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管理论文范文(15篇)

时间:2024-01-07 16:08:44 作者:雁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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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论文

:在目前新形势下,机械制造业已经成为了我国主要的基本产业之一,为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首先对中小型机械制造企业的安全生产特点进行了详细的介绍,阐述了当前新形势下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同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处理措施。

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我国中小型机械制造企业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同时产品的更新速度也非常快。如何提高中小型机械制造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已成为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随着国内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小型机械制造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相关新技术,新设备的不断更新,使得机械制造的工序越来越复杂,如果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出现了安全问题,那么很可能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企业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对于当前中小型机械制造企业来说,一定要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通过相应的措施,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企业的长久发展。

1.1中小型机械制造企业的生产特点。

1.1.1属于离散型工业。

对于机械制造行业来说,其工艺流程是通过若干个工序所构成的,而对于机械制造行业的产品来说,主要是通过原材料物理形状的改变所形成的各种各样的物件,以后再进行相应的组装,最后产品的结构能够通过“树”的概念来描述,属于离散型工业。

1.1.2生产设备复杂。

因为在机械制造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工序,并且任何一个工序均会涉及到多种设备。设备种类繁多,数量很多,所以会导致安全标准不一致,完成安全工作难度较大。

1.1.3自动化水平较低。

因为对于机械制造企业来说,一般都是属于离散加工,涉及的机械设备很多都要人工进行操作,而自动化技术大部分应用在单元级,因此产品的产量以及质量特别依赖于工人的工作效率以及技术水平,相对来说自动化水平一般。

1.1.4肩负双重重任。

对于一个机械制造业来说,其安全生产,不仅对于企业的生存发展有着很大的责任,同时对于整个相关行业的发展也承担着一定的责任。

1.1.5员工安全意识不高。

针对从业者的受教育程度来说,机械制造业相关从业者一般学历都不是很高,尤其对于中小型制造企业来讲,其从业者受教育程度更低,因此相对来说安全意识薄弱。

1.2中小型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

1.2.1机械伤害。

在中小型机械制造企业中,主要对人员造成的伤害都属于机械伤害。在一些中小型机械制造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数据中发现发生事故次数最多的伤害类型有四种:机械伤害、交通事故、起重伤害以及物体打击,这四类事故一共占到了总事故数量的80%左右,因此,这四类安全生产事故是以后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所需要防范的重点。

1.2.2内向性。

对于生产事故来说,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通常均和生产系统有关系,所以为企业内部系统因素,比如相关机械设备没有安全防护、设备改造没有按照相关标准、设备检修过程中没有安全措施等,而对于那些外部系统因素(比如天气状况以及自然灾害等)来说,对中小型制造企业的安全生产所造成的影响很小。

1.2.3伤害事故。

一般情况下,事故所造成的伤亡人数不是很多,可是后果都比较严重。通常中小型制造企业所发生的生产事故大部分都是一般事故,出现群死群伤的情况较少。可是即使伤亡人数一般不多,但一旦事故发生,后果通常比较严重,大部分都是丧失劳动能力的重伤事故。

对于一个企业来讲,安全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当前所提倡的现代化管理模式的基础就是拥有一个完善的安全管理基础。所谓的企业安全管理是指在企业管理活动里面的针对安全生产所进行的指挥、组织活动等,从而使生产安全得到保障的管理方式。一个企业的安全管理会涉及到众多方面,需要企业拥有一定的凝聚力才可以完成。此外,随着社会整体经济水平的提升,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开始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相关的国家政策也逐步地以安全生产作为管理原则,利用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使企业产品质量得到提升,从而加强企业在市场里面的核心竞争力。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首先就是双重责任。对于一些制造企业来讲,其不仅背负着制造责任,同时更背负着安全责任,机械制造企业本身就存在很多具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并且还存在具有风险因素的危险源。所以对于机械产品的安全性来说,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水平具有重大意义;其次就是生产设备复杂。在机械制造企业当中,用到的设备都比较复杂,进行维修以及养护的时候要有相应的技术进行支持,同时涉及的方面也比较多,因此相关的管理人员一定要拥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再者就是产品的多样性。机械制造企业的产品种类很多,造成这些产品的管理工作相对复杂,所以一定要针对这些产品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制度,使管理的效率得到有效的提升。

对于机械制造企业来讲,在进行生产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而使产品的质量得到有效的提升。可是从当前国内机械制造企业来看,管理制度并不健全,就算是一些企业进行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但是执行的力度不够。同时每一个企业对于安全生产管理的认识程度也不一样,无法形成一个统一标准。

3.2企业缺乏长远眼光。

在当前新形势下,越来越多的机械制造企业为了能够使企业的效益得到有效的提升,均使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资金投入有所减少,使得安全隐患存在于整个生产过程中,最终造成事故的产生。特别是对于某些生产核心环节来说,如果没有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一旦出现事故就会对企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大大降低。

3.3企业安全生产观念薄弱。

对于大部分中小型机械制造企业来说,其安全生产管理意识相对较弱,这也正是中小型机械制造企业经常出现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此外,对于一线员工的安全教育也不是特别重视,使得员工具有一定的侥幸心理,所以在生产过程中埋下了一定的隐患。

3.4人力资源分配不合理。

当前新形势下,为了能够使企业效益得到根本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扩大自身的生产规模,这也同时使得企业需要越来越多的员工,由于所招聘到的员工大多数都没有经历过专业培训,所以整体的安全意识不足,一旦直接进入到一线,在生产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违章操作,为企业的生产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一方面,对于机械制造企业来讲,要对当前国家政策有足够的了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制定出一个完善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同时把制度的相关内容、执行的具体标准、员工的相关职责、具体的生产流程等进行明文的规定,建立监督机制,从根本上将风险行为消除。此外,还要创建一个班组安全管理标准,按照每一个岗位的不同,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在企业的各个层面中。

4.2提高企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机械制造企业想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一定要结合当前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企业文化的建设。新形势之下,机械制造企业要把安全当作企业文化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员工心中建立一个良好的形象,既可以使员工对于安全的重视程度得到提升,还能够使员工产生一种归属感,从而使工作效益得到有效的提升。此外,企业要对安全生产的意识进行大力的宣传,让所有的员工均能够意识到自己所处工作环境的危险源,使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得到有效的提升。

4.3大力开展企业员工的培训。

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员工都是其基础组成部分,所以一个企业想要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一定要从员工的角度入手,使每一个员工的素质以及技能得到提升,这样员工才能够在生产的过程中对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同时通过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所以,企业一定要加大员工的培训力度,特别是那些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人员,一定要使其综合素质、安全意识以及专业技能得到有效的提升。

4.4加强重视提高生产设备和材料的质量。

对于机械制造企业来说,其产品的质量一方面和生产环节有着很大关联,一方面和设备以及原材料的质量有些很大的关联。所以,进行原材料以及设备的采购时,相关人员一定严格的把关,仔细地进行检验并核实,防止由于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出现安全事故。并且企业的管理人员要明白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核心是安全生产,所以为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不能因为只看重当前的利益,而忽视了以后的发展。

在当前新形势下,对于国内的中小型机械制造企业来说,想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一定首先要从安全入手,制定出一个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同时企业要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对当前企业生产过程中所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进行分析,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升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加大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1]杨实禹,王海静.机械加工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维修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xx,18(10):98.

安全管理论文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扩大,建筑安全生产需要进一步强化,特别是对于标准化研究方面,安全意识要求较低,导致建筑事故频发,给施工企业和国家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同时对施工人员也造成了极大的伤亡。因此加强对建筑行业建设进行安全标准化的管理,对于施工安全和社会的稳定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首先对标准化研究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提出了合理的标准化设计方法。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设计。

基于建筑行业建设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对于施工安全,以及社会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下面对我国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进行具体分析,找出其中的不足之处,构建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同时进行方案化制定以供参考,希望对同仁有所帮助。

标准化管理是标准化研究中最基础和最核心的概念,只有将这个问题分析透彻才能够进行以后的工作。

2.1标准体系。

标准体系是由各个标准相互联系,通过一定的逻辑关系组合在一起的整体,这些标准体系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并不是杂乱无章的。标准化体系主要有一下几个特点。(1)是集合性。(2)是关联性。(3)是动态性。

标准化管理指的是对目前广泛存在的问题进行科学管理,并进行相应政策的制定,改善和解决这些问题。标准化管理就是对标准化工作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的总称,目前已经有很多学者对标准化管理进行研究,并制定了统一的工作和实施标准。

3.1对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较为松弛。

施工质量是一项工程建设和运营中最重要的环节,目前很多施工企业过度的考虑施工成本,施工质量责任划分不清,造成建筑产品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目前建设和监理单位也较少的能够完全进行监控,管理松懈,施工质量得不到保障。

目前对于现场安全管理,大多采用配备现场安全员的形式,仅仅考虑外在的护具,而较少的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有的建筑企业为了减少支出,甚至录用不具备上岗资格的临时工,因此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难度加大,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

我国建筑行业的体量已经非常大,但是还缺乏一套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大部分建筑企业自身管理体系尚且不成熟,在工程技术,成本等专业领域还缺乏相应的统一标准,使得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混乱,各部门责任划分不明确。

4.1建设工程项目标准化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1)标准化的优势标准化管理有助于加强知识管理,同时有助于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的好坏确定了一项建筑项目的成与败。很多建筑行业对于工程质量问题还缺乏认识,因此,标准化管理有助于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2)标准化的劣势标准化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标准化管理与自由技术创新存在较大的矛盾。标准化管理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够形成,标准化强化程度还存在较大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强化。

4.2swot分析。

通过调查对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化进行评分.

(1)对安全生产管理标准理念进行合理的研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标准研究,做到有法可依、有标准执行。

(2)通过技术创新引领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信息化,有力提升了项目安全管理水平。建立了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支架结构安全监控综合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智能管理系统。

安全管理论文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企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企业若想快速更好的发展,就必须重视油库的管理工作,那么首要的就是安全管理,其直接决定着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就需要不断创新与完善油库安全管理模式。鉴于此,主要探讨了油库安全管理中所出现的问题,并对油库安全管理模式的创新路径进行了深入分析。

现阶段,油库安全管理模式是将物质建设作为重要点,随着社会的改革发展,其不能够满足企业的安全管理,这就需要对此安全管理模式进行研究与创新。企业应积极地将油库安全管理纳入企业发展目标中,只有做好这项工作,才能够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长远稳定发展。

1.1缺乏科学性的管理目标。

当前,油库安全管理模式缺乏明确的目标,无法发挥出安全管理真正的作用,安全管理理念旧时化过度考虑经济效益,忽视了安全管理。由于目标不明确,会导致安全管理特别盲目性,管理的重点不到位。制定不出详细科学的方案,大大降低了安全管理工作的效率,安全管理工作无法贯彻落实到实处[1]。

管理和监管人员的工作态度与责任意识关系着油库的安全。当前油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学历低、专业能力不高,专业素质都无法保证,他们虽然有安全管理经验,但是专业水准以及专业能力还是无法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不具备现代化技术理念,对技术的认识不到位,责任心不高,这些都会制约着企业安全管理的发展,无法实现油库安全管理模式的创新[2]。

1.3油库现场管理不规范。

油库管理的工作需要重视的内容比较多,还有与油库相关的设备、材料等,当前对油库在进行现场监管的过程中还存在较多的问题,缺乏规范性与科学性,比如在设施方面,不能够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与保养,保养不到位、设备的选型的不科学,防火防爆检查和安全防范措施不完善,出现安全隐患。在遇到正常工作得情况下,会突然停止工作,对油库的运营造成很大的影响,给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

油库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应明确安全管理目标。在完善管理制度的同时应当确立安全管理目标。有目标才能够更好的执行,然后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与保养。创新油库安全管理的模式的首要工作是能够建立出适合成品油销售企业的油库管理目标,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案,完善管理流程。加强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使科技含量高的管理方法在油库安全管理中得到有效的应用,大大地减小人为操作出现的隐患。还应该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强化员工的责任意识,建立完善的《岗位职责制度《油库安全注意事项》等制度,使油库安全管理创新的模式可以适应新时期的发展[3]。

油库在进行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应不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明确个人的安全责任。不断强化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工作,使人员知道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对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对员工进行培训与实践考核,确保人员能够进行安全管理与安全操作。对于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必须落实到位,才能够创建出优质的安全工作环境,因此,必须加强对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与专业素养[4]。

2.3加强油库现场管理。

油库现场管理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确保现场管理不会出现问题,就基本上实现了安全管理的目标。现场管理中需要加强监管制度的执行,对油库现场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还有重要的一点是加强现场安全监督,需要严格规范现场工作流程,保证工作流程的标准化与科学化,同时对现场的每一项工作采取实时监控,如果不合格需要立即改正。还应随时排查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最大限度保障油库的安全[5]。

现代石油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油库安全管理模式的创新是必然的趋势,也是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相关企业应重视油库现场安全管理,针对于所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明确安全管理目标,做好现场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

[4]任全伟.浅谈油库安全管理模式创新[j].科技与企业,20xx,(17):31.

[5]葛林.精细化管理是油库安全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c]。

文档为doc格式。

公共消防安全管理

为了预防本会所不安全因素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会所有效的运行,特制定以下条款:

1、严格遵守公安消防部门对本会所遂提出的各项要求和规章制度,遵循安全消防所规定的一切措施。

2、消防设计齐全、应急灯齐全,灭火器安全,安全通道畅通。

3、严格检查洗浴人员,对有可疑的人要进行检查盘问,一旦有事立即报告公安部门。

4、洗浴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进入本会所。

5、定期对工作人员加强消防培训教育,提高消防意识,加强安全管理。

为了加强公共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无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一. 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各场所要设立生产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 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职责。制订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府真填写《公共场所安全工作记录薄》。

三. 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组织职工开展学习自防、自救常识,引导疏散逃生技能,定期举办灭火演练。

四. 严格保护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不许擅自挪用、拆除、停用。

五. 公共场所坚决杜绝携带凶器,严禁存入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有害物品。不许使用电炉、液化汽等明火取暖、做饭。

六. 公共场所未经批准不许擅自改造、装修、扩建。

七. 营业时间不许占用、堵塞疏散通道,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八. 公共场所必须按规定时间营业,夜间不留从业人员或消费人员住宿。

九. 文明服务、礼貌待人,坚决杜绝打架斗殴事件发生。

十. 法人和负责人要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和各种活动。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第一条 大型公共场所系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

第二条 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负领导与管理责任。

第三条 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自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消防安全监督。

第四条 公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资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六条 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开业前,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条 公共场所应按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八条 公共场所应做到: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 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识,严格管理措施;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9.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全体员工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在新职工及转岗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消防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项培训,经考试取证上岗。

第十条 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检修或在其附近摆放物品时,不应影响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和出口的辨认与使用。检修后,消火栓箱门与墙面颜色一致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室内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盖。

第十一条 不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 对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等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检验、维修,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内的输配电线路、电气设备、模型与灯具应由取证电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施工,采取防火、隔热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内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明火作业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时,应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内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腐蚀、剧毒等化学危险物品不宜在展览馆内实物展出,应展出时,其数量以不构成危险为限或用非燃烧物品及模型代替。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不得在公共场所内。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应安装报警电话并按规定配备消防通信设备。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在使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超过额定人员;

2.严禁动用明火进行设备检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3.集会、演出、放映、展览、比赛场所的舞台和观众厅内严禁吸烟;

4.所有安全出口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

5.安排专人值班巡逻检查;

6.活动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确认无隐患、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和按消防预案扑救;并认真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第十九条 举办演出、集会、舞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集会活动,主办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明确紧急疏散通道和方案,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安全管理论文

近年来,通信业有很强的发展势头,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给通信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分析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和安全管理重要意义,并提出了预防措施。

一、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意义。

(一)有利于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事故预防和事故控制。

目前通信工程安全管理不能缺少监理单位的参与,这种第三方的参与管理是建筑安全管理甚至是项目管理的进步,因为监理工程师懂得的知识相对比较全面,他们往往既懂工程,又懂法律和经济,还懂安全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人士。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方应聘请这种专业人士对工程安全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也保障了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往更高一层次讲,对国家公共利益也是一种保障。

(二)有利于提高通信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水平。

通信单位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政府、施工单位和建立单位的共同参与。

在安全管理过程中,政府起的作用是对市场进行动态监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则是监控整个施工过程,直到工程竣工。

通过三方积极你努力,实现无漏洞安全管理,可以大大提高项目安全管理水平。

(1)任何通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都不是绝对安全的。

尤其是通讯工程行业,更是随时都伴随着风险。

而在通讯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这种风险的存在更是不可避免的。

其中,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的不完善,或者是由于安全施工理念贯彻不到位造成的。

这是很多管理者都没有足够重视的问题。

在通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不仅要从以往的经验中对安全管理的现状进行评估,更重要的是基于不同的项目情况,切实的按照规章流程来进行项目施工。

(2)施工过程中管理不到位,没有从真正意义上认识到安全管理是工作的第一要素。

在通讯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管理缺失的主要表现如下:权责不明、管理方式传统单一、没有有效地安全管理手段和有效的监督机制。

(3)在施工整体过程中对风险的预计不足。

尤其是我国现阶段的通讯工程施工中对出现的问题没有有效地进行总结和检讨,造成了对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不足等问题,极大的威胁着我国通讯工程建设行业的正常发展。

(一)在企业文化中建立安全文化的理念。

企业文化是企业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的总和,体现了企业的品牌层次和企业的精神财富。

在企业文化中应当包含良好的安全文化,这体现在员工思想层面的安全意识和通过个人行为的规范表现出来的外在效果。

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安全管理的灵魂,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性意义和战略性意义。

建立企业的安全文化重要的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制度的建立上,体制的运行上要充分体现人的安全权、生命权、健康权,充分激发员工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树立为自己负责,为他人负责的思维模式,让所有员工建立自发的安全意识和安全工作热情,把企业安全管理同个人行为联系起来。

只有这样才能使安全制度更加可行,安全体系运行更加高效。

(二)建立安全规章制度。

安全规章制度是对安全管理的内容进行书面化和条款化,带有约束和强制执行的意义。

首先,安全制度的制定依据要符合安全法律和行业规定。

其次,安全生产制度应当内容齐全、针对性强,具有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通信建设相关企业应当明确事故多发环节的控制保障,例如,通信线路施工、维护必须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检测器材,防止强电侵入、触电、高处坠落、倒杆、机械伤害和气体中毒、爆燃等事故发生。

做好通信线路“三线交越”防护、过路警示、拉线保护等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在安全制度中应当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资源保障,包括安全防护的经费、安全培训经费等。

做好安全生产是需要产生成本的,但是生产安全得到保障,安全事故的消除本身就为企业带来了经济效益,另外,出现安全管理工作做得好、安全责任感强的企业更能够给客户带来信任感,为企业增加更多潜在的效益。

完善的、操作性强的安全管理制度,有利于企业领导的正确决策,有利于指导企业生产一线安全生产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员工行为并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三)做好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

企业在对全体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要注重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

(1)从业教育。

即对于新进入企业工作的员工、调换专业和从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工作的员工结合技术培训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可以编制专门的培训教材,内容可以包括安全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本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现场安全操作手册以及案例等。

(2)特种作业的安全培训。

对从事消防监控、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电梯、制冷、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指定的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生产实际情况对员工进行经常性、多层次和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在教育的同时可以增强员工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及时发现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改进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四)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安全检查制度是一项监督制约机制。

检查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形式的,包括内部的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也可以是项目参建单位联合进行的工程安全检查。

开展检查要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内容,检查前应制定检查实施方案;检查情况应及时通报,及时处理。

通过安全检查使反映出的安全问题更真实更客观,解决处理安全问题更有效,目的在于扎扎实实的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四、结束语。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建筑行业的长远发展,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已经渗透到了工程项目建设的每一个环节,通信工程项目也是如此。

总之,通信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应重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大力宣扬安全促进生产管理理念,制定合理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奖罚有度这样才能有效的实现通信工程项目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论文

文章介绍当前信息化手段在工程安全管理中的常见应用,分析信息化手段的功能和对安全管理的优化,提出应用中的不足,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化建设作基础研究。

建筑业的信息化理论研究和信息化实践已进行了多年,在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建筑业企业信息化管理和建筑业政府信息化管理等不同层面都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很好效果。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在信息技术的支撑下,同样获益良多。文章主要从安全监管的角度,对建筑业信息化应用作简单分析。

1、信息化手段的含义。

信息化的定义,长期以来有着多种不同的表述,但核心的含义基本相通。信息化是指培养、发展以信息技术(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等)为主的智能化工具为代表的新生产力,并使之应用于各类生产环节的一系列过程。信息化监管手段,对工程建设安全监管来说,就是为了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和效能,引入一系列现代化信息科技手段,为监管工作提供增值服务。从建设管理部门的角度来看,信息化手段旨在通过对监督工作数字化,提高监督机构的监管效率和水平,更好的指导和服务工程参建各方;通过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及时掌握准确、完整的工程施工信息,对管理目标进行更好的评估、预测和控制,强化安全责任的落实;同时通过信息数据的分析运用,提高监督管理工作针对性、科学性,推进安全监管的规范化与智能化。对于建筑业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而言,信息化手段除了上述效用之外,大大加强工程施工的安全性和生产效率,提升企业的管理能力,成为企业适应社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2、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概况。

2.1管理部门信息平台。

建设管理部门长期以来非常关注建设工程管理的信息化,全国各地都在不断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国家建设部就印发了《全国建筑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对建筑业信息化进行总体部署和指导。通过多年努力,建筑业管理信息平台经过不断完善,已基本涵盖了建设全过程,为企业和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为各部门提供决策支持,实现了一定区域内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数据传递,大大提升了管理部门与工程建设主体之间的信息互动,初步实现了工程建设信息化管理的基本要求。

以上海为例,基于建设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模块及其配套信息化产品,已在上海市内各级监督管理部门运行多年,工作人员已能够熟练的进行监督信息录入和业务查询、信息传输、监督处置等相关工作。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等安全监管模块的运用,有效促进了工程建设信息的快捷掌握和日常监督工作的有序开展,有力提高了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标准化。近年,管理信息平台仍在扩展升级,基于手持终端设备的移动管理系统也已投入使用,进一步提升了信息系统的应用范围和系统数据的实时性。另外,针对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的远程考核管理系统;针对施工现场噪音扬尘污染的实时监控系统;针对施工现场日常管理的视频实时监控系统,都在施工现场广泛使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应用的广度和深度都在持续的提高。

2.2企业管理信息平台。

同时,近年来施工企业自身的信息化管理,也是快速发展。许多企业已建立功能强大的企业管理信息平台,信息化管理涵盖生产、经营、风险评估、绩效评价等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并实现了与工程项目部对接。有些企业甚至已基本实现了项目管理的信息化,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都在企业开发的管理信息平台上实施,信息数据及时上传公司平台;项目管理人员根据管理平台要求,规范化、标准化地实施现场管理;公司管理层足不出户可掌握各项目的实时情况,施工现场的图像、视频、文字等资料随时可以查阅。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在信息平台支撑下更趋于科学、合理、便捷和严谨。另外,近两年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大力推进,也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带来更多的思路和方法。

2.3项目信息化管理。

通常在建项目不独立建设信息管理平台,一般在建项目使用所在企业的管理平台,并通过企业平台与政府管理平台和其他平台交换数据。企业未建立自身管理平台的,则使用政府管理平台,但这样的在建项目信息化管理的深度较低。(如图一)近年来,施工现场不断有一些新的信息化管理手段涌现出来,比如手机微信、bim技术的运用、违章作业识别和提醒系统、以安全帽为载体的个人身份标识系统等,并在不断改进完善。

3、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

一是通过实时视频监测系统,及时掌握与了解工地施工现场的工程施工实况;及时掌握与了解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情况及环境卫生与文明施工状况,以便于施工企业发现和消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也便于管理部门更好的规划和实施监督工作。

二是通过施工作业实名制登记系统,及时掌握与了解工地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出场信息、技能信息、受教育信息、健康信息等情况;以便于施工企业和管理部门加强作业人员的管理。

三是通过关键岗位人员远程考核管理系统,及时掌握与了解工地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的情况,为施工企业和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提供了第一手的依据。

四是通过信息平台上的施工机械管理模块,及时掌握与了解工地施工现场工程项目大型施工机械安装、检测、验收、使用、维修情况,以及大型施工机械的加节、提升等情况。

五是通过信息平台上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模块,及时掌握与了解重大危险源与其他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掌握与了解施工现场分包单位进退场作业情况,施工现场隐患排查等情况;便于施工企业和管理部门全面了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体系运行的状况,对施工项目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

六是监理单位通过信息平台,以监理月报、专报等形式加快与管理部门的联系;以对施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月度考评等形式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七是各级管理部门通过监测设备,实时掌握噪音扬尘等环境保护监测数据,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污染管控。

八是通过建立数学模型对采集到的'信息数据进行量化分析,为工程安全风险评估、人员工作质量评价和其他管理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4、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对安全监管工作的优化。

对于管理部门而言,信息系统带来很多好处:一是监督管理标准化。通过信息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模块的运用,实现监管重点、监管程序、监管方式等的标准化,使安全监督工作突出重点、抓住要害。

二是工程监督高效化。通过信息系统方便快捷的信息收集,为监督机构提供可靠有效的决策依据,有利于实现差异化监督,节约有限的监督资源并通过科技手段加强监督。特别是移动办公系统的使用,以手机等便携终端为载体将建设工程监管过程产生的海量信息,包括监督记录、人员记分、措施单据、行政处罚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管理信息等,用文字、图形和声音、视频资料等形式实时存储录入或即时查询处理。实现在任何时间(anytime)、任何地点(anywhere)、对任何事情(anything)处理的3a办公。让监督人员摆脱时间和空间的束缚,随时随地交流处理各类信息,使监督工作更加轻松有效,监督管理更加协调高效。

三是业务流程规范化。系统通过信息公示和网上操作业务,减少由于信息的不确定和模糊性等引起的错误,减少因流程不畅通而引起的工作滞后等问题。

四是监督任务合理化。通过信息平台,将工程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集中在信息系统平台中呈现,有利于巡查、安全监督、质量监督、稽查等各类监管活动之间的组织协调,有利于各类计划的有序开展。

五是建设信息共享化。信息系统指导和帮助参建各方依法依规从事建设活动,避免因为信息沟通不畅而引起不必要的工程损失;同时,各级监管部门依托信息系统实现管理协同和执法联动,从而强化对建设工程主要环节、现场信息和险情预兆的监控。

六是信息数据实时化。保证基本信息实时更新的同时,在建工程的各类实用数据,如隐患排查记录、整改记录、巡查记录等加快更新,便于多方查询应用。

七是平台功能集合化。系统平台提供工程信息录入查询功能和工程管理信息、进度上报、创优申报、资格审核等功能,使原先各类需要来回报送的工作流程大大简化,大幅提高了工作效率。八是应急处置及时化。对于发现的隐患险情,运用信息平台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置。在灾害性天气条件下可对辖区工地提供预警信息、指导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实际上对于企业而言,具有同样的收效。而且,企业在得到管理工作优化的同时,得到可观的经济效益。

结语:

建筑业的信息化,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产生十分积极的作用,对整个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深刻影响。但是上述的种种优势实际上在具体实践中还不完善,信息化的效能还未充分发挥,信息应用的深度广度远未达到实际需求。未来,深入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安全管理是必由之路,信息化建设和信息数据应用虽任重但极光明。

安全管理论文

摘要:通过现代化的手段对计算机信息进行加密,保证信息在通信网络传输、交换和储存中的真实、完整,并且保证对该信息整个传播过程具有可控性,这就是对通信安全的定义。

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所面临的通信安全问题也越来越严峻。

本文通过对通信工程安全问题进行论述,希望对加强通信安全保密系统的风险管理具有参考价值。

当今是科技突飞猛进的时代,网络在人们的工作学习中的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安全管理论文

摘要:安全文化伴随着人类劳动的出现和发展而产生、发展。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安全文化作为一种价值观和“以人为本”的全新理念,在人们日常工作、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

关键词:企业安全文化、以人为本、安全工作、安全制度。

第一,安全文化的概念和本质。

安全文化伴随人类生存发展的全过程,换而言之,只要有人或者有人类活动就有安全文化。远古的蛮荒时代,人类有安全文化吗?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无论是现代工业生产还是远古狩猎,其根本目的只有一个,简单讲就是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也就是更好地活着。为了更好地活着,就要劳动,就要工作,就要与非人类的一切物质或精神以及人类之间进行接触、融合。例如,机器、矿山、巷道、瓦斯、自救器或者森林、河流、野兽、天气、地震,或者战争、冲突、矛盾等等,这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个生命安全问题。工作、劳动效率提高越快,安全保障系数就越低,如何找准安全与效率的最佳结合点,在保证安全的状态下不断提高工作或劳动效率,并形成一种既约定俗成,又不断创新完善的价值观和方法论,就是安全文化所要解决的问题,这也是安全文化的本质所在。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一直在潜意识或有意识、有针对性地探索和掌握安全文化。概而言之,安全文化是人类在现实工作生活中对自身或他身安全在由感性向理性认识、把握和实践过程中,追求最佳安全状态的要求、意愿和氛围。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坚持以人为本、从维护人的生命健康角度、突出通过人的素质提高和人的主观能动性来保证安全的安全文化观,是包括所有企业在内,全社会共同努力追求的方向。

第二,安全文化在企业生产中的作用。

安全文化所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是它的目的,就是形成最大限度的保证工作(劳动)效率和安全系数在临界点以内稳定状态的共识,也就是在尽量避免人身和非人身事故发生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对于一个企业来讲,任何避免人身和非人身事故的政策、制度、机制、措施和方式方法,得到全体员工的认同,就是企业安全文化的目的和作用发挥的落脚点。基于此种认识,要发挥好安全文化的作用,就要首先了解事故发生的根源。一般而言,事故发生原因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人为原因(非物原因),另一种是纯物的原因,人为原因大家比较好理解,对于纯物原因(即纯粹由于非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原因,例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可能比较陌生。为什么讲是纯物原因呢?因为在企业生产中,事故大多是人为原因造成的,一般概念的物的原因也大多与人的行为有直接或间接联系,而纯物的原因在企业事故中的比例相当少,除了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外几乎没有(实际上,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也逐渐被人所预见,只是由于科技水平或资金投入等问题而导致预见的准确度高低不同罢了)。例如在煤矿生产中,有人说地质条件复杂、断层多、巷道变形等自然状态是非人为原因,但事实上这也属于人为原因,之所以存在这样的误区,刚才提到主要是由于科学技术水平没有达到能够准确预见这些非正常现象的能力,或者由于资金、人才等原因而无力去预见,而这些正是由于人的直接或间接原因而造成或影响的。因此,在企业生产过程中,抓住了“人”的问题,安全工作也就迎刃而解,而安全文化正是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保证。明确了事故根源和解决这个根源的途径,也就明确了安全文化在企业生产中的作用。

第三,企业安全文化的建设。

企业以人为本。要充分发挥人在企业安全生产的主导地位和能动性,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并自觉遵守执行,就必须建设好、使用好安全文化,笔者认为,要重点健全完善以下几个机制:

1、完善安全战略指导机制,提高安全文化的方向性。对于所有行业、企业来讲,安全的本质、目的都是不变的,但具体到每一个行业、每一个企业,由于所经营的产业不同,员工所从事的岗位不同,在大的安全战略指导方针基本不变(例如我国的安全生产指导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前提下,必须要有符合本行业或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例如龙矿集团的安全方针为:以防为主,防治结合、齐抓共管、长治久安,同时根据不同时期有相应安全指导机制。洼里煤矿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规范行为,注重基础”的安全方针,并进一步提出了安全生产“三原则”(即:达不到安全状态、优良的工程质量和“精品工程”标准下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不准生产)和“六个确保”的安全保证机制,明确了安全工作的主攻方向和战略方针,做到了安全工作有的放矢,为最大限度发挥“人”在安全工作中的能动性奠定了基础。

2、完善安全目标考核机制,提高安全文化的持久性。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必须持之以恒,常抓不懈。要建立可行的目标考核机制,让员工始终保持一种丝毫不放松、不麻痹的思想状态。同样,每个企业都根据自身情况都要制定一个安全目标和考核措施,目标及考核措施确立的科学合理与否,对于在目前国有体制下经营的企业来讲,对于干部员工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意识的影响是比较明显的,这也是左右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能否持久性的一个重要原因。

3、完善安全理念渗透机制,提高安全文化的层次。企业安全文化能否最大限度得到员工认可认同,很大程度上是企业各种安全理念渗透的效果。各种符合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的安全理念在挖掘提炼推广渗透之前,只是被企业少数人全面掌握,而要变成全体员工的共识,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理念渗透机制和措施。在这方面,洼里煤矿建立了完善的渗透保证体系,在将各种安全理念、警句汇编成册的基础上,要求每天班前班后会进行学习讲解,自觉指导并运用到安全生产中,并定期开展理念渗透专题研讨、讲座、交流活动,提高员工对各种安全理念的认识程度,同时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兑现。通过制度约束和柔性引导,使广大员工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了新的飞跃,企业安全文化层次得到极大提高。

4、完善安全制度落实机制,提高安全文化的执行力。安全文化的建设,从根本上讲,就是企业对各种安全制度措施落实能力的建设。严格讲,员工的行为是靠制度约束的,一个再好的安全制度,员工不执行,干部不监督不落实,就体现不出制度的严肃性。长此以往,员工的不规范行为将养成习惯,这就给事故的发生造成最大的可能。因此,在加强安全制度完善的基础上,强化安全制度落实机制建设是一项重要工作。洼里煤矿通过健全并严格执行系统的目标责任、监督考核和落实兑现保障体系,不断强化干部的走动式管理,充分发挥“三工并寸、动态转换”机制作用,促进员工在遵守各种安全制度措施和6s、4e岗位标准上达到行为自觉养成,达到一出手就干标准活,从而不断提高了安全文化的执行力。

5、完善安全教育培训机制,营造安全文化氛围。员工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的提高光靠制度管理和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完善的教育培训机制、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才能达到预期效果。在这方面,洼里煤矿针对本矿协议工多、员工整体偏低的实际情况,在组织学习上,除了让各级培训中心教师和本矿各专业副总担任授课人外,专门聘请有关院校和有实践经验的专家进行讲课,并采取知识考试和现场操作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对不及格的坚决不准上岗,极大提高了员工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在安全宣传教育方面,该矿在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及广播、电视、板报、宣传栏、安全文化长廊等宣传教育外,注重方式方法的创新。例如,坚持人性化教育,创新并推广了每日一题、员工祝福、亲人嘱托、“三违”罚款单家属签字、“三违”讲评、亮相等方法,同时注重方式方法的多样性,开展了党员“零三违”考核竞赛、安全流动红旗、安全知识竞赛、有奖问答、技术比武、劳动竞赛、安全座谈以及征集安全漫画、安全警句格言、举办千人安全签名等活动,营造了浓厚的安全氛围,促使员工积极学业务、练本领、掌握安全技能,使“我要安全”变成了员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有效提升了企业整体安全文化水平。

参考文献:

2.中国传统文化“关系”与企业管理姚莉娜商场现代化20__/02。

3.浅谈安全管理与企业文化董旭今日科苑20__/03。

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3、在计划、部署、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要有安全生产工作内容;。

4、组织审定工厂制定的各项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

6、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学习安全保护方针、政策和安全业务知识。

1、参与有关劳动保护措施项目的审查,以及劳动保护方面的规范、规程的制定和审查;。

2、编制或修订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时,工艺条件必须符合劳动保护条件要求;。

4、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3、监督车间机械动力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其正常运转,防止发生事故;。

4、编制厂内通用设备的维修规程和有关操作制度,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5、负责厂内的设备及安全装置的管理、检查或定期检查;。

6、组织实施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制定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

7、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8、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对采购、保管人员经常性安全教育,切实搞好仓库的防火安全工作;。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督促落实。

1、在工厂主管领导下,负责全厂的保卫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火工作的政策、法令、指示、规章制度;。

4、负责厂内宿舍、饭堂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厂区的防盗工作,确保24小时有人巡查值班。

2、负责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4、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生产设备装置的能力,防止设备装置带负荷运行;。

5、在安排生产的产量和品种时,负责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平衡配套工作;。

6、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1、保证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在车间贯彻执行,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1)(2)。

4、严格执行劳保用品及防护器材的管理,并监督员工正确使用,教育员工妥善保管;。

5、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车间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保护现场,查明原因,采取预防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的意见,报工厂安全部门执行。

2、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监督、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5、对新员工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并保证培训合格方上岗作业;。

6、做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要交接安全生产情况;。

4、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整洁,确保生产安全;。

5、作业前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报告;。

6、按规定着装上岗作业,妥善保管、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执法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执法主体,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管理适用本规定。但属国家和省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主体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设立,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机构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市政府公告的职责和权限内依法实施执法活动。未经公告或者超越公告的职责和权限范围的执法活动无效。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市法制工作部门)负责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前的审查工作。

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由市法制工作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告。

各区行政执法主体由各区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并经市法制工作部门复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告。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

(三)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

(四)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

(五)有财政部门核拨的经费;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提请行政执法主体审查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部门或者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依法设立行政执法主体的正式文件;

(四)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机构编制的文件;

(五)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文本。

第八条市法制工作部门、区政府对提请审查的行政执法主体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提请审查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书面通知提请审查的机关或者组织。

经审查、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查或者复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提请市政府批准公告。

第九条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

(二)执法职责和权限;

(三)主要执法依据;

(四)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第十条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进行公告。

行政执法主体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告后,相关部门可以将市政府批准的公告文本在本市政府信息网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后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重新提请审查和公告:

(一)行政执法主体发生分立;

(二)行政执法主体发生合并;

(三)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变更;

(四)行政执法依据变更;

(五)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变更。

第十二条发生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在规定该情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正式文件生效日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提请市法制工作部门或者区政府进行审查,市法制工作部门或者区政府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处理。

行政执法主体发生第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由分立后的机关或组织提请审查;发生第十一条第(二)项情形的,由新成立的机关或组织提请审查;发生第十一条第(三)、(四)、(五)项情形的,由原提请审查的机关或组织提请审查。

行政执法主体的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发生变更的,由原提请审查的机关或者组织直接提请市政府办公厅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告。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主体经市政府批准后,市政府办公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文本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告。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在其法定职责和权限内,依法委托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委托范围内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对该活动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委托机关在委托期间不再行使已经委托给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权。

第十五条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有符合条件的执法工作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与受委托组织订立委托行政执法协议书。委托行政执法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地址;

(二)委托机关的执法依据;

(三)委托的执法事项和权限;

(四)委托的期限;

(五)受委托组织的执法经费来源;

委托行政执法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委托行政执法协议书必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印章。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在与受委托执法组织订立委托行政执法协议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事宜提请市法制工作部门或者区政府审查。提请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受委托组织设立的正式文件;

(三)委托行政执法协议书;

(四)受委托组织执法人员名单和执法经费来源证明;

(五)受委托执法组织的公告文本。

第十八条市法制工作部门、区政府对委托行政执法的必要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受理提请审查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书面通知提请审查的机关。

经审查、复核确有必要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查或者复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提请市政府批准公告。

第十九条委托行政执法期限届满后,如果需要继续委托的,委托机关应当在委托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与受委托组织重新订立委托行政执法协议书,并按照本规定提请审查和批准公告。

第二十条委托机关发现受委托组织违反委托协议或者违法实施委托执法活动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委托。

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机关、机构或者组织,向市法制工作部门和市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和提出意见。

第二十二条市法制工作部门发现未按本规定批准公告的行政机关、机构或者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责令该行政机关、机构或者组织停止实施执法活动。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机关、机构或者组织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市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市行政执法主体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的名录。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实施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主体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执法活动的组织的审查和批准公告,应当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适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设施,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包括用于安全检查、防盗报警、出入口的防护和控制、电视防范监控的产品,以及国家规定属于技防产品的其他产品。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技防设施)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主管部门。 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五条  技术防范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包括技防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第六条  下列场所、部位必须设置技防设施: (一)机场、车站、码头的重要部位;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电信枢纽的重要部位; (三)武器库、弹药库; (四)生产、存放危险物品的场所或者部位; (五)集中存放国家秘密信息、档案、资料的场所或者部位; (六)核设施和核材料生产、储存场所或者部位; (七)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国家尖端产品储备库、各类重要物资储存场所; (八)国家重点科研机构和国防科研生产试验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 (九)展销、存放具有重要科学技术价值或者具有昂贵经济价值的物品、文物的场所及部位; (十)黄金、珠宝,货币及有价证券的生产或者储存场所的重要部位,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等要害部位。其他集中储存现金的部位; (十一)运钞车和运送珍贵文物的车辆; (十二)供电、供水、供气、供油和集中供热单位的要害部位; (十三)省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应当安装技防设施的其他场所和重点部位。

第七条  设置技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建立技防设施的使用和保护制度,保证设施安全可靠、正常运行;安装的报警设施,有条件的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保卫部门联网。

第八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已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必须到公安机关备案;其中专门从事技防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在到建设部门办理专项证书手续前,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查手续: (一)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单位和省外单位,到省公安机关备案或者办理审查续; (二)在市、县(台县级市、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单位,到所在地市公安机关备案或者办理审查手续; (三)境外单位,向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报公安部批准。

第九条  技防设施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防范行业标准和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技防设施设计方案按以下规定送公安机关审批: (一)二级以上风险等级或者总投资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由省公安机关批准; (二)三级风险等级或者总投资额不足人民币50万元的,由市公安机关批准,报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条  重点场所、要害部位的技防设施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境内单位承接。

第十一条  承担技防设施施工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技防设施设计方案施工; (二)为技防设施建设单位保守秘密; (三)对从事技防设施施工人员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材料存档。

第十二条  技防设施竣工后,必须经原审批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未经公安机关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技防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技防设施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检查不合格的技防设施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生产技防产品,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当到当地市公安机关备案,由市公安机关报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生产技防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必须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公安机关备案; (二)产品经省公安机关抽样送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产品通过省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的生产定型鉴定或者检测鉴定;(四)无线报警装置使用的频点,必须经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具备上述条件的,到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生产申请,到省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应当对办理程序和时限实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 1999年10 月l日起施行。

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共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示和各种规章制度;

3、在计划、部署、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要有安全生产工作内容;

4、组织审定工厂制定的各项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

6、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学习安全保护方针、政策和安全业务知识。

1、参与有关劳动保护措施项目的审查,以及劳动保护方面的规范、规程的制定和审查;

2、编制或修订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时,工艺条件必须符合劳动保护条件要求;

4、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3、监督车间机械动力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其正常运转,防止发生事故;

4、编制厂内通用设备的维修规程和有关操作制度,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5、负责厂内的设备及安全装置的管理、检查或定期检查;

6、组织实施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制定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

7、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8、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对采购、保管人员经常性安全教育,切实搞好仓库的防火安全工作;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督促落实。

1、在工厂主管领导下,负责全厂的保卫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火工作的政策、法令、指示、规章制度;

4、负责厂内宿舍、饭堂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厂区的防盗工作,确保24小时有人巡查值班。

2、负责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4、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生产设备装置的能力,防止设备装置带负荷运行;

5、在安排生产的产量和品种时,负责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平衡配套工作;

6、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1、保证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在车间贯彻执行,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1)(2)

4、严格执行劳保用品及防护器材的管理,并监督员工正确使用,教育员工妥善保管;

5、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车间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保护现场,查明原因,采取预防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的意见,报工厂安全部门执行。

2、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监督、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5、对新员工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并保证培训合格方上岗作业;

6、做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要交接安全生产情况;

4、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整洁,确保生产安全;

5、作业前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报告;

6、按规定着装上岗作业,妥善保管、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治安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公众开放、供公众聚集进行社会活动的下列公共场所:

(一)歌舞、游艺、棋牌等娱乐场所;

(二)洗浴、按摩、美容美发和酒吧、茶座、咖啡馆等服务场所;

(三)影剧院、音乐厅等演出、放映场所和体育场馆;

(四)游览、游乐场所;

(五)大型集市贸易场所;

(六)车站、码头、机场等旅客集散的公共交通场所;

(七)举办大型文体、商贸以及庆典、会展等活动的临时场所;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分类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对公共场所的发展进行规划。

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工商、文化、体育、建设(城-管)、旅游、环保、价格、经贸(安全生产监督)、质监、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场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第三产业的繁荣发展。

第六条  在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

制止、举报公共场所中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治安责任和治安安全条件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治安职责:

(一)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二)指导和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三)对公共场所依法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职责。

第八条  公共场所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公共场所经营者发现在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经营者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十条  公共场所的设立和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page]

(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要求;

(二)备有应急照明装置,出入口通道畅通,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

(四)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五)根据安全保卫需要,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保卫力量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第十一条  娱乐、服务场所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营业场所核定人数的人均面积不得低于二平方米;

(五)娱乐场所和按摩服务场所应当配备保安人员,保安人员数量不得少于核定人数的百分之二。

法律、行政法规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有从业限制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游泳场、馆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设有广播设施、贵重物品寄存室和能够通观全场的救护观察台;

(三)夜间营业的游泳场所水面灯光亮度不得低于八十勒克司;

(五)配有必要的救生人员、设施、器材和医疗救护人员,天然游泳场所还应当配备相应的救生船艇。

第十三条  游览、游乐场所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分开设置的出入口通道;

(二)危险地段、水域设有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三)设有广播设施,配有必要的救生人员和设备。

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不得开展游览活动。

第十四条  举办大型文体、商贸以及庆典、会展等活动(以下称大型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活动场所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规定要求并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二)活动中心现场和外围人员疏散通道畅通;

(四)根据大型活动的性质和安全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在室内举办的活动一般不少于每场参加人数的百分之一,在室外举办的活动一般不少于每场参加人数的百分之二。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公共场所治安安全条件,并书面提供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索取,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索取。

第三章  监督管理[page]

第十六条  设立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

(二)治安责任人的身份证件;

(三)所处环境方位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经营者应当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规定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娱乐、服务场所应当如实登记雇用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变动情况,并应当在雇用或者变动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接到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书面告知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治安安全条件检查。发现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予以改正。

第十八条  举办大型活动,每场参加人数在五百人以上一万人以下的,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书面申请;每场参加人数在一万人以上的,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书面申请;跨地区举办的,举办者应当按照上述人数的规定,向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书面申请。

变更活动地点和内容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  大型活动的举办者在书面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活动方案和说明;

(二)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急预案;

(三)活动场地的方位图、内部示意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个人申请举办大型活动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证件。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举办大型活动的书面申请后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举办者,同时将决定书面抄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书面通知的,视为许可。

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直至责令停止活动,主办单位和参加活动的人员应当服从。

大型活动未经公安机关许可,场地管理者不得将场地提供给举办者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开展公共场所的治安检查。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应当出示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检查证》,对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载,并遵守有关执法、执勤规范。

接受治安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开办娱乐、服务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服务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推行技术防范、信息化管理等科技手段,提高治安管理效能。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发现公共场所有违法行为,依法属于其他职能部门查处范围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page]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雇用的从业人员没有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证件或者证件不齐全的;

(二)设置的包厢、包间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

(三)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

(四)灯光的设置和亮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举办活动,可以对举办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大型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举办活动,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场地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将场地提供给举办者使用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公共场所停业整顿,并视情节轻重,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治安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适当措施制止的;

(二)为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的;

(三)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

公共场所内发生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经营者有失职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或者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公布之前开办的公共场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治安安全条件的,应当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采取措施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按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秩序,确保公共场所大型群体活动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游乐园、道路、广场、展览馆、体育馆(场)、文化宫(馆、站)、会场、庙宇(堂)等公共场所(含水上活动)组织临时性的,参加人数达一千人以上的大型文艺演出、体育竞赛、产品展览、商品展销、艺术博览、游园、集会、咨询、民俗和宗教等大型群体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大型临时性群体活动治安管理主管部门。

第四条 凡在公共场所举办大型临时性群体活动的主办单位(人)和场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指定安全责任人,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监督,按规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条 凡举办大型临时性群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城市各项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维护活动场地设施和环境的完好。

第六条 组织大型临时性群体活动,除党政军机关(不含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外,主办单位(人)必须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活动方案在举行活动的二十天前向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提出治安管理的书面申请;跨区、县和参加人数达万人以上的大型活动应直接向市公安局提出治安管理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 公安机关接到主办单位(人)书面申请后,应根据维护治安、交通秩序需要,在十五天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并发出决定通知书。

第八条 申办大型临时性群体活动在未获得公安机关批准前,主办单位(人)或场地管理部门不得发售入场票券。

第九条 对商业性的大型临时性群体活动,公安机关应预先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在活动期间派出警力,协同主办单位及有关部门共同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及时处置治安事故和突发事件。

第十条 对商业性的大型临时性群体活动,主办单位(人),场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组织足够的管理人员及雇请相应数量的保安人员,维持活动场地的秩序。公安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派出警力,以确保活动的安全。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三)未经批准举办大型临时性群体活动发生伤亡事故,或不按要求落实安全措施以致造成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后果的,依法追究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许可或不许可举办大型临时性群体活动的决定和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十五天内向处罚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公安机关应在十五天内作出裁决。不服裁决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处罚,由区、县以上公安机关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物业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xx花园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及我物业管理公司的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物业管理人员及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自觉遵守。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力

1)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

2)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3)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4)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5)有权要求业主会协助管理;

6)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任务;

7)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费用。

2、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1)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2)接受管委会和住宅小区内居民的监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物业管理委员会审议,并经管委会认可;

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二)业主会的权利和义务

1、管委会的权利

2)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3)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4)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2、管委会的义务

2)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3)接受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三)物业管理费用的收缴及管理

1、物业管理费

2)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提供的服务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经营者定价。

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定价。

凡属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标准者外,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件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3)物业公司将定期(6个月)向广大住户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出的帐目,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小区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小区管委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四)房屋及维修管理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

2、小区内组团及栋号有明显的标志及引路方向平面图;

3、房屋完好率98%以上;

4、无违反规划的私搭、乱建现象;

6、房租、水、电、气等各项费用,实行便民统一代收代缴,收缴率达98%以上;

7、房屋维修及时率达98%以上,合格率达100%,并建立回访制度和访问记录;

8、房屋资料档案齐全、管理完善,并建立住房居住档案,住房所在栋号、门号、房号清晰随时可查。

(五)设备管理

1、小区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

3、消防系统设备安好无损,可随时启用;

4、锅炉供暖、煤气,燃气运行正常。北方地区冬季供暖,居室内温度不低于16摄氏度。

(六)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

1、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

2、供水、供电、通讯、照明设备实施齐全,工作正常;

3、道路通畅,路面平坦;

4、污水排放通畅;

5、交通车辆管理运行有序,无乱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6、人为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七)绿化管理

1、公共绿地、庭院绿地和道路两侧的花坛、树木合理分布;

2、本小区公共绿地人均1平方米以上;

3、绿地管理及养护实施落实,无破坏、践踏及随意占用现象。

(八)环境卫生管理

1、小区内环卫设施完备,设有垃圾箱、垃圾转运站等保洁设备;

2、小区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

3、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4、房屋的公共楼梯、护栏、走道、地下室等部位保持清洁,不得随意堆放杂物和占用;

5、居民日常生活所需商业网点管理有序,无乱设摊点、广告牌,乱贴、乱画现象;

6、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

(九)秩序维护管理

1、小区基本实行封闭式管理;

2、小区实行24小时秩序维护制度;

3、保安人员有明显的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

4、危及住户安全处设有明显的标志;

5、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十)社区文化

4、本物业管理公司将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开展的各项工作;

5、小区居民应支持和配合物业公司搞好活动;

6、物业公司将及时对活动进行反馈,做好评价,满意率达95%以上。

(十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质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可防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根据国务院、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综治委《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防范。

第二章 物业安保服务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参照《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内容,做好物业管理小区安全管理防范等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除履行前款规定外,还应执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和服务质量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包括日常防范和应急预案在内的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工作方案及相关制度,明确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的范围、责任、措施、效果评价、检查考核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程序,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工作方案,不断检查、调整、完善应急预案。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健全规范安保队伍管理制度。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其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聘用相应数量的安保人员,招聘安保人员数量要符合小区治安状况和居民对安全防范的需求;要严格审查被招录人员身份等情况,不得私招滥雇。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要从专业保安公司招聘,并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暂时没有条件从专业保安公司招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自行招聘安保人员,但要向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被聘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外来人员需提供本市的暂住证)等证件(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并由公安派出所负责进行审核并造册备案。

(二)安保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岗前集中培训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在公安派出所指导下,委托具有保安专业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掌握与保安工作相关的政策、法律和职业规范,正确使用防护器械和正当防卫、现场保护等技能。个别新聘用安保人员岗前培训可实行跟队培训或集中培训的方式。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保人员集中培训。

(三)安保人员实行统一着装,上岗执勤,并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对讲机、橡胶棍、手电等常用装备。

(四)安保人员实行24小时巡逻制度,加强小区安全管理,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对发现的警情、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立即报警和报告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做好记录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是物业管理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执行公安机关制定的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和要求,加强对楼宇对讲、电视监控、周界防范报警、电子巡更、家庭报警等技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正常有效运转。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符合物业收费类别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小区出入口实行24小时值班和出入登记制度。有条件的小区要划定停车泊位,加强看护,有序停放。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公共区域安全防范重点部位及水(二次供水)、电、气、电梯、消防等公共设施的日常巡查并作好巡查记录,配备常用应急抢险器材,加强物业养护和维修,接到业主报修或保修单,立即做好登记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及时报告相关责任单位消除隐患。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小区内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事故的部位、场所和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统一设置文明规范、用语简洁的警示标识,告示注意事项,明确禁为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制止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雨篷、花架、晒衣架、空调室外机架和阳台扶手等部位摆放花盆、吊挂杂物等危险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明确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设施的安装要求,制止小区住户安装防盗护栏凸出墙面、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每年要组织开展两次以上安全防范知识培训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实战演练,强化居民安全防范意识。

第三章 小区自治管理

第九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

(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

(七)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镇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健全完善治保、调解、普法、帮教、巡逻、消防“六位一体”的群防群治体系,做好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防火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推广社区“四位一体”工作室制度。由社区综治工委牵头,社区民-警、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分别派人入驻,实行日常值班,协商议事,及时协调处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事务,预防和减少可防性案件。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联合开展“星级平安物业小区”创建活动,整合小区群防群治力量,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协助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物业安全管理、有偿保安服务、防火安全检查、机动车看护、暂住人口登记服务”等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

第四章 部门综合治理

第十五条  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负责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

公安部门应加强城区物业管理小区及周边日常治安巡逻。公安派出所将辖区开放式和半封闭物业管理小区纳入治安巡逻警车夜间巡防区域范围。

社区民-警应加强对所驻社区或物业管理小区的日常走访,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加强治安防范,及时解决有关治安问题。

第十七条  街道、镇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十八条  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镇负责召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城-管执法、物业管理等部门参加,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每年年初应与所在街道、镇综治委签订“加强综合治理、开展平安创建”责任书,自觉接受街道、镇综治委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条  各区市综治办、房管局(处、中心)、建委、公安局、民政局、城-管执法局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小区安全管理防范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违法行为投诉登记、星级平安物业小区评选、业主安全评价、可防性案件发案通报以及责任查究等制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治安防范责任。

对防范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善,连续发生重大恶性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要坚决行使一票否决和治安防范责任查究制度,并建议取消该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资质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未实施物业管理小区或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其他单位的公共区域安全防范,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境外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适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设施,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包括用于安全检查、防盗报警、出入口的防护和控制、电视防范监控的产品,以及国家规定属于技防产品的其他产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技防设施)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主管部门。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五条 技术防范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包括技防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第六条 下列场所、部位必须设置技防设施:(一)机场、车站、码头的重要部位;(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电信枢纽的重要部位;(三)武器库、弹药库;(四)生产、存放危险物品的场所或者部位;(五)集中存放国家秘密信息、档案、资料的场所或者部位;(六)核设施和核材料生产、储存场所或者部位;(七)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国家尖端产品储备库、各类重要物资储存场所;(八)国家重点科研机构和国防科研生产试验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九)展销、存放具有重要科学技术价值或者具有昂贵经济价值的物品、文物的场所及部位;(十)黄金、珠宝,货币及有价证券的生产或者储存场所的重要部位,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等要害部位。其他集中储存现金的部位;(十一)运钞车和运送珍贵文物的车辆;(十二)供电、供水、供气、供油和集中供热单位的要害部位;(十三)省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应当安装技防设施的其他场所和重点部位。

第七条 设置技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建立技防设施的使用和保护制度,保证设施安全可靠、正常运行;安装的报警设施,有条件的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保卫部门联网。

第八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已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必须到公安机关备案;其中专门从事技防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在到建设部门办理专项证书手续前,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查手续:(一)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单位和省外单位,到省公安机关备案或者办理审查续;(二)在市、县(台县级市、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单位,到所在地市公安机关备案或者办理审查手续;(三)境外单位,向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报公安部批准。

第九条 技防设施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防范行业标准和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技防设施设计方案按以下规定送公安机关审批:(一)二级以上风险等级或者总投资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由省公安机关批准;(二)三级风险等级或者总投资额不足人民币50万元的,由市公安机关批准,报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条 重点场所、要害部位的技防设施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境内单位承接。

第十一条 承担技防设施施工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技防设施设计方案施工;(二)为技防设施建设单位保守秘密;(三)对从事技防设施施工人员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材料存档。

第十二条 技防设施竣工后,必须经原审批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未经公安机关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技防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技防设施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检查不合格的技防设施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生产技防产品,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当到当地市公安机关备案,由市公安机关报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生产技防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必须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公安机关备案;(二)产品经省公安机关抽样送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三)产品通过省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的生产定型鉴定或者检测鉴定;(四)无线报警装置使用的频点,必须经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具备上述条件的,到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生产申请,到省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应当对办理程序和时限实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外公共安全从风险类型分为:政治动荡、恐怖事件、治安事件、意外事故、利益冲突。

近几年境外突发事件发生频率增加,反应出中国外排人员,在安全防范方面的缺位:

防范意识缺位:队公共安全事件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法律意识缺位:不懂当地的法律法规,出现违法事件,不知道如何正确用法律保护自身的正当利益和安全。

整体意识缺位:境外中方人员应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发挥集体的作用。

学习意识缺位:不注重学习,不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和社会价值标准。

公共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学校公共设施、场所使用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措施及管理办法。学校公共设施、场所包括:办公室、教室、各类功能室、运动场所、食堂、宿舍、所有建筑及相应设备配置等(以下简称公共设施场所)。

1、各公共设施、场所的功能是根据使用需求而特别施工建设形成,未经后勤处同意不得任意改装、拆卸、移动、改建。

2、各部门使用人要本着爱护公物,细心使用与操作的原则,使用好、保管好各区域场所的设施、设备与教学用具。严格执行学校对各处、室的安全管理制度,爱护公物,不得损坏,对损坏公物的要按价赔偿,特别是故意损坏公物的要重罚。学校对各处室设施要有专人管理,责任落实,总务处要定期检查、记录。

3、在使用过程中,未经批准或未交付使用的场馆与设施,不得随意动用,有特别使用要求,要提前申报;其中小会议室、大会议厅须提前申请。

5、在使用操作中,如发现有异常现象需要维修、维护,要及时报后勤处。属个人损坏或人为损坏由当事人赔偿。

6、各使用部门及个人,各功能室、场所使用后要关好门窗、水电;对使用借用的物件要及时归还,如发现有未关好门窗、水电的部门及责任人,将按管理的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所借物品器具有人为损坏丢失由个人负责赔偿。

7、各教职工都有义务在各自工作环境中进行监督指导,发现有故意损坏、破坏或下班未关水电、门窗的,有权制止也有义务管理。

8、各部门及教职员工要积极配合督导人员的检查工作,不得无故刁难,有问题要及时向后勤处反映,有错误要及时纠正,不得无理取闹。

9、各部门要针对各管理区确定出各室、各场所的责任人,负责自己辖区公共设施、场所及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10、下班时间未能做好相应管理的将给予经济处罚:a、灯、风扇、未关水龙头长流水罚10元/个;b、门窗未关20元/次;c、背投电视、电教设施、空调未关30元/次;d、因管理不到造成校财产损失的要照价赔偿;e、每月出现三次以上者(含三次)加倍处罚。

11、对于情节严重者在经济处罚外,同时给于行政处罚。

12、以上制度望各部组教职工共同遵守,认真执行,协助搞好部门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道路的容貌管理活动,维护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等城市容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园林绿化、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等城市容貌管理活动,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遵循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道路容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容貌标准,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城市容貌标准是城市容貌维护、监管的依据。

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征求专家、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根据城市容貌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实施重点监管。

第七条 鼓励城市容貌清洁单位成立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作业和专业技能培训。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公众参与城市容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容貌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建(构)筑物容貌

第九条

建(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保持外形完好。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内建(构)筑物墙面破残、涂层脱落超过百分之三十、涂料褪色色差对比度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整修、出新。

第十条 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内临街建(构)筑物屋顶、外立面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物品影响城市容貌。

空调室外机(窗机)、防护装置、遮阳(雨)篷,应当规范设置并保持整洁。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并定期清洗。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内建(构)筑物外立面的玻璃幕墙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装饰板幕墙和面砖幕墙每二年清洗不少于一次,石料幕墙和涂料幕墙每三年清洗、涂装出新不少于一次。

古建筑和重要近现代建筑清洗按照文物和历史建筑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遇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活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

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和出新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城市容貌责任人委托专业清洗单位清洗的,应当建立清洗记录。

专业清洗单位应当自领取或者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清洗管理机构备案: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从事高处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相关设备、安全器械清单;

(四)安全作业规程和责任制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公共设施容貌

第十四条 公共设施应当设置醒目标识,标明产权单位、养护单位名称及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公共设施标志作为附属设施纳入工程预算,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五条 公共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作业规范和合同约定,加强日常巡查、维护和保洁,定时清扫和洒水降尘,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公共设施每年清洗不少于二次。

第十六条

公交候车站(亭、牌)、治安站(亭)、交通检查站(亭)、道路安全护栏、隔离栏(墩)等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出现陈旧、破损的,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更新。

第十七条

设置标志牌、路名牌、地名牌、门牌、交通指示牌等标志,其规格、色彩、形式、图案和内容应当与周边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损、脱落、褪色的,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更新。

第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进行巡查。发现或者得知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采取安全避险措施;因养护单位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设施和依附在城市道路上的其他管(杆)线和渠箱盖板等设施的完好状况进行巡查,发现或者得知损坏时,应当立即通知责任单位并督促其修复。

第二十条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栏并定期清洗、维护。市民需要发布信息的,应当在公共信息栏发布生活服务信息。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外墙或者公共设施、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刻画、涂写、张贴。

第四章 道路容貌

第二十一条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以招投标方式确定作业服务单位。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范和合同约定作业,扩大机械化作业范围,提高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当及时保洁,其他道路应当定时保洁。

第二十二条

城市容貌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内地面清扫保洁,做到无积尘、烟头、口香糖残物、纸屑、瓜皮果壳、包装品等废弃物;不得在责任区路面从事影响城市容貌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车容整洁。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密闭,不得污损路面。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车辆保洁责任制度。车容不洁的,自行清洗后方可上路行驶。

客运、货运单位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保洁设备,落实清洗保洁措施。

其他社会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第二十五条 设置机动车清洗场(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面积不少于四十平方米,洗车区设置在室内或者封闭场地内;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作业章程和操作规范;

(四)符合环境保护、排水、节水、环卫等相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清洗单位应当自领取或者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清洗管理机构备案: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清洗场(站)平面布置图或者实景图片;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机动车清洗单位,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城市清洗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清洗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占用道路、绿化带或者其他公共场地;

(二)不得在道路两侧晾晒、吊挂物品;

(三)使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洗涤剂等产品;

(四)采用低耗水或者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容貌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容貌责任人和责任区范围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城市容貌标准相关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城市容貌维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城市容貌责任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工作,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产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工作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整洁工作由养护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容貌的监督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城市容貌清洁单位的证照和经营活动情况;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查;

(四)责令城市容貌责任人履行相关责任;

(五)对不履行城市容貌责任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工商登记、企业备案、产权信息、行政处罚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人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或者告知有权查处部门,并提供执法证据支持。被告知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告知部门。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实施联合执法。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六)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规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和幅度进行细化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容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城市容貌清洁单位,是指为维护城市容貌整洁,专业从事建(构)筑物、机动车清洗、保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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