是好事。这对于提高交易效率,提升中国在国际大宗商品交易领域的话语权,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其二,尽快建立中国版的“监管沙盒”。

目前,我们迫切需要既能解决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制约,又能控制风险的双赢制度设计。这方面,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于2015年11月首创的里程碑式“监管沙盒”,可资镜鉴。

所谓“监管沙盒”,本质上是一个监管试验区,由主管机构专门创造出隔离开的安全试验空间。在这个空间内,金融企业可以测试其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营销方式。监管者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严防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合理地放宽监管规定,减少金融创新的规则障碍,从而实现金融创新与有效管控风险的双赢局面。

“监管沙盒”被认为有助于减少金融创新产品面世的.时间和成本,同时也增强了监管对创新的适应性。中国已具备了“监管沙盒”的基础条件,对于部分创新力活跃、风控能力强、经营规范的交易平台,可允许其在监管边界内开展创新试点。这样一来,对所有企业标准一致,只要达到标准即允许测试,是相对公平的。我们可以根据真实数据及客户意见改进项目,以此切合客户需要,并将项目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这对防止分业监管与跨界经营的制度性错配,实施主动式、包容性监管及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防范技术风险、净化生态体系,有着积极意义。

目前,除期货、证券等交易平台外,国内众多区域性、行业性的交易场所缺乏统一的强制性结算规定,可能导致客户资金被挪用、侵占,同时也会导致交易平台与交易商合谋操纵市场的现象时有发生。纵观国外、国内交易平台,统一结算制度是市场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也可以说是所有交易平台安全运行、风险防控的“牛鼻子”。因此,国内急需建立强制性的结算制度,加强监管。目前,我国已经成立了多家区域性、行业性的结算平台,实行强制的统一清算机制是大势所趋。

其四,成立统一的监管主体。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新出现的各类交易场所骤增。由于我们缺少对这些新生事物的认识,更缺少可资借鉴的管理经验,五六年前出台的38、37号文,显然预测不到新型交易平台的交易品种、交易模式带来的法理冲突与监管空白,“没人管、没法管”一度成了交易场所不得不面对的尴尬现实。

例如,近一两年突然涌现的大数据交易所、数字交易中心如何监管,成为公众关心的问题。事实是,我们还没有对数据、数字交易中的各种信息进行清晰界定,可能出现大数据、数字交易中的泄露、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等行为。

还有,比如各地的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线上、线下业务跨度大,难以明确单一监管主体。有的金融交易场所系第三方中介角色,有的系第四方登记备案角色,有的服务范围有区域限制,有的不存在区域限制。跨地域经营问题不解决,就会出现政策套利的情形,把原本那些跨地域通过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发行私募债的企业推向交易平台,进而使风险大量堆积在交易平台。此外,这些交易平台的类资产证券化品种的归口管理也是一个问题。

统一有效监管的缺失,导致一些交易平台活在灰色地带,造成了既百花齐放又鱼龙混杂的局面。针对这样的困局,成立一个类似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的超级监管机构,或许是可行选择。

其五,抓住“咽喉”倒逼交易场所守规矩。

治理交易场所乱象丛生还得抓问题的关键,疏堵结合,并加大对责任主体的追责处罚。一些服务各类交易场所的软件供应商,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由于竞争激烈,往往唯利是图,为没有政府批文的交易场所的疯狂泛滥提供技术支持;或听命于有批文的交易所,为没有报备、超范围经营的业务和品种进行“无土栽培”。再如,没有卡住银行结算支付这个“咽喉”。银行不准给没有省级批文的交易所、不准给有省级批文但没有报备的品种和交易模式的交易场所提供银行接口和服务,违者一定要加大追责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乱象,倒逼交易场所守规经营。

其六,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一家交易市场乱不乱,有什么小动作,瞒不过行业。充分调动行业的自律与监管作用,有时比政府监管还有效。

汽车问世的时候,人们对之又爱又怕。1865年,为防止汽车“危及公共安全”,英国议会通过的《机动车法案》规定:每辆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由3人开,其中一人必须步行在车前50米外并不断摇动一面红旗开道,且速度不能超过每小时4英里。这个以马车时代的思维方式制定的机动车监管法案,结果是扼杀了英国成为汽车大国的机会,被后人称为“红旗法案”。

我国电商兴起的时候,因网店出现假冒伪劣商品,一度有人呼吁“灭了它”。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49号令,加强了监管,不过却保留了最重要的自由口子:任何自然人在网上提交真实身份,就可以从事网上经营活动。这项规定在当时可谓石破天惊,却成就了我国的电商传奇。2017年3月19日,《人民日报》头版头条报道是这样点评的: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新实体经济正在迅速崛起,集团去年合计纳税238亿元,带动平台纳税至少2000亿元,相当于4000家大型商场的销售体量,创造了超过3000万个就业机会。

时代在前进,技术在进步。加强顶层设计统筹,适时对一些制约市场发展的文件、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不要使它成为“红旗法案”,对推进我国的各类交易市场的法治建设和经济长远发展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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