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合同签订后可以废标吗(精选9篇)

时间:2023-09-22 22:47:42 作者:书香墨 中标合同签订后可以废标吗(精选9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中标合同签订后可以废标吗篇一

根据《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__)、《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__),经委托方与治理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内容和范围

1.治理项目:_________。

3.本工程涉及的治理空间为:_________。

4.治理前各个房间面积、装修板材类型、家具数量材质、所用涂料等详情:

5.治理方在治理结束后向委托方提供上述治理项目的检测报告,验收治理工程,若上述项目不达标,委托方有权要求继续治理,直至达标(验收检测免费)。

6.当委托方要求出具第三方的验收检测报告时,验收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7.治理费用:以建筑面积计费,总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

8.支付方式:委托方在签订治理合同时支付总费用的_________%,收到验收报告之日付清余款。

9.现场治理施工结束2天后进行验收检测,检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报告。

10.本治理工程只针对以上约定范围,如果日后因委托方添置家具、改装等其它原因引起的污染不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

11.双方约定的其它有关事项:

_________。

二、本合同主要依据条款说明:

4.1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见下表:

备注:*行动水平是指建议采取行动降低氡浓度。

委托方(盖章):___________ 治理单位(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

中标合同签订后可以废标吗篇二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甲方将集体所有的鱼塘承包给乙方,用于养殖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洞口县茶铺茶场管理区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管理区______社区内鱼塘面积_________亩承包给乙方。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用途为:养殖,但乙方可以适时以合理的方式调整和优化。

2.承包形式:个人(或合伙)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_元。

2.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包金,由甲方出具合法收据。

中标合同签订后可以废标吗篇三

(一)相关法律规定

1、《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以上法律规定仅规定了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但是,上述法律规定并未明确规定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对此问题还需要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进行分析论证。

(二)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施工合同是否成立的分析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工程已经由中标人实际实施;另一种是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工程未经中标人实际实施,下面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分析。

1、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合同成立。

正如本文开篇涉及的案例中所述,虽然中标人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中标合同”,但是在中标人实际已经完成该工程的情况下,合同是成立的。由于《合同法》第36条已经作出明确规定,此问题在实践中并不存在争议。即根据《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在中标人实际进行了工程施工并且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即使中标人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当认定双方的施工合同已经成立。

2、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合同仍然成立。

而且《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的.书面合同是按照招投标文件的内容订立的,并且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也就是说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明确,且不得进行变更。从形式上看,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符合《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的要求。《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但是并未规定应当订立合同书,由于书面合同除了合同书以外,还包括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合在一起就属于有形地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即属于书面合同。此外,《招标投标法》第46条所规定的签订书面合同,仅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提出的要求,是为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便于对招投标活动以及建设工程施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而做的制度安排,即使不另行签订书面合同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即使中标人未与招标人另行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也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即合同已经成立。

(三)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前述分析,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不管该建设工程是否已经由中标人实际实施,合同都是成立的。招标文件中一般会约定,中标人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也就是说如果中标人不按照约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就属于违约了。因此,在第一种情形下,合同已经成立且中标人已经实际实施了建设工程,如果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则中标人应承担不签订“中标合同”的违约责任;而在第二种情形下,由于双方合同已经成立,且中标人未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建设工程,则中标人除应当承担不签订“中标合同”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未按照已成立合同的约定实施建设工程的违约责任。

四、中标人不签订合同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前文提到,中标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之后我们又通过分析得出中标人不签订“中标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结论,但是具体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还需要具体分析下。

(一)中标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违约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在中标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下,中标人无需承担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但是中标人负有继续与招标人补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义务。如果中标人不同意补签,导致招标人受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或者给招标人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招标人有权不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要求中标人支付相应的处罚款并赔偿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中标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违约责任

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中标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可能会面临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为了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所交纳的履行保证金不予退还,不管中标人的违约行为是否给招标人造成了损失。如果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额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如果中标人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合同签订后可以废标吗篇四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依照《xxx合同法》、《xxx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合同就双方 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承包范围:

合同期限:

施工期限:

工程质量标准: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

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项目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每平方米 元,竣工结算建筑面积按工程实际面积计算。附属工程价格参照市场价格计算。

乙方进场后甲方付乙方进场费;完成第一层框架楼面甲方付款_____元;甲方付清后乙方开始第二层施工,第二层框架楼面完成后甲方付款_______元;付清后乙方开始砖砌抹灰工程,工程全部完工付款;甲方扣压乙方10%的总工程款作为竣工验收押金,经验收合格后7天内一次性付清。(如果甲方修改房屋样式或加高屋顶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则对增加的工程量另外计算价钱。)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屋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施工,不合格由乙方负责返工,返工费由乙方负责。

甲方负责三通一平,并负责购买建安险两份;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设计图纸和甲方要求施工,节约材料,并保管好材料,不得丢失。

文明安全施工,如果施工人员出现工伤、因施工造成他人损伤等事故,一切由肇事者负责,文明施工,讲究职业道德,讲究清洁卫生。

发包人签字(盖章):

承包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中标合同签订后可以废标吗篇五

乙方:_____________公司

根据《xxx合同法》及有关法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甲方认质认价)

第二条工程期限、合同金额、付款方式

1、本合同工期为______天

2、工程总造价: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整。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制作安装完工后,待甲方验收合格,无扣减事项后,______天内甲方以支票方式付全款,乙方需出具由税务局监制的有效发票。

第三条双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及甲方的要求保质、保量的进行施工,如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定,乙方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否则将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2、乙方必须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完工,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工期顺延。否则,视为违约,并赔偿甲方工程总造价______%的违约金。

3、使用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得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负责维修。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采购的材料必须保证质量,且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否则,应及时、免费按照甲方要求更换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2、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法院起诉。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中标合同签订后可以废标吗篇六

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

根据《xxx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向乙方采购__产品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作出如下约定:

一、采购产品内容与价格

采购产品内容与价格如下表: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以上价格已含产品包装费。

二、付款金额与方式:

1.付款金额: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货款为人民币___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其中:甲方对乙方所提供全部货物验收合格,系统完成调试、运行正常验收合格且乙方向甲方提供与总货款数额相符的发票后的__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货款的___%,即人民币___元;余下总货款的___%作为质保金,即人民币___元,在保修期满且乙方已按本合同第五条完全履行保修义务后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2.甲方付款若逾期,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日违约金为逾期款总额的。

3.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乙方户名: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

三、运输条款:

1.运输方式为___。

2.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___年___月___日前全部供货完毕(交货地点:__市__区__仓库)。

3.因乙方逾期到货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先行支付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4.甲方应在收到到货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签收货物,并将“收货回执”回传确认通知乙方。

四、验收条款:

1.验收依照乙方产品出厂标准和安装标准,甲方应在安装完成本合同项下所有货物,并在该批货物全部正常工作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意见通知乙方,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乙方提出验收不合格意见的,视为验收合格。

2.甲方提供的验收合格意见,不作为乙方在保修期内免除对其所提供产品履行保修义务的理由。

五、技术条款:

2.兼容plc智能控制系统。

六、保修条款:

1.保修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至本合同项下货物全部安装完成后第五年(含第五年)止。

2.在保修期内,乙方所提供产品之技术参数不应低于本合同第五条约定之技术参数,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维修/更换产品,因维修/更换产品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保修期内收到甲方提出的维修/更换产品要求的,应在收到甲方要求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其产品进行维修/更换工作,若因乙方迟延或拒绝对其产品进行维修/更换而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对该损失先行赔付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4.若乙方拒绝维修/更换产品或经乙方两次维修/更换产品后该产品仍无法达到技术参数要求的,甲方有权自行或聘请第三方维修/更换该产品,且维修/更换该产品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先行垫付的,该费用可先从质保金中扣除,超出质保金数额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

乙方:___

代表人:___

代表人:___

日期:___

中标合同签订后可以废标吗篇七

承包方(乙方):

因甲方承建的二环路改扩建大石西路~清水河路口立交工程(2标段)的施工需要,决定将该工程的土石方挖运分项工程进行分包.经我公司考察,由乙方承包该分包施工任务.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v^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总包合同的原则和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二环路改扩建大石西路~清水河路口立交工程(2标段)

工程地点: 二环路西一段

工程范围:本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土石工程(包括所用的机械).

承包方式:土方工程全包干

工期: 24天

开工日期: 2xx年11月5日

竣工日期: 2xx年7月5日

总日历日期: 2xx年11月5日至2xx年7月5日

若实际开工日期系由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滞后,则以发包正式批准的实际开工之日为准;以上工期为确保总工期,乙方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工作量安排好机械台班数量及运输力量.

工程质量等级

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优良等级,同时接受甲方gb/t192(is92)质量保证体系的有规定和要求.

工程造价

单价:外运: 元/3;内转: 元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完成所承包工作量,外运按 元/3,

内转按 元/3由甲方给乙方进行结算,原单价作废.

此价款已包括物价变动及政策性调价因素的费用,按合同工期要求及相关工期指令而发生的赶工费.以及满足城建需要车辆冲洗费用(包括机械)运土中城建规定各种费用.**要求的手续,但不限于如下:

提供机械和人工进行基坑抽水(如必要)直至施工完毕后交给甲方.

计量方式和验收

土方的数量按实际方量施工方案计算,由甲方报相关部门进行签订认可核实.

第2条 图纸及资料

乙方施工作图(或大样图/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提供日期:

甲方审定日期: (提供份数: 份)

第3条 工程采用的标准规范及质量要求

质量要求:该分项工程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优良标准.

第4条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检查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情况.

为乙方解决施工现场所需的用水,用电接口.

按合同条款支付工程款项.

协调乙方与其它专业之间在进度,施工质量,交叉施工,相互配合,文明及安全施工方面的相互关系.

组织分项工程验收.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辞退甲方为其能力或行为已不能胜任本分项内相关工作的乙方的任何成员.

乙方责任

提供进场施工必备的有关资料和文件,证明其有能力承接工程资质的有关材料.

组织能胜任该工程施工的项目管理班子和操作熟悉的作业人员,进场前乙方应向甲方附报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人,负责合同履行,指派 为专职质安员,监督施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并接受项目部的质安部的质安管理分内工作.

执行甲方签发的技术质量指令,按甲方审定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本合同的要求组织施工,确保按合同工期和质量要求完成所承担的工程.

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分承包管理办法,规定及各项现场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及业主和甲方的监督检查.

服从甲方统一调度管理,按时参加生产调度会及工作协调会,并执行会议指令.

施工现场内,工程竣工交验前,乙方应配合专门的管理人员及相应的管理措施对自己的机械设备,材料物资等加强管理.如损失或被损坏,由乙方自行负责.

乙方应为甲方指定的其它乙方或业主指定分包方的工作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并服从甲方统一协调.

第5条 双方驻工地代表人及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甲方驻工地代表人:

乙方驻工地代表人:

乙方应接受甲方的合理指令,通知.甲方的指令,通知均以书面的形式由甲方代表签字后发给乙方.通知持有异议,应在签收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或维持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或错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如乙方接受指令或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指令的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论低均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在施工过程中,如乙方的施工质量或施工人,财,物的投放无法满足合同要求,进度计划不能按期完成而影响工程总进度计划,且在限期内没有修正或弥补,除按合同违约条款执行外,甲方有权采取另行选择队伍进场施工等措施,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6条 工期延误

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推迟,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可顺延,但不予经济签证.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或甲方提出更改设计导致中断施工.

下雨超过24小时以上不能施工.

如遇地质条件变化,勘察报告与设计不符合而造成施工中断者.

因天灾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

第7条 工程付款

本工程按每月的施工进度款5%进行拨付,4%在甲方办完决算后支付,1%作为工程质保金.

第8条 竣工结算

乙方提交结算报告时间为竣工验收后三十天内.

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为收到乙方结算后三十天内审核完毕.

第9条 安全施工

乙方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进场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遵守甲方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乙方应做好作业区域的安全防护,给现场作业的工作人员提供足够的安全帽,橡胶鞋,安全带,安全鞋等安全劳动保护用品,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护工作.

乙方应指派足够的负责安全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专门处理安全及防止人员在乙方分包区域的人身安全事故方面的问题.进入乙方作业区的所有人员(含来自甲方或其它乙方的人员)违反了文明及安全方面的规定,均应接受到规定的处罚,此类处罚甲方认同.乙方指定的安全人员应能胜任此项工作,并有权执行各种指示及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乙方的安全员的任命应报甲方审批.

中标合同签订后可以废标吗篇八

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地点:××××

为增加甲乙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实现各自经济目的,依据《xxx合同法》规定及招投标文件之内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 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等)

二、合同金额 合同总金额: 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 大写: 人民币 万元整

三、付款时间及方式

1、合同分三批付款:在合同生效后 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 %货款;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初步验收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 %货款;设备正常运行 天,经双方正式验收合格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付合同总额 %的货款;质保期满后付清余款。(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加以变更及修改)

2、在每期合同款项支付前 天,乙方向甲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约定)。

四、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合同生效后 日内交货

2、交货地点: 收货人名称:(应为签约单位名称) 地址:

3、交货方式:乙方负责货物运输

4、货运方式:汽运

5、乙方将合同设备运至美的工业城并经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并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方为设备交货日期。(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交货日期及何为交货:如规定供方将设备安装调试、投入使用视为交货,则对设备通过甲方验收合格的时间约定明确)甲方在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提货,运输费及运输保险费均由乙方承担。 合同设备的毁损、灭失风险自乙方完成交货后转移之甲方。

6、乙方应在合同设备发运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发运情况(发运时间、件数等)通知甲方,甲方应在合同设备到达合同列明的地点后及时将乙方所托运合同设备提取完毕。

7、甲方提取合同设备时,应检查合同设备外箱包装情况。合同设备外箱包装无损,方可提货。如合同设备外箱包装受损或发现合同设备包装箱件数不符,应在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办理合同设备遇险索赔手续。

8、甲方对乙方交付的合同设备,均应妥善接收并保管。对误发或多发的货物,甲方应负责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乙方,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如甲方要求变更交货地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一十五天前通知乙方。由于变更发货地址增加的运保费由甲方承担。

五、验收时间、地点、标准、方式

1、验收时间:乙方应于合同生效后 天 内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应在 天内安排初步验收。设备于合同生效后 天内通过双方的合格验收并由甲方出具验收合格书。

2、验收地点:

3、验收标准:

六、现场服务(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约定)

1.供方现场人员应遵守需方厂规、制度,如有违规,乙方负责。

2.供方现场人员食宿自理。

3.需方如需邀请供方开展非质量问题处理的技术服务,供应应予协助。

七、人员培训 乙方负责对甲方操作、维修人员和有关的工艺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培训、维修培训、设备保养培训,使之完全掌握全部使用技术,以便使甲方人员正常地使用、维修保养设备。(根据设备的技术要求,视具体情况加以约定或在技术协议详细约定;如无必要,可不约定)

八、保修方式

1、自设备经过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按生产厂家规定的条款进行免费保修服务,免费保修服务期限为 年。保修期内,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保修通知后 天内派人至甲方现场维修。

2、保修期内,如由于火灾、水灾、地震、磁电串入、等不可抗拒原因及甲方人为破坏因素造成的损坏,乙方负责免费维修,设备材料成本费用由甲方承担。

3、保修期后,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 天内派人至甲方现场维修。设备的维修、更换,甲方酌情收取成本费和服务费,收费标准另行约定。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无故中途退货,应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5%违约金。(如对方提出类似条款时可作此约定,否则,建议删除此款)

2、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乙方合同总额2‰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 (如对方提出类似条款时可作此约定,否则,建议删除此款)

3、乙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天,应支付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0%。逾期交货超过 天,视为交货不能,乙方应双倍返回甲方已付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30%违约金。

4、保修期内,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保修义务,每迟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其他经济损失,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0%,乙方超过三十天仍未履行保修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乙方未能在接到甲方通知三十天内将设备维修至正常使用的状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换货或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保修期后,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维修义务,每迟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其他经济损失,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0%。

5、设备未按照合同之约定通过甲方验收合格,每迟延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违约金;超过 天仍未验收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立即返还已收款项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的其他经济损失。

十、不可抗力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取得公证机关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的证明,并在事件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另 一方。双方同意,可据此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十一、合同变更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的变更及修改须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变更。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三、合同生效及终止 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终止。

十四、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中标合同签订后可以废标吗篇九

项目名称:

甲方(采购方):

乙方(供货方):

合 同 条 款

甲方(采购方):

乙方(供货方):

根据《^v^合同法》和《^v^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各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合同:

1、定义

“采购方”是指本合同中所涉及的合同设备的使用单位,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供货方”是指本合同中所涉及的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单位或供应单位,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合同”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合同总价”是指在合同4款中规定的部分。

“生效日期”是指合同17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设备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

“合同设备”是指供货方根据合同规定所要供应的仪器、材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技术资料等物品以及合同规定提交的其他相关服务。

“监造”是指采购方对合同设备的监造。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采购方代表对供货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督不解除供货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验收”是指采购方及相关专业部门对合同设备的验收。

“年、月、日”是指公历的年、月、日:“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技术服务”是指由供货方提供的与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缺陷处理、验收、运行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和技术配合等全过程的服务。包括合同期满后供货方的售后服务。

“现场”是指为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随机备品备件”是指根据合同提供的满足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的备用部件。

“设备缺陷”是指供货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和元器件等)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性能和质量标准要求。

“运杂费”是指合同设备从供货方工厂到采购方交货地点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包装费、装卸费、大件运输措施费及保险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税费是指以合同设备总价计算应承担的增值税费。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设备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设备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 100%。

“质量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签发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或供货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18个月。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2、合同标的

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 工程。

合同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3、供货范围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所有设备、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产品合格证、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供货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设备的性能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供货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等补上,发生的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电机全部采用佳木斯产品。

设备制造、技术要求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合同总价格

合同总价格为人民币

(小写:人民币107万元)。

设备费为人民币:

设备监检费为人民币:

运杂费为人民币:

合同设备的任何一项费用均含在总价内。

合同总价为最终交货价,在合同有效期内固定不变。

合同总价为综合价格,即合同设备制造、运输、安装、调试、监检直至交付采购方使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5、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方预付合同总价的 计 万元。合同设备经采购方确认具备发货条件时,采购方即支付合同总价的 ,计 万元。合同设备安装、调试、监检合格,交付使用后两周内再支付合同总价的 ,计 万元。留合同总价的 ,计 万元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时一次付清。

6、交货与运输

合同设备制造完毕具备发货条件时通知采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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