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案例(通用16篇)

时间:2024-01-06 23:53:50 作者: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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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谢xx,男,身份证号码:xxx,住河南省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左xx,男,身份证号码xxx,户籍所在地:吉林省xxx新民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3月2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左xx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58949.04元。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2月29日,被告人左xx进行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故意伤害一案,已经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二分局侦查终结,由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左xx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郑管检刑诉字[20xx]第4xx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严重物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58949.04元。

原告人上述物质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依上述规定,原告人特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xxx区人民法院。

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刘xx,男,汉族,x年03月20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五组5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张xx,女,汉族,x年01月10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吴xx,男,彝族,x年05月24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杨xx,男,汉族,x年03月15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李xx,男,佤族,x年03月24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高xx,男,汉族,x年14月20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上诉人因被故意伤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作出的()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对五被上诉人从重处罚。

2、请求撤销()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项,依法改判五被告人不予缓刑。

3、请求撤销()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五项,支持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全部请求。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原审判决认定五被告人是在山上摘豆子时得知发生纠纷到达现场,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

由于侦查机关未及时讯问各被告人,各被告人之间系亲属关系,他们在事后编造了大量的谎言,想要掩盖他们准备工具、守候组织于宇州石料厂埋伏殴打上诉人的事实,其陈述均为伪证。原审判决采信被上诉人的一面之词,对上诉人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不予考虑,导致严重的司法不公。

根据与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证人黄xx陈述,案发当天上午,上诉人刘xx父子找到xx石料厂要求处理自家的核桃树被厂里挖机挖掉50棵的纠纷。上诉人之子刘xx就留下电话号码给杨恩后,离开了宇州石料厂。13时10分许,五被告人来到厂里,问清情况后,让黄xx打电话给上诉人父子。上诉人父子以为要解决纠纷,又来到xx石料厂。在双方纠缠过程中,上诉人想要拿石头自卫,当即被五被告人用早已准备好放置于车上的工具围殴上诉人父子。

可见,五被告人系准备工具、守候组织于xx石料厂埋伏,有预谋地殴打上诉人父子,上诉人之子刘xx因为跑得快,才免遭厄运。这一事实足见五被告人的凶残,其凶残在于事先准备了工具,而上诉人只是想从地上捡起石头自卫。但是原审判决对此歪曲陈述,显然属于严重认定事实错误,严重司法不公。

(二)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相互打斗,属于严重事实认定错误。

尽管各被告人进行了严密的串供,作出颠倒黑白的陈述,但是与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证人黄xx作出了客观公正的陈述。

证人黄xx陈述:“我在一旁洗衣服,看到刘xx想捡石头,我就跑去推开刘xx并劝他们。刘xx再次捡起一个石头,张xx就拿一根棍子殴打了刘xx”。从证人杨恩陈述可见,吴做的行为只有一次想捡起石头被劝,再次捡起石头即遭到殴打。

原审判决却一味采纳各被告人的虚假陈述,对其陈述的真实性不予认真审查,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且原审判决置与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证人黄xx证言于不顾,认定双方相互打斗,导致严重司法不公。

(三)原审判决将李xx、高xx排除在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之外,属于严重事实认定错误。

证人黄xx陈述特别提到,“张xx这方一个穿蓝色羽绒服的男子拿一根棍子殴打刘xx”,根据庭审讯问,多人证实该“穿蓝色羽绒服的男子”系李xx,足以证实李xx已经实际参与殴打了上诉人。

此外,高xx驾车载各被告人前往宇州石料厂埋伏殴打上诉人,事发时在现场助威,并未进行其自己编造的劝阻行为(证人黄xx只是讲到高xx没有参与殴打上诉人),事后又驾车载着其他被告人逃离现场。高xx的行为系被告人犯罪行为的重要环节,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负责运输人员、运输犯罪工具及起到助威作用,应该与其它被告人一起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是,原审判决却对此视而不见,将该李xx、高xx二名被告人排除在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之外,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属于严重事实认定错误。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严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明察。

(一)原审判决将李xx、高xx排除在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之外,属于严重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证人黄xx陈述及庭审讯问,多人证实该“穿蓝色羽绒服的男子”系李xx,足以证实李xx已经实际参与殴打了上诉人,应该与其他被告人一起受到刑事追究。

高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负责运输人员、运输犯罪工具及起到助威作用,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故高xx应该与其它被告人一起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一起受到刑事追究。

(二)原审判决对各被告人处以缓刑,属于严重的法律适用错误。

1、原审认定对各被告人处以缓刑的理由严重失实,严重错误。

原审判决以邻里矛盾、相互打斗、受害人过错、部分赔偿、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为由,对各被告人处以缓刑,理由错误,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

(1)本案不属于邻里矛盾,而且邻里矛盾与邻里纠纷不是同一个概念,原审判决故意混淆视听,偷换概念。

本案仅凭上诉人与吴xx之间系兄弟关系,就牵强附会地将本案定性为邻里矛盾,实在值得玩味。法庭已经清楚查明,本案的组织者和积极行为人是张xx,纠纷起因也是因为xx石料厂受人之请挖掉了上诉人户的50棵核桃树。就因为上诉人与参与人员吴xx系兄弟关系,就扯到邻里矛盾,其判决目的实在令人费解!

而且,我国《刑法》规定可以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是邻里纠纷,并非邻里矛盾,其立法本意也是为了化解处理相邻民事关系引发的邻居之间的纠纷。原审判决将分别属于5组和4组的当事人刻意说成邻里,将上诉人远在山上的核桃树被挖说成邻里纠纷,将上诉人到宇州石料厂讨要说法之举说成邻里纠纷,其荒唐程度实在让人怀疑!

(2)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相互打斗,认定受害人有过错,并据此对被告人处以缓刑。实际上本案受害人(上诉人)没有任何过错,原审判决严重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各被告人互相打斗,认定上诉人有过错,与在案证据严重不符。

与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证人黄xx作出了客观公正的陈述:“我在一旁洗衣服,看到刘xx想捡石头,我就跑去推开刘xx并劝他们。刘xx再次捡起一个石头,张xx就拿一根棍子殴打了刘xx”。从证人黄xx陈述可见,刘xx做的行为只有一次想捡起石头被劝,再次捡起石头即遭到殴打。但是,原审判决置与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证人黄xx证言于不顾,认定双方相互打斗,并据此对被告人处以缓刑,导致严重司法不公。

(3)原审判决以被告人进行了部分赔偿为由,对各被告人处以缓刑,也是十分牵强的。

上诉人因此次被告人的凶残犯罪行为导致的物质损失达20多万,各被告人是在上诉人(受害人)的多次要求和讨要下,才赔偿了1.5万元。这一点赔偿,相对于他们应该赔偿的款项只是杯水车薪,原审判决据此牵强认定,对各被告人处以缓刑,实在说不过去!

(4)原审判决认定各被告人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各被告人处以缓刑,是典型的睁着眼睛说瞎话,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

本案各被告人因为简单的民事纠纷,积极准备犯罪工具,积极组织人员,积极准备逃跑车辆,埋伏于宇州石料厂。之后,假装商谈解决纠纷,在上诉人没有对被告人进行任何威胁的情况下,凶残对上诉人进行殴打,导致上诉人严重受伤达轻伤一级,达到九级伤残和十级伤残,花去医疗费用经5万元,还需产生后续医疗费2.3万元,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属于严重的暴力型犯罪。

这样一个随意置他人于死地的凶残犯罪团伙,这样一个为了简单纠纷就准备棍棒、埋伏殴打他人的犯罪团伙,竟然被原审法院认定为“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于这种颠倒黑白的判决,上诉人坚决不服,一定要讨个说法。

2、各被告人均不存在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原审适用缓刑错误。

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是指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人,由法院宣告暂缓执行原判刑罚,但是规定一个考验期限,如果犯罪人在考验期限内没有出现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况,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本案中,各被告人均不存在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理由如下:

(1)各被告人均无任何悔罪表现。

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对于自己的犯罪感到后悔,并真诚地表示出来。如在法庭上进行道歉表示对不起被害人,或者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等均属于有悔罪表现。是否具有悔罪表现,对于预测犯罪人能否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是否会再次犯罪,均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本案各被告人在原审庭审中,没有进行任何道歉,而且对自己所犯最新百般狡辩,互相推诿,没有任何悔罪表现,这是法庭参审人员有目共睹的事实。

(2)各被告人均未进行积极赔偿。

也未表达愿意积极赔偿的愿望,依法不能适用缓刑。

(二)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的原审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出现漏判情况。

1、后续医疗费26000元应该属于本案赔偿范围。

(1)经司法鉴定,上诉人还需取内固定支架及钢板,需要后续医疗费26000元。

(2)该后续医疗费26000元属于必然产生的医疗费,系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如果该费用不能在本案中得到处理,上诉人必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增加各方面的诉累。

2、上诉人支付的鉴定期间的门诊检查费1018.39元属于医疗费,应该得到支持。

三、原审判决书多处笔误,庄严的法院判决实在不该出现此类错误。

(一)《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4页倒数第四行,将向自诉人刘xx先行支付赔偿款的人员写为“张xx、吴xx、刘xx”,其中的“刘xx”应该是杨xx。

(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四行,将法院支持的医疗费写为93792.50元,应该是93792.41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xx县人民法院作出的()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对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李xx、高xx二人进行放纵,对不应该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张xx、吴xx、杨xx错误适用缓刑,对上诉人依法应该得到赔偿的赔偿款不予支持,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严重导致司法不公,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司法不纵不枉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正义法制的最后一道防线,应该能客观公正、细致入理地依法审查案件,实现社会正义。故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能够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依法改判,给上诉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xx。

x年八月十八日。

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男,x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乡。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男,x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乡。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依法追究被上诉人故意杀人(未遂)罪的刑事责任。

3、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在刑事部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应以故意杀人(未遂)罪定罪处罚。

x年2月2日上午,被上诉人之妻在本市xx乡批发市场水果部自家经营的摊位前,因琐事与上诉人之妻发生争执,上诉人因妻子被殴打而找被上诉人询问情况,期间因言语不合而发生争执,被上诉人在人身安全未受到任何威胁的情况下,拿起摊位上的水果刀,一手拿刀、一手死死拽着上诉人的腰带狠狠地朝上诉人的肚子捅去,期间,旁边有几个人想使劲掰被上诉人的手,被上诉人不但不松手,(在明知这样做的严重后果后)还继续狠狠往里捅,致使刀子都折了。致上诉人腹部开放性损伤,腹部积血,弥漫性腹膜炎,行剖腹探查术,经鉴定上诉人身体所受损伤属重伤。

从本案的上述事实、证据和几个证人的证言中可以完全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完全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的犯罪构成要件。被上诉人犯罪证据充分、确凿,主观恶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以故意杀人未遂罪从重处罚。因而应依法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二、一审中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全额赔偿。

被上诉人的恶意犯罪与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不仅仅侵害上诉人的健康权,而且也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上诉人作为到xx市打工的农民工,用自己的力气养家糊口。而身体遭受重伤后,上诉人时常感觉肚子疼,肚中有搅动响声,干上几天活就浑身不舒适,不歇息两天就无法正常工作,这明显是重伤后遗留的后遗症,使上诉人每月的工作量骤减到原来量的三分之二,影响了上诉人的收入,致使上诉人的生活质量严重下降。

故而,对上诉人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应当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之规定,上诉人有权请求赔偿全部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的犯罪行为致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共计36144.1元,这完全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上诉人并没有过错。如果没有被告人的加害行为,受害人是不会受到伤害的,上诉人也不会付出上述相关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应当全额赔偿。xx区人民法院竟然判决被告人只承担16743.28元的赔偿责任,远远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违背了司法实践的惯例(加害人百分之百的赔偿受害方的物质损失),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八条的明文规定。

xx区法院在认定上诉人误工费和护理费时,以每月1000元和每月400元的标准认定,这严重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关于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应当以受诉法院即xx市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而不应当以上诉人原籍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显然是背离了法律的规定,也不利于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改判。

此罪错判彼罪,民事赔偿严重背离事实,与实际损失相去甚远,无法做到惩治犯罪,弥补损失的功能。故此依法向xx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某某,男,汉族,61岁,住某某村,电话:。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李某,男,汉族,32岁,某村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羁押于看守所。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非法侵入住宅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xx)范刑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改判(20xx)范刑初字第128号判决书第一项,对被上诉人依法从重判决;

2、依法改判(20xx)范刑初字第128号判决书第二项,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3840元。

事实与理由:

7月25日范县公安局法医门诊给上诉人做了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为轻伤。被上诉人先后两次闯入老人家中,气焰嚣张,无法无天,且在致老人受伤住院后丝毫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一次也没有向老人道歉的意思表示,实在令人愤慨。被上诉人在非法侵入住宅后没有悔罪表现,在有经济能力赔偿的情况下未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也没有进行任何精神上的抚慰。老人受伤后,其家属未得到被上诉人及其家人的任何歉意表示和相应赔偿,且另一加害人至今在逃,给上诉人带来人身安全上的潜在威胁,而被上诉人本人态度更是一直很强硬,在法庭上仍然拒不认罪,没有任何悔罪之意,使上诉人感到恐惧,旁听者愤慨。

能捍卫他人的尊严和法律的权威,对犯罪恶行的容忍就会有更多的犯罪恶行以效法。

故请求二审法院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对被上诉人加重处罚,以体现罪刑相应的刑法原则,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二、一审判决没有支持上诉人请求的经济赔偿,依法应予改判。被上诉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强闯民宅,持刀伤人,对于其犯罪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一审判决没有支持上诉人的经济赔偿请求,实属于法不合。

综上所述,故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以抚慰受害者,以平息民愤,以警示世人,以正法纪,以昭天理!

此致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1月31日。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经典实例

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人):杨xx,女,汉族,42岁,个体工商户,住x县人民公园旁xx公司院内。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石x,女,汉族,十八岁,无固定职业,现住x县xx车站对面。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童xx,女,汉族,55岁,个体工商户,现住x县xx车站对面。

上诉人不服新疆维吾尔x县人民法院()x刑初字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撤销新疆维吾尔x县人民法院()x刑初字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追究被上诉人石x及童xx的刑事责任,对一审依法改判。

2、上诉人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计算有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

首先,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切实充分;石x对罪事实虽供认不讳、但却认罪态度恶劣,无悔罪表现。

在原审过程中,一审法院只对本案事实有较笼统的了解,对石x及童xx对杨xx的故意伤害行为的分析极为肤浅,对重要情节认定有误。通过石x生、石x春及买买提·xxxx的证人证言及杨xx的陈述和石x、童xx的供述可知:x年11月24日晚23时许,童xx因对石x生(童xx之夫,石x之父)、石x春(杨xx之夫)公司分家的经济问题,心怀不满。与石x春再次发生冲突,双方在石x生的劝解下没有升级。但这种冲突的火药味刺激和激发了石x的仇恨心理,其拿起家中的菜刀,找石x春的妻子杨xx出气、泄愤,乘杨xx出门叫石x春接电话之机,对毫不知情、毫无防备的杨xx进行砍杀。此过程中,童xx紧随其女身后,对石x的伤害行为积极协助,将杨xx拉拽按倒在地。一审法院始终没有注意或重视以下细节:(一)x年11月24日事发之初,在石x春与童xx争吵、纠缠之时、杨xx在其家中,未参与其中,没有同童xx“发生争执”;(二)杨xx出屋的目的是叫石x春接电话,刚脚跨出屋门就被石x刀砍,不是杨xx向石x家“冲”,而是石x“冲”到杨xx家门口,将杨xx砍倒;(三)石x用菜刀砍杨xx的部位是头部,是可以置人于死地的身体部位,石x砍的不是一刀,至少是四刀,两刀已经在杨xx的头上留下印迹,一刀将用于抵挡头部的木凳砍去一大角,一刀将杨xx遮挡头部的左手砍伤;(四)石x对杨xx的砍杀过程中,童xx有上前协助的行为,对杨xx进行拉拽按倒,使石x的伤害得以实现和顺利的逃脱;(四)石x及童xx在对杨xx的伤害后,没有对杨xx进行探视、没有支付医疗等费用,在一审法庭上的所谓道歉也是在其辩护律师及法庭法官的一再提醒和督促下,极其勉强。

其次,石x的年龄不是1x年11月2x日,而是1x年12月2x日,其案发时已经年满1x周岁,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一审法院对此未正确分析判断。理由是:(一)户籍证明上的出生日期不是唯一证明年龄的证据,其登记内容因由于户籍管理不到位,有些父母为了孩子参军、入学的方便,将孩子的年龄不如实申报或作相应地更改,导致户籍证明上的出生日期不准确,实践中这种案例很多。(二)上诉人在一审过程中,已经向法庭出示了解放军十八医院的证明及住院登记簿复印件,这是有关童xx在1---1x年间妊娠、生育情况最真实的原始记录,可信度很高。(三)假定石x的年龄如户籍证明是1x年11月2x日是真实,哪么童xx也该有一个生产地点、生产环境,有人接生、有人知情,不会凭空而降,但童xx在一审法庭上对此是前言不搭后语。(四)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供的解放军十八医院的证明及住院登记簿复印件也未否定,只是说“不能证实童xx足孕临产即生育被告人石x”。上诉人不知道自己的举证责任到底有多重,到底要到哪一个程度?上诉人只知道有一个常理:1x年12月2x日-----1x年11月2x日这短短11个月期间,一个妇女不可能连续足孕生产两胎(孪生双胞胎除外)。同时,通过一审法庭上对童xx的当庭询问,可知童xx一生只生育二个女儿,一个叫石xx,是1xx1年生,早已成年;其在1x年12月2x日的足孕临产,不可能生石xx,如果不是生石x,又是生谁?(五)上诉人杨xx与石x本系一家,彼此情况非常了解,杨xx对石x的真实年龄非常清楚,不可能记错。

再次,一审法院对杨xx因伤所受经济损失认定有误。在一审过程中,上诉人分别向法庭出示有关医疗票据、差旅票据等,也出示了上诉人的诊断证明、新疆各项统计数据等赔偿依据。但一审法院仅认定部分上诉人的医疗票据费用;同时误工费的标准明显过低,现在不可能是2x元/天的工资标准,临时工也不止这个数;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法定的,现在是25元/天的标准,但一审法院分文未判,明显错误。

第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由于对本案事实的认定错误,必然导致适用法律的错误。本案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石x案发时已满1x周岁,对上诉人的伤害事实非常清楚,童xx对石x的协助非常明显,不是童xx的积极参与,石x不可能如此顺利的对杨xx进行菜刀砍杀和顺利逃脱。二人已经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等相关条文。

最后,一审法院对诉讼参与人罗列错误!上诉人需要向二审法院说明的是,本案中,上诉人自始至终是无辜的,被上诉人哪怕是对我杨xx的丈夫有仇有恨,也不应该把气撒在上诉人的身上。本案中我是没有任何的过错,更不可能犯罪。一审过程中,上诉人不需要任何人辩护。上诉人委托的武律师只是我的诉讼代理人,不是我的辩护人,但一审法院对此竟然出现常识性错误,将律师的地位错列为辩护人!

综上所述,虽然本案有一定特殊性,各当事人间有着血缘或亲属关系,但法院不能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由,人亲理不清,囫囵判案。上诉人不想六亲不认,也不是得理不饶人,只是想要被上诉人能对社会、对家庭、对法律有正确的认识,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些事能做,有些事不能做,做与不做都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尤其是对被上诉人石x的行为,上诉人也想原谅她的年轻无知和鲁莽,也想给石x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前提是石x的知错!但本案上诉的关键在于,石x不知错,未对上诉人进行探视,未给上诉人赔偿,也从未对上诉人有过真诚的道歉!石x有的是:对上诉人(她的婶婶)凶狠的砍杀,砍杀后的逃之夭夭,到庭后的百般辩白,时时闪现挑衅的眼光,以所谓案发不满1x周岁(刑事责任年龄)而洋洋自得……这就是石x的态度!何以知错,何为能改?上诉人以理、以亲、以情、以法都不能对此容忍。不追究被上诉人的刑事责任,就是对石x和童xx的放纵,就会让她们去犯更大的错误!上诉人不想看到这样的结果。上诉人希望“人亲理也清”同时,哪怕是“人不亲”,也要“理清”!

此致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杨xx。

代书人:武律师。

x年5月11日。

诉人:史xx,男,系被害人史xx之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上诉人:高xx,女,系被害人史xx之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上诉人:张xx,女,系被害人史xx之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上诉人:史xx,男,系被害人史xx之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上诉人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不服xx中级人民法院x年3xx月xx日()刑二初字第x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刑二初字第x号判决第二项,判令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共同赔偿受害人史xx医疗费x14x.x元、丧葬费1x4.5元、死亡赔偿金22x541元、元,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x元,减去原告与刑事被告人张xx亲属协议赔偿的5x元费用,共计434xx1.3x元。

2、判令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理由:

1、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存在共同侵权行为,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公诉机关提供的笔录、供述及证人证言可以看出,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参与群殴的意图非常明显,也就说他们在主观上存在着侵权伤害的共同故意。客观上,他们也参与了群殴行为,这一点在一些供述及笔录能够得到充分的证实。被告人张xx在供述中称,"我见有个稍胖的男的和徐xx、权xx在旁边动手打起来了";徐xx在陈述中称,"张xx被拉的弯下了腰,我就去拉那个瘦的,这时另一个胖子来到我面前,手里拿了一把刀,大概有十公分,像是水果刀,我就转身跑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徐xx、权xx到达案发现场后并未继续找人打架"的认定,并不是客观事实。从整个事情的经过可以看出,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抱着帮权xx打架的目的,共同前往案发地点,中途遇到史xx等人,发生群殴,致使史xx被伤害致死的严重后果,权xx、徐xx及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理应对这一共同侵权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将这一共同侵权行为割裂看待,认为"无证据证明徐xx、权xx在案发时曾与被害人史xx发生殴斗,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一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共同侵权的归责原则。

2、原告撤回对刑事被告人张xx的民事赔偿诉讼请求,并不能免除被上诉人权xx、徐xx的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被告人张xx在群殴过程中,手持凶器伤人,已经触犯刑律,除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外,还要接受刑事制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张xx的家属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并按照双方协议积极理赔,对被害人家属的心理创伤起到了积极的抚慰作用,上诉人鉴于此种考虑,撤销了对被告人张xx的民事赔偿请求,但并没有放弃对被上诉人权xx、徐xx的民事赔偿请求。作为共同侵权人的被上诉人权xx、徐xx,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交通事故案的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是怎样的?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被上诉人:焦,女,汉族,x年10月30日出生,住**县**镇行政村自然村。

被上诉人:蔡,男,汉族,x年5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蔡,男,汉族,x年5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蔡,男,汉族,x年3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蔡,男,汉族,x年2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

一审被告人:毕,男,汉族,x年5月27日出生,住**市**区*镇**村,现羁押于看守所。

上诉人因被告人毕交通肇事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县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部分,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认定保险条款为格式条款且条款无效的行为严重背离了交强险的立法精神和旨意,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制定的强制性保险条款,依法具有合法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交强险条款》)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授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审批制定的强制性保险条款,条款编号为中保协条款[]1号。中国保监会作为国务院部门,其审批的强制保险条款应当具有法律效力,该条款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变更或补充。

2、《交强险条款》不应被视为保险。

合同。

中的格式条款,理由如下:。

(1)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其职能包括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等。《交强险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不是投保人单方无条件接受的结果,作为保险人同样没有选择权,保险人仅仅是在形式上提供了签订保险合同所需的基本条款,因此,《交强险条款》并不符合单方拟定之格式条款的特征。

(2)采用商业运作的机动车强制保险作为一项金融服务类产品,同样必须以文字描述说明其保障范围,然而要直接说明保险人打算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是比较困难的。规定除外责任的基本作用是为了明确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而不是为了剥夺被保险人享受的保障的权利。和一般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不同,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是从外延上对承保风险范围的具体界定,是保险产品的具体表述方式,不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不公平条款。

(3)保监会不仅代表保险人的利益,同样也代表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保监会审批的交强险条款原则上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不能以对待格式条款的处理原则对待交强险条款。

在本案中,被告人与被上诉人均对保险合同和《交强险条款》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5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强制性保险条款不属于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保险合同当事人对其内容发生争议时,对保险人不应当适用‘不利解释原则’”的规定,可以明确,《交强险条款》不应视为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也就不应依据《合同法》及《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人作出不利的解释。

3、该条款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和过错方承担责任的原则,完全符合交强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立法精神和旨意。

机动车是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上道路行驶对驾车者、乘客和社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都有较大威胁,因此,驾驶机动车应当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这是对驾驶人最基本的要求。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况下上道路行驶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的行为,应由驾驶人本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本案被告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为被告人的严重过错行为买单,显然违反了交强险的立法精神和旨意,客观上鼓励了无证驾驶人员违规上路行驶的行为。因此,“无证驾驶”属于交强险的法定除外责任,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被告人无证驾驶车辆,依据《交强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属于免赔事项,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明显属于判决错误。

1、首先,根据交警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侦查机关经向车辆登记主管部门进行的调查,均已明确被告人系无证驾驶车辆。庭审中,被告人也主动供述在交通事故中系无证驾驶。因此,可以确定作为被保险人的被告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交强险条例》仅规定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垫付抢救费用,对于受害人的其他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本案并不存在垫付抢救费情形,被上诉人请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20号)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条例》所指“财产损失”与该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含义一致,是指与精神损害相对应的广义上的财产损失,包括因人身伤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因此,《条例》第22条所指“财产损失”包括因被上诉人主张的因人身伤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3、根据上诉人与被告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内容之一的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免赔的约定事项。

根据《交强险条款》第九条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生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多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该条明确了保险公司在抢救受害人需要且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可以予以垫付。但抢救费用已由附带民事原告方在入院时予以支付,并不需要保险公司再行垫付。此处所指的“其他损失和费用”是指除抢救费以外的其他损失和费用,当然包括受害人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人身伤亡费用。保险公司对被上诉人方所诉请的其他费用和损失依法不予赔偿,完全符合保险合同双方的约定。

《交强险条款》制订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和《交强险条例》,是对上述法律法规的细化和补充,同时,《交强险条款》又是保险公司与本案中作为被保险人的被告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是双方均予认可的免赔事项,因此应依法作为处理本案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所主张的各项费用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明显属于判决错误。

综上所述,“无证驾驶”属于交强险的法定和约定的除外责任,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主张的各项费用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县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部分,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支公司。

x年12月27日。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女,住址:xx市xx区路号楼x单元xx户。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男,住址:xx市xx区路号楼x单元xx户。

原审被告:仪xx,男,户籍:山东省高密市x社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x,男,住址:xx市市北区路号3号楼2单元xx户。

上诉请求:

2、判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x在本案中行为的性质认定错误。依据()李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王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对受害人李侵权。李被仪明琛驾驶的车辆撞击到王所驾驶车辆车箱的中部,是一次意外事件。

我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的定义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行为的违法性和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两个重要特征。有意识,即指一般侵权责任都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过错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过失,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本案中王行为恰恰是不具备这两个特征。

交通事故发生时,王x正驾驶车辆由南往北正常行驶,没有违法违章行为;更不可能对其后的损害后果有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预期。李被撞过来时,王不可能注意到一瞬间撞到自己驾驶车辆车箱中部的李,更不可能事先预见到事件的发生以及损害后果的产生。xx市公安局李沧大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李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均认定“仪明琛因驾驶车辆措施不当,所驾驶的车辆制动不良,对该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孙瑞家、王、李不承担责任。”若王在事故中有过错,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不可能没有责任的。

本案对王来说属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或称不可抗力,依据《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而本案中,李死亡后果是仪明琛之前的违章驾驶行为导致的,王正在行驶的车辆只是被动承受了仪明琛之前行为造成的飞来横祸,王对此不能抗拒也不能预见。

因而,原审判决认定王行为构成侵权,并与仪明琛的侵害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是错误的。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连带清偿被告仪明琛的民事赔偿责任,是严重的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负连带责任的共同侵权行为:1、共同故意致人损害;2、共同过失致人损害;3、不同的故意,或不同的过失,或者有的故意,有的过失,但其故意或过失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

可以据此认定,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条件为:1、二人以上对同一被侵权人有侵权行为;2、侵权人有过错,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3、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就是共同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对李死亡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既无故意,也无过失,王行为不构成对李生命权的侵害,也就无法与仪明琛过失对李侵权的行为一起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连带责任必须是法定的,没有与仪明琛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前提,法律如何能让王对仪明琛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更不可能让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一审判决错误地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进而错误地适用法律,并判令上诉人对被告人仪明琛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错误的。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正确裁判,还上诉人一个公道,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谨呈。

山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霞,女,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4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因上诉人不服市人民法院(2014)温江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量刑过重,并应依法宣告缓刑,现依法提出上诉。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4)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对上诉人作出较轻的判决,并依法宣告缓刑。

对于判决书所述事实和定罪部分,上诉人并无争议。但是对于量刑部分,上诉人认为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可知,在本次犯罪中,上诉人仅在赌场内从事管理资金、抄分等辅助性工作,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判决中未对上诉人的从犯性质进行认定,量刑时也未考虑该性质进行从轻处罚。

1、上诉人系初犯,且为从犯,因此犯罪情节较轻。

2、上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此点判决书中也进行了确认。并且上诉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

3、上诉人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年仅11岁,处于可塑性极强的年龄,正是需要父母管教的时候,且其配偶也在同案中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更有利于其子女的成长。

自新、重新做人、回报的机会,也让上诉人能尽到一个当母亲的责任,使其子女能健康的成长。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年xx月xx日。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问题

上诉人:。

被上诉人:。

(本范本仅供参考,并非适用于任何情形,请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起草、修改使用。)。

上诉人:性别:民族:;。

出生日期:文化程度:电话:;

工作单位:;。

住址:;。

被上诉人:性别:民族:;。

出生日期:文化程度:电话:;

工作单位:;。

住址:;。

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刑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上诉请求:

撤销()刑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上诉事实及理由: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严重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条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依法改判)。

此致人民法院

上诉人:年月日。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上诉人:杨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农民,住址:xx省xx市xx区,现羁押于xxxx看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伤害罪一案,经xxxx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已做出xxxxx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用于定罪量刑的伤残鉴定意见书在取得方式、取得时间上程序性违法,法律适用错误且量刑过重,故依法提起上诉。

请求依法xxxxx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判决,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定罪量刑所使用的伤残鉴定意见书是法院自行收集取得的,属于取得方式程序性违法,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49条、第146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据应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收集,法院只有审判的职能,而无收集证据的职权。受害人xxx与被告人杨xx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撤回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且已经履行完毕,在受害人未依法再提出申请鉴定的前提下,法院不得依职权要求受害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故伤残鉴定意见书的取得方式违法了程序性规定,属于程序性违法。

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定罪量刑所使用的伤残鉴定意见书是在庭审之后取得,属于取得时间程序性违法,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7条、240条之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此伤残鉴定意见书属于庭审之后取得的证据,而非庭审之前取得的证据,不属于庭审之时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故此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取得的时间违反程序性规定,属于程序性违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对上诉人罪名定性不当,上诉人属于过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

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明知瓶内溶液为腐蚀性极强的溶液而使用伤害他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由于上诉人所使用的三轮车电瓶长期漏液,故而在三轮车修理厂购买电瓶液用于弥补漏液现像,上诉人在购买电瓶液的时候卖家并没有告知上诉人为腐蚀性溶液,且正常情况下的电瓶液溶液为稀硫酸,腐蚀性极低甚至不具有腐蚀性,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本案中上诉人小学文化程度,对化学常识一无所知,在卖家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上诉人有理由相信电瓶液为非腐蚀性溶液,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所以上诉人主观上不知为腐蚀性溶液,属于过失。

2、案卷材料显示,在张xx殴打申xx的过程中,上诉人将散落在地上的电瓶液用手抓起向张xx脸上抹去,由此可以看出上诉人对腐蚀性溶液是不知情的,倘若知道为腐蚀性极强的溶液,上诉人是不会用手抓起地上的'溶液的。据此仍能推算出上诉人主观上为过失。

四、一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上诉人防卫过当、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及初犯等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判处六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明显量刑过重。

《刑法》第20条2项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河南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3条6项4款规定,对于防卫过当,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防卫过当的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该意见第3条19项1款规定,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年过六十岁,年老体弱又系初犯、偶犯。法院对个案的判决要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加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不是刑罚目的,目的是预防犯罪、罚当其罪、实现公平正义。上诉人是在遭受他人殴打的情况下,迫不得已才进行的反抗,具有防卫性质,其造成的后果属于防卫过当,且主观上对腐蚀性溶液不知情属于过失,上诉人本身也属于受害人,伤害后果也是上诉人意料不到的。此案已过去九年的时间,受害人从新提起本案的目的是想得到一部分经济赔偿,上诉人与受害人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其目的已达到,受害人对伤残申请予以撤回并表示不予追究上诉人的刑事责任。上诉人现已年老体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六年刑罚,量刑过重,不公平不公正,与刑罚的目的背道而驰。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证据使用程序性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希望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实际情况及主观恶意程度,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改判从轻判处,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从某种程度来说,上诉人也是受害者。望贵院能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年xx月xx日。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谢xx,男,身份证号码:xxx,住河南省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左xx,男,身份证号码xxx,户籍所在地:吉林省xxx新民村。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3月2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左xx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58949.04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29日,被告人左xx在进行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故意伤害一案,已经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二分局侦查终结,由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左xx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郑管检刑诉字[20xx]第4xx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严重物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58949.04元。

原告人上述物质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依上述规定,原告人特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xxx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xx

20xx年x月x日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男,40岁,汉族,xx市人,大学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市××区××街××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男,27岁,汉族,xx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游民,住××市×x区××街xx号.

诉讼请求。

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人:。

1.赔偿原告人医疗费、鉴定费等人民币6500元。

2.退还全部被抢财物.

事实与理由。

xxx年4月16日,被告人陈×乘被害人外出之机,撬门进人××市××区××街××号原告告人家中盗窃,窃得现金1000元,x×牌××型手机一部,价值20xx元.当其偷到财物欲逃离时,适逢被害人回家,被害人大喊抓贼并与被告人搏斗.被告人用花瓶砸被害人的头部,致使被害人头部负伤.被告人将被害人砸伤后携带赃物逃离.经法法医鉴定,原告人为轻微伤.被告人陈××抢劫一案,经××市×x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xxx年5月17日,x×区人民检察院已将本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下列物质损失:。

(1)被告人陈××在原告人家中抢走人民币1000元;××牌x×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xx元.

(2)原告人为治疗伤势花费住院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6500元.

综上所述,原告人上述经济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为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的相关规定,特向你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区人民医院病历、医药费、住院费、护理费、车票等原件共12张.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xxx年5月19日。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证据12件.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问题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文化程度:电话:

工作单位:

住址:

被上诉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文化程度:电话:

工作单位:

住址:

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刑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刑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律师提示:一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的,应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上诉事实及理由:

请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依法改判)。

此致人民法院

上诉人:年月日。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邓,女,汉族,19年月日生,湖北省王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组,身份证号:xxxxx。

被告:叶,女,岁,四川广安市广安区广乡四合村人,20xx年12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

1、依法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5200元。

20xx年12月3日,原告乘坐上午10:30分楚雄至昆明的客车,准备在西部客运站下车,原告身背一个女式背包,包内放有本人用品以及刚刚领到的7000元工资和中国邮政储蓄存折一本,以及一张内没有钱的银行卡,同时身上带着一部天语手机。

下行13时一刻左右,在客车快要到西部客运站的时候,原告以为到了车站,由此原告随同其他部分乘客下了车。

下了车原告给家人打电话得知还没有到客运站,于是原告按家人的意思准备打车到客运站。

这时被告与另外一名女子走过来,邀请原告一起坐公交车到西部客运站,在往公交站牌的路上,另一名女子钱包丢在路上,被告将钱包捡起一起走到车站。

这时被告又说不坐公交车而是坐面包车,于是被告与另一外女子将原告连推带拉拉上车并将原告夹在中间。

在准备要开车的时候,丢钱包的女子走过来,说钱包丢失要求检查是否我们捡到他的钱包,原告在被告人要求下将钱包打开给那女子查看,这时被告看到原告包内的钱就将原告的包抢到她手里拿着,同时也将原告的'手机也拿走,不让原告打电话。

后来那女子与被告又要求查询原告的存折,看是否将捡到的钱存入银行了,由此在被告等人的哄骗下,原告又将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密码告诉被告等人,致使原告在他们车内滞留了两个来小时,在这过程中与被告同伙的男子将原告存折内47000元全部取走(当时原告并不知情),而原告几次要求打电话,被告均不将手机返还给原告。

在被告他们的犯罪行为得逞后,被告及那名假装丢钱的女子要求又要求原告去东站药村市场作证,于是原告又坐上被告安排的摩托车,并将原告的包放在摩托车上,摩托车司机将原告带了不到100米就以亲戚出交通事故为由将原告放在路边,原告对自己的包检查发现,包内现金全部没有了,这时原告才感觉被被告骗了,而这时原告身上一分钱都没有了,手机也被被告拿走了,该手机价值1200元。

对被告对原告财产、现金的诈骗、偷盗行为,原告感到十分的气愤,被被告盗走的7000元可是原告近1年来帮他人做饭的全部收入,而骗掉的银行存折内的钱也是原告多年的收入积蓄,因此事受到的刺激相当的大,致使原告很长时间来精神恍恍惚惚,常常以泪洗面。

万万没有想到的是,20xx年12月18日,被告等人在对他人实施同样的犯罪行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照片、当面辩认,被告就是盗窃、诈骗原告钱财的人。

由此,为使原告得到里宽慰并防止被告继续害人,欺骗他人钱财,请求司法机对被告人给予严惩。

同时,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盗窃、诈骗的钱财共计55200元。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之规定,原告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此致

xxx。

20xx年2月5日。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名称:________省________厂。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诉讼请求。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事实与理由。

_______年___月被告应付原告的`到期应收货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从_______年___月份起,原告业务员先是电话催收,后来多次派员前去催收,对方却一拖再拖,迟迟不肯付款;再后来,发展为对原告工作人员打去的电话不接(含手机、座机)、信件不回(含短信、邮件),原告工作人员前去催款也避而不见。_______年___月___日,原告法务部、财务部共同发出催款函,被告仍不予理睬。为保障诚实信用、和谐文明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2、原告与被告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签订的________委托书及原告与________公司、________公司________年________月签订的________合同。

此致

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公司(公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刑事附带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

申诉原因:

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刑初字第5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刑监字第48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刑监字第0195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京朝检刑申复通[2010]0010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不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京检二刑申复通[]42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申诉理由: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6条规定,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申诉人未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申诉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

(一)申诉人将原告杨小琪右耳致成的是外伤。

(二)申诉人未伤及原告杨小琪的神经与眼睛。

1.原告杨小琪于年9月27日到北京同仁医院神经外科开具了与申诉人所致的伤无关的超剂量的甲钴胺片、注射液和营养液,合计为1741.68元(证据:案卷p30页no.82744730)。

2.原告杨小琪在案发第4天(即2007年9月29日),又到北京同仁医院神经外科再次开具了大量的甲钴胺片等,即与其耳伤无关的药83.22元(案卷p29页no.82723167)。

3.原告杨小琪在案发后第24天(2007年10月19日),再次到北京同仁医院眼科开具了与申诉人所致的耳伤无关的滴眼液24.38元(证据:案卷p30页no.82848746)。

原告杨小琪这种行为的目的是为什么呢?

(三)原告杨小琪未诊查鼓膜。

1.原告杨小琪在案发后第15天(即2007年10月10日)到北京同仁医院耳科就诊,且仅仅做了“纯音测听”(证据:案卷p29页no.82758583和p32页no.82758608,退费340元)。

由此而见,申诉人将原告杨小琪致成的是耳部外“轻微伤”。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主要证据间存在着矛盾。

(一)原告杨小琪的陈述是虚假的(证据:案卷p15页)。

1.证据卷中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杨小琪右耳缝合20余针;。

2.证据卷中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杨小琪的右耳鼓膜穿孔。

(二)诊断证明书和影像报告单全是伪造的。

1.证据卷p79页诊断证明书是伪造的。

2.证据卷p80页诊断证明书是伪造的。

3)该诊断证明书字迹是他人伪造的(郑雅丽的真迹见申诉书附页);。

4)该诊断证明书的公章是私刻的(因为隐藏案发第一时间的诊断证明书,怕对比。)。

3.证据卷p89页影像报告单是伪造的。

1)前两张照片不是杨小琪的右耳(佐证证据卷p93页);。

2)前两张照片不是“鼓膜”,正确的文字表述应该是“右耳”;。

4)没有报告内容和结论;。

5)没有检查医师的名章及亲笔签名;。

6)身份证号码是17位。

1.证据卷p77页的照片看不到原告杨小琪“右耳”损伤的程度:

1)看不到伤情的具体部位;。

2)看不到伤口的长度大小及形状;。

3)看不到缝合的针数及疤痕。

试问:这种带包裹的照片能当法医鉴定的材料?

2.证据卷中没有法医在p75页所描述的“耳廓、耳屏和耳垂的瘢痕”的照片;。

3.证据卷中没有法医在p75页所描述的“鼓膜内小穿孔,周围可见血痂“的照片;。

4.该鉴定违反了《北京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规则》第八十五条规定:(一)软组织损伤、耳膜穿孔、皮肤创伤(头部皮肤除外)的检验鉴定时限为七个工作日。

2)案发第56天(即2007年11月21日)预审出具《鉴定结论通知书》。(见申诉附件)。

三、代理审判员孙蕾在审理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一)庭审时,隐匿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案卷p24-p25页庭审笔录)。

1.拒不出示诊断证明书;。

2.拒不出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二)庭审时,拒不让原告代理人刘雅茹出示原告杨小琪伤情的原始病历。

(三)庭审时,肆意剥夺了申诉人的知情权和质证权。

(四)庭审时,仅仅出示了证据卷p93页照片(案卷p25页庭审笔录)。

(五)违规判处赔偿原告杨小琪全额医疗费。

1.不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而仅凭药费收据就判决申诉人赔偿其全额医疗费(庭审记录p26页)。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号)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药费赔偿既不合法也不合理:2,531.71元是擅自购买的与耳伤无关的原发疾病的检查费、药费及营养费(详见证据卷p29-33中no.82768363、no.82744730、no.82723167、no.82758583、no.82758608和no.82848746)。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申诉人未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事实与理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申诉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一、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

(一)民警与黑保安暴力侵害申诉人人身权、生命权在先。

申诉人咬的是民警赵晓亮的右手大鱼际,不是司机民警杨金刚。

没有穿警服的杨金刚民警伙同那些帮凶追到申诉人家,叫申诉人去派出所,因为当时无法确认杨金刚的警察身份,申诉人拒绝了。后来,杨金刚换上警服和冯琪警长再次前来,申诉人请求他们出示警察证,却遭到蛮横的呵斥和粗鲁的拉扯,使怀中的幼子再次受到了严重的惊吓。并且由于此时家中没有其他人照顾孩子,申诉人拒绝去派出所并多次请求在家中做笔录,却遭到无理拒绝。当孩子的父亲回来之后,他们让去派出所。申诉人请求他们把杨小琪的帮凶一同叫去做笔录,却遭到了冯琪警长的呵斥:“你把姑娘打流血了,就叫你去!”

邻居韩淑满指着申诉人儿子的脸,让冯琪警长看:“你看看这孩子的脸被她打充血这么高。我作证!”而冯琪警长却喊叫着:“她没把孩子打出血来!”申诉人据理力争:“没有那么多人围攻、殴打我们母子,我也不可能反击她。杨小琪纠集来的帮凶做笔录,我才跟你们去。”却依然遭到他的无理拒绝:“这跟你打她没任何关系!……”

22:00左右,冯琪警长就让杨金刚回派出所叫来民警赵晓亮和张帆远航及保安楚军克、宋友志和牛全星。冯琪警长念拘传证的时候,两名执法者将坐在床上的申诉人拖到地上、戴上手铐。然后,四名执法者将申诉人五马分尸地抬下楼、扔进警车。以上过程由唯一的女民警张帆远航摄像为证。冯琪警长命令张帆远航停止拍摄,拿着摄像机走回派出所。

冯琪警长发令:“让丫头养的趴着!”两名保安就把申诉人推倒,赵晓亮、楚军克、宋友志和牛全星都骑坐在申诉人的身上。警车行驶中,骑坐在申诉人头部的赵晓亮突然捂住申诉人的鼻子和嘴,导致申诉人无法自由地呼吸,心脏憋闷、疼痛难忍……无论申诉人哀求,匪警却无动于衷。申诉人为了求生,不得不咬了他的手掌大鱼际一口。

(二)申诉人咬的是黑保安楚军克,而不是民警杨金刚。

冯琪命令停车,杨金刚接过冯琪警长手里的警棍、击打申诉人的左肩部数棍,造成申诉人数处淤血。冯琪警长还命令挤坐在申诉人背上的保安楚军克继续施暴——一手按住脖子,一手抠嘴巴,致使申诉人嘴唇被抠裂且流出鲜血(看守所内999红十字值班医生拍摄、并做详细记录为证),申诉人的心跳加剧、呼吸受阻,不得不咬了一口他的手。在冯琪的指挥下,杨金刚故意开车兜大圈子回潘家园派出所。(我家离潘家园仅仅为300米的路程)。

二、原审判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间存在着矛盾。

(一)杨金刚的陈述是捏造的。

诉完全背离事实,纯属其蓄意捏造。(证据:张帆远航拍摄的录像)。

(二)证人编造了证言(证据:案卷p36页《辩护词》)。

1.证人身份与杨金刚存在着密切关系。

冯琪、赵晓亮与杨金刚都是民警,都对申诉人实施暴力;宋友志、楚军克和牛全星都是派出所的保安,对申诉人同样实施了暴力。

2.证言存在着不合情理的矛盾之处。

五个证人出现五种所谓的“妨害公务”情节的证言,存在许多不合情合理之处。

(三)庭审时出示的杨金刚的照片与申诉人毫无关系(证据卷p55页为划痕伤)。

(四)隐匿了拘传申诉人的录像。

(五)案卷中没有杨金刚的药费收据。

(六)案卷中没有杨金刚的误工证明。

四、代理审判员孙蕾在审理时,有徇私舞弊、违法调解、枉法裁判行为。

(一)拒不出示杨金刚的诊断证明书。

(二)拒不出示杨金刚的“轻微伤”鉴定书。

(三)隐藏张帆远航拍摄拘传申诉人经过录像。

(五)违法调解。

1.强迫家属赔偿。

开庭头天(01月29日),孙蕾让申诉人的家属何晓军送去500元(证据卷p41)。

2.申诉人始终不知赔偿事宜。

庭审后第四天(2008年02月03日),书记员孔祥贇在送达《判决书》时,将《协议书》一同送达,并勒令申诉人签上“同意协议内容”后才给《判决书》(证据:案卷p44页)。

此协议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

(六)枉法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楚军克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却是潘家园派出所非法雇佣的黑保安(证据:案卷中未有身份证复印件)。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申诉人将原告杨小琪、杨金刚分别致成“轻伤”、“轻微伤”的事实均不存在。申诉人未触犯中国的刑律。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申诉人作出无罪判决。

愿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检察官们开启属灵的眼睛、打开良善之心、恪守“天平”之正道,弃绝“谎言、诡诈、假见证”之帕子!愿上帝祝福你们手中所做的一切!愿上帝按照你们所行的,使你们的父母及子孙三、四代都得到祂的赐福——无疑难杂病、无意外伤残、无灾难困扰!愿千代永远享受我的神赐予你们的平安与喜乐!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问题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谢xx,男,身份证号码:xxx,住河南省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左xx,男,身份证号码xxx,户籍所在地:吉林省xxx新民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3月2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左xx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58949.04元。

事实与理由:

12月29日,被告人左xx进行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故意伤害一案,已经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二分局侦查终结,由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左xx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郑管检刑诉字[20xx]第4xx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严重物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58949.04元。

原告人上述物质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依上述规定,原告人特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xxx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xx。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系死者李×军之父),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市××区××镇盘××村××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系死者李×军之母),女,生于19××年××月××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湖南省××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孟××,该公司经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男,生于19×年×月×日,住湖南省××市××区××镇××村××号,系湖南k9××2××牌运输型拖拉机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在××区看守所。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简称人保××支公司),住湖南省××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董××,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诉讼请求:

1、依照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杨××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被告人共同赔偿因交通肇事致原告人李××、朱××之子李×军死亡的死亡。

赔偿金187002元,丧葬费892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5000元,处理事故的.交通、住宿、误工费8000元,合计:248928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决上列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

4、判决第三人人保××支公司将湖南k9××2车辆的保险金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给上。

列原告人。

事实及理由:

208月×日上午×时×分许,被告人杨××驾驶××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

后果,××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同时经查,湖南k9××2号运输拖拉机系被告人杨××7月购买后于月。

变更过户到××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产权为公有,车主是××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杨××并与××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货运汽车联合经营合同,由××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年10月至2009年10月在第三人人保××支公司投保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额为50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病车上路且操作不当,因此造成新被录。

取的大学生李×军,这名未来的国家栋梁之材命归黄泉,同时造成其他死伤,其交通肇事行为已构成犯罪。其犯罪行为,不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人才损失,而且给原告人家庭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朱××。

20××年×月×日。

附:起诉书副本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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