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上市企业报告书 新三板企业上市前的资本运作方式

时间:2023-08-08 15:30:50 作者:韩ll

报告是一种常见的书面形式,用于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它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包括学术研究、商业管理、政府机构等。报告帮助人们了解特定问题或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新三板上市企业报告书 新三板企业上市前的资本运作方式篇一

企业上市前资本运作目的很简单,一是通过重组并购方式扩大企业规模,获得行业竞争优势,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二是通过对已上市公司股权投资、股权置换等方式间接上市,当对已上市公司的控股比例达到一定的控制地位时,便举牌收购,成为正式上市公司控制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新三板企业上市前的资本运作方式,欢迎阅读。

即把被并购企业的资产与债务整体吸收,完全接纳后再进行资产剥离,盘活存量资产,清算不良资产,通过系列重组工作后实现扭亏为盈。这种方式比较适用于具有相近产业关系的竞争对手,还可能是产品上下游生产链关系的企业。由于并购双方兼容性强、互补性好,并购后既扩大了生产规模,人、财、物都不浪费,同时减少了竞争对手之间的竞争成本,还可能不用支付太多并购资金,甚至是零现款支出收购。如果这种并购双方为国企,还可能得到政府在银行贷款及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

1995年8月28日,全国最大的化纤生产企业仪征化纤以担保债务方式与佛山市政府正式签约,以为亏损的佛山化纤10.81亿元人民币债务提供担保的形式,获得了后者的全部产权,并3年付清9400万元土地使用费。并购后,仪征化纤少了一个竞争对手,扩大了整体规模,实现了双方优势互补。

并购方只接纳了被并企业的资产、技术及部分人员,被并企业用出让金安抚余下人员(卖断工龄)、处置企业残值后自谋出路。这种方式必须是并购方具有一定现金支付实力,而且不需要承担被并购方债务的情况下才可能实施。

哈尔滨龙滨酒厂连年亏损,1995年资产总额为1.4亿元,三九集团在征得哈尔滨市政府同意后,出资买断了该酒厂的全部产权,而新建一个类似的酒厂,至少需要2亿元以上的投资和3年左右的时间。

公众流通股转让模式又称为公开市场并购,即并购方通过二级市场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从而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1993年9月发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宝延风波”,拉开了我国通过股票市场收购上市公司的序幕。自此以后,有深圳万科在沪市控股上海申华、深圳无极在沪市收购飞跃音响、君安证券6次举牌控股上海申华等案例发生。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不可流通的国家股、有限度流通的法人股占总股本比重约70%,可流通的社会公众股占的比例过小,这样使得能够通过公众流通股转让达到控股目的的目标企业很少。

(2)现行法规对二级市场收购流通股有严格的规定。突出的一条是,收购中,机构持股5%以上需在3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公告举牌以及以后每增减2%也需做出公告。这样,每一次公告必然会造成股价的飞扬,使得二级市场收购成本很高,完成收购的时间也较长。如此高的操作成本,抑制了此种并购的运用。

(3)我国股市规模过小,而股市外围又有庞大的资金堆积,使得股价过高。对收购方而言,肯定要付出较大的成本才能收购成功,往往得不偿失。

股权协议转让指并购公司根据股权协议转让价格受让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产权,从而获得目标公司控股权的并购行为。股权转让的对象一般指国家股和法人股。股权转让既可以是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转让股权,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向上市公司转让股权。这种模式由于其对象是界定明确、转让方便的股权,无论是从可行性、易操作性和经济性而言,公有股股权协议转让模式均具有显著的优越性。

1997年发生在深、沪证券市场上的协议转让公有股买壳上市事件就有25起,如北京中鼎创业收购云南保山、海通证券收购贵华旅业、广东飞龙收购成都联益等。其中,比较典型的是珠海恒通并购上海棱光。1994年4月28日,珠海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斥资5160万元,以每股4.3元的价格收购了上海建材集团持有的上海棱光股份有限公司1200万国家股,占总股本的33.5%,成为棱光公司第一大股东,其收购价格仅相当于二级市场价格的1/3,同时法律上也不需要多次公告。

1.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机构持股比例达到发行在外股份的30%时,应发出收购要约,由于证监会对此种收购方式持鼓励态度并豁免其强制收购要约义务,从而可以在不承担全面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轻易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权,大大降低了收购成本。

2.目前在我国,国家股、法人股股价低于流通市价,使得并购成本较低;通过协议收购非流通的公众股不仅可以达到并购目的,还可以得到由此带来的“价格租金”。

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并购方,成为并购方的一个股东。并购后,目标企业的法人主体地位不复存在。

1996年12月,上海实业的控股母公司以属下的汇众汽车公司、交通电器公司、光明乳业公司及东方商厦等五项资产折价31.8亿港元注入上海实业,认购上海实业新股1.62亿股,每股作价19.5港元。此举壮大了上海实业的资本实力,且不涉及资本转移。

优点:1.并购中,不涉及现金流动,避免了融资问题。2.常用于控股母公司将属下资产通过上市子公司“借壳上市”,规避了现行市场的额度管理。

企业根据未来发展战略,用对企业未来发展用处不大的资产来置换企业未来发展所需的资产,从而可能导致企业产权结构的实质性变化。

钢运股份是上海交运集团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由于该公司长期经营不善,历年来一直业绩不佳。1997年12月,交运集团将其属下的优质资产——全资子公司交机总厂和交运集团持有的高客公司51%的股权与钢运公司经评估后的资产进行等值置换,置换价10841.4019万元,差额1690万元作为钢运股份对交运集团的负债,从而达到钢运公司的产业结构和经营结构战略转移的目的,公司也因经营范围的彻底转变而更名为“交运股份”。

优点:1.并购企业间可以不出现现金流动,并购方无须或只需少量支付现金,大大降低了并购成本。

2.可以有效地进行存量资产调整,将公司对整体收益效果不大的资产剔掉,将对方的优质资产或与自身产业关联度大的资产注入,可以更为直接地转变企业的经营方向和资产质量,且不涉及企业控制权的改变。

其主要不足是在信息交流不充分的条件下,难以寻找合适的置换对象。

并购企业将过去对并购企业负债无力偿还的企业的不良债权作为对该企业的投资转换为股权,如果需要,再进一步追加投资以达到控股目的。

辽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辽河集团和深圳通达化工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其中辽河集团以其属下骨干企业辽河化肥厂的经营性资产作为发起人的出资。锦天化是一个完全靠贷款和集资起家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

但锦天化设计规模较大,生产设备20世纪90年代属于国际先进水平,恰可作为辽河化肥厂生产设备的升级。基于以上原因,辽通化工将锦天化作为并购的首选目标。1995年底,辽河集团以承担6亿元债务的方式,先行收购锦天化,此后,辽河集团以债转股方式,将锦天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辽通化工在1997年1月上市后,将募集的资金全面收购改组后的锦天化,辽通化工最终以6亿元的资金盘活近20亿元的资产,一举成为我国尿素行业的“大哥大”。

优点:1.债权转股权,可以解决国企由于投资体制缺陷造成的资本金匮乏、负债率过高的“先天不足”,适合中国国情。

2.对并购方而言,也是变被动为主动的一种方式。

又称注资入股,即由并购方和目标企业各自出资组建一个新的法人单位。目标企业以资产、土地及人员等出资,并购方以技术、资金、管理等出资,占控股地位。目标企业原有的债务仍由目标企业承担,以新建企业分红偿还。这种方式严格说来属于合资,但实质上出资者收购了目标企业的控股权,应该属于企业并购的一种特殊形式。

青岛海信现金出资1500万元和1360万元,加上技术和管理等无形资产,分别同淄博电视机厂和贵州华日电器公司成立合资企业,控股51%,对无力清偿海信债务的山东电讯器材厂和肥城电视机厂,海信分别将其393.3万元和640万元债权转为股权,加上设备、仪表及无形资产投入,控股55%,同他们成立合资企业,青岛海信通过合资方式获得了对合资企业的控制权,达到了兼并的目的。

优点:1.以少量资金控制多量资本,节约了控制成本。

2.目标公司为国有企业时,让当地的原有股东享有一定的权益,同时合资企业仍向当地企业缴纳税收,有助于获得当地政府的支持,从而突破区域限制等不利因素。

3.将目标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剥离出来与优势企业合资,规避了目标企业历史债务的积累以及隐性负债、潜亏等财务陷阱。

不足之处在于,此种只收购资产而不收购企业的操作容易招来非议;同时如果目标企业身处异地,资产重组容易受到“条块分割”的阻碍。

在香港注册公司后,可将国内资产并入香港公司,为公司在香港或国外上市打下坚实的基础。如果目前经营欠佳,需流动资金,或者更新设备资金困难,也难以从国内银行贷款,可以选择在香港注册公司,借助在香港的公司作为申请贷款或接款单位,以国内的资产(厂房、设备、楼房、股票、债券等等)作为抵押品,向香港银行申请贷款,然后以投资形式注入合资公司,当机会成熟后可以申请境外上市。

优点:1.合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较易进入国内或国外市场,创造品牌,从而获得较大的市场份额。

2.香港公司属于全球性经营公司,注册地址在境外,经营地点不限,可在国外或国内各地区开展商务,也可在各地设立办事处、商务处及分公司。

3.香港公司无经营范围限制,可进行进出口、转口、制造、投资、房地产电子、化工、管理、经纪、信息、中介、代理、顾问等等。

对于高科技企业而言,与其追求可望而不可即的上市融资,还不如通过拆细股权,以股权换资金的方式,获得发展壮大所必需的血液。实际上,西方国家类似的做法也是常见的,即使是美国微软公司,在刚开始的时候走的也是这条路——高科技企业寻找资金合伙人,然后推出产品或技术,取得现实的利润回报,这在成为上市公司之前几乎是必然过程。

1.收购公司用以收购的自有资金与收购总价金相比微不足道,前后者之间的比例通常在10%~15%之间。

2.绝大部分收购资金系借贷而来,贷款方可能是金融机构、信托基金甚至可能是目标公司的股东(并购交易中的卖方允许买方分期给付并购资金)。

3.用来偿付贷款的款项来自目标公司营运产生的资金,即从长远来讲,目标公司将支付它自己的售价。

4.收购公司除投入非常有限的资金外,不负担进一步投资的义务,而贷出绝大部分并购资金的债权人,只能向目标公司(被收购公司)求偿,无法向真正的贷款方——收购公司求偿。实际上,贷款方往往在被收购公司资产上设有保障,以确保优先受偿地位。

银河数码动力收购香港电信就是这种资本运营方式的经典手笔。由小超人李泽楷执掌的银河数码动力相对于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蓝筹股香港电信而言,只是一个小公司。李泽楷将被收购的香港电信资产作为抵押,向中国银行集团等几家大银行筹措了大笔资金,从而成功地收购了香港电信;此后再以香港电信的运营收入作为还款来源。

战略联盟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着对等实力的企业,为达到共同拥有市场、共同使用资源等战略目标,通过各种契约而结成的优势相长、风险共担、要素双向或多向流动的松散型网络组织。根据构成联盟的合伙各方面相互学习转移,共同创造知识的程度不同,传统的战略联盟可以分为两种——产品联盟和知识联盟。

1.产品联盟在医药行业,我们可以看到产品联盟的典型。制药业务的两端(研究开发和经销)代表了格外高的固定成本,在这一行业,公司一般采取产品联盟的形式,即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之间相互经销具有竞争特征的产品,以降低成本。在这种合作关系中,短期的经济利益是最大的出发点。产品联盟可以帮助公司抓住时机,保护自身,还可以通过与世界其他伙伴合作,快速、大量地卖掉产品,收回投资。

1)联盟各方合作更紧密。两个公司要学习、创造和加强专业能力,每个公司的员工必须在一起紧密合作。

2)知识联盟的参与者的范围更为广泛。企业与经销商、供应商、大学实验室都可以形成知识联盟。

3)知识联盟可以形成强大的战略潜能。知识联盟可以帮助一个公司扩展和改善它的基本能力,有助于从战略上更新核心能力或创建新的核心能力。

此外,在资本运营的实际操作中,除采用上面阐述的几种形式或其组合外,还可借鉴国外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经验,大胆探索各种有效的运作方法,进一步加大资本运营的广度和深度。

上市公司对被并购公司进行投资,从而将其改组为上市公司子公司的并购行为。这种以现金和资产入股的形式进行相对控股或绝对控股,可以实现以少量资本控制其他企业并为我所有的目的。

杭州天目药业公司以资产入股的形式将临安最早的中外合资企业宝临印刷电路有限公司改组为公司控股69%的子公司,使两家公司实现了优势互补。1997年,该公司又进行跨地区的资本运作,出资1530万元控股了黄山制药总厂,成立了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天目药业占51%的股份。

此并购方式的优点:上市公司通过投资控股方式可以扩大资产规模,推动股本扩张,增加资金募集量,充分利用其“壳资源”,规避了初始的上市程序和企业“包装过程”,可以节约时间,提高效率。

企业上市前的资本运作方式很多,选择对企业适用的操作模式。本文重点介绍了企业通常采用的资本运作模式及案例,既保护股东利益,又不影响企业上市前途。

新三板上市企业报告书 新三板企业上市前的资本运作方式篇二

主营业务要突出

根据《试点办法》)规定主办报价券商推荐的园区公司须具备的重要条件之一是: 主营业务突出。通常情况下,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应当占到总收入的70%以上,主营业务利润应当占到利润总额的70%以上。业务过于分散对于中小企业挂牌而言,绝对是“减分”事项。比如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旗下有从事文化广告传媒的小规模子公司,这些子公司与公司的主营业务并没有紧密联系,应当对其进行重组,使公司集中于主业。

资产重组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如重组的资产一定要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书;2.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原则,如《资产重组方案》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有利于公司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合理配置存量资源;4.有利于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5.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同业竞争要处理

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从事的其他业务,有无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是中国证券业协会等主管机构备案审查的重点。具体关注内容包括: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是否存在与拟挂牌企业同业竞争的企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兼任实职,财务人员是否在关联企业中兼职;公司改制时,发起人是否将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相关资产、业务全部投入股份公司。

有三种方式在解决同业竞争时经常为企业所用,1.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将同业竞争公司转为拟挂牌企业的子公司;2.注销同业竞争公司,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有两个和两个以上同业竞争企业,注销其余同业竞争企业不对实际控制人产生影响;3.拟挂牌企业回购同业竞争公司的业务和资产。此外,根据具体企业情况,以协议买断销售、以市场分割协议解决和充分论证同业但不竞争等方式也可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持续经营有保障

虽然新三板挂牌条件中并无明确的财务指标要求,对企业是否盈利也无硬性规定,但企业的持续经营要有保障,即企业经营模式、产品和服务没有重大变化,在所处的细分行业有很好的发展前景。正如主管机构正在引入有行业背景的人力来应对拟挂牌企业行业越来越细分和新产业的出现,企业对主营产品和业务的贴切和准确描述也尤为重要。

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委托专业的咨询机构对产品进行合理定义;二是业务要配合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专家鉴定等活动,特别是要把有针对性的技术查新资料作为补充材料提供给证监会,尤其是技术的未来趋势及可替代性技术优劣势的分析;最后,行业数据推理过程要清晰,要有详实的调研工作底稿。

高新技术企业身份

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基本都是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三板扩容前,科技部通过“缩短注册年限”和“扩大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范围”两点放宽了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使得中关村示范区内符合新三板挂牌标准的企业数量扩容。新三板扩容后,中关村的模式很可能被其他园区复制,这也意味着全国范围内新三板的“后备军”数量将大增。伴随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增加的是主管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身份更严格的审核。

拟挂牌新三板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容易在研发费用占比和研发人员占比两个方面出现问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指出,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最近一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不低于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同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有一项明确规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资金占用要尽早解决

许多中小民营企业在发展初期都存在“公司个人不分”的问题,即公司的资产、账户与个人的财产、账户有一定的混用现象。实践中,拟挂牌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关联企业资金往来会较为频繁,因为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外部融资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而且还要花费相当的成本,而调用关联企业暂时富裕的资金,对于实际控制人则是更易做到的事情——如果该企业还专门为调剂资金余缺而建立了类似“财务中心”的内部机构,则在不同企业间进行资金调拨会成为一种制度化、经常化的工作,资金往来会更为频繁。

对于拟挂牌企业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资金占用问题,关键是尽早规范,不将问题带到以后的挂牌公司。重组、以股利冲抵、转为委托贷款等措施都是极为有效的解决办法。同时,拟挂牌企业一定要遵守自身已制定的相关制度而不能将这些制度当做摆设,这也是考察和判断公司是否能够真正规范运作的有力证据。

财务处理要真实

财务数据直接反映了企业的经营业绩。因此,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也是主管机构审核时关注的重点之一。同时,主管机构希望企业在挂牌资料中使用平实语言,不夸张,不广告化,不粉饰业绩,不进行利润操纵。

对此,企业应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尽可能给出合理解释。例如,如果企业的原材料价格受国际市场影响较大,则对企业运营而言是一种很大的不确定性,但如果企业能对自己的风险转移能力给出有说服力的论证,则“原材料价格波动大”不但不会对企业经营业绩带来负面影响,反而体现了企业的一种竞争优势。另外,公司的销售费用率大幅低于同行业,公司的流动比率较同行业公司高,而资产负债率较同行业低等问题,主管部门都会要求企业做出合理的解释。

股权激励要规划

申请挂牌新三板的企业都有自己的专利技术,都是轻资产的中小科技企业,对于企业而言,人才是核心竞争力。仅靠高工资留住人才的做法一方面成本较高,另一方面也无法应对同行业已上市公司的股权诱惑。但股权激励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管理、法律和财务等方面的问题,如果没有提前规划,诸如稀释多少股权?如何定价?与业绩如何挂钩?会计如何入账?等问题在挂牌改制时会接踵而至,而此时再处理的难度会加大。

拟挂牌企业可以在团队相对稳定后就进行股权激励规划,在具体的操作上,首先,要精选激励对象,股权激励要在战略高度上给予人才足够的重视,以期激励对象为公司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其次,激励股份要分期授予,每期分别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比例的股权;再次,作为附加条件,激励对象每年必须完成相应的考核指标,并设置好完不成目标、严重失职等情况下的股权处理意见;最后,对于考核指标,公司也需制定详细、明确的书面考核办法。

企业运作需规范

中小民营企业容易在生产经营不规范、资产权属、环保、税务、“五险一金”等方面出现问题。如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未按要求进行验资,导致注册设立存在瑕疵;租用的厂房产权手续不完善,其生产基地租赁方尚未取得合法的土地证和房产证;连续因环保项目违规,遭到项目所在环保部门的处罚;采取采用内外账方式,利润并未完全显现,挂牌前面临税务处罚和调账;在报告期内按当地社保缴纳基数下限给员工缴纳社保,而非法律规定的实际工资,并且未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出现这样的问题,企业一定要明白:彻底解决问题、切实规范运作才是根本,才是万全之策。这也是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对于拟挂牌企业而言,是一项“加分”因素,有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新三板上市企业报告书 新三板企业上市前的资本运作方式篇三

2、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4、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这些企业适合在新三板挂牌:

2、已有一定的业务规模,但资金紧张、制约业务规模扩大的公司;

三、新三板挂牌公司将来一定要转板吗? 从个人来讲我非常反感这句话,哪有新三板一定要转主板的问题?首先要对新三板定位,新三板是为创新企业服务的,由做市商估值,为什么要转到主板去?但一般人都是这么理解,这个企业上不了主板,上不了创业板,就先委屈一下上新三板。打个不恰当的比方,主板是北大清华,北大清华培养高考冠军,但新三板不是清华附中,也不是北大附,新三板如果非要比方的话,我们是中戏电影学院,主板培养会读书的科学家、经济学家,新三板培养特种人才,会演戏、会表演,不存在中戏毕业的学生一定要转到北大、清华,就像高校全方位为不同人才服务一样,证券市场也应该全方位为不同的企业服务,服务的核心是估值,只有解决估值问题,才能解决融资和交易的问题,估值问题不解决,融资和交易没有根基,如果新三板的企业非要上主板的话,就如同章子怡上清华,看起来很风光,实际上是进错了门。

希望三板这么一个新生事物我们一定要认识到位,要吸取以前做主板的教训,从一开始就把三板市场的定位定好,方向把正,未来的方向就是中国的创业板,实行做市商制度,这就是三板的明天。

新三板上市企业报告书 新三板企业上市前的资本运作方式篇四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第一点这些企业必须是国家十三五规划中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在一个地区一个省属于龙头企业,不容易被复制的企业,成长性比较强的企业,例如:三高五新型企业,高成长、高科技、高附加值、新能源、新经济、新材料、新农业、新服务。。。这些企业都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企业,具有核心竞争力,经过当地政府审核批准后的企业。(发行前股本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流程:

2、主办券商尽职调

主办券商对企业设立专门的项目小组,包括注册会计师、律师和行业分析师各一名,并确定项目小组负责人。项目小组制定项目方案,资产评估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完成相应的审计和法律调查工作后,项目小组复核《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根据《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财务、法律和行业三个方面为中心,开展对拟挂牌企业内部控制、财务风险、会计政策稳健性、持续经营能力、企业治理和合法合规等事项的尽职调查,发现问题,梳理问题,理顺关系,与拟挂牌企业、中介机构通力合作,彻底解决拟挂牌企业历史上存在的诸如出资瑕疵、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问题,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运作,协助企业制定可行的持续发展战略,帮助企业家树立正确的上市和资本运作观念,把握企业的营利模式、市场定位、核心竞争力、可持续正常潜力等亮点并制作《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尽职调查报告》及工作底稿等申报材料。(1——2月)

3、券商内核

在挂牌之前,需要先由券商进行内部审核。内部审核可能会发现一些问题、缺陷、遗漏,那就要进行相应的解决、完善、补充,直至券商内部审核人员确认已经没有问题。(一个月)

总时间五六个月。不排除有快的

标准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平均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最近两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日均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最近3个月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分层标准及维持标准,标准二:近两年营收连续增长且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近两年平均营收不低于4000万元股本不少于2000万,标准三:最近3个月日均市值不少于6亿元。最近一年年末股东权益不少于5000万元,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创新层的筛选于每年5月最后一个交易周的首个转让日调整挂牌公司所属层级(进入创新层不满6个月的挂牌公司不进行层级调整)。基础层的挂牌公司,符合创新层条件的,调整进入创新层;不符合创新层维持条件的挂牌公司,调整进入基础层。比如 2014年10月挂牌的江苏中旗国内比较大的农药公司,是一家基础层公司,在创新层出来后,10月份ipo成功过会,在创业板上市。这与之前市场上对“创新层更有利于上主板”的猜测背道而驰。

1.公司要出让股权来获得投资人的资金投入,多少会使原股东对公司持股比例下降,这就会导致原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下降,另外向公众发行的股票有可能被大的财团全部收购,那样的话实际控制权就变了,也许公司是你创建的你经营的但就不是你的。(像15年的宝能系大量买进万科股份 差点就收购万科了 王石一觉醒来 发现公司是别人的了)

2.第一挂牌费用的支出,还有公司股改之后各个部门的开支,挂牌后券商律所会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每年的维护费用,也要将近50万。

3.监管层对企业的严查,你在新三板挂牌也就属于公众公司,也在公众的监督下,每一项决议都要慎重,包括公司主要股东的财务状况,运营状况,董事会秘书也要随时接受券商和证监会的传唤。

4.企业的这么多信息都在监管下,还要每年每个季度进行披露,包括财务信息,重大交易,股本变化,盈利预算等等,这么多商业信息被公开,被竞争对手知道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那么在新三版挂牌的企业和在主板一样接受一行三会的监管,包括券商的终身制被发现有违规的企业,1.信息披露严重失信。

2、欺诈挂牌。

3、挂牌公司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

4、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1.企业首发ipo:

一、董事会、股东会决议ipo,聘请中介机构

二、中介机构尽职调查与上市辅导

三、证监会派出机构辅导验收

四、制作申报材料,向证监会提交ipo申报

五、证监会初审,公司在股转公司暂停转让

六、通过证监会发审会审核,在股转公司摘牌

牌公司收到证监会核准发行后,发布公告。同时,准备材料向股转公司申请终止股票挂牌。股转公司受理其申请后,公司组织办理各种手续。收到经股转公司的同意通知后,公司股票将在股转公司终止挂牌交易。

新三板上市企业报告书 新三板企业上市前的资本运作方式篇五

主营业务要突出

根据《试点办法》)规定主办报价券商推荐的园区公司须具备的重要条件之一是: 主营业务突出。通常情况下,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应当占到总收入的70%以上,主营业务利润应当占到利润总额的70%以上。业务过于分散对于中小企业挂牌而言,绝对是“减分”事项。比如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旗下有从事文化广告传媒的小规模子公司,这些子公司与公司的主营业务并没有紧密联系,应当对其进行重组,使公司集中于主业。

资产重组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如重组的资产一定要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书;2.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原则,如《资产重组方案》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有利于公司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合理配置存量资源;4.有利于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5.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同业竞争要处理

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从事的其他业务,有无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是中国证券业协会等主管机构备案审查的重点。具体关注内容包括: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是否存在与拟挂牌企业同业竞争的企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兼任实职,财务人员是否在关联企业中兼职;公司改制时,发起人是否将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相关资产、业务全部投入股份公司。

有三种方式在解决同业竞争时经常为企业所用,1.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将同业竞争公司转为拟挂牌企业的子公司;2.注销同业竞争公司,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有两个和两个以上同业竞争企业,注销其余同业竞争企业不对实际控制人产生影响;3.拟挂牌企业回购同业竞争公司的业务和资产。此外,根据具体企业情况,以协议买断销售、以市场分割协议解决和充分论证同业但不竞争等方式也可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持续经营有保障

虽然新三板挂牌条件中并无明确的财务指标要求,对企业是否盈利也无硬性规定,但企业的持续经营要有保障,即企业经营模式、产品和服务没有重大变化,在所处的细分行业有很好的发展前景。正如主管机构正在引入有行业背景的人力来应对拟挂牌企业行业越来越细分和新产业的出现,企业对主营产品和业务的贴切和准确描述也尤为重要。

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委托专业的咨询机构对产品进行合理定义;二是业务要配合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专家鉴定等活动,特别是要把有针对性的技术查新资料作为补充材料提供给证监会,尤其是技术的未来趋势及可替代性技术优劣势的分析;最后,行业数据推理过程要清晰,要有详实的调研工作底稿。

高新技术企业身份

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基本都是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三板扩容前,科技部通过“缩短注册年限”和“扩大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范围”两点放宽了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使得中关村示范区内符合新三板挂牌标准的企业数量扩容。新三板扩容后,中关村的模式很可能被其他园区复制,这也意味着全国范围内新三板的“后备军”数量将大增。伴随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增加的是主管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身份更严格的审核。

拟挂牌新三板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容易在研发费用占比和研发人员占比两个方面出现问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指出,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最近一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不低于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同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有一项明确规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资金占用要尽早解决

许多中小民营企业在发展初期都存在“公司个人不分”的问题,即公司的资产、账户与个人的财产、账户有一定的混用现象。实践中,拟挂牌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关联企业资金往来会较为频繁,因为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外部融资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而且还要花费相当的成本,而调用关联企业暂时富裕的资金,对于实际控制人则是更易做到的事情——如果该企业还专门为调剂资金余缺而建立了类似“财务中心”的内部机构,则在不同企业间进行资金调拨会成为一种制度化、经常化的工作,资金往来会更为频繁。

对于拟挂牌企业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资金占用问题,关键是尽早规范,不将问题带到以后的挂牌公司。重组、以股利冲抵、转为委托贷款等措施都是极为有效的解决办法。同时,拟挂牌企业一定要遵守自身已制定的相关制度而不能将这些制度当做摆设,这也是考察和判断公司是否能够真正规范运作的有力证据。

财务处理要真实

财务数据直接反映了企业的经营业绩。因此,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也是主管机构审核时关注的重点之一。同时,主管机构希望企业在挂牌资料中使用平实语言,不夸张,不广告化,不粉饰业绩,不进行利润操纵。

对此,企业应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尽可能给出合理解释。例如,如果企业的原材料价格受国际市场影响较大,则对企业运营而言是一种很大的不确定性,但如果企业能对自己的风险转移能力给出有说服力的论证,则“原材料价格波动大”不但不会对企业经营业绩带来负面影响,反而体现了企业的一种竞争优势。另外,公司的销售费用率大幅低于同行业,公司的流动比率较同行业公司高,而资产负债率较同行业低等问题,主管部门都会要求企业做出合理的解释。

股权激励要规划

申请挂牌新三板的企业都有自己的专利技术,都是轻资产的中小科技企业,对于企业而言,人才是核心竞争力。仅靠高工资留住人才的做法一方面成本较高,另一方面也无法应对同行业已上市公司的股权诱惑。但股权激励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管理、法律和财务等方面的问题,如果没有提前规划,诸如稀释多少股权?如何定价?与业绩如何挂钩?会计如何入账?等问题在挂牌改制时会接踵而至,而此时再处理的难度会加大。

拟挂牌企业可以在团队相对稳定后就进行股权激励规划,在具体的操作上,首先,要精选激励对象,股权激励要在战略高度上给予人才足够的重视,以期激励对象为公司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其次,激励股份要分期授予,每期分别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比例的股权;再次,作为附加条件,激励对象每年必须完成相应的考核指标,并设置好完不成目标、严重失职等情况下的股权处理意见;最后,对于考核指标,公司也需制定详细、明确的书面考核办法。

企业运作需规范

中小民营企业容易在生产经营不规范、资产权属、环保、税务、“五险一金”等方面出现问题。如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未按要求进行验资,导致注册设立存在瑕疵;租用的厂房产权手续不完善,其生产基地租赁方尚未取得合法的土地证和房产证;连续因环保项目违规,遭到项目所在环保部门的处罚;采取采用内外账方式,利润并未完全显现,挂牌前面临税务处罚和调账;在报告期内按当地社保缴纳基数下限给员工缴纳社保,而非法律规定的实际工资,并且未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出现这样的问题,企业一定要明白:彻底解决问题、切实规范运作才是根本,才是万全之策。这也是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对于拟挂牌企业而言,是一项“加分”因素,有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新三板上市企业报告书 新三板企业上市前的资本运作方式篇六

众多民营中小企业对新三板寄予厚望,一方面希冀通过新三板获得企业发展急需的资金,另一方面希望借助新三板来规范公司治理,优化股权结构,为进一步做大做强奠定基础。

“久旱遇甘露”

“民营、中小、创业,这三个词中的每一个词都代表着艰难坎坷,对广大民营中小企业来说,目前资金来源一是银行贷款,二是机构投资。由于公司可抵押资产不多,银行贷款额度相当有限,根本满足不了发展需要;寻求机构投资方面,虽然国内创投机构众多,但大多数国内投资者关注的是短平快项目,基本做的是“锦上添花”之事。

不少创业期的中小型企业存在股权分配不合理的弊端,往往“一股独大”,这无疑增加了企业未来经营管理的风险。企业通过新三板平台的股权转让系统,将集中的股权分散,不仅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还能整合社会多种资源。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合理的企业显然更容易获得投资者青睐,因此,通过挂牌新三板进行股权转让,还可吸引风险资本投入,引入战略投资者,获得资源和产业链优势。

2014新三板上市峰会将于7月下旬在北京隆重举行, 峰会将邀请专家分别解读新三板市场、新三板股票发行、资本市场偏好及企业新三板上市注意事项。分析人士认为,对于民营中小企业来说,新三板不仅为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还可以引入战略投资者,在带来资金的同时,引入规范的公司治理,为企业做大做强奠定资本与治理的基础。

新三板上市企业报告书 新三板企业上市前的资本运作方式篇七

1)亏损企业可以挂牌

其他几位回答里面明确说了新三板的基本要求,其中最主要的还是对于盈利没有具体的要求指标。这个对于很多企业来说是很关键的,尤其是互联网这一类烧钱的行业。

2)企业议价能力提升

虽说这对企业来说不一定是一件好事,但是现状是,在初期政府的扶持可能会对公司的迅速成长有所裨益,挂牌新三板的过程中需要与地方政府有一定的沟通,同时也会成为地方政府的一部分政绩,毕竟能上新三板的企业也还是有限,挂牌前可能很多时候企业主很难有效接触到政府的官员,通过新三板挂牌主动地进入政府视野,对于很多政府扶持不主动的地区来说,等于增加了很多获得政府扶持的机会。

主要的风险

1、带来持续的维持成本:新三板可能现在整体中介的收费在100万左右,目前差不多地方政府都可以覆盖掉这部分的成本。但是之后随之而来的持续督导的花费、合法运行,特别是挂牌之后需要合法缴税,尽管可能近期地方政府为了促进企业挂牌会有一些地方留存的返还,但是长期来看还是会成为挂牌后的持续的成本,企业好不好其实企业管理者最清楚,要是盲目为了挂牌而挂牌,或者是为了政府的补贴挂牌,之后的经营没有什么大起色或者融资也不是很顺利的话,对于小企业来说长期可能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2、控制权流失的风险

股权的流动性大增,而且可以拆细交易,相对控制权的流失的风险比一般接受pe投资的风险要大。

暂时想到这些,总的来看还是利多一些。新三板未来的活跃还是要看监管的态度吧,毕竟监管层敢放开、肯放开,市场才会真正有活力。多层次市场才真的有未来。

1)挂牌条件

楼上说的不错,存续期满两年,业务明确,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健全,合法合规,股权清晰,券商辅导,这几项是基本条件。

不过那些是最早期的条件,那些条件都很不具体,之后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交易所)又公布了细化的挂牌条件指引。比如:存续期满两年,是要满两个完整的会计,以保证企业有两张完整的可披露的年报,等等。对于有挂牌需求的企业来说,这个指引更有实际操作意义。

指引原文附在下面,有需要的仔细读就行了,都是可操作性较强的东西。

2)利弊分析

1、股份可流动,实现融资。来挂牌了,本质目的应该是为了股票可以交易。比如原来某个科技小公司,有核心技术,但是缺钱,问银行借钱,银行只看你的资产、总收入规模,这样他肯定没优势。他就可以来挂牌,那么在新三板上的投资者如果看好这家公司,就可以出钱买他的股票。他出让一点股权,就能换来钱,这样企业融资就方便了。

2、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因为要挂牌,必须首先符合交易所的一套要求,因此,准备挂牌的公司会由主办券商帮忙把公司整个里里外外梳理一遍,所有的年报、法律关系、资产关系,都需要请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所审计一遍。这样,原先往往是夫妻店式的小公司,就能够从里到外的把自己整理一下,原来可能没有的董事会监事会制度,也因此都建立起来了。这些监管要求,虽然低于主板,但是仍然是类型相似。企业经过这一套洗礼,就算是入了资本市场的门,将来如果发展的好,再想去主板ipo,也会更容易一些。

1、有成本。要来挂牌,终究有些成本。虽然新三板交易所以服务为原则,收取的费用和主板比要低很多,但是还是有3-10万的挂牌费、3-10万的挂牌年费,另外挂牌的时候请会计师、律所审计,也要花几十万,这些还是有成本的。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二)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

(三)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一)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二)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1.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2.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三)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1.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2.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的详细说明,并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处理情况,说明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的事项是否已予纠正。

3.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一)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1.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2.公司“三会一层”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在报告期内的有限公司阶段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二)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1.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3)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

(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三)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四)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一)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1.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

2. 申请挂牌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规定。3. 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2)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确认的除外。

2.公司股票限售安排应符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三)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行为需符合本指引的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一)公司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二)主办券商应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新三板政策动态和考虑要素分析 前言

一方面,在新三板挂牌的市盈率预期不高,对于利润不错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未必优于私募融资;同时,新三板的流动性不好,挂牌后的融资能力很受怀疑。另一方面,在新三板挂牌即意味着有持续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且不可避免地需要承担较高的税务规范成本。

因此,比较在新三板挂牌的收益和成本,未必是划算的。最初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多为被券商业务人员诱导,或者迫于满足前期投资人的退出需求。然而,从近期的新三板政策推出情况看,情况正在发生变化,值得关注。

一、新三板的做市商制度推出

2014年6月5日,新三板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备案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针对券商),这两份文件为新三板的做市商制度在操作细则层面做好了准备。此外,早在2013年12月30日,新三板就颁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此处的三份文件,共同构成了做市商制度的政策框架。据新三板的发言人称,做市商制度预计在今年8月实施,近在眼前。

二、做市商制度的作用和机制

做市商制度(market maker),简要的说,是在证券交易中,引入(通常是)券商对一支证券同时进行买和卖的双边报价,因而,持有该证券的人无需自己去找另一个想要购买该证券的人,而直接将证券卖给做市商;同样地,想买该证券的人也直接找做市商购买。

有做市商的参与,使得投资人想买的时候能买,想卖的时候能卖,从而为市场提供了流动性。对于资产而言,流动性是非常重要的,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后通常价值增长好几倍,其中很大一部分价值来源,就是成为标准化的证券后,流动性极大增加了。

做市商的制度设计中,做市商通过在市场里利用信息优势低买高卖获利,但是同时要承担主要包括持续双边报价和稳定市场的义务,并遵守一定的成交规则和交易限制,比如,对于我国新三板而言,双边报价的价差不得高于5%。在有做市商证券市场中,做市商赚取一定利润,投资者获得流动性增值,参与者是多赢的。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转让除了可选择做市商转让方式,也可以选择协议转让方式和竞价转让方式,但三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一。

三、对于新三板挂牌的一些考虑要素

1、收益要素:估值

2014年4月,新三板总经理助理隋强表示,新三板已挂牌686家企业,平均市盈率为25,甚至远高于上交所的市盈率(上交所当前平均市盈率9.72,但受银行之类的大盘股拉低的影响)。此市盈率极为可观。

2、收益要素:流动性

单看市盈率并不足以确定市场的定价能力,另一个重要的考虑要素是流动性。流动性好意味着不存在有价无市的状况,不会一买就暴涨,一卖就暴跌,或者干等交易对手出现。做市商制度的推行,预期将极大地提高新三板的流动性。

严格意义上市场流动性的定量分析属于金融学术研究范畴,可待做市商制度实施后做实证比较研究。

3、收益要素:融资能力

在新三板挂牌本身并不直接为企业融资,因此,后续的私募融资可能性对于企业而言非常重要。目前新三板的融资能力正在显著增强,2014年1-5月,54家挂牌企业进行了56次定向发行,融资额47.3亿元,为去年全年的4.7倍。

4、成本要素:挂牌的金钱成本

新三板的挂牌成本非常低,一般券商、律师、会计师的所有费用在200万之内,各地政府出于增加当地上市或挂牌企业数量和开拓税源考虑,一般都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基本能覆盖挂牌的成本。以深圳为例,(深府办【2009】13号)文件颁布了新三板补贴政策,改制和挂牌完成后补贴180万元。因此,新三板挂牌阶段的成本非常低。

5、成本要素:挂牌的时间成本

相比ipo漫长的排队时间和随时关闭窗口的政策风险,新三板的挂牌可预期性强,时间短,一般申报3-6个月可完成挂牌。在时间成本上,新三板挂牌相比海外上市更有优势——从申报到挂牌(上市)的时间差不多,略有优势;而在挂牌前的准备阶段,不需要搭建红筹架构,也不需要针对海外上市规则进行规范,工作量少一大截,节省了很多时间。

6、成本要素:维持费用

选择某一个板块上市(挂牌),除了上市(挂牌)前的费用,上市(挂牌)后的维持费用也是需要加以考虑的,否则可能没有成功融资,反而每年需要支付不菲维持成本。这种情况在海外上市中十分普遍,比如在美国上市,每年的审计费(一般要求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律师签字费(中国、美国、离岸律师共5家)、交易所年费合计起来一般达几百万,即使在美国三板otcbb挂牌,每年维持费用据闻至少在200万以上。

相比海外上市,国内的上市维持费用很低,而新三板尤低,只有审计费用(低于主板、创业板,挂牌审计才10万左右)、信息披露费(1万左右)、券商监督费用(2万左右)、挂牌年费(5万以下)。在维持成本方面,新三板优势非常明显。

7、门槛

三板上市除了规范运作和完善信息披露,几乎没有门槛。

8、机会:转板的现状和预期

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均通过申请ipo来实现,和未挂牌企业申请ipo没有实质区别。已经转板的企业如安控股份(300370),均经历了完整的ipo申请流程。而新三板挂牌企业直接转板存在政策预期:今后挂牌企业有希望在达到上市条件的情况下,直接由新三板挂牌转为在主板、创业板上市。

2014年5月30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明确表示,证监会研究在创业板建立单独层次,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这则新闻,意味着新三板的直接转板政策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就会很清楚地开一个口子。结语 新三板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政策和市场变化需要密切加以关注。这些变化,将对中国的资本市场生态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这些变化中,很可能成为现实一点是,原本打算去海外上市的相当一部分企业,会转投新三板——在做市商制度成功实施后,新三板在收益、成本的各个考虑要素上,都会完胜其预定的目标海外市场。

一、存续满两年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20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兼资合、封闭及设立程序简单的特点。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资合、开放性及设立程序相对复杂的特点。要想挂牌新三板,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须达到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更改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营业务突出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无论是资本市场还是新三板市场,都要求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发展战略清晰,具有可持续发展和高增长的潜力。一般新三板企业规模都不够大,且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如果盲目多元化经营,业务范围过于散乱,缺乏核心业务,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也可能使其持续成长性大打折扣。因此,中国新三板市场要求发行人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同时公司要真实、准确、完整描述业务模式、业务分布、营业收入构成及比例等详细信息。

三、公司属于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四、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运作规范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解决公司各方利益分配问题,对公司能否高效运转、是否具有竞争力,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五、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利弊分析:

新三板是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这是国家专门对中关村这样国家高新区内的科技型企业提供资本市场融资平台,新三板市场的优势明显,就是对挂牌企业没有明确的财务指标要求,这对以高新技术为主导,处于成长阶段的企业来说,很有吸引力。并且有利于新三板企业转板,并能树立企业品牌从而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2、出资:在挂牌前一定要解决;(eg.资产转移手续、出资不实等);

3、存续两年:指完整的两个会计;

5、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强调的是日常监管,不要为了挂牌去拿一些前置的文件,日常监管中没受到处罚就可以,如果说发现日常监管中有潜在的风险,那你可以去找相关部门咨询,但没有说作为前置条件,主要是不要为了挂牌倒逼政府相关部门,容易导致寻租。同时也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和券商工作。此外,如果是一些对环保、安全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尽量在尽调时要求企业日常监管中规范,不要出问题,并且作为风险进行披露。如果券商、律师拿不准,可以在尽调时与相关部门咨询,但不作为前置条件。

8、重大违法违规:出自于《行政处罚法》;没有强制要求主管部门出文,对于违法违规,若处罚部门未出文确认,主办券商、律师可合理、依法说明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合法、合理兜着,找依据;如果主办券商、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说明的,需要主管部门出文的,那你们自己把握去拿文; 注意:企业申请挂牌前36个月不能有违规发行股份的情形。

9、股权明晰:最终落脚点——不要有纠纷。

文灏

新三板上市企业报告书 新三板企业上市前的资本运作方式篇八

一、中介入场

1.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主办券商、会计师、律师三方中介机构分别与申请挂牌企业达成新三板挂牌的合作意向,签订《保密协议》及中介机构服务合同后,进场对公司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历史沿革、资产、业务资质以及其他重要问题的合法合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然后判断企业是否符合新三板挂牌的条件,并制定企业重组、整体改制与挂牌方案。时间须1个月左右。

2.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现行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通过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需确保企业在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方面维持同一公司主体,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改制时,公司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净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并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时间须1-2个月。

3.中介机构制作挂牌申请文件

就企业实现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须制作公开转让说明书、主办券商推荐报告,公司会计师须制作审计报告,公司律师须制作法律意见书等申请文件。时间在两个月左右。

4.通过挂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就拟申请股份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形成决议,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在召开股东大会时,股东大会做出同意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决议,制定会议记录,并由会议的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签字。

此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是企业到新三板挂牌的必要程序,时间需要1个月左右,但可以与其他操作流程同时进行。

5.券商内核

三方中介机构制作完成股票挂牌申请文件初稿后,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内核稿),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内核稿),主办券商在律师、会计师工作的基础上制作《公开转让说明书》(内核稿)、《尽职调查报告》(内核稿)及《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内核稿)等全套挂牌申请文件。

券商项目小组将公司股票挂牌申请文件(内核稿)递交主办券商内核会议审核。内核会议召开后,项目小组根据内核会议反馈意见进行补充调查与说明,并将“对内核会议反馈意见的回复”提交内核专员审核,内核专员审核通过后,出具补充审核意见,同意推荐拟申请挂牌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主办券商出具“主办券商推荐报告”,、同意推荐拟申请挂牌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该工作阶段时间主要取决于各券商内部流程,基本时间在半个月左右。

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及证监会核准

主办券商项目小组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递交股票挂牌申请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申请文件反馈,项目小组对反馈意见进行回复和解答,直至全套挂牌申请文件最终封卷归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新三板上市企业报告书 新三板企业上市前的资本运作方式篇九

新三板上市优势

新三板可能带来巨大财富,但也可能让投资者面临风险:新三板扩容可能带来的风险。在扩容前的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大多属于较优质的企业,投资风险相对较小。而在扩容后的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质量参差不齐,投资风险较大;我国仅规定新三板挂牌公司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亦即,我国对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限制小,弹性大,投资风险更大;我国新三板现行股票交易以集合竞价方式进行集中配对成交,可能导致投资者面临买不到股票或卖不出股票的风险。

新三板上市优势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谢庚在重庆金融开放论坛上透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年底前便会向投资者公开市场制度,按照新制度实施。届时,原net系统、staq系统、券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都会平移到这个“新三板”上。谢庚表示,我国资本市场建设呈现出几个明显的变化趋势:一是服务对象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变化,由相对成熟的产业、业态向新型产业和业态变化;二是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和理财需求的增加,需要有相应资本平台支撑的多元化产品和工具来适应;三是随着金融全球一体化的推进和资本跨境流动规模和效率的提升,资本市场的发展应该更加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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