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评估前工作报告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结论共

时间:2023-07-30 01:04:50 作者:韩ll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优秀的报告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社区矫正评估前工作报告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结论共篇一

社区矫正,又称“社区矫治”、“非监禁矫正”,国外较常见的形式有缓刑、假释、暂时释放、社区服务、工作和学习释放等,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社区矫正在许多国家的刑罚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惯用、常用的刑罚方式。在我国,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在司法机关、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所确定的改造学习期间内,由司法所负责监管落实刑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悔过自新,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方式。从职能概念上讲,是整合政法部门、社区等各方力量,着力对社区范围内的五类外执人员即假释、监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改造的手段和方法。

社区矫正的功能和意义突显,有公认的六大功能,分别是:惩罚罪犯、教育罪犯、感化罪犯、塑造罪犯、控制罪犯和医治罪犯心理。可以说,社区矫正是一种不失监禁刑的威慑性又有更助于罪犯回归社会、促进和谐的独特效益。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行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改变行刑环境,提倡和实行“人文行刑”,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使之回归社会的需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也是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xxx等机构的行刑压力,降低社会行刑成本的要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的要求。

近年来,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最初的试点到现在的全面推广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也从最初的投石问路,到现在的具备了一定的实践经验的阶段。我们已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对罪犯的矫正作用凸显,作为一种非监禁刑,在与监禁刑对比上,有着后者无法比拟的优势,优先适用社区矫正对罪犯进行改造,提倡减轻对罪犯肉体和精神的摧残,以另一种“温情感化”方式,以较小的社会代价达到教育和改造罪犯的目的。实践证明,发展社区矫正,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制改革,是我国刑罚执行社会化和现代刑事司法非刑罚化的发展趋势。引入社会治理观念,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非监禁矫正在社会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同时根据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了解,由于社区矫正工作还处在初级阶段,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制约该项制度的功能和性能的发挥,没有全面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关怀。以下简要分析一下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首先,司法行政机关无社区矫正执法权,对矫正对象没有采取强制矫正的权力。目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据仍然是两高、两院的《通知》、《意见》和各地方政策性文件,尚无社区矫正法出台,社区矫正立法滞后,法律对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没有明确规定,现实工作中矫正对象脱矫、漏矫、不做思想汇报、外出不请假现象严重,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矫正对象,应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果单靠省(市、区)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收监规定,有悖法理。我国《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因为司法行政机关无强制收监权力,所以目前如需对矫正对象进行收监,大多实际上无法操作,只得事后寻求公安机关的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本身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业务的直接承担者,但又没有执法权,难免落得尴尬之境,所以应加强社区矫正立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强制矫正权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其次,基层司法所人员及装备不足,无力完全满足社区矫正需求。目前基层社区矫正人员严重缺乏,相关装备不足,严重制约该项工作的开展。我国中西部基层司法所人员只有一两个,各地财政难以满足该项工作。因此,国家要从财力上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扶持,切实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最后,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社区监督者匮乏。社区矫正工作工作量大,任务重,仅仅依靠司法行政人员是不够的,需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利用社区志愿者和社区监督者的一线优势,对矫正对象日常工作和生活进行管理,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使其早日回归社会。但现实中大多矫正社区缺乏矫正工作志愿者、社区监督,使社区矫正实施力度和效益大打折扣。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要下大力气解决,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铺平道路。以下就规范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第一,各相关部门要统一协调、积极配合,明确职责与分工。可以说,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已取得了初步成功,目前工作重心之一是规范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明确职责与分工。两高两部的《意见》规定: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社区矫正从试点开始,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密切配合下,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着,各部门统一协调,形成了较强的工作合力。

社区矫正评估前工作报告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结论共篇二

摘要: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不管是在入矫前,矫正中,还是解矫时都需要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在当前的社区矫正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各种与风险评估有关的各项制度相对混乱,概念不清,以致在适用过程中相互混淆。本文主要对审前社会调查评估、人身危险性评估、再犯可能性评估进行初步的辨别,对这三个概念与范围进行初步的厘清。

关键词:风险评估项目;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

一、社区矫正中的风险评估项目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的行刑方式,把被判处管制、假释,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的人身危险性较低,社会危害不大的社区服刑人员放到社区中进行矫正,以便服刑人员更好的回归社会。风险评估则一直贯穿在整个社区矫正的过程当中,风险评估关乎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无论是在xxx内还是社区中,首要任务就是要监督管理,保证服刑人员不出现脱管漏管的现象,根据服刑人员人身危险性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管控措施。当下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时间短,把更多精力放在社区矫正的制度与体系构建上,以及立法保障上,导致社区矫正中有关风险评估的项目标准不一,称呼不一,不同阶段适用何种风险评估项目不一,甚至相互混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工作有着不利的影响。

风险评估项目是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相关测验、分析和判断,评估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对并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危险等级分类,为是否适合适用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分类管理、分段教育,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提供依据。社区矫正实践中,涉及风险性评估的主要有人身危险性评估、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再犯可能性评估等等几种制度,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进行初步的评估,根据结果对其采取不同的管控措施。

二、人身危险性评估

(一)对人身危险性的界定。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人身危险性主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理解,分为xxx狭义说xxx与xxx广义说xxx两种。狭义说认为人身危险性仅仅包括再犯可能性,广义说则认为人身危险性是包括初犯可能性与再犯可能性两方面,除了再次犯罪的危险外,还涵盖着初次犯罪的危险,所指向的对象范围也就扩大了无数倍,不仅包括被称作罪犯的服刑人员,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是初犯可能性的研究对象。完整的人身危险性包括着初犯可能性与在再犯可能性,对整个刑罚执行的领域来说,人身危险性仅包括再犯可能性。

(二)社区矫正中的人身危险性评估。社区服刑人员人身危险性评估是指xxx运用科学的方法,根据测评对象的个人情况,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犯可能性有无及其大小进行评估,根据测评的结果对不同的对象实施不同的管理办法。

人身危险性不是一种具体存在的事物,只有其通过犯罪行为表现出来以后才能知道谁具有危险性,在表现出来之前人们只能根据各种条件来推断人身危险性的存在与大小,是一种是在适当科学基础上的臆测。对于使用各种测评量表进行人身危险性的评估,通常会由于制作量表时基数不够大使量表不太完美,对于人身危险性的测评往往会有一定程度的偏差。

二、社区服刑人员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对我国方兴未艾的社区矫正事业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研究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有着非凡的意义。社区服刑人员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项前置程序。是指法院在刑事案件判决前,由专门的机构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家庭背景、心理状况等进行专门的调查,对其社会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适用监禁刑或非监禁刑的建议,形成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量刑时参考的一种制度。

审前社会调查评估,通过审前调查制度,审判机关可以在刑事案件判决或裁定前,委托专门机构影响犯罪和非监禁刑执行的各类因素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社会危险性和再犯罪可能性进行调查评估,以及提出是否适用监禁刑的建议,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以此作为量刑参考。

社区服刑人员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制度在我国社区矫正实践中有所发展,目前《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均对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制度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由于没有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的标准,所以在名称使用上、调查主体、发起的时间、期限、及评估报告的性质等都有不同的规定。

三、对比研究

社区矫正中的人身危险性测评与再犯可能性评估重合,主要对比的是人身危险性评估与审前社会调查评估两者之间的异同。

(一)目的相同。从目的上来讲,两者是一致的,降低重新犯罪率是矫正罪犯的重要目标之一。人身危险性评估主要针对的是服刑人员的再犯可能性,根据其测评出的危险性大小分为不同的监管等级,采取不同的处遇对待,最大程度上降低重新犯罪的发生可能性。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则是社区服刑人员适用社区矫正的第一道关口,对适用对象进行筛选,对不适合社区矫正规则的,送入机构内进行矫正,降低其对社会的危害性,以防再次犯罪,危机人民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

(二)调查内容范围的重合性。从调查范围内容来讲,人身危险性评估的内容包括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的内容。人身危险性评估与审前社会调查评估主要是通过对服刑人员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社会关系、犯罪情节、人格特征、精神状态等各种因素与需求进行调查测评,推断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有无及大小状况,进而决定是否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和采取何等程度的监管措施。审前社会调查评估中所展现的人身危险性不明显,我们对服刑人员做的调查评估是为了测明其人身危险性,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通过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来断定社区服刑人员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拒绝再次犯罪的发生。

(三)调查启动的时间略微不同。人身危险性评估具有调查主体和受体的特定性、持续性和可变性等特征。合理的人身危险性评估是一种动态评估,,以便及时掌握服刑人员的最新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加强监管,检验矫正措施是否效。具体可以分为初期、中期、最终测评,初期测评是指在社区服刑人员刚接受社区矫正所做的测评,中期测评是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一段时间后,最终测评是服刑人员在刑期即将结束时所做的人身危险性测评,用来预测刑期结束后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或者有不良行为的可能性。动态的人身危险性评估虽然耗时耗力,但能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变化以及矫正效果,及时的采取相应措施,实现再社会化的目的。

四、结语

社区矫正评估前工作报告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结论共篇三

【摘要】建立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机制的重要意义在于:风险评估是分类管理和奖惩考核的前提。如果不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风险有准确的评估,那么分类就不具有科学性,进一步的矫正措施的适用也必然具有盲目性。总体来看,我国现有的风险评估或者类似于风险评估的测量机制不够完善,表现在:评估的指标具有随意性,评估方法的科学性不强、理论化程度不高,并且各地做法不一,评估结果也千差万别。因此,我们主张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建立全国统一的、科学的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机制。

【关键词】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机制;风险评估指标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当今世界范围内行刑制度发展趋势与潮流的代表,社区矫正制度已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刑罚制度。和传统的监禁刑罚相比较,社区矫正制度更具有当代所倡导的正义、人道和效益等价值追求,更能应和如今刑罚理论界的呼声,契合当今刑罚理论的学理特点,同时,在推动和鼓励罪犯完成自我改造方面具有积极作用,能更好地实现刑罚的功能目的。

二、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中的“风险”

风险指的是一种可能性。研究“风险”,一方面是要研究风险的有无,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确定风险的大小。这就决定了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中的“风险”具有以下特征。

(1)风险的有无和大小是通过一定的指标加以测评。既然风险是事件未来发生的可能性,那么只能通过现有的要素来判断这种可能性的有无和大小。在理想的科学状态下,各项指标高的,风险就大;各项指标低的,风险就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风险指的仅仅是一种可能性。风险大的事件,在未来也未必真就发生;风险小的事件,在未来也可能恰恰会发生。这样看来,风险评估不是为了(也不可能实现)在每一个个案中都获得对未来的准确的预知和把握,而是要从整体上把握各项指标与风险之间的相关性。

(2)风险评估的结果就是把评估对象归属于一定的风险类别之中,也即将具有同类风险特点的群体加以归类、整合,从而采取相应的管理对策。一方面,这种管理对策对于评估对象的适用是具有或然性的――评估对象完全有可能即使在不适用这种管理对策的情况下,也不会把风险转化为现实;但是另一方面,这种管理对策对于评估对象的适用又是具有科学性的――在理想的科学状态下,对于具有同类风险特点的评估对象适用同样的管理对策,是我们在面对未来风险时不得不采取的最佳方案。

(3)上述结论讨论的是“理想的科学状态”下的问题,也即是以各项评估指标能够科学地、准确地反映风险大小为前提。但事实上,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实践中的风险评估指标未必能准确地指示出风险的大小。我们需要尽量准确地设定各项指标,并科学地运用之,但是这种“误差”是不可避免的。

三、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的指标

风险评估的指标也就是评估风险时应当考量的要素。选取怎样的指标加以评估,直接决定了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我国目前的风险评估或者与之类似的测量手段在评估指标的选取上比较粗糙,“初次测评主要围绕个人因素、家庭因素和社会因素展开,而阶段测评主要围绕社会交往、社会心态、公益劳动、技能情况等方面展开。”这种指标设定方法在指标类别划分和意义定位上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科学化。

另外,我国有学者主张,可以把影响犯罪人的因素主要分为两种,一是犯罪人的个人基本情况,二是犯罪人的行为表现。前者包括生物性因素(年龄、性别、精神状况)、心理学因素(气质、性格、个性倾向性)、社会环境因素(家庭、学校教育、婚姻、职业);后者包括犯罪前的行为表现、犯罪中的行为表现、犯罪后的行为表现这种治标设定方法虽然比较全面,但是没有突出测量风险的目标,而仅仅是对影响人身危险性的可能因素的一个汇总,不利于工作人员通过这些指标把握服刑人员风险的大小。

(1)静态因素:

犯罪记录,包括前科次数、收押年龄、刑期长度等。

犯罪类型、犯罪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包括犯罪的类型、犯罪所使用的手段、犯罪的主观方面、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等。药物滥用史,包括吸毒、酗酒、依赖其他嗜瘾品等。个人生涯,包括犯罪前的受教育程度、就业情况等。

(2)动态因素:

人生观,包括金钱观、前途观、对于控制其个人生活的重视态度、对于守法的生活方式的重视态度等。认罪服法的程度以及真诚性。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包括对工作的态度和工作对其生活的意义。婚姻、家庭状况,包括对于家庭联系的态度和其个人从家庭成员那里得到的支持。社会交往状况,包括对于非犯罪同伴的态度和积极的社会交往的机会。药物滥用状况,以及对于不依赖嗜瘾品而生活的态度。在社区中生活的能力,包括对于生活所需知识和技能的重视程度。

四、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的方法

(1)统计评估与临床评估相结合。在服刑人员的风险评估方法上,有统计评估法和临床评估法之分。风险评估最初的基本方法是临床评估法,即由心理专家利用既有的关于服刑人员的信息,作出对风险的主观判断。后来才逐渐发展出基于统计数据的统计评估法。

(2)入矫评估、阶段性评估和解矫评估相结合。我国的一些试点目前也采用了多次评估的方法,也即除了在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时有一次评估之外,在矫正过程中还会有阶段性评估。例如在北京市,工作人员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满2个月后进行测量,并按照测量分值对应的分类标准确定社区服刑人员的类别;类别确定满6个月后,工作人员应重新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测量,根据测量结果调整类别。

笔者认为,除入矫评估之外,阶段性评估必须制度化,并且必须将阶段性评估与累进外遇结合起来,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外遇方案。另外,在解矫前还需要进行一次评估,以确定服刑人员是否达到解矫标准,和拟定进一步的矫正方案或者刑满释放后的更生措施。

五、我国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制度的完善

国外的罪犯风险评估已经有比较成熟的做法,这里仅举加拿大为例。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的目的在于掌握与服刑人员和犯罪行为相关的所有信息,从而以此为基础设定相应的管理措施,通过社区矫正控制其再犯的风险。进行风险评估的理由是:“监督过程的各方面都应当集中于持续的干预,去处理与个人犯罪行为相关的因素,并保证有合适的机制监控这些因素,在这些因素开始浮现时就加以有效干预。这就是为什么在准备将罪犯释放回社区的过程中要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迄今为止,加拿大已经发展了四代犯罪人风险评估手段。其第一代评估方法开始考虑一些静态因素,例如前科次数、收押年龄、刑期长度、犯罪前的就业情况等;第三代评估方法则结合静态因素和动态因素,注重“犯因性需求(criminological needs,指那些能够导致犯罪发生的因素,例如犯罪人的反社会态度、其所接受的犯罪亚文化等)”对于风险评估的重要意义。这一代评估方法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前科、教育状况、经济状况、家庭状况、交往同伴、反社会人格等。第四代评估方法在第三代评估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犯罪人的积极因素――即能够抵消犯罪风险的因素的评估,因此更加全面。

我国的背景、上海等地在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过程中,也采取建立了风险评估或者类似于风险评估的做法。例如根据北京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实施方案(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两个月内,应当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其个人、家庭、生活、就业、违法犯罪史、认罪悔罪及接受社区矫正态度等情况;在接收满两个月后,应当对其进行测量,并按照测量分值对应的分类标准确定社区服刑人员的类别,同时分析评估在测量过程中反映出的情况和问题,提出下一步的矫正措施,作出评估报告。类别确定满6个月后,工作人员应重新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测量,根据测量结果调整类别。但总体来看,我国现有的风险评估或者类似于风险评估的测量机制不够完善,表现在:评估的指标具有随意性,评估方法的科学性不强、理论化程度不高,并且各地做法不一,评估结果也千差万别。因此,笔者主张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建立全国统一的、科学的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机制。

参考文献:

[1]

社区矫正评估前工作报告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结论共篇四

(一)政社不分问题

构工作人员所承担的事务。他们在介入社区事务的过程中,缺乏相关的专业技巧,常常用自身惯有的管理模式来解决问题,因而社区成员很难买帐。尽管社区社会工作的职业化离不开政府的推动,但这种强力的政府推力不仅降低了其自身的工作效率,而且客观地抑制了各类社会服务的成长和发展,阻碍了社会工作的职业化进程,从而导致社区组织很难有机会一展拳脚,放心大胆地完成目标。

由于社区自治力度本就薄弱,社区之外的社会服务组织还很难介入到社区工作的过程之中,我国的社会服务组织大多呈现出半官方性质。所以多数事务还是通过社区居委会承理,社区也仅仅是多了职能,相应的权利并未增加。这些情况都不自觉地产生了政社不分问题。

(二)社会认可问题

可见,也有工作人员是相信他们的工作价值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他们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回报,感觉自己无论多么努力,自己的职业多么有意义,在旁人眼里都只是无用功。这种心灵的挫败感是社区工作职业化的一个极大阻碍。

通过参与社区事务,我发现这个专业并没有我想象中的那么广为人知。社区内近三分之一的居民甚至都不知道社工站的存在,更别提参与社区活动了。稍有了解的居民认为这就是居委会大妈的工作,不用专门训练也可以做的很好。况且工资那么低,一点儿盼头都没有。如果子女要考大学了,他们都不会建议让孩子去报考社会工作专业,而是应该考虑那些更有前途的专业。

(三)人才缺失问题

社区矫正评估前工作报告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结论共篇五

矫正:国家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通过各种措施和手段,使犯罪者或具有犯罪倾向的违法人员得到思想上、心理上和行为上的矫正治疗,从而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其中正常成员的过程。

矫正社会工作:在香港称感化工作,指将社会工作实施于矫正体系中,是专业人员或志愿人士在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指引下,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知识、方法和技术,为罪犯及其家人,在审判、监禁、社区矫正或刑释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信息咨询、就业培训、生活照顾,以及社会环境改善等方面服务,使罪犯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活动。

针对罪犯的包括:监管功能、矫正功能、服务功能。

针对社会环境的:营造有利于罪犯更新改造的家庭和社区环境;促进刑罚制度朝人性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矫正社会工作的特点:福利性,特殊性,系统性,专业性。

矫正对象的需要;一,基本生存条件的保障需要;二,教育、就业权益的保障需要;三,再社会化的服务需要。

感化社会工作之父、世界上第一位伟大的观护人—美国波士顿制鞋匠约翰·奥古斯特斯。1925年美国《联邦观护法案》在国会通过,美国全国范围内的矫正社会工作由此建立。1987年英国制定《初犯法》,确立“感化精神”,1907年通过《感化犯人法》,1925年制定《刑事裁判法》,设立“司法裁判区”,每一司法裁判区设“感化委员会”,保证了矫正工作的进一些开展。

日本的矫正社会工作是在吸收了英美经验的基础上于二战后建立发展起来的,1947年和1949年,日本分别制定了《恩赦法》和《犯罪者预防更生法》,由此开始了相亲法律建设的新时代,其他的有《更生紧急保护法》、,《缓刑执行者保护观察法》、《保护司法》、《刑法》、《刑诉法》、《少年法》、《少年院法》、《妇女辅导院法》、《儿童福利法》、《轻犯罪法》等。香港矫正社会工作主要借鉴英国经验。20世纪30年代,感化制度由英国引入,1938年在xxx增设感化部,1948年成立社会局,1950年设立“首席感化主任”职务,80年代中期起“社区为本”精神引入司法矫正领域,进一确立起一套用“社会服务令”等非监禁形式对罪犯进行矫正的制度体系。

台湾1962年公布《少年事件处理法》首创少年观护制度,开启先河,1981年起在各地方法院检查处配置观护人督导。

社区矫正:与在xxx执行的“xxx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五种犯罪刑罚: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和暂予监外执行。

21世纪,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社区矫正”提上议程;2002年8月上海开始试点,2004年8月全市推广;2003年6月北京试点,2004年5月扩大试点范围;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xxx、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6省第一批试点开始;2004年8月12省第二批试点开始。

教育,矫正不良心理和行为;三,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社区矫正的工作制度:接收制度、管理制度、教育制度、考核与奖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解除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监护制度、矫正组织的例会制度、矫正人员的培训制度。

接收制度:法律文书生效后7日内,送达其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并责令其在法律文书生效后5日内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司法所奖惩制度:对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分别给予表扬、物质奖励和减刑奖励;不服管教,严重违规的,分别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的处罚。矫正期3个月以上的矫正对象,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纳入低范围。

监外执行期满的,司法所在期满前1个月作出鉴定,原批准机关及时作出“准予继续监外执行”或“收监执行”。

矫正对象档案:一人一档,内容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矫正对象情况登记表;矫治方案;思想汇报、阶段考核奖惩材料;解除矫正鉴定材料和其他应存档的有关材料。档案由司法所保存,10年。

矫正社会工作内容:司法判决前的服务、监禁场所中的服务、社区矫正中的服务及刑满释放后的服务。

判决前的调查报告三部分:犯罪事实的记录;前科;本人的生活史。

针对犯罪嫌疑人亲友的社会工作介入:一,家庭关系协调及家庭成员心理、情绪辅导;二,社区资源连接以应对生活困难;三,为失去依靠的家庭成员提供生活照料。

监禁场所包括戒毒所、看管所、xxx劳教场所及xxx,主指xxx。

监禁场所中的专业服务:

一,协助服刑人员适应监禁场所生活:1.帮助服刑人员熟悉xxx环境;2.协助服刑人员戒除不健康的生活习惯;3.协助服刑人员解决生活困难;4.预防服刑人员间犯罪观念和行为的交叉感染。

二,为在监服刑人员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公民教育、心理情绪辅导、职业技能训练、人际交往意识与能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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