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政府工作报告 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

时间:2023-08-08 15:32:48 作者:储xy

报告材料主要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其表达方式以叙述、说明为主,在语言运用上要突出陈述性,把事情交代清楚,充分显示内容的真实和材料的客观。报告帮助人们了解特定问题或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报告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邯郸市政府工作报告 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篇一

养犬带来的社会问题需要政府加以规范管理。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如何制定的?下文是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饲养、繁殖、交易及对犬只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公安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养犬登记、犬只经营活动备案、犬只留滞场所管理、查处违法养犬行为、捕捉疫犬、流浪犬、无证犬等工作。

县级公安部门可以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养犬管理工作。

(五)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的犬只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公布养犬管理和服务的有关信息,受理公众咨询、求助,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与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养犬登记、免疫和处罚等信息共享。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本区域内居民进行养犬宣传教育,可以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域养犬公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部门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对举报属实的,公安部门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章登记管理

第七条邯郸市主城区和邯郸经济开发区内起步区的规划范围为犬只重点管理区,其它区域为犬只一般管理区。

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划定犬只重点管理区。

第八条禁止在犬只重点管理区内开办犬只养殖场和进行经营性屠宰犬只活动。

犬只交易应当到人民政府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

第九条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大型犬、烈性犬。大型观赏犬、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士的扶助犬除外。

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在邯郸市主城区和邯郸经济开发区内起步区的规划范围的,由市公安部门养犬管理机构批准;在其他重点管理区的,由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

第十条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

市公安部门养犬管理机构负责主城区和邯郸经济开发区内起步区的规划范围的养犬登记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重点管理区的养犬登记工作,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

(一)本市常住人口或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二)有固定居所且独户居住的;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重点管理区的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及其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正当用途;

(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犬只管理人员;

(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第十三条重点管理区内的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携带犬只并提交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全身照片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重点管理区内的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交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全身照片、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市公安部门养犬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养犬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三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滞场所。

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损毁或者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换发、补发。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和使用伪造、变造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及犬牌。

第十五条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后五日内,应当到公安部门养犬管理机构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延续登记审查以下内容:

(一)养犬人是否仍具备养犬条件;

(二)所养犬只是否变更;

(三)所养犬只的免疫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养犬人是否存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

第十六条养犬人登记主要事项因故需要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部门养犬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变更手续。

犬死亡、养犬人放弃饲养或者犬失踪满一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在七日内到公安部门养犬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同时交还有关证牌。

外地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超过一个月不足三个月的,应当进行临时登记,满三个月的,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四)登记续期、变更、注销等情况;

(五)犬只免疫证明号码和犬只狂犬病检疫免疫情况;

(六)养犬管理服务费的缴纳情况;

(七)犬只伤人情况;

(八)其他事项。

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公安部门养犬管理机构可以在网上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不符合继续饲养新生犬只条件的,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滞场所。

第三章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财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条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的,免缴养犬管理服务费。

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下年起免缴一年养犬管理服务费。

持本人饲养犬只的无害化处理证明再次养犬的,免缴第一年管理服务费。

外地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进行临时登记的,免缴养犬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养犬管理服务费由公安部门养犬管理机构在办理登记或者延续登记时收取,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养犬管理、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无害化处理等服务所需经费。

第四章检疫免疫管理

第二十二条全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出生满两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狂犬病的免疫,取得狂犬病检疫免疫证。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犬瘟热、细小病毒、传染性肝炎等其他犬只疫病实行计划免疫。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犬只尸体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成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负责免费处理犬只尸体并应当向养犬人出具无害化处理证明。一般管理区的养犬人、单位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对犬只尸体作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滞场所,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传染病检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犬只伤人情况和检验情况报送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载入犬只登记电子档案。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及时通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对犬只予以留验。

发生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相关措施,控制疫情。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和饲养犬只,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影响公共秩序与安全或者破坏市容环境,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第二十七条重点管理区内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有犬只应当在户(院)内豢养;

(四)禁止七时至二十时携犬只外出;

(七)养犬人应当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的攻击行为;

(八)禁止转让、遗弃疫犬;

(九)单位饲养的犬只除免疫、登记、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

一般管理区内的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控养或圈养。

第二十八条开设犬只销售、诊疗、培训、展览、表演和犬只服务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自开展经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部门备案;举办犬只展览、表演等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活动举行七日前向公安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下列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和幼儿园;

(二)少年宫等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

(四)餐厅、商店和网吧等公共营业场所;

(五)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

(六)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和动物园。

盲人、肢体重残人士可以携带导盲犬只、扶助犬只进入前款所列区域。

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经出租车驾驶员同意。

第三十条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区域,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临时禁入区域划定后,应当予以公布,并设置犬只禁入标志。

第三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犬只禁入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第三十二条市公安部门养犬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犬只留滞场所,县(市)、峰峰矿区公安部门可以设立犬只留滞场所。犬只留滞场所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负责接收和处理弃养、走失、扣押、没收的犬只,并配合养犬管理机构进行日常巡查,及时查处举报、投诉犬只伤人、扰民等违法情况。

(一)放弃饲养的犬只;

(二)超过规定数量的犬只;

(三)因不符合条件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的犬只。

犬只留滞场所接收前款规定犬只,应当向养犬人出具接收证明。

第三十四条犬只留滞场所接收的犬只,自留滞之日起三日内无人认领的,可以按照无主犬处理。

犬只留滞场所对接收的犬只,应当建立接收档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二)对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养犬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销售、繁殖大型犬或烈性犬,或者在一般管理区内未对大型犬或烈性犬实行圈养的,没收犬只,对单位并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并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违反每户限养一只犬规定的,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重点管理区内所养犬只未经登记的,暂扣犬只,责令三日内办理登记,逾期未申请办理登记或者申请不予批准的,没收犬只,可以对单位处每只犬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办理犬只延续登记继续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无证养犬,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可按本条第(三)项规定予以处罚。

(五)虐待犬只的,可以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六)养犬人携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带离犬只,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送伤人犬只到留滞场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伤人犬只强制送到留滞场所,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项和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暂扣犬只,可以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开设相关经营场所或者从事相关活动未备案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纵犬伤人的;

(三)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三十八条未定期办理狂犬病检疫免疫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犬只的粪便未及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三年内被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累计达三次以上,或者被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烈性犬、大型犬、准养犬目录由市公安部门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a.狗儿本来坐着,此时发出的口令“趴下”,同时轻轻地拍拍地面。在训练顺从中,开始时要口令和眼神并用。

b.拉住牵引带,以便在必要时加强命令的效果。同时发出指令“不要动”。当你还未回到狗儿身边而要它保持趴下的姿势时 ,便可使用这一口令。

c.向前走到牵引带的长度那么远,转身面对狗儿。如果此时狗儿想动,可用指掌示意,继续加强让它“不要动”的含义。

d.一分钟左右回到狗的身边,看看它是否继续保持趴下的姿势。顺从的狗即使在训练者走开的情况下也不会乱动。这种训练 能够加强狗对主人命令的服从。

e.解除狗儿的某个姿势。每次练习完都要赞扬一下狗儿。使它明白练习到此为止。抚摸一下,说几句赞扬的话,大多数狗都 会感到非常高兴,愿意顺从地接受各种训练。

邯郸市政府工作报告 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篇二

城市道路、桥梁、地下管网、隧道等基础设施(或称市政设施),是充分发挥城市载体功能的先决条件,也是发挥城市综合功能的基础,是城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下文是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生产和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照明、城市排水、城市桥涵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邯郸县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城管、工商、环保、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方便群众和规划、建设、养护维修、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市政设施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和吸收外资、社会各类资本等相结合的多元投资方式,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参与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投诉。

第九条对建设、养护维修和保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市政设施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市政设施、公安等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市政设施专项规划。

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承担市政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二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管线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位置,遵循城市地下工程管线避让原则和市政设施技术标准、规范,与城市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在掘破城市道路施工的过程中,如遇与原有地下管线发生重叠或者交叉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通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市政工程施工应当实行工程质量监理、监督制度。竣工的市政设施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审验。

第十四条变更市政设施原址原貌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征得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变更城市道路使用性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章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设施,按照市政设施的等级、数量及养护维修的定额,核定年度养护维修经费,报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养护维修,保障市政设施的完好。

未列入城市建设计划,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设施,在未移交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前,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做的统一标志;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

第十八条以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市政设施做为载体发布广告或者信息的,须持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经市政设施产权单位同意,方可使用。

第四章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边沟、公共广场和停车场、隔离带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条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保持城市道路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到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道许可证,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属于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还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用途占用。

占用期间占用者需要变更占用位置、面积、期限或者用途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因城市建设或者特殊需要,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可以对已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占用者。

临时占用期满,占用者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害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书面申请,到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当组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用途挖掘。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交通安全标志和防护围栏设施,完工后二日内清理完毕。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突发事故,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城市道路挖掘手续。

第二十四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须征得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由管线管理单位按照城市道路的技术规范、标准设置和养护维修,并定期巡查。

因管理不善造成道路不畅通、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事故,由管线管理单位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城市道路做为集贸市场;

(二)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三)在停车场、停车泊位以外的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

(四)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或者桥梁上试刹车;

(五)擅自拆除、迁移、遮挡、改动城市道路设施;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八条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维修,保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规定,并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事先告知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确需迁移或者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拆除,费用由建设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城市树木生长影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当发生特殊情况,致使树木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通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照明线路架设先于城市树木种植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修剪费用;照明线路架设晚于城市树木种植的,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支付修剪费用。

第三十二条禁止下列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私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电源;

(二)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四)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旁堆放杂物、挖坑取土等。

第六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排水管道和排水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四条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和其他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排水设施进行定期养护维修,保持各类排水设施完好畅通。

第三十五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的排水设施和单位自建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技术要求设计和建设,原有雨水污水混流的排水设施应当限期进行分流改造。

第三十六条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

需直接、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或者临时排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应当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排水设计图纸、水量资料、经具有排水监测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水质监测报告和书面申请,到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证。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新建、扩建、改建的排水设施需要接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需要迁移、改动城市排水设施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

单位、个体经营者取得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第三十七条需直接、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或者临时排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排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标准,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

第三十八条与市政排水设施连接的化粪池和其他排水设施,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并定期疏通和清掏。造成市政排水设施堵塞、冒溢和损害的,由责任者承担疏通、清掏和维修费用。

第三十九条因意外事故,造成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质进入排水管道的,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报告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应当逐步实行污水集中处理。污水处理单位应当保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处理后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各类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必须用于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及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堵塞、侵占或者擅自移动城市排水设施;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污物;

(四)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七章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四十二条城市桥涵是指城市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十三条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监测、检查城市桥涵的内部结构变化,做好养护维修工作。

第四十四条车辆通过城市桥涵时,应当遵守限荷、限高、限宽、限长的规定。

超限车辆通过城市桥涵时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通过城市桥涵时,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十五条依附城市桥涵设施架设管线的,应当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向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管线的管理单位对其架设的管线应当定期检查、养护维修。

第四十六条临时占用立交桥、人行天桥下面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经城市市政设施产权单位同意。

第四十七条在城市桥涵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在跨河桥上下游保护范围内挖砂、取土;

(三)在桥梁上下、涵洞和隧道内停放车辆、堆放物料、摆设摊点;

(四)履带车、铁轮车等对桥涵有损害的机动车辆擅自通过桥涵;

(六)擅自占用立交桥、人行天桥下面的空地及人行地下通道;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涵的行为。

第八章执法监督

第四十八条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管理人员的管理,提高市政设施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管理市政设施的水平。

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设施管理人员进行法制和市政设施管理业务培训、考核。市政设施管理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四十九条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实施市政设施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五十条市政设施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管理相对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不得侵犯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三)不得滥施处罚和贪污、挪用、私分罚款;

(四)不得参与管理相对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六)与管理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一条市政设施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二人,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未出示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或者处罚。

第五十二条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的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十三条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管理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对管理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管理相对人提出的事实或者证据成立的,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第五十四条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十五条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对市政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五十六条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并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九章法律责任

(二)未按照市政设施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市政设施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第五十八条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为不合格的市政工程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一)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变更市政设施原址原貌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

(二)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三)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四)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七)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或者桥梁上试刹车的。

(四)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水的。

(一)私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电源的;

(二)雨水和污水管道混接的;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物质的。

(一)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三)损害、堵塞、侵占城市排水设施收水口的;

(四)与市政设施连接的化粪池未按照规定期限清理的;

(五)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污物的;

(六)擅自在桥梁上下和涵洞内、人行地下通道内和人行天桥上停放车辆、堆放物料、摆设摊点,以及占用立交桥、人行天桥下面的空地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进行作业或者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条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六条市政设施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之一,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教育

对情节较轻,改错态度良好人员的措施

罚款

刑事追究

邯郸市政府工作报告 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篇三

镇政府工作报告

一、强力推动产业升级,发展质量进一步提高

xxxx年,镇党委政府把产业转型升级摆上更加突出位置。年初出台了镇委一号文件《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经过一年来的努力,全镇的产业转型升级初见成效。

一是力引自主创新,实现主导产业高端化。坚持统筹规划与协调发展相结合,根据灯饰、五金、电器等主导产业发展实际,进一步完善《xxxx镇工业科技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现代产业体系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滚动计划。探索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创业风险投资等方式,加强企业自主创新培育力度,着力引导企业通过自主研发、科技创新做大做强。加大企业帮扶力度,制定了“三个一十”战略,助推企业转型升级。通过技术创新,一大批企业走上了高端化发展之路,其中松井电器获市重点中小微企业称号,凯旋真空、康和化工获市科学技术奖,百得厨卫、宝宝好、奥科特照明荣获“广东省万家名优企业”称号。目前,全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49家,数量名列全市前茅。

二是力促资源整合,实现传统产业精品化。全面落实《xxxx镇花木产业发展规划》,着力优化调整农业结构,逐步构建多层次、协同型花木产业体系。进一步优化完善农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培育花木龙头企业,鼓励有条件的专业户成立花木园林绿化工程公司,进一步延伸花木产业链提高附加值。积极开展花木园区信息化服务建设,建成全省第一个现代化农业无线园区。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工作,完成两个农村金融服务站试点建设,为农户提供多元化、个性化的服务。大力打造居家花卉产业链,借助沙古公路的有利条件,在裕祥村建设xxxx居家花卉交易市场。xxxx花木营销中心、xxxx居家花卉交易市场和五沙二期花木精品园基地等项目全面建设运营。全镇全年新增花木种植面积约1000亩,镇内花木面积达到2.1万多亩,鱼塘面积约3万亩,种养结构得到了进一步优化,效益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三是力推平台构筑,实现新兴产业规模化。着力构筑政策扶持平台和空间发展平台,积极培育以生产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为核心的新兴产业。研究制定服务业发展路线图,不断完善服务业发展支撑体系,加快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通过对全镇产业布局、人口分布和土地资源进行全盘梳理,在中江高速xxxx出口一带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在中心区一片大力发展生活性服务业。全年服务业增加值18.4亿元,增速16.6%,占全镇gdp比重25%;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11亿元,增速17%。

二、着力推进城镇建设,城镇面貌进一步改观

坚持产业升级与城镇转型并重,初步建立了规划科学、交通完善、集聚明显的“城镇-产业协同发展”机制,形成了产业升级带动城镇转型、城镇转型加速产业发展的“双向互促关系”。

一是科学编制发展规划,优化拓展布局空间。按照建设现代新型城镇的要求,完善城镇建设各项规划。邀请中山大学专家指导编制《中山市xxxx镇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今后5-经济社会发展的定位和方向,制定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快形成经济、人口、社会、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发展格局。在继续深化“一江两区三路三圈”战略的基础上,提出“一轴拓展、两带延伸、三区集聚”战略性空间格局。

二是完善交通设施建设,夯实基础激活优势。坚持优先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加快镇内路网的完善和对外通道的衔接,创造交通新优势,拓展城镇发展新空间。全年投入5449万元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高标准、高质量建设永兴北路,实现岐江公路与沙古公路的对接;完成岐江公路、跃进路、中横大道等道路改造工程;完善工业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建设硬底化农路8公里多;启动拱北河二桥规划、拱北河“一河两岸”的控制性规划以及中心农路桥梁建设规划。

三是强化市政管理,提升城镇品牌形象。坚持城镇建设与市政管理双并重,成立xxxx市政管理公司,全面负责我镇市政道路的管理与养护,投入150多万元改造跃进路、中横大道,修复道路面积3万多平方米,铺设沥青路面2万多平方米。对水浸严重的环镇南路、环镇北路和远洋城路口等下水道进行了全面清淤,有效地解决了水浸问题。

三、倾力发展水乡文化,人文精神进一步弘扬

以“创文”为契机,秉承高度的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大手笔投入镇村文化建设,结合“全民修身行动”,大力发扬xxxx传统水乡文化,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文化修身焕发出新气象。

一是倾斜政策,文化设施得到进一步完善。制定出台《关于加快我镇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xxxx镇扶持农村传统文化发展实施方案》,投入1000多万元对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群众修身活动、体现地方特色的重大文化项目、重点文化遗产保护等进行扶持,全面完成镇村两级健身器材的更新与维护,文化体育设施得到进一步完善。

二是构筑平台,文化品牌得到进一步提升。成功举办国庆“龙舟飘色巡游、五人飞艇竞赛”、九九重阳节“敬老宴”、首届本土音乐节等100多场文体活动,极大地丰富了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引领了修身的主流方向。

三是注重激励,文化名人名村创建全面启动。围绕“沙田水乡文化、绿色生态xxxx”创建主题,将名村建设和花木文化、绿色生态相结合,形成名村建设与特色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大力开展“中山名村”及秀美村庄创建活动。以共建精神家园为切入点,深入开展“文化修身”主题活动,激励全镇居民向善行善,开展“修身学堂示范点”、“十佳好人”、“十佳xxxx人”和“十佳花农”等评选活动。

四、全力办好民生实事,社会事业进一步繁荣

xxxx年,镇财政投入8835万元用于“十项民生实事”,占全年财政支出的22%。目前,“十项民生实事”的年度工作任务已全面完成,取得了显着成绩。

一是民生保障水平有了新改善。全年新增就业2120人,创业带动就业230人,培训技能人才624人。全镇参加各类社会保险26万多人次,农村老人平均养老待遇提升到每月832.79元。投入5606万元建成保障性住房150套,全年发放低保救济金141万元。投入资金185万元,改造危房20间。

二是劳资纠纷调解有了新突破。成立“xxxx镇劳动仲裁庭”,全年受理案件53宗,法定审理期内结案率100%,实现劳资纠纷不出镇。全年调解劳动纠纷案件1855宗,涉及人数2253人,金额1089万元,调解成功率98%。全年处理欠薪逃匿44宗,涉及人数558人,涉及金额192.2万元,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净化了用工环境。

三是居民幸福指数实现新提升。xxxx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7341元,增长6.8%,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学前三年入园率保持在99%以上,学龄儿童入学率、巩固率均达100%。新增省一级学校1所、市一级幼儿园2所,连续4年获市高考质量二等奖。逐年增加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读公办学校指标,全年提供180个公办学位。投入200多万元升级xxxx医院软硬件设备,严格控制药品价格,全年为患者节省约37万元药费,为616人次困难群众减轻、减免了医疗费用。开展新老中山人融合活动,在居住证、随行卡及流动人口积分制受理等方面采取多项便民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五、大力推动绿色发展,生态环境进一步美化

坚持绿色发展战略,推动生态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推进和同步提升,生态环境更加优化。

一是开展河涌水网整治。全面完成横东三村赤州河东堤砌石工程、跃进河护岸修葺和砌石工程,以及汛后围堤挡土墙修补工程。全面启动雨污分流工程,开展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作。加大饮用水源地环境监察力度,确保饮用水源环境安全。

二是节能减排效果显着。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力度,全面开展污染源环保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工作,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全年转移或注消高污染、高能耗企业420多家,结构减排化学需氧量4.23吨、二氧化硫9.23吨。加强项目审批力度,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源的产生,有效保护环境。

三是绿化美化净化卓有成效。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建设,全年绿化投入1.03亿元,重点对镇中心区主干道路、工业区主干道路和景观路等22条道路进行绿化,种植盆架子香樟树等近7000棵,绿化面积近12万平方米。目前,镇建成区绿地面积11.89公顷,绿化覆盖率38.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2.38平方米。居民生活垃圾清运率100%,镇容镇貌得到进一步的改善。

六、注重创新管理服务,行政效能进一步提升

坚持以建设服务为民政府为目标,大力实施和谐善治战略,不断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一是行政服务效能得到新提升。按市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工作要求,对全镇机关中层干部全部实行了竞争上岗,新任中层干部在xxxx年3月初全部到岗就任,整体工作走在全市前列。先后出台《xxxx镇机关内务管理制度汇编》等制度,重点对《政府工作报告》和“十项民生实事”目标任务进行督办催办,形成“以目标倒逼进度、以督查倒逼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强化领导接访下访工作,镇领导干部共入村下访300余人次,接待群众530人次,走访群众户,进一步密切了干群关系,有效化解了一批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深化法治政府建设,严格依法行政,深化政务公开,建立健全居民代表评议政府工作机制,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深入开展廉政建设,提高“一岗双责”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筑牢廉政风险防控的“三道防线”。积极开展源头治理,强化审计监督,政风行风建设取得新进展。

二是“平安xxxx”建设取得新成效。全民治安工作稳步推进,在全镇范围内建立起“一圈、三纵、三横、九点”的治安防控模式,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全年共发有效警情6725起,比上年同期下降2.12%。综治信访管理运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综治维稳工作成效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全年共收到网上信访案件980件,办结980件,办结率100%。全镇11个村(居)成功创建“无邪教村(居)”,我镇获市“无邪教镇区”称号。大力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全年没有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三打两建”工作成效显着,全年共查处“三打”案件394宗,其中制假售假163宗;欺行霸市案件222宗,打掉欺行霸市犯罪团伙47个209人,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666人;查处商业贿赂案件9宗;查处无照经营283宗,累计引导办理营业执照2542户。

三是创新社会管理取得新成果。投入60万元购买公共服务,在西冲社区设立了“xxxx镇社工综合服务中心”,大力开展对困难家庭、老年人和青少年等服务工作。根据市“六好社区”工作要求,各村大胆创新村务管理,“2+8+n”的管理模式取得实效。其中贴边村创出了新经验,成为市创新社会管理的观察项目。

四是公共财政管理迈上新台阶。积极盘活政府公共资源,加强对镇属资产的监管,深化公共财政管理,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提高政府资源的使用效益。出台了《xxxx镇财政管理实施办法》和《xxxx镇竞争性专项经费审核办法》等制度,实施公用经费定员定额及竞争性专项经费新举措,不断规范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支出,坚持厉行节约,大力压缩行政开支。在原有的“村帐镇管,集中办公”的基础上,将“会计集中记账”的方式改为“会计委派制”,进一步完善了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了村集体经济的财务管理和收支核算。

此外,纪检监察、武装、物价、统侨、卫生、计生、工青妇、儿童、老龄、城管、消防、税务、供水、供电、扶贫等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为xxxx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同志们,过去的一年我们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这是市委、市政府和镇党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全镇干部群众共同开拓进取、奋力拼搏的结果,也是各位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真诚监督、大力支持的结果。我谨代表镇人民政府向长期关心支持我镇各项事业发展的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全镇广大干部群众致以崇高的敬意!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镇经济社会发展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有:经济发展质量不高,产业集聚力和大项目支撑力不强,财政税收与城镇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的矛盾比较突出。我们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克服和解决。

xxxx年工作安排

xxxx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我镇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全镇上下要充分认识党的十八大带来的科学发展新机遇,充分认识在新一轮发展中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增长的新挑战,充分认识迫切需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新要求,主动适应国内外环境和自身发展变化,切实增强忧患意识、机遇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定信心,因势利导,顺势而为,坚定不移地加快转型升级,不断增进社会民生福祉,奋力开创建设幸福和美xxxx的新局面!

xxxx年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率先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和美xxxx的核心任务,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稳增长、调结构、抓改革、拓优势、惠民生为重点,围绕“转型保增,勤俭善治,生态引领,和美促稳,文化惠民”二十字工作方针,着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着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着力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着力改善民生,着力改进工作作风,着力加强社会建设,朝着建设“三个适宜”新型城镇的宏伟目标扎实迈进,同心共续跨越发展新 篇章。

xxxx年主要经济预期目标:全镇生产总值增长11%;工农业总产值增长12%,其中工业总产值增长12%,农业总产值增长2.5%;税收收入9.8亿元,增长18.2%,其中国税收入5.1亿元,增长19%,地税收入4.3亿元,增长18%,农业二税收入3600万元,增长10%;固定资产投资47.7亿元,增长12%;出口总值31000万美元,增长8%;一般财政预算收入4.6亿元,增长10%;农民人均纯收入19075元,增长10%。

为实现上述目标任务,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有序转变,建设富裕xxxx坚持产业升级不动摇,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稳中求进,开拓创新,实现经济在不断转变发展方式和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中增长。

(一)狠抓项目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保持合理的投资规模和增长速度。加强对项目建设的领导和督促,落实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推动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建立重点项目定期会审制度,形成开工一批、建设一批、竣工一批、储备一批的滚动开发格局。实行重大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坚持镇领导定点挂钩帮扶制度,特别是对“水?印?江南苑”、“大信?新都会”等重点项目实行专人跟踪协调负责,认真梳理项目推进问题,帮助投资方解决实际困难,确保重点项目建成见效。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坚持优化增量与激活存量相结合、项目引进与增资扩产相结合、引资与引技引智相结合,瞄准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产业链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招商。编制招商目录,提高项目准入门槛,努力引进一批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大、产业带动强、辐射效应好的大项目落户。加强招商引资项目后续服务跟进,提高项目履约率和动工率。

构建聚势发展新平台。重点在明确主导权、突破土地瓶颈制约、建立利益协调机制、筹措开发资金等核心环节基础上,积极争取市政府的支持,加快建立经济协作区,推动行政区经济向经济区经济发展。对永兴工业区的部分用地进行规划调整,利用永兴北路(54米路)开通的有利契机,督促客商进场基建,力争将其打造成为我镇承载优质产业项目的新平台、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的新高地、推动经济发展壮大的新引擎。

(二)狠抓结构优化,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效益。

大力振兴传统产业。固强现有的灯饰生产平台,重点发展led产业,推动传统优势产业向现代产业集群提升。科学编制总部经济集聚区规划,完善配套政策,吸引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研发和营销中心进驻。引导企业将服务环节从制造中分离出来,鼓励本地强优企业扎根xxxx“走出去”,建立生产在外、研发和销售在内的企业组织,推动传统产业向微笑曲线两端延伸。引导高污染、高能耗、低产出企业就地转型升级或异地转移发展,既要“腾笼换鸟”,又要“凤凰涅盘”,让一些企业浴火重生、脱胎换骨。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着力完善落实《xxxx镇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提速。重点构筑“政策扶持平台”和“空间发展平台”,积极培育以“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类服务业”为核心的新型产业,提升第三产业发展质量和比重。统筹集中优势资源,加快形成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全力打造南北两大经济增长极。即南部依托中心区,大力发展“生活类服务业”,鼓励引导发展高端服务业;北部依托中江高速路口,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通过对原有地块进行重新规划、功能转变,提高土地附加值,促进xxxx由生产制造中心向营销展示中心转变。整合灯饰光源、家用电器、居家花卉、纺织服装、金属制品等家居产业资源,打造“xxxx美居”体验中心。充分利用胜腾物流、双汇物流等物流园区,推动灯饰产业联盟,大力发展灯饰商贸流通业。

积极发展农业现代化。强化农业在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计民生中的基础地位,以提升抵抗风险能力、提升发展效益水平、提升服务生态环境能力为着力点,强化科技带动、项目带动,做强做优“xxxx花木”品牌,增创现代农业发展新优势。整合现代农业转型升级扶持政策,提高强农惠农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和涉农龙头企业发展壮大。高标准提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打造现代农业新亮点。加大投入力度,加快主干农路硬底化和农田路网建设,推动农业集约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经营。加大力度建设“两大市场,四个基地”,重点推动裕祥二期花卉种植基地建设,形成绿化苗木和居家花卉两大特色花木产业,着力将裕祥居家花卉市场建设成珠江口西岸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居家花卉市场。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加快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推进花木园区信息化建设,提高市场开拓水平,逐步打造花木总部市场和花木区域集散地。争取上级政策扶持,完善六沙片、宝裕指南片、横西七村片等传统渔业基地建设,改善养殖环境,搭建水产品区域流通销售平台,提高水产养殖业的增产增收能力。

(三)狠抓创新驱动,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全方位推进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市场创新、品牌创新和管理创新。加强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强化产学研对接,通过委托开发、联合开发、成果转让、扶持转化、人才合作等形式,建立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互动研发新机制,重点引进高端研发机构。加强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将中山市灯饰产业综合技术服务平台落户我镇,推动我镇灯饰产业集群升级。发挥镇科协和生产力促进中心带动作用,有针对性地完成企业与科研成果的有效对接,支持企业运用信息化、自动化和数字化实用技术,改造生产设备和生产流程,促进科学技术知识向生产力转化,提高生产效益。

加强服务管理创新。完善《xxxx镇工业科技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集中财力扶持产业链关键环节和重点项目。落实各级优惠政策,深入企业一线“送政策、送服务、送温暖”,认真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用活有关政策。落实领导联系企业长效机制,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提升服务企业质量,帮助企业减负增效。重点抓好龙头企业、重点项目和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服务工作。

集聚资源要素创新。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严格保护基本农田,高效利用好每一寸土地。启动闲置土地处置,依法清理低效利用土地、供而未用土地,落实项目开发主体。利用优惠政策,加快实施“三旧”改造,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产出率,降低土地消耗率。加强土地储备工作,为经济持续发展储备力量。抓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坚持改革创新,促进政府廉洁高效运作,建设善治xxxx

坚持改革创新不停止,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突破,大力实施提速增效战略,努力打造服务、效能、节约的善治政府。

(一)实施行政管理改革,提升政府服务能力。

加强政府作风建设。结合xxxx实际,制定出台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办法,狠抓落实,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突出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把改进作风同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结合起来,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让人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见到实实在在的成效。全镇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当好表率,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坚持勤俭节约,带头深入一线服务群众、带头解决实际问题,树立良好的公仆形象。大力改进文风会风和调查研究的方式方法,切实做到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以优良作风带动政风民风。通过建立健全服务型政府的绩效评估机制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公职人员的激励机制和奖惩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为群众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高行政效能。

加强廉洁行政建设。加大源头防腐力度,强化监察审计工作。将厉行节约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统一权责与财政支出,把精打细算理念引入机关服务管理,从紧从严控制消费性支出和消耗性支出,各部门公用经费预算实行零增长,一般性项目支出原则上实行零增长甚至负增长,提高财政使用效率,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加强财税征管力度,确保税收应收尽收。加大镇属资产盘活力度,确保资产增值保值。完善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逐步将镇、村两级的工程招投标、采购、土地转让等纳入交易中心管理,确保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资金使用等公正透明运作,减少不和谐因素。

(二)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试点推进“政经分离”工作。通过“政经分离”,逐步把村(社区)自治职能和社会管理服务职能与经济管理职能分离,实现选民资格、组织功能、干部管理、账目资产、议事决策“五分离”。健全新农村建设管理长效机制,认真落实村务财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推动农村稳定和谐发展。

强化农村集约节约用地。严格贯彻落实《xxxx镇农村土地发包(租赁)管理规定》,促进农村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加强农村资源、资产、资金监督管理和制度建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村(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分站作用,大力整治农村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

三、坚持生态引领,促进城镇环境进一步改善,建设美丽xxxx

坚持生态引领不松懈,以生态文明理念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着力推进集约发展、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努力建设美丽xxxx。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提升区位竞争优势。抓住纵四线、横四线等市属重点干线建设的机遇,加强规划,做好对接,全力提升我镇区位优势。推动岐江公路、中横大道、环镇南路、跃进路的升级改造和中心农路建设,进一步完善镇内交通路网,提升通行能力。加快推动中心区、机关大楼和配套设施、中心公园和休闲娱乐场所建设,逐步把中心区建成集行政、商住、文化、金融、休闲于一体的现代城镇中心,全面提升我镇居住、消费、商业环境。

优化城镇功能布局。通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统筹全镇空间规划设计,合理布局城乡空间结构,在原来“一江两区三路三圈”的基础上,形成“一轴拓展、两带延伸、三区集聚”战略性空间格局。“一轴拓展”是指以贯穿城镇中心的岐江公路为轴线,沿线街区为节点,布局集酒店、商场、餐饮、商务、休闲、文化、娱乐等为一体的多功能综合服务业发展带;“两带延伸”为古神公路沿线的花木服务业发展带、西江沿岸的现代生态农业休闲旅游业发展带;“三区集聚”是指以中江高速xxxx出口的国际灯饰采购与展贸城为中心的北部服务业集聚区,以镇中心区为核心的南部服务业集聚区,以沙古公路和客运站(拟规划)交汇处周边区域的东部服务业集聚区。推动城镇布局从“均质分散”到“集约聚核”转变,提升城镇综合竞争力。

发展农业生态旅游。利用万亩花木基地和保持原生态的水乡环境,借助“中国花木之乡”的品牌和毗邻西江的地理优势,大力发展农业生态旅游。重点推进“水・印・江南苑”旅游项目建设,鼓励群众兴建农家乐,逐步把xxxx建成都市人旅游观光、购物、餐饮一体化的休闲旅游好去处。

(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构筑生态和谐宜居新高地。

明确生态发展规划。实施“生态立镇”发展战略,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美化优化,致力使xxxx现代农业发展得好农村环境建设得更美、农民生活改善得更快。开展生态区域控制规划,合理控制城镇开发强度,优化调整用地布局,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互均衡、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融合、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建设河、城、乡有机统一的现代生态名镇。贯彻落实《xxxx镇环境保护规划(-)》,把产业发展、城市发展融入生态发展规划中,明确城市发展定位,提高城市规划水平。

推进秀美村庄建设。加强农村规划,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景观改造和绿化美化建设,建设村容整洁、环境宜人、设施配套、生活便利的秀美宜居村庄。逐步将秀美村庄建设向贴边、三沙、裕祥、新茂等村扩展,并分别按照历史人文型、特色产业型、殷实小康型等要求建成秀美村居,促进农村面貌大提升。强化农村环境整治,争取年内全镇11个村(社区)全部创建成环保生态示范村。

强化节能减排。严格执行污染物总量减排以及农业源、城镇污水、工业锅炉三项专项减排,抓好建筑、交通、商贸、公共机构和农村等非工领域节能。严格落实环保监管查处机制,坚决防止重大污染事件发生。重点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整治,通过开展夜间突击检查和重点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企业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快推进工业产业生态化,构建绿色产业体系,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创建一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示范企业。

四、坚持共建共享,促进群众幸福感进一步提高,建设幸福xxxx坚持共建共享不脱节,以提高群众幸福感为目标,把幸福变成人民群众实实在在的物质精神享受,让人民群众逐步过上富裕、文明、有归属感和安全感的好日子。

(一)改善民计民生,开创幸福和美新 篇章。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做好重点人群就业工作。针对我镇产业特点,加大五金、灯饰、花木种植等专业知识培训,提升农村劳动力技能水平,扩大就业面。大力发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慈善事业,巩固和深化医疗、教育、住房等单项救助政策,提高对困难群众的综合帮扶效率。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福利设施。加大民生保障力度,推进城乡社保全覆盖,提高企业职工和异地务工人员参保率,逐步提高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

实施教育提质战略。完善落实《xxxx镇教育事业发展三年规划》,力促“优先发展教育”战略取得实效。深化镇领导班子成员挂点联系学校,切实帮助学校解决各种实际困难,推动教育事业发展。加快发展学前教育,扶持发展民办幼儿园,通过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等,把优质民办幼儿园办成普惠性幼儿园。均衡发展优质义务教育,实现初中教学质量明显提高,力争将xxxx小学创建成市一级学校,使全镇公办中小学等级学校比例达到100%。鼓励依托名优学校组建教育集团,加大对民办学校支持力度。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建立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的办学体制,形成公办与民办学校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培育发展社会组织,通过资金扶持、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发展。健全社会工作政策体系,逐步实现社会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加快本土社工人才培养和专业人才引进,扩大社工服务范围和内容,推动社工服务向多领域专业化发展,加强服务评估和监管。

(二)创新社会管理,开创和谐稳定新局面。

促进新老xxxx人融合。坚持“一个理念、两个突破、三个共享”,强化“新老xxxx人都是一家人”理念,加快形成新老xxxx人同心同德、共建共享的良好局面。完善流动人口积分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向异地务工群体延伸。开展和谐企业、和谐家庭、和谐社区创建活动,形成“乐工作、亲邻里、优生活”的社区新貌。推广村(社区)管理“2+8+n”模式。推动新老xxxx人沟通交流,促进新老xxxx人和睦、和谐、和美共处。

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健全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工作机制,进一步密切干群关系。做好信访、调解工作,健全矛盾排查调处和权益保障等机制。加大沟通协调力度,着重加强对疑难信访问题、老上访问题的调处化解工作,充分发挥村(社区)工作站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力争做到小问题不出村,大问题不出镇。加大对征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调处,全力化解社会矛盾。

推进平安xxxx建设。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方针,全面深化“全民治安”工作,探索走社会治安以全民参与为特色、以降低发案率为目标、以加强防控为手段的平安建设新路子。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拓宽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严厉打击恶意欠薪、弃厂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健全突发事件预防预警、防控处置和应急管理机制。加强食品、药品、交通、安全生产监管,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五、坚持文化惠民,促进社会发展活力进一步增强,建设文化xxxx坚持文化惠民不放松,大力弘扬“文化民生”理念,以人文精神提升经济发展境界、优化政治生态、化解社会矛盾。

巩固全民修身行动成果。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把全民修身作为加强社会治理、共建精神家园的重要切入点,广泛开展遵守社会公德、提升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锤炼个人品德教育。进一步丰富全民修身行动形式,在原有18个修身学堂的基础上,在全镇厂企、两新组织等推广修身学堂建设,让修身行动全覆盖,提升市民道德修养、文化素养和文明素质。坚持虚功实做,知行合一,着力围绕新xxxx人、未成年人、党员干部等重点人群,把提高群众思想修养与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结合起来。不断总结修身行动的先进典型、先进事迹,加大宣传力度,形成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的良好局面。

大力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以提高我镇文化软实力为核心,积极构建文化扶持机制,加大对镇村两级文体队伍、文艺团队的扶持和培养力度,使镇内文艺团队动起来,文体设施活起来,文化产业崛起来。吸引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参与文化的共建,开展参与度高、普惠面广的文化活动,引导群众在文化建设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升。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村(社区)文化室、农家书屋的升级换代;完善镇中心区文化公园、文化广场等文化配套设施建设;实现镇、村、学校公共文化设施100%免费对公众开放。

打造特色鲜明的文化品牌。建立艺术创作激励机制,把弘扬传统文化与深入开展“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结合起来,引导本镇文艺工作者强化精品意识,增强艺术创新能力,积极挖掘咸水歌、沙田独特风貌、水乡绿色生态风光、花木园林等地方特色题材和现实题材,创作一批具有艺术性、观赏性和思想性的文艺精品。继续抓好基础较好的小品、美术、书法、摄影等艺术门类,创作出一批艺术精品,培养一批有影响力的本土文艺家。加强宣传,探索以产业化手段促进文艺精品创作传播工作,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艺术效益的有机统一。

xxxx年,我镇全面启动和推进了涵盖了交通、宜居、教育、治安、文化、就业、社会保障、农业、城市管理和公共卫生安全等十大方面的“十项民生实事”,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xxxx年,我镇继续坚持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此,我代表镇人民政府承诺,今年继续围绕基本民生、底线民生和热点民生,着力办好十件民生实事。一是加强对农贸产品的检测和监管,确保群众吃上安全、健康的食品。()二是推进“全民治安”工程,确保社会治安和谐稳定。三是开展文化惠民活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举办多项全镇性大型文体活动。四是强化城市管理,推进城市管理指挥平台建设。五是加大劳动技能培训力度,扩大社会就业面,鼓励全民创业。六是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推动学校上等级,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七是加快推进雨污分流和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八是加快推进社工服务建设,扩大社会保障、救助覆盖面。九是实施岐江公路、跃进路、中横大道、环镇北路等道路改造,建设畅通交通网络。十是加快中心公园建设,营造良好居住环境。

各位代表,团结凝聚力量,实干铸就伟业。新的一年,让我们在市委市政府及镇党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继续解放思想,善于抓住机遇,勇于开拓进取,敢于迎难而上,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和改革创新的魄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建成“三个适宜”新型城镇的宏伟目标而不懈奋斗!

邯郸市政府工作报告 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篇四

水土保持基础信息设施建设,是水土保持决策规划与科学研究面临的重大科学和技术问题之一,也是国家空间基础信息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下文是邯郸市水土保持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开发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及《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水土流失是指各种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水土流失地区主要指山区、丘陵区和风沙区。

水土流失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地水土流失现状,划定本辖区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具体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四条市和有水土流失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实行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并将水土保持规划所确定的任务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水土保持专项资金。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专项资金应逐步增加。

市和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县(市)、区,其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补助费必须安排百分之二十以上用于水土保持。农业发展基金、以工代赈资金等也应结合水土流失的防治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水土保持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一)宣传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政策;

(二)负责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参加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

(五)负责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掌握本辖区水土流失状况和动态;

(六)开展水土保持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

第二章预防保护

第七条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组织育林育草。

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幼林地放牧。在陡坡地、干旱丘陵地禁止铲草皮、挖树兜等活动;凡每亩有20株以上乔木或者30穴以上灌木,或者有30株(穴)以上乔灌混交林的林地以及天然草地、人工草场均属保护范围。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结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本辖区林木郁闭度大于零点七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推并公告。

对前款规定范围内的林木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在水土流失地区采伐成片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当在采伐实施前将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划定禁垦的具体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禁垦范围开垦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应在本条例公布实施之日起二年内修筑成水平梯田,实行林粮间作;没有条件或不能按期修成水平梯田的,应退耕还林还草,恢复植被。

第十条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制定水土保持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土地开垦手续。水土保持方案须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本条例发布前,已在此范围开垦的坡耕地,应采取修筑梯田、等高耕种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一条严格管护草地,禁止超载放牧。

牧用草地、草山、草坡应当有计划地实行以草定畜、轮封轮牧;植被覆盖度低于百分之七十的,应禁止放牧,进行补植或封育。

第十二条修建铁路、公路,开办矿山、电力和其他大中型企业以及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各类小型企业应当尽量减少损坏植被,排弃的砂、石、土、尾矿、废渣等必须堆放在规定的专门存放地,不得向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

(一)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与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环保、计划部门方可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计划任务书的批准手续。

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以及其他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小型生产建设项目,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项目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地矿、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二)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规模、场地发生改变时,项目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改变前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审批。

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水土保持设施竣工报告》,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后,在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四)《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建或者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其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条例颁布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严禁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和严重沙化区开矿、取土、挖砂、采石和破坏植被。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划定本辖区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和严重沙化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堆并公告。

第三章治理开发

第十五条治理水土流失,应坚持因地制宜,以小流域为单元,山、水、林、田、路全面规划,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综合治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和发展当地生产相结合,充分发挥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有水土流失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并将年度治理任务落实到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予以实施。农、林、水、畜牧、土地等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组织协调下,本着各投其资、各负其责的原则治理水土流失。计划、环保、地矿、城建、能源、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也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七条治理水土流失,可以通过入股、集资和引进外资、外援等方式,多渠道增加投入。

鼓励和支持农民个人、联户、专业队、企业事业单位等采取承包、入股、租赁或按有关规定购买荒山、荒沟、荒坡、荒滩、荒沙使用权等多种形式,治理水土流失。

采取上述形式治理水土流失,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治理任务、标准、使用年限、收益分配及违约责任。签约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毁水土保持设施的,都要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并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无力自行治理的,应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建设工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从生产费用中列支。具体收费管理办法按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滩、荒坡、荒沙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划出一部分作为水土保持部门科学试验、示范用地。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市和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水土保持监督人员,分别负责本辖区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级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执行职务时,应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行政执法证。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二条因水土流失防治问题发生纠纷,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辖区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解;仍不能解决的,由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二)在林区采伐林木,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按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随意倾倒砂、石、土、尾矿、废渣等,造成损毁植被或水土流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倾倒量每立方米处以三元至六元罚款。

(三)本条例发布前已建或在建项目,拒不扑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和严重沙化区开矿、取土、挖砂、采石或者破坏植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定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造成的水土流失不自行治理又不缴纳防治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其限期治理,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危害的,可根据河北省有关法规,责令其停业治理。

不按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罚款一万元以下,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裁决;罚款超过一万元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水土流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和阻碍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蓄水保土耕作措施是水土保持的主要措施。

工程措施

---指防治水土流失危害,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而修筑的各项工程设施,包括治坡工程(各类梯田、台地、水平沟、鱼鳞坑等)、治沟工程(如淤地坝、拦沙坝、谷坊、沟头防护等)和小型水利工程(如水池、水窖、排水系统和灌溉系统等)。

生物措施

---指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采取造林种草及管护的办法,增加植被覆盖率,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的一种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包括造林、种草和封山育林、育草。

蓄水保土

---以改变坡面微小地形,增加植被覆盖或增强土壤有机质抗蚀力等方法,保土蓄水,改良土壤,以提高农业生产的技术措施。如等高耕作、等高带状间作、沟垄耕作少耕、免耕等。 开展水土保持,就是要以小流域为单元,根据自然规律,在全面规划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安排工程、生物、蓄水保土三大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地控制水土流失,从而达到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水土保持是一项适应自然、改造自然的战略性措施,也是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的必要途径;水土保持工作不仅是人类对自然界水土流失原因和规律认识的概括和总结,也是人类改造自然和利用自然能力的体现。

邯郸市政府工作报告 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篇五

现在,我代表镇政府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政府工作回顾

20是我镇打基础、上台阶的关键一年。镇党委、政府以县委提出的“突破丁庄,带动北部乡镇”的战略部署为总体要求和奋斗目标,以“可比的工作争第一,不可比的工作创典型”的唯旗是夺精神为工作追求和争先理念,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勇于创新,多项工作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开创了我镇工作的全新局面。在全县乡镇目标综合考核中,我镇荣获“综合考核先进单位”、“农水会战先进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渔业生产先进单位”等6块奖牌,综合考核成绩取得全县乡镇第二名。

一是工业在园区建设和招商引资上实现新突破。按照“突破丁庄首先突破工业”的战略思路,以打造我县的次工业中心和东北部的工业重镇为目标,坚定不移地实施“工业强镇”战略,工业经济总量迅速膨胀。打造工业园区,构筑发展载体。在东部,以清河办事处为核心,规划了制浆造纸、盐化工和石油化工为主的工业区,准备承接南部工业乡镇因土地、环境、资源等因素制约而相继实施的产业转移;在西部,以东青高速公路、东青公路、广青路三条省道交汇处为中心,向西延伸2公里,建设了以加工制造业和化工业为主的西工业园区。2005年,投资160万元完成了西工业园区两纵一横道路建设,实现了水、电、路、讯四配套。提高招商水平,引进大项目。按照“非大即精,效益环保并重”的招商思路,积极转变招商方式,招商项目实现由粗放型、数量型向质量型、规模型的转变。2005年,共引进外来项目16个,计划外来资金1.88亿元,实际到位资金9005.94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225%。总投资3亿元的华泰二期工程和佳宸板业、凯越化工、一鸣化工等一批投资过千万的项目均已开工建设。改造升级老项目,扩大生产规模。县福利精制棉厂投资1500万元新建精制棉生产线一条,企业产值利润增长1倍;丁庄盐场投资100万元,扩大塑苫面积500公亩,进一步提高了原盐生产能力。2005年,全镇实现工业总产值9.9亿元,同比增长69%;工业固定资产投入1.45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82%。

二是农业在结构调整和培植龙头上实现新突破。在巩固粮棉种植面积的同时,大力发展冬枣、大蒜等特色产业,全年种植大蒜1万亩、棉花7.28万亩,冬枣新增3000亩,总面积达到1.5万亩。14个村建设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3万亩。按照“两牛一羊两禽一猪”的发展思路,落实扶持政策,加快畜牧养殖基地建设,走立体养殖、规模养殖的路子。全镇新增高标准养殖小区21处,养殖小区总数达到72处。不断加大畜禽改良和动物防疫力度,禽流感和口蹄疫免疫密度均达到了100%。全年共实现畜牧业总产值9389万元。以建设水产强镇为目标,坚持养殖捕捞并重、开发利用并举,进一步扩大了东海、西马楼及东青高速路两侧养殖基地面积,引进试养了漠斑牙鲆、湘云鲫、革胡子鲶三个新品种;全镇大马力渔船发展到7对,水产养殖面积达到4.6万亩,浅海护养面积达到5万亩。“赛夷”水产品牌顺利完成了绿色水产品注册认证及产品商标认证。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了东青高速路整治绿化、村庄绿化等工程,绿化林带110.6公里,造林1.5万亩,完善林网1.2万亩、水系绿化7800米,植树53.7万株。龙头企业发展势头强劲。投资3000万元的东营澳牛牧业有限公司一期工程已基本建成。计划投资600万元的水产品深加工项目,完成投资300万元。东营雪绒花乳业有限公司顺利通过qs质量安全认证,市场竞争实力不断壮大。银海、大地等棉花加工企业以及渤海果蔬保鲜有限公司等企业规模不断膨胀,带动能力不断增强。

三是第三产业在构建载体和集聚群体上实现新突破。按照“多元投资、建好载体、吸引个体、积聚群体”的经营模式,努力加快市场集群建设,拉动了三产的快速发展。高水平完成了镇区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对东青公路两侧、三干南住宅区、三干镇区段覆盖绿化进行了详细规划设计;实施了东海路南延工程,搭起了新镇区内优外展的框架。商贸区二期工程全面竣工,120套商品房投入使用;新建高标准经营大棚3000平方米,全面启动了政府驻地首集市场,有效集聚了镇区的人流、物流。

(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创树新典型。2

005年,我们相继承办了东青高速公路丁庄段沿线绿化整治工程、支脉河防汛设施配套工程、三干节水改造二期工程、广青路路域综合整治工程等多项事关全县大局的重点工程,以及荣乌高速公路、黄大铁路等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任务。东青高速公路绿化整治工程历时一个月,整修坑塘22个,绿化林带10.8公里,造林1301.1亩,植树14.9万株,在全县树立了样板。支脉河防汛设施配套工程共投资68万元,完成土方1万余方,修建防洪建筑物7座,砌石400余方,混凝土100余方,有效地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严格按照县委提出的“高、紧、严、快、实”的要求,坚持“早、快、好、省”的原则,抢时间、抓质量、促进度,高标准完成了三干节水改造二期工程、广青路路域综合整治工程的预定目标任务。三干节水改造二期工程共完成土方18万方,砌石方,历时两个月,创造了近年来全县水利建设工程施工速度最快的纪录。广青路路域综合整治丁庄段工程历时70天,整治土方53.4万方,年前已完成调引黄河水对土地进行了压碱改良。工程期间,省、市、县领导多次莅临现场观摩指导,并给予了高度评价。

(三)统筹发展取得新成绩。根据县委的决定,着眼长远发展,本着“积极稳妥,稳定有序”的原则,整合公共事业资源,清河办事处顺利划归丁庄,实现了人员、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了共同发展。坚持政策、精力、财力“三倾斜”,完善教育基础设施,创新教育管理模式,教育事业再创佳绩,中考成绩再次名列全县乡镇榜首,镇中心学校作为全省“三农”现场会观摩现场之一,受到与会领导的一致肯定。加大政府投入,完善工作机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深受群众欢迎,全县农村卫生工作会议和全市医疗卫生质量管理效益年现场会相继在我镇召开。高度重视贫困群众和弱势群体,发放抚恤金、自然灾害救助金、低保金等204万元。高标准实施了农村特困群众安居工程,并荣获“全市实施农村特困群众安居工程先进单位”。认真落实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全部减免农业税,发放种粮直补款40.7万元;巩固完善“五通五保五救助”体系。新打吃水深井5眼,修建乡村柏油路30公里。扎实推进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完善生态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活动,城乡生态环境大为改观,被评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全年共创建县级小康文明村2个,市级小康文明村3个,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省暨市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在我镇全面启动。加强“平安丁庄”建设,全年未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社会秩序持续稳定。

邯郸市政府工作报告 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篇六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于1994年4月23日河北省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进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系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邯郸市的城市规划区,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执行;县(市)的城市规划区,由县(市)人民政府界定。

体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点,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应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计划、分步骤实施。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承办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

(五)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县城以下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两年将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进行调查研究,科学预测和技术经济论证,确定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主要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和开发程序,应同国家、省和本市及各县(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九条 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报批。

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邯郸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城以下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各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条 邯郸市区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邯郸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近期建设区域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规划设计要点后,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报批。

第十二条 抗震、人防、消防等专业规划,由其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别由组织编制的城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在实施中需要进行局部调整或变更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按《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五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企事业单位自建独立生活区,必须负责生活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设施的建设,还必须承担生活区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相衔接的配套建设。

第十六条 旧区改建要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不畅、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居住生活条件较差的区域。

第十七条 旧区内不得新建有污染的项目。对现有污染环境和影响居民安全、生活安宁的污染源,应限期治理。治理期间不得进行与治理无关的扩建工程。新区内的建设项目,不得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

第四章 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

第十九条 严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活动用地、广场、文物古迹保护区、河道、水库和泄洪区,不得损毁古树名木、占压地下管线或其他设施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的选址,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环保、消防、文物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 住宅建设按居住区规划综合开发,居住区各项建设用地由开发单位统一办理用地手续。各单位新建零星住宅申请用地,不予安排。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用地界限时,应将相临规划道路宽度一半的土地,滨河道及其绿化防护带用地,公用环卫设施用地等同时划入建设单位用地范围。作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单位和个人在其使用的土地上进行建设,应服从城市的规划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和城市绿化需要通过或占用集体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二十四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已闲置两年以上、用地单位撤销或迁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重新安排建设项目时,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领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使用的,应提前一个月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和扩建农村居民点、建设乡(镇)村企业和公共设施,必须符合经过批准的村镇规划,其用地位置、范围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出让、转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事先向出让方提出申请,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合同。

第五章 城市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系指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铁路、各类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申请建设临时性工程,发给临时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施工图设计;

(三)建设单位填报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附送拟建工程施工图一式四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重要的纪念性建筑,其建设地点、设计方案应报城市人民政府审定。

,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各项建设工程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规划管理费。规划管理费的缴纳范围及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高度,应符合电台、电视台、地震台、气象台、微波传输站、飞机场、军用设施、收发讯区等空间、环境技术要求。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有关专业的规定、规范。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矿产资源、挖取砂石等,必须服从规划管理,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取水。因特殊情况需要凿井的,应经城市水资源管理部门同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凿井。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厂区、库区、教学区、医疗区、文化体育活动区插建住宅。

第三十七条 四至七层住宅的日照间距,新开发区、旧城改建区内条式纵墙面间距分别不小于南面房高的1.5倍、1.2倍,条式山墙面、墩式与条式纵墙面的相互间距不得小于8米。

三层以下七层以上的住宅日照间距,按国家的有关技术规范确定。

住宅、其他建筑与其北面的学校教学楼、幼儿园、医院病房楼之间的日照间距,按前款规定再增加10%。

第三十八条 临街建筑物应后退道路红线。后退红线距离以及标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高度及所在道路宽度等因素予以确定。

在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禁止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九条 建设大中型商场、宾馆、饭店、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影剧院、医院等公共建筑,建设单位须同时建设相应的停车场。

所有临街建设单位,须按城市规划的要求负责门前绿化和铺砌相临的人行便道。

第四十条 沿城市道路铺设的各种管线,应严格按城市规划确定的走向、位置、标高、管径铺设。

同一路径上的同类线路应合杆架设或同沟铺设,有关使用单位共同投资修建,或一方投资修建其他单位有偿使用,无特殊原因不得另设。

第四十一条 新建桥涵、隧道须按规划同时建设管线穿越设施,由此所增加的投资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最长为两年,使用完毕后应自行拆除,腾清场地。因故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用地审批权限报批。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出租或转让。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时,必须无条件拆除并不予补偿。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六个月之内开工建设。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否则,许可证即行失效。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批准的图纸施工。确需作较大变更时,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图纸文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前和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隐蔽管线、构筑物的,须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到现场处理。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通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须在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第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准许保留的以外,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全部拆除;暂时保留作为施工用房的,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拆除。

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必须在建设工程验收前拆除。

第四十九条 城市便道上的花池、绿地与管线施工发生矛盾时,应服从施工需要。建设单位负责恢复或者赔偿恢复所需费用。

第五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二)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处以土建工程费用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临时建设工程设施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市)、区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出租、转让临时建筑设施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及建筑设施。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停止施工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继续施工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第五十五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处以1000元--3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罚款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个人的罚款应当由个人承担。

罚款收入应当上交同级财政。

第五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审批或其他部门擅自批准建设、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性质的,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报送的地下工程竣工资料图纸与实际不符,导致其他工程利用该资料造成损失的,报送单位应承担经济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报送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阻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休养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和各类开发区,依照本条例进行规划和管理。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

(1997年5月29日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决定

一、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以形象体现的城市发展蓝图易于广大市民的认识与理解;

4.城市政府实施城市发展政策的有力工具。
 

邯郸市政府工作报告 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篇七

市政设施管理养护是指对市政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等基础性设施的管理及养护过程,属于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后管理。下文是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生产和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照明、城市排水、城市桥涵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邯郸县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城管、工商、环保、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方便群众和规划、建设、养护维修、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市政设施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和吸收外资、社会各类资本等相结合的多元投资方式,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参与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投诉。

第九条对建设、养护维修和保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市政设施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市政设施、公安等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市政设施专项规划。

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承担市政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二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管线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位置,遵循城市地下工程管线避让原则和市政设施技术标准、规范,与城市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在掘破城市道路施工的过程中,如遇与原有地下管线发生重叠或者交叉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通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市政工程施工应当实行工程质量监理、监督制度。竣工的市政设施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审验。

第十四条变更市政设施原址原貌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征得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变更城市道路使用性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章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设施,按照市政设施的等级、数量及养护维修的定额,核定年度养护维修经费,报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养护维修,保障市政设施的完好。

未列入城市建设计划,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设施,在未移交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前,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做的统一标志;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

第十八条以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市政设施做为载体发布广告或者信息的,须持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经市政设施产权单位同意,方可使用。

第四章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边沟、公共广场和停车场、隔离带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条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保持城市道路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到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道许可证,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属于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还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用途占用。

占用期间占用者需要变更占用位置、面积、期限或者用途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因城市建设或者特殊需要,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可以对已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占用者。

临时占用期满,占用者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害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书面申请,到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当组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用途挖掘。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交通安全标志和防护围栏设施,完工后二日内清理完毕。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突发事故,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城市道路挖掘手续。

第二十四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须征得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由管线管理单位按照城市道路的技术规范、标准设置和养护维修,并定期巡查。

因管理不善造成道路不畅通、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事故,由管线管理单位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城市道路做为集贸市场;

(二)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三)在停车场、停车泊位以外的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

(四)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或者桥梁上试刹车;

(五)擅自拆除、迁移、遮挡、改动城市道路设施;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八条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维修,保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规定,并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事先告知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确需迁移或者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拆除,费用由建设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城市树木生长影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当发生特殊情况,致使树木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通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照明线路架设先于城市树木种植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修剪费用;照明线路架设晚于城市树木种植的,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支付修剪费用。

第三十二条禁止下列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私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电源;

(二)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四)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旁堆放杂物、挖坑取土等。

第六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排水管道和排水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四条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和其他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排水设施进行定期养护维修,保持各类排水设施完好畅通。

第三十五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的排水设施和单位自建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技术要求设计和建设,原有雨水污水混流的排水设施应当限期进行分流改造。

第三十六条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

需直接、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或者临时排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应当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排水设计图纸、水量资料、经具有排水监测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水质监测报告和书面申请,到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证。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新建、扩建、改建的排水设施需要接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需要迁移、改动城市排水设施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

单位、个体经营者取得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第三十七条需直接、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或者临时排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排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标准,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

第三十八条与市政排水设施连接的化粪池和其他排水设施,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并定期疏通和清掏。造成市政排水设施堵塞、冒溢和损害的,由责任者承担疏通、清掏和维修费用。

第三十九条因意外事故,造成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质进入排水管道的,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报告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应当逐步实行污水集中处理。污水处理单位应当保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处理后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各类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必须用于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及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堵塞、侵占或者擅自移动城市排水设施;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污物;

(四)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七章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四十二条城市桥涵是指城市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十三条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监测、检查城市桥涵的内部结构变化,做好养护维修工作。

第四十四条车辆通过城市桥涵时,应当遵守限荷、限高、限宽、限长的规定。

超限车辆通过城市桥涵时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通过城市桥涵时,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十五条依附城市桥涵设施架设管线的,应当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向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管线的管理单位对其架设的管线应当定期检查、养护维修。

第四十六条临时占用立交桥、人行天桥下面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经城市市政设施产权单位同意。

第四十七条在城市桥涵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在跨河桥上下游保护范围内挖砂、取土;

(三)在桥梁上下、涵洞和隧道内停放车辆、堆放物料、摆设摊点;

(四)履带车、铁轮车等对桥涵有损害的机动车辆擅自通过桥涵;

(六)擅自占用立交桥、人行天桥下面的空地及人行地下通道;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涵的行为。

第八章执法监督

第四十八条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管理人员的管理,提高市政设施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管理市政设施的水平。

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设施管理人员进行法制和市政设施管理业务培训、考核。市政设施管理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四十九条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实施市政设施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五十条市政设施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管理相对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不得侵犯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三)不得滥施处罚和贪污、挪用、私分罚款;

(四)不得参与管理相对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六)与管理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一条市政设施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二人,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未出示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或者处罚。

第五十二条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的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十三条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管理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对管理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管理相对人提出的事实或者证据成立的,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第五十四条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十五条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对市政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五十六条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并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九章法律责任

(二)未按照市政设施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市政设施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第五十八条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为不合格的市政工程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一)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变更市政设施原址原貌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

(二)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三)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四)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七)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或者桥梁上试刹车的。

(四)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水的。

(一)私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电源的;

(二)雨水和污水管道混接的;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物质的。

(一)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三)损害、堵塞、侵占城市排水设施收水口的;

(四)与市政设施连接的化粪池未按照规定期限清理的;

(五)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污物的;

(六)擅自在桥梁上下和涵洞内、人行地下通道内和人行天桥上停放车辆、堆放物料、摆设摊点,以及占用立交桥、人行天桥下面的空地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进行作业或者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条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六条市政设施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之一,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城市道路及其设施:

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及道路绿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

城市公共娱乐设施:

公园、公共锻炼、运动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桥涵及其设施:

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

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它附属设施。

城市防洪设施:

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 公共绿地、景点等处的照明设施。

城市建设公用设施:

城市供水、供气(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集中供热的管网、 城市公共交通的供电线路及其它附属设施。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城市生活垃圾(包括粪便)清扫、收集、转运、处置、卫生填埋或焚烧发电的设施。

城市文明建设设施:

城市户外公益广告 宣传栏、公益活动场所建设。

邯郸市政府工作报告 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篇八

各位代表:

“”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回顾

过去的五年,是xx镇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的五年。五年来,在区委、区政府和镇党委的正确领导下,镇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抓好发展第一要务,积极应对5·12汶川大地震和严重的暴雨内涝等灾害,克难攻坚,奋力拼搏,全面完成了“”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先后荣获陕西省基层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陕西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先进单位、陕西省平安农机示范镇、宝鸡市农技推广先进单位、宝鸡市农民增收先进镇、宝鸡市平安镇和宝鸡市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等多项殊荣。

——镇域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综合实力大幅提升。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6.5%,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长23.2%。累计实施省市区级重点项目10个,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4.57亿元,比“”期间增长103.2%。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初具规模,吉达畜牧、鸿祥牧业、金鹏蔬菜、鸿盛农业、国人菌业、晨昊农业、永丰牧业、惠生蔬菜、新野苗木种猪繁育场等企业相继建成投产,示范园区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承载能力显著增强,产业聚集效应日益凸显,经济呈现突破性发展态势。投资220万元的xx镇街道综合治理改造项目顺利完工,投资120万元的镇区街道综合市场建设已见雏形。粮食生产连续7年获得丰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城乡市场繁荣稳定。

——产业结构稳步调整,现代农业初具规模。抢抓全省百万亩设施蔬菜工程和粮食高产创建工程机遇,积极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推广保护性耕作、测土培肥、硬茬播种、病虫害综合防治、秸秆还田等新技术,坚持“一村一品”思路,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形成了以团结—慕仪—孙家—凤朝为主线的设施蔬菜种植产业带;二五路沿线四村—黎明—五星—齐东为主线的现代肉鸡养殖产业带;慕仪南环线齐西二—洞坡—团结为主线的标准化生猪养殖产业带。企业农户组建各类专业协会、合作社16个。以蔬菜种植、生猪养殖、肉鸡养殖为主体的畜(禽)——沼——菜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模式正在逐步形成,镇域农业经济实力不断增强。

——新农村建设扎实推进,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先后实施了渭北环线、二五路、洞五路等主干公路改造,建成以慕仪南环线为标志的通村水泥路100余公里,解决了人民群众行路难问题。整合资金100多万元,集中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对农村环境进行综合整治,村镇环境卫生面貌明显改观。深入开展“绿色慕仪”建设,累计完成绿化里程82.5公里,绿化面积760亩,栽植苗木30多万株。实施村级阵地建设,全镇11个村委会办公楼和文化娱乐广场建成投用。建成人畜安全饮水工程8处,解决了2.86万人安全饮水问题。积极实施“突破西山”战略,累计接收安置西山移民131户608人。新农村“晋级升档”和“星级管理”工作扎实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秩序良好,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沉着应对自然灾害,科学实施灾后重建。五年来,我们经历了5·12汶川大地震和两次严重的洪涝灾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特别是面对突如其来的5·12地震灾害,镇党委、镇政府始终坚持把群众的生命安危放在首位,有力有序有效地组织开展抗震救灾,确保了社会和谐稳定。面对异常艰巨的重建任务,镇政府坚持科学合理规划,全面反映灾情,积极争取支持,全力抓好重建。总投资2047万元的慕仪中学、中心小学和齐二国寿小学已建成投用;投资440万元的团结小学主体工程已经完工,今年秋季将交付使用;投资220万元的镇政府综合办公楼即将竣工;投资310万元的11个村级阵地重建项目全部交付使用;投资670余万元,对336户农村居民住宅实施了重建,极大地改善了群众居住条件。

——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改善。全面落实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和贫困学生资助政策,实施寄宿制学校蛋奶工程,整合教育资源,调整网点布局,顺利通过国家教育“两基”验收,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升。群众性文化活动日益繁荣,农村广播电视覆盖率达到100%。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稳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平稳运行,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扎实推进。“生育关怀”行动影响力不断增强,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4‰以内,代表全区顺利通过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区”创建验收。关注残疾人生活现状、积极推进残疾人康复医疗、促进残疾人就业。高度重视劳动力就业和弱势群体帮扶,就业再就业工作得到加强,农村公益岗位试点全面启动。全力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4767人,参保率达到98.6%。全镇780户2076人被确定为农村低保户,享受到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综治维稳工作深入开展,平安慕仪创建成效显著。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两抢一盗”、黑恶势力等刑事犯罪活动,积极预防处理各类群体性事件, “平安慕仪”建设成效显著,社会治安状况持续好转。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事故防范能力逐年增强,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五五”普法广泛开展,全民法律素质不断提高。大力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和“领导接访、干部下访”活动,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继续加强网络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五年来未发生群体性事件和个访赴京事件,社会秩序进一步好转, “一控制、两下降”目标圆满完成,全镇社会和谐稳定。

——20xx年经济和社会事业继续保持又好又快发展势头。20xx年,全镇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78亿元,实现合同引资4.5亿元,到位资金6770万元,非公经济实现营业性收入6.7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497元。完成了国人菌业等5户企业的后续扩建任务,引进晨昊农业、永丰牧业、惠生蔬菜等3户农业企业入驻园区。目前,园区入驻科技型龙头企业9户,共完成投资4860万元,流转土地2296亩,新建高标准蔬菜日光温室267座,高档菌房55座;完成投资508万元新打机井8眼,新修园内水泥道路15公里,园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到位,园区投资优势显著提升。经济实力的显著提升,为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注入无限活力,全镇呈现群众安居乐业、社会繁荣稳定的喜人局面。

各位代表,过去的五年,是慕仪历史上发展速度最快、质量效益最好、镇村变化最大、项目支撑最强、群众实惠最多的五年。这些成绩的取得,主要归功于区委、区政府和镇党委的正确领导,归功于历届镇村领导班子和干部的不懈努力,归功于全体人大代表和全镇老百姓的艰辛劳动。在此,我谨代表xx镇人民政府向各位代表,并通过你们向全镇人民表示真诚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向一直关心和支持xx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诚挚的谢意和亲切的问候!

“”时期的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

“”规划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抓“关天经济区”和“六区”建设机遇,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建设“设施农业大镇、现代畜牧强镇、商贸物流富镇、环境优美新镇”为目标,深化改革开放,全力改善民生,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基础。

“”规划总体奋斗目标是:到20xx年全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20亿元;工农业生产总值达到10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5%,达到1000万元;实现合同引资3亿元,到位资金2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每年平均增长15%以上,达到10899元;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4‰以内。

主要预期目标是:

一、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提升农业综合效益。

——提升农业基础设施水平。投资4800万元对全镇14个村49000亩耕地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投资1907万元完成涉及9个行政村的土地整理项目。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积极落实农业农机具补贴政策,推广购置国家补贴农机具,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

——完善农村发展体制机制。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在依法自愿有偿和加强服务基础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业经营组织化程度。

——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围绕设施蔬菜、设施养殖、优质粮三大产业,加快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建设。力争再建设高标准日光温室1300座,食用菌温室220座。投资20xx万元实施万头标准化生猪示范村工程,发展现代生猪养殖,使全镇生猪年存栏达到50万头。

二、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升人民生活水平。

——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500万元对二五路、安四路进行路面柏油铺设,争取投资800余万元,着力整修28.6公里的村组道路,解决人民群众行路难问题;争取投资20xx万元, 建设4个集中供水站,解决全镇人民吃水难问题;争取投资30万元建设8个村级农家书屋,筹集资金200万元建设6个村级文化活动广场,解决人民群众文化资源不足问题。

——努力提升群众文化生活水平。加大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力度,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农村社会新风尚。继续推进镇文化站和农家书屋建设,大力推进乡村文化普及,积极组织形式多样、内容充实的文化娱乐活动,深入开展以“提高农民素质、培育新型农民” 和“增强城市意识、提升市民素质”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快农村城镇化步伐。持续开展“绿色慕仪”创建工作,进一步提升渭北环线公路两侧绿化水平,优化、美化人居环境。

三、注重社会事业发展,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加快教育改革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巩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投资80万元建设镇中学标准化体育场,争取资金200余万元新建1所xx镇中心幼儿园,投资50万元完善中心小学体育场及附属设施,优化办学条件。加快中小学校网点布局调整,努力整合教育资源,促进全镇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稳步推进卫生和计生工作。进一步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扎实推进食品药品放心工程,规范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继续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和少生快富工程,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4‰以内。坚持男女平等,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发展妇女儿童事业。

——全力实施水电路等民生工程。投资400万元,进行低压整改,彻底改变农村用电环境;投资300万元在慕仪街道建成垃圾处理厂,实施垃圾集中处理;投资400万元实施城镇集中用水改造,铺设管网,优化布局,彻底解决镇内安全用水问题;投资300万元,实施齐东街道附属设施建设,新建1500平方米的集贸市场,繁荣城乡经济。

四、扩大社会保障救助,巩固“平安慕仪”创建成果。

——加快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基本理念和“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目标,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特殊群体和优抚群体的基本权益,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基础作用。扎实抓好防灾、救灾工作,提升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做好低保管理工作,努力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使广大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得到有力保障。努力做好残疾人工作,促进全社会扶残助残风气进一步形成。

3页,当前第1123

邯郸市政府工作报告 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篇九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县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xx年在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县上下牢牢抓住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等重大机遇,主动对接吉泰走廊建设,大力实施“主攻项目、决战四区,差异发展、打造强县”战略,凝心聚力、攻坚破难,开拓创新、扎实苦干,较好地完成了县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迈出了“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县”新步伐,开放繁荣秀美幸福新xx建设呈现新局面。

xx经济发展呈现出提质提速、升级赶超的良好态势。经济增长继续迈出稳健步伐,预计全县生产总值突破100亿元,增长12%;固定资产投资完成85.2亿元,增长20.4%;预计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现27.5亿元,增长14.2%;财政收入完成14.6亿元,增长8.9%。地区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幅位于全市前列,财政收入的总量稳居全市第三位。发展的质量明显提升,税收占财政收入比重达到79.5%,比上年提高7.7个百分点;三次产业发展齐头并进,总量同步扩张、质量同步提升。

xx各项事业呈现出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喜人局面。在加快经济建设的同时,更加注重民生工程和社会事业建设,在重点项目建设上优先安排、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人民群众的收入和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升,预计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510元,增长12.8%,农民人均纯收入8768元,增长13.5%;教育卫生文化事业步入大建设、大发展、大繁荣阶段,跻身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县;“美丽xx”形象进一步提升,喜获全国第二届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被评为全省“森林城乡、绿色通道”建设优秀县和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十佳县”;社会秩序和谐稳定,公众安全感测评进入全省前二十名、全市前三名。

xx改革创新呈现出有序推进、提能提效的蓬勃生机。持续深入地搅动思想、创新举措,推进了园区管理机制创新,进一步放活了景区管理体制,强化了城市建设投融资平台建设,提出了美丽乡村建设“四位一体”发展模式,决战“四区”的步伐更显从容。工作推进在规范中实现了更加高效,着力完善了项目管理、资金运行、单位内审等规范性制度,实施了项目资金的整合,推行了煤炭税费信息化统征工作,组建了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县级项目评审节约资金7231万元。通过完善土地出让金的奖返、“增减挂”奖励、财政投入扶持等措施,进一步激发了乡镇发展活力。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和市委三届七次全会后,认真对照上级的要求和自身的实际,正在广泛深入调研,组织制定全面深化改革的相关具体方案,谋求改革发展新优势。

一年来,我们重点抓了以下工作:

(一)突出强攻工业,产业集聚态势凸显。加快了工业转型升级步伐。工业发展实力明显增强。新培植规模以上企业19家,规模工业完成增加值43.9亿元、增长14.2%;园区主营业务收入完成131亿元、增长23.1%,在全省排名前移四位;实现工业用电量4.4亿度、增长19.3%;新增税收超百万元的企业4家,有10家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建成投产。产业集聚水平明显提升。落户液压机电、绿色食品产业园的企业分别达40家、14家,江液、汇纳顺利重组,争取到南昌浦发银行授信1亿元扶持液压机电产业基地发展,荣获“全国食品工业强县”、省级绿色农副食品产业基地称号,开元xx火腿公司获全国优秀龙头食品企业;林产加工园已落户企业4家;能源化工园液化气扩容和成品油库建设顺利推进。配套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基础设施投入达到3.6亿元,园区扩区调区工作进展顺利,建成4条主干道,一期7万平方米标准厂房竣工,污水处理厂、职业教育培训中心主体工程完工,世纪新城、污水管网、自来水厂扩建等项目建设加速推进,园区绿化提升和苗林一体化工程顺利通过验收。

(二)注重统筹推进,城乡面貌深刻变化。加快推进了“山水xx、美丽樟乡”建设。县城建设扩容增靓。围绕“一江两岸、新老融合,南延东扩、产城对接”,建成区面积拓展了2.5平方公里、达到12平方公里,规划面积从16.9平方公里扩大到25平方公里,城镇化水平进一步提升。会展中心正式启用,高标准完成了泸水河“金腰带”、湿地公园、体育公园等工程,高起点修建了站前大道和公园路延伸工程,在全省率先实施了县城生态绿道建设,加快推进了分文铁路桥至湛田桥城市景观道建设,完成了湛田桥至工业园区段“白改黑”工程,启动了分文铁路桥至湛田桥板块组团开发,有序推进了蒙岗岭公园、老体育场改造、管道天然气、县城防洪渠、老城区改造提升等工程。深入开展了“两创建、两巩固”活动,被评为全省创建文明城市先进单位,通过复审再次被确认为“省级卫生县城”。在全省率先建成县级数字化城管“三全平台”,实施了农民建房履约保证金制度,启动了6个无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美丽乡村展现新风貌。全面完成一期七个乡镇集镇功能提升工程,基本完成二期“六镇一场”集镇改造建设,提前启动了三期六个乡镇集镇改造建设,瓜泰线旅游通道和安茅线两条综合示范带建设品味明显提升。新建成美丽乡村示范点59个,高标准打造了横龙石溪等6个综合精品示范点,乡村环境明显改善。启动30户以上自然村村庄规划编制,美丽乡村建后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

(三)加快产业富农,农业经济增产增效。坚持以现代理念和富民情怀抓农业。传统农业生产稳步增长。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位于全市前列,建成2个万亩水稻高产示范片,粮食生产实现“十连增”,达6.85亿斤。农业经济作物、畜禽、水产品的产量均实现了不同程度的增长。农业产业化取得了新进展。重点发展了“3+2”特色产业,井冈蜜柚“千村万户老乡工程”落实面积1.1万亩,新增花卉苗木1.13万亩、珍贵楠木9900亩、龙脑樟5000亩,烤烟种植面积达3.84万亩,强势保持全省第一,带动烟农户均增收近5万元。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建设顺利推进。新增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家、市级1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36个。农田水利建设取得新成效。共投入资金3.4亿元,64座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53座山塘整治工程全面完工,洲湖、赤谷防洪工程顺利竣工,4个“千吨万人”集中供水工程投入使用,建设高标准农田3.39万亩。

相关范文推荐
  • 08-08 重庆市政府工作报告全文
    报告在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 08-08 巡察村情况报告
    在现在社会,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报告吗?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
  • 08-09 大学校园推销 校园环保策划方案
    为了保障事情或工作顺利、圆满进行,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在案前得出的方法计划。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资源的利用、时间的安排以及风险的评估等,
  • 08-08 耕地占用税工作总结 耕地保护工作总结
    总结是对某一特定时间段内的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情况加以回顾和分析的一种书面材料,它能够使头脑更加清醒,目标更加明确,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写总结吧。总结怎么写才能发挥
  • 08-08 夸政府工作报告说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通过报告,人们可以获取最新的信息,深入分析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行动。下面是小编为
  • 08-08 读懂政府工作报告
    在现在社会,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掌握报告的写作技巧和方法对于个人和组织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报告的范文模板
  • 08-08 戴南政府工作报告 镇政府工作报告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怎样写报告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报告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报告
  • 08-08 钳工自我鉴定 钳工实习生自我鉴定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
  • 08-08 市人大代表审议人大报告 区人大代表述职报告区人大代表述职报告人大代表述职报告
    报告在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报告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市人大代表审议人大报
  • 08-08 一学一做总结
    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它有助于我们寻找工作和事物发展的规律,从而掌握并运用这些规律,是时候写一份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