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内容 乡镇卫生院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实用5篇)

时间:2023-09-01 23:37:03 作者:BW笔侠 乡镇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内容 乡镇卫生院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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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内容 乡镇卫生院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杜绝医疗事故发生,保障群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安全,确保我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从事本单位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贯穿于日常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层层落实。

第四条各科室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卫生系统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稳定的关系,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院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医疗组长和护士长为主要责任人,对各责任人安全生产工作分别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科室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医疗组长和护士长要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我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科室或个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条各科室要采取各种形式,自觉加强对有关卫生系统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条中心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科室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中心及各所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各级安全生产决策、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制;建立以分管领导为首的各级安全技术、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经费保证体制;建立政治思想、群众监督检查保证体制,形成层层负责、专群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

第十二条中心成立以主任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统筹、协调、指导中心重的安全生产问题,组织重要安全生产活动。各所主要负责人分析、预测本所的安全生产形势,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环境安全管理体制的运行。对本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协调相关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中心对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所应结合各自实际,对本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各所设立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对所违反安全生产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负责市场安全生产的落实与检查。

乡镇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内容 乡镇卫生院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篇二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度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辖区负责制、部门监管主体责任制和企业生产主体责任制。

一、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一)镇安委会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制定完善本辖区的安全生产意见及方案,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3.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考核兑现。

4.负责治理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对不能及时消除的隐患,要落实监控措施和责任。

5.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辖区安全生产情况,制定、落实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按期向镇党委、镇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6.制定本辖区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上报镇党委、镇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安全生产办公室职责

2、依法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行业管理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制订全镇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严厉查处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3、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4、负责统计全镇安全生产事故,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实施全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按照镇政府的授权,依法组织、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镇派出所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全镇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和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2、负责对全镇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全镇公共消防设施的监管工作;制定消防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负责制定全镇公共消防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及验收;负责歌舞厅、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组织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对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监督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组织、指挥全镇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3、负责对购买、使用及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审批;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组织销毁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负责对民用爆破企业安全的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案件。

5、按规定负责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镇交-警中队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对机动车辆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及报废,组织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考试、年度审验和日常教育等工作。

2、负责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核实检查运输车辆的《剧毒危险化学品车辆道路运输许可证》。

3、开展道路危险路段的排查并督促整改。

4、负责全镇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根据全镇道路交通安全的形势,提出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和措施。

5、负责组织全镇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道路交通畅通。

6、组织、参加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国土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全镇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查处、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维护全镇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3、积极排查因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有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并及时将有可能导致的后果、发展趋势向镇政府、有关部门通报。负责全镇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监管、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防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4、参与矿山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镇林业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全镇森林防火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森林火灾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负责组织实施森林防火及火灾事故的预防和抢救工作。

3、开展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镇水利服务中心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水利建设工程和库坝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对水利建设工程、库坝及农田基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负责防汛工作。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镇教育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教育系统的各类学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2、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3、负责指导教育系统各类学校、直属单位的教育设施、校舍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镇卫生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职业病的预防和监督工作。

2、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组织医护人员进行紧急抢救。

3、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4、负责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护工作。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镇城建办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煤矿选矿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

2、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1)交通安全。交通安全综合监管由镇交-警中队牵头,交通、教育、卫生等部门和镇安办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把客车、农用车、运矿石、沙石车等做为重点管理车辆,抓好源头管理,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改善道路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综合监管由镇安办牵头,派出所、国土、中小企业、电业等部门(单位)配合,负责组织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实施煤矿、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非法生产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和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3)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综合监管由镇安办牵头,派出所、交-警中队、交通办等部门(单位)配合,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

(4)公共聚集场所和消防安全。公共聚集场所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由镇派出所牵头,在上级工商、文化等部门和镇安办配合下,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及时消除各类火灾事故隐患。

(5)建筑安全。建筑安全综合监管由镇城建办牵头,在上级质监、安监、电业、消防等部门和镇安办配合下,负责组织开展建筑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实施建筑安全专项整治,严格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防止层层转包,以包代管,及时排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各部门、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追究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乡镇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内容 乡镇卫生院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篇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必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为切实抓好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特制定大门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一、凡在大门镇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凡在大门镇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均有义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有义务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三、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人员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来访等的记录,及时形成书面材料送镇政府(镇安监中队)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四、受到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调查确认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认真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写出整改意见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并抓好整改意见的落实。

五、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镇广电站要对受到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行为进行曝光,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整改或掩盖、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进行披露,对案件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

六、镇政府设立奖励基金,对举报有功人员,经查证属实,根据举报事故隐患等级和其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由镇政府按规定给予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奖励。同时有关部门要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防止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要从重、从严查处。

七、本举报制度由大门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镇安监中队)执行,部门举报制度由大门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镇安监中队)监督执行。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隐患举报对市县属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鼓励广大职工、群众举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监督隐患的整改,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省所有市县属和乡镇煤矿、各级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和电子信箱,明确受理举报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规范受理举报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程序。

第三条举报煤矿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包括煤矿在现场管理、安全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以及煤矿井下生产活动中存在的事故预兆等方面。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的主要内容可参见赣煤行管发〔2015〕4号文件。

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采取当面提出、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煤矿企业职工发现本煤矿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时,有权立即向现场管理负责人或煤矿企业负责人提出隐患内容。煤矿企业对职工提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煤矿企业对隐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煤矿企业职工可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第六条煤矿企业职工以外的广大群众对其发现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可向隐患所在煤矿企业举报,也可向煤矿所在的市、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举报。

第七条对职工、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以及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转的隐患举报,煤矿企业必须认真受理,登记建挡,安排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认真对照排查;对查实的隐患,要立即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的'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组织整改。

第八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收到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可按隐患分级管理规定,组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人员赴煤矿进行调查核实,或转煤矿企业调查核实并进行督办。对组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人员查实的隐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下达明确具体的执法指令,责令煤矿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属重大隐患的,应责令煤矿立即停产整改。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将隐患查实、整改情况及时公示,同时将相关情况向举报人和煤矿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反馈、报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将受理举报的隐患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条对查实的隐患,按下述原则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额度。举报奖金由隐患所在的煤矿企业一次性直接奖励给举报人。

第十一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执行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日常检查,指导、督促煤矿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乡镇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内容 乡镇卫生院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篇四

1、安全生产责任制签约情况

乡与各村签约数10份,与车主签约数74份,与相关单位签约数8份,与石场签约数4份;村与屯签约数85份。乡村签约率均为100。

2、召开防范安全事故会议情况

正职领导亲自召开防范安全事故会议5次,委托副职领导召开2次;分管领导召开安全工作会议2次。

3、全年无各类伤亡事故发生。

4、安全生产培训情况

培训车主、采石场192人;培训村屯安全管理人员87人。

5、安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完成采石场预评价项目4个。

6、无生产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审验项目。

7、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

全乡无小煤矿、非煤矿山和应关闭的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的企业。

一年来,我乡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县安监局等县直有关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乡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强化宣传和监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乡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好转,年内全乡没有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主要工作情况和做法

我乡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在领导小组成员工作变动后,及时调整充实了乡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落实了乡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其人员。一年来,乡三大班子、乡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多次召开全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完善了乡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和督查制度,对“安全生产月”活动、农机安全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进行具体部署,会议形成的`各项决议除进行口头传达布置外还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各村街各部门贯彻落实(先后下发了《xx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xx乡村道路、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三包”花名册》及各类生产预案和文件)。年初乡与村、村与屯,乡与业主层层签订责任状,各村、屯落实至少一名安全生产管理员,层层落实责任,以加强督查和指导。

一是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主要是采石场。我乡有4个采石场,通过拍卖形式取得合法手续。分布在新荣、万吉、复兴和庞凌等四个村,从业人员有32名。对采石场,我们多次组织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石场业主和工人进行宣传教育,同时,我们还配合县安监部门督促业主办理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险;并健全村屯信息网络,落实监控措施,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由于监控到位,至今没有发现盗采行为,也无重大安全隐患,对一些隐患我们也下了整改通知书,并及时得到了整改。

二是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我乡有农用车74辆,驾驶员151名,因存在交通安全隐患被查封的乡村公路有1条(即高美村级路,已在路口设置警示牌)。今年我们进一步完善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三包”责任制,使安全责任分解到基层和个人。乡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从乡府、派出所、司法所、国土所、治安联防队及农业服务中心等单位抽调30多人,坚持定期(特别是节假日、街日)或不定期进行上路检查,对违章农用车辆加以整治。20xx年,我们配合上级执法部门共组织人员上路检查道路交通290人次,查处违章超载或无证无牌二轮摩托车25辆,三轮车16辆,农用车8辆,对这些违章的车主及司机除进行安全教育外还让他们写下安全生产保证书。通过整治,全乡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得到好转。

三是加强对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整治和开展易燃易爆物品专项整治,做好防火安全教育。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用火管理,防患于未然,认真扎实做好公共场所消防设施安全检查,特别是做好农村防火的宣传教育工作。同时,组织派出所、工商等部门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经营、贮存、运输进行检查,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取缔非法贩运和销售烟花爆竹等民用爆炸物品。乡安全生产检查小组对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特别是对5个烟花炮竹摊点进行严格检查,纠正不规范销售方式,消除存在的事故隐患。

四是做好汛期地质灾害的检查和监控,特别是在雨水时节,做好水灾和洪涝的防范工作,对已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万吉村渠刚石危岩,在做好应急预案的同时,还经常督促乡、村监控责任人落实监控措施,经常查看现场,同时做好农户搬迁的各项准备工作。我们还组织乡村干部深入各村屯对地头水柜进行检查,对存有安全隐患的责令停止使用。

3、以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年初,我们采取以会代培的形式,培训了车主和采石场业主,在安全生产月,我们培训了农机机手,在工作中,我们利用广播、墙报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营造一个浓厚的舆论氛围。全年重新刷写6条固定标语、书写小标语500余条、印发农机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六条禁令》和《矿产安全生产六条禁令》等资料共700多份发放给车主和群众,同时利用每个街日进行《安全生产法》、《靖西县人民政府关于乡村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广播宣传,从而扩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面,增强了人民群众安全生产意识,做到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

乡镇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内容 乡镇卫生院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5 〕 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 2015 〕 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置、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 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 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在制订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审批、登记、注册、校验、变更以及注销等事项。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 2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乡镇卫生院名册逐级 上报至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的命名原则是:县(市、区)名 + 乡镇名 + (中心)卫生院(分院)。乡镇卫生院的印章、票据、病历本册、处方等医疗文书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乡镇卫生院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三章 基本功能

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当地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并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

中心卫生院是辐射一定区域范围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并承担对周边区域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条 开展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承担当地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协助实施疾病防控、 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卫生应急等任务。

第十二条 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和住院诊治,开展院内外急救、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提供转诊服务。

第十三条 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有条件地区可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临床和公共卫生等部门。临床部门重点可设全科医学科、内(儿)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急诊科和医技科。公共卫生部门可内设预防、保健等科室。规模较小的卫生院也可按照业务相近、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立综合性科室。具体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执业范围确定。

第十五条 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优先聘用全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服务。

第十七条 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定期召开院周会、例会和职工大会,听取职工意见与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完善社会监督,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转变服务模式,以健康管理为中心,开展主动服务和上门服务,逐步组建全科医生团队,向当地居民提供连续性服务。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规范医疗文书书写。

第二十三条 统筹协调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规范公共卫生服务。及时、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二十四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禁止从非法渠道购进药物。强化用药知识培训,保证临床用药合理、安全、有效、价廉。

第二十五条 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管理措施。加强消毒供应室、手术室、治疗室、产房、发热门诊、医院感染等医疗安全重点部门管理,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进行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包括全科医学在内的医疗、护理、公共卫生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临床医师的执业范围可注册同一类别 3 个专业,不得从事执业登记许可范围以外的诊疗活动。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新聘用的高校医学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实行 “ 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 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乡镇卫生院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积极探索对乡镇卫生院实行财务集中管理体制。

第二十九条 年度收支预算由乡镇卫生院根据相关规定编制草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核定。乡镇卫生院按照年初核定的预算,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控制乡镇卫生院支出。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和审计监督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严禁设立账外账、 “ 小金库 ” ,以及出租、承包内部科室。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向社会公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制度相关政策。落实公示和告知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杜绝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物资采购、验收、入库、发放、报废制度;完善设备保管、使用、保养、维护制度。

第三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不得举债建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工作。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的考核和乡镇卫生院对职工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实行包括行风建设、业务工作、内部管理和社会效益等为主要考核内容的综合目标管理。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乡镇卫生院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政府经费补助以及乡镇卫生院院长的年度考核和任免挂钩。

第三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工作人员考核和激励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按照不同岗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及创造的社会效益等情况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绩效工资、调整岗位、解聘续聘等的依据。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全科医生等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卫生院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78 年 12 月 1 日 发布的《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卫生院暂行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二、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湖北省病历书写规范》、《湖北省病案管理规范》、《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和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病历资料承担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和法律诉讼举证责任。

三、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查对制度、医嘱制度、交接-班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病例讨论制度、手术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分级护理制度以及请示报告制度等有关制度和规定。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四、按照卫生部、湖北省卫生厅、黄冈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技术准入有关规定,规范医疗技术准入和医师、护士的执业行为,执行医院有关规定。

五、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应当用患者能够理解的语言,将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或家属,及时解答其咨询;并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要让病人对手术、麻醉、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条款,新开展技术项目及某些非常规治疗项目风险了解清楚,并于检查或治疗前履行患者同意签字手续。

六、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做好病历和实物封存和保管。按规定保管和复印病历资料,严格遵守病历回收和病历借阅制度。

七、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做好患者死亡后尸体处理和尸检。凡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并有死者亲属同意签字。

八、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当班医务人员及科室领导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九、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争议时,应当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及时向医院相关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接报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主管院长报告,并按规定向市卫生局报告。

十、科室负责人及相关医务人员要积极做好患者或亲属的解释,化解矛盾,并主动配合医院处理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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