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圃工作总结 苗圃安全生产制度

时间:2023-08-01 00:51:52 作者:江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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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圃工作总结 苗圃安全生产制度篇一

一、国有苗圃是县属事业单位,行政上接受县林业局的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

二、按照《国有林场苗圃管理条例》的规定,国有苗圃应坚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

三、以“管理国有苗圃,促进林业发展”为宗旨,生产培育优质良种壮苗,满足社会造林绿化的需要。

四、国有苗圃以编制国有苗圃规划计划,林木种苗生产供应,护林防炎,林木良种德育与新技术推广,苗圃职工培训管理,林木种苗调剂和林业住处服务为主要业务,开展多种经营。

五、土地经营管理:苗圃土地属于林地,归国家所有,不经省林业局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在满足国家林业项目和苗圃生产自身用地的情况下,部分土地向社会招标租赁,以弥补苗圃生产资金的短缺。

六、生产经营管理:以培育园林绿化良种苗木为主,实行“统一经营,岗位承包,联产计酬,工效挂钩”的办法,生产达成一定效益程度,按照国家核定的从业人员工资基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七、人事管理:原则上服从县林业局人事安排,苗圃有人事管理权,在生产达成一定规模,产生一定经营效益,能够承受一定财力的情况下,苗圃可适当安排县林业系统分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接收具备园林苗圃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的大中专毕业生,今后一律不再接受退伍兵和临时工。凡县林业局在档管理的人员,苗圃予以缴纳养老保险金,发放退休金,其他打工人员不与苗圃发生任何劳动关系 干一天,发一天的小工费。

八、物资管理:苗圃生产必用的工具,办公用品,实行统一购置,专人管理,一律不外借。

九、水电管理:节约用电,节约用水,实行水电有偿使用,不论职工个人和租地居住户,按照国家征收标准收取水电费和房租。

十、财务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企业化管理,财政定额(或全额)补贴。接受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一般生产性开支由苗圃自主决定,重大项目和非生产性专业报请县林业局审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苗圃项目和生产经费;征收的土地租金在保证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前提下,用于职工工资,生产经营性收入主要用于在职职工工资补助和工效挂钩奖励,一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投入。实行定期报帐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营林场、苗圃(以下简称场圃)的财务管理,搞好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场圃及其所属各单位都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第三条:场圃是国家培育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基地,是全民所有制的生产性事业单位。场圃要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实行经济核算。

第四条:各级财政、林业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场圃实行不同形式的财务管理。具体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厅(局)确定。

、旅游、服务等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以增加场圃收入,扩大积累,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六条:场圃的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法规,讲究生财、聚财、理财之道,管好用好各项资金,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分配关系,进行经济预测和分析,参与经营决策,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

第七条:场圃是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要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内部财务核算体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有条件的场圃也可实行二级核算三级管理。

场圃总部统一组织和领导全场圃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面管理场圃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全场圃产品成本和盈亏;并对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缴款、借款,接受拨款事项。

实行一级核算的场圃,其所属基层生产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财产、物资和资金,建立、健全基层原始记录,搞好经济核算,按要求为场部提供经济核算资料。

实行两级核算的场圃,其分场圃及场办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在场部的统一领导下,单独核算盈亏。经场部批准可在银行单独开户,对外办理结算业务。

第八条:场圃的森林资源和一切财产均属全民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向场圃平调物资、摊派资金和劳务。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九条:财务计划是指导场圃经济活动的主要依据之一。场圃要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切实加强财务工作的计划管理。

场圃编制财务计划,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积极可靠、留有余地”的原则,充分挖掘内部潜力,搞好综合平衡,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财务指标。

第十条:场圃财务计划根据生产、销售、劳动工资、物资供应、基本建设等计划进行编制。内容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计划、营林生产作业成本计划、产品生产成本计划、利润计划、专用基金计划,并附文字说明。财务计划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厅(局)

规定。

第十一条:场圃的财务计划自下而上地编制并按隶属关系规定报财政部门或林业部门审批。财务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调整计划时,应按计划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为确保年度财务计划的实现,场圃应把年度财务计划的各项指标,认真落实到基层生产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有条件的应编制季度收支计划。坚持按计划办事,定期检查。年度终了要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决算,全面分析检查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场圃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林业事业费拨款、周转金、基本建设资金、银行借款、专用基金等。各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用途考核其经济效果。

第十四条:林业事业费拨款,指各级财政部门拨给场圃的营林事业经费,包括营林机构经费、森林保护经费、技术和良种推广费、勘察设计费和其它林业事业费等。

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

第十五条:专项拨款:指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其它部门,拨给场圃指定其专门用途的款项。包括苗木培育、中成林抚育、林木良种和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等资金。

专项拨款由场部按有关部门布置的任务和要求编制计划,报经批准后,按规定用途使用,年终单独编报决算。

第十六条:周转金,指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拨(借)入和场圃自筹的作为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周转使用的资金。

场圃要按规定的生产经营项目合理安排生产周转金,对材料、产品的储备要实行定额管理,以加速资金周转。周转金只能用于生产流通环节,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事业费支出,并应保持完整。对借入的周转金,要按合同规定办事,如期归还。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资金,指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和借款,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和场圃自筹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基本建设资金用于经批准的投资计划规定的项目(含造林、中幼林抚育、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购置及其它基本建设支出)。场圃基本建设应按基建程序办理,其资金使用,要做到投资少,效益大。

凡上级拨入用于营林生产的基本建设资金,年终结余不注销,结转下年纳入计划继续使用。

场圃以自有资金用于造林、抚育和营林生产设施的可不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但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银行借款,指场圃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根据需要,按规定向银行借入的资金,包括一般借款、林业项目借款、世行借款、其它专用借款。后三项借款统称为“专项借款”。银行借款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接受银行监督。

第十九条:专用基金,指场圃按规定提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育林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专用基金要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一、育林基金,是国营林场培育森林资源的一项专用资金。具体办法先按各地现行规定执行,待全国统一规定后,再按统一规定执行。

建设的部分,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抚育间伐或木竹采伐任务的林场,在木竹采运作业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木竹产量(或销售收入)提取更新改造资金,不计提折旧基金。林业主管部门可适当集中一部分更新改造资金,按上述使用范围用于场圃之间调剂。

三、大修理基金,指场圃按国家固定资产原值和规定计提比例,提取用于固定资产大修理的基金。固定资产发生大修理费用时,在该项基金内支付。中小修理费用直接列入各种产品生产成本。

四、生产发展基金,指从场圃留利和事业费包干结余中提取,主要用于发展林业生产、开展多种经营、综合利用的基金。也可以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补充生产周转金。

五、后备基金,指从场圃留利和事业费包干结余中提取用于以丰补歉的基金。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与生产发展基金合并使用。后备基金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金。

六、职工福利基金,指从场圃留利和事业费包干结余中提取的和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基金,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医疗、生活困难补助等支出。

场圃医疗、福利事业收入应冲减职工福利基金支出。

七、职工奖励基金,指从场圃留利和事业费包干结余中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的基金。奖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必须体现多劳多得、鼓励先进、奖勤罚懒的原则。

第二十条:场圃应按照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密现金收付手续,加强管理,保证安全,要指定专职人员办理现金业务。现金必须帐款相符,不得以白条抵库。场圃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要作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保证帐券相符。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是场圃的主要劳动资料,是场圃从事生产建设的物质技术基础,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核算制度。

场圃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仪器等,凡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项价值在500元以上两个条件的列为固定资产。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列为低值易耗品。

有些主要设备,单价虽不足500元,但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也应列为固定资产。有些工具、卡具、仪器等单价虽超过500元、但易毁坏的也可不列为固定资产,按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场圃使用的土地、公路(桥梁、涵洞、隧道)、码头、集材场、简易工棚、输电线路、通讯线路、晒场、护堤、水库、水渠、肥池、役畜、产畜、种畜等不列入固定资产,但要造册登记,加强管理。

第二十二条:场圃的固定资产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五大类。

第二十三条: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重置更新,场圃应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但下列固定资产不提折旧:未使用和不需用的设备,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

由于技术落后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其未提足的折旧可以补提,由于管理不善,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未提足的折旧,不再补提。场圃出租的固定资产要收取租赁费,并从租赁费收入中计提折旧。外单位以入股形式投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计提折旧。

第二十四条:场圃固定资产折旧原则上实行分类计提的办法。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厅(局)规定。

第二十五条: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场圃应计提大修理基金。具体提取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厅(局)规定。

第二十六条:场圃的固定资产调出、调入,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原则上实行有偿调拨。

场圃多余的、闲置的固定资产,可以出租或出售。出售固定资产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出售、出租所得收入,必须用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罚款。

第二十七条:场圃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保养、维修和检查制度,明确经济责任,保证生产正常进行,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

场圃应建立固定资产帐卡,定期进行核对,保证帐卡、帐物相符。年终应进行清查,发现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认真处理。

固定资产的清理报废,必须经过技术鉴定,严格审查,按隶属关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林木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林木是场圃生产经营的主要对象,是场圃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场圃应在核算当年营林生产作业成本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营林生产全过程的成本核算,并把林木的累计成本作为“林木资产”管理。

一、用材林、薪炭林核算到采伐时止的累计成本。

二、经济林核算到正式投产可采收林产品时的累计成本。投产后发生的培育、管理费用,列入当年林产品成本,不再转入林木资产。

三、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核算到达到培育目的或更新采伐时止的`累计成本。

第三十条:林木资产的核算,一般采用下列几种方法:

一、对历年营造的林木,以历史上各年度的累计作业面积工作量、投入费用计算入帐。历史资料不全,可通过调查,测算估价入帐。

二、当年发生的营林生产成本,年终一次转入林木资产。

三、天然林可采用适当方法估价入帐。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林木资产都要以林小班为成本核算对象。条件不具备的场圃,也可以暂按林班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三十一条:为了加强林木资产管理,必须建立林木资产档案。场圃的财务部门和技术部门要相互配合,提供有关数据,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场圃山界和林权的变化,自然灾害等原因引起的林木资产增减,应按隶属关系,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帐务处理。

第六章 产品物资管理

通过场圃转帐结算,不作为销售处理。

第三十四条:场圃的材料、物资,根据储备、消耗定额,编制采购计划,经财务部门平衡,领导批准,按计划采购。

场圃的低值易耗品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在领用时一般采用“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

符,发现短缺应立即查明原因,属于责任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调动主管产品、材料、物资人员时,要清点库存,交清帐目,办理交接手续,由主管场长(主任)和财会人员共同负责监交。

第七章 成本管理

第三十六条:场圃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精神和财政部、林业部制定的《国营林场苗圃成本核算办法》的规定,加强成本管理,进行成本核算。

要加强定额管理,健全原始记录,准确地反映材料、物资、劳动力消耗和设备利用率。

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按不同资金来源,划清生产成本和各项事业费及其他支出的界限,严禁把不应由成本开支的支出挤入成本。

第三十七条:场圃要编好成本计划,确定计划期内的目标成本,作为控制成本的依据。场圃必须把成本的控制和考核,作为经济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根据成本计划的要求,将有关成本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并与经济责任紧密结合。

第三十八条:场圃财会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密切配合,按照成本分级归口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定期进行成本分析,考核成本计划的完成情况,找出节约挖潜的途径。

第八章 利润管理

第三十九条:利润是场圃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场圃要努力发展生产,厉行节约,降低成本,不断提高盈利水平。

第四十条:场圃必须正确计算利润或亏损总额。产品销售收入减销售税金、教育费附加、生产成本、销售费用、育林基金后等于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加其他销售利润、承包户实际上交净收入、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后等于利润(或亏损)总额。

场圃在抚育期间的林业生产和举办的各种多种经营、综合利用所得利润不上交财政,亦暂不征收所得税。但利润较多的场圃,应适当上交林业主管部门一部分。

上交林业主管部门的利润,用于弥补所属场圃的亏损,或用于扩大营林生产,发展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不得用于林业主管部门自身的开支。

年终未销售的产品、在产品,按实际成本结转下年,不作当年收入。

场圃的营业外收入,包括: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没收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场圃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劳动保险费,场圃办学经费,非常损失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列支的其他项目。

第四十一条:场圃应正确计算留利。利润总额,加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减弥补营林生产事业费支出的利润,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归还专项借款和基建借款本息的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上交主管部门的利润等于场圃留用的利润。

场圃留用的利润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厅(局)确定,但生产发展基金一般不低于50%。

第九章 承包经营管理

第四十二条:为了充分调动场圃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场圃内部可以因地制宜地逐步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第四十三条:场圃可以实行专业承包、分段承包等多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不论采取何种承包形式都要在有利于培育森林资源,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坚持责、权、利相结合,国家、场圃、职工利益相统一,职工劳动所得同劳动成果相联系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承包者应按合同规定完成承包任务,及时足额向场圃交纳承包费用(如承包收入、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劳动保险费、场圃管理费、职工福利费等)。对能够上交产品的(如水果等)承包者,一般应以上交产品的形式向场圃上交承包费用。

第四十五条:合理确定承包指标。对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要在分析承包项目的历年情况和现状,并充分考虑今后的发展变化的基础上确定,既要积极先进,又要切实可行。对一些盈利较大的承包项目,其利润分配一定要贯彻国家得大头,个人得小头的原则。

对承包指标,经过执行如有严重不合理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修订和完善。

第四十六条:实行承包后,承包者所需生产资金基本自理,场圃在可能情况下,适当借给一部分周转资金,但承包者必须按期归还,并要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四十七条:承包者生产的产品,一般应由场部统一销售。必须由承包者直接销售的,应使用统一的销货发票,作为销货凭证。

第四十八条:为有利于场圃进行经济核算,全面反映经济活动情况,场圃财会人员应帮助各承包者建帐,进行会计核算,并应要求承包者向场部报送有关生产财务收支报表,为场部提供所需的财务指标和其它经济指标。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九条:场圃应单独设置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并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不要轻易调动,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场圃应建立总会计师制度。

第五十条:场圃的各级领导要认真执行国家财经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要从政治上和生活上关心财会人员,支持财会人员的工作,并重视财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五十一条:场圃要充分发挥财会部门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在场长(主任)领导下,定期组织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挖掘潜力,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十二条:场圃的财会工作,必须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场圃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积极提供资料,严禁弄虚作假。

第五十三条:场圃对敢于坚持原则,严格维护财经纪律,认真执行财会制度的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按财会制度办事,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有条件的场圃要积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场长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场圃,场长任期届满或调离,要进行离任前财务审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不适用于林业企业中的林场、苗圃,根据林业事业发展需要,转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国营林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由财政部和林业部共同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共同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抄报财政部和林业部备案。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苗圃工作总结 苗圃安全生产制度篇二

乙方:

一、厂院坐落位置与面积:

本院坐落在土地段,东邻北大街,西邻,北邻,南邻,总占地面积xx亩。

二、租赁实物:

现坐落在本院内的一切土地的使用空地。临高速引线路有平房八间,石棉瓦空房三间及所有建筑物。

三、租赁、时间、价格及付款方式:

本承包期为xx年零xx个月,自x年xx月xx日开始至x年x月xzxx日止。全院及所有门面房和建筑物每年租金为x元整(x元)。一年一交,每年在xx月xx日前交付当年租金。直到合同期满。

四、甲方责任和义务和承诺

保证乙方有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的人事安排和工作事务。除收取乙方租金外,不得加收乙方的任何杂项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对乙方赁金涨浮,如对外有任何纠纷甲方应出面调解。

附:门面房现租赁户所用的房屋及一切到期由甲方负责要回并交于乙方,以后的经营权及租金由乙方经营和收取。

五、乙方责任

安全生产,合法经营,承包租赁期内的工商、税收、水电由乙方承担并保证在租赁期内房屋等一切设施完整。

六、规定承包期内乙方根据生产生活需要,需建设房屋和改建时,可自行建设和改造,到期恢复原状。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因政府征用土地,乙方建造的附属物及经济赔偿归乙方所有,甲方的附属物归甲方所有,甲方应退还乙方交该年的剩余款。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因原因需转让时,必须通知甲方,甲方无权干涉,但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以任何借口赶走乙方,如违反合同应退还乙方在租赁期内的所有租金。

九、在租赁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如果与二组,等人因此院内的一切纠纷,由负责解决,所造成的损失由赔偿。

十、本合同在未尽事宜情况下,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证明人:

年 月 日

苗圃工作总结 苗圃安全生产制度篇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出租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

为了保护双方利益,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出租________________给乙方使用。

二、租地界址:从租用地的西面至东面按实际需要计算。

三、乙方租用期限、金额及支付办法。

1、乙方租用期限定十年,即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租用该地的金额:在租用期内每月每平方米______元,租地面积______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______元,租地面积______平方米,壹年总金额____________元。

3、付款办法:乙方每年在______月______日前付清当年租地款。如超期不交清租地款,则扣罚______%滞纳金。超过______个月仍不交清当年的租地款,本合同自行终止。

四、甲方权责:

1、合同签订后,______天内要将乙方租用地的界址范围处理清楚,以利于乙方使用。

2、若国家要在该地搞建设或开发,土地赔偿属甲方所有,本合同终止。

3、甲方因建设需要终止合同时,甲方对乙方不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五、乙方权责:

乙方在租用期间,拥有该地的使用权。若国家征收,在承包地建设的厂房及附属建筑物等设施赔偿属乙方所有,本合同同时终止。

六、乙方在承包期间,如国家对该租用土地以及厂房出售的货物、产品收取各种税款,一切由乙方负担。

七、乙方在承包期间,在不损害甲方利益及保证该合同条款切实履行的情况下,经甲方同意,可以转让他人承包经营。承包期满乙方有意续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八、该地租用期满,乙方要在一个月内自行处理租地范围内的一切设施,把地交给甲方。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不得反悔。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苗圃工作总结 苗圃安全生产制度篇四

根据**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处原**苗圃需要异地搬迁。按照建设部《城市规划建设指标》和《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苗圃用地不得少于建成区面积的2%,苗木自给率80%以上。因此,我区还需要新建面积不少于210亩的城市绿化专用苗圃。

目前我市已经确定了创建国家级生态园林城市,如果新苗圃不能及时完成建设,我区将消耗大量资金到市内、外其它苗木生产基础地购买苗木,这对我区的城市绿化建设极为不利,对完成市委市政府提出创建国家级生态园林城市的目标也会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因此苗圃建设势在必行。

**苗圃位于贯通**市区和**区的必经之路——**大道北侧,南侧正对**公园,东侧与**区行政中心隔河相望,距著名的**景区1.5公里,西侧是**生产基地,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捷。**苗圃地势平坦,土层肥厚、水源充足,适合各类苗木繁育,符合苗圃建设的立地条件。建成后可满足我区城市绿化建设苗木供应的要求,将为我市创建国家级生态园林城市打下坚实基础。另外,**苗圃处于城市区西部农村,地价较为便宜,可节省大量建设成本,具有较强自行性。

**苗圃建设总占地预计210亩,其中苗木生产用地150亩,花卉生产用地35亩,温室、组培室等设施用地15亩,管理用房、仓库及道路等其它用地10亩。苗圃建成后将以发展特色乡土苗木,引种外地名优苗木和培育时令花卉为主,保障城市绿化美化苗木供给的同时,还将进行苗木科研工作,推广科研成果,提高我区整体苗木生产水平。

苗圃建设主要进行土地平整、围墙、管理房仓库及操作房、道路大型日光温室、组培室、生产供电、供水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另外还将引进运输车2辆,园林机械、工具等,使新苗圃实现苗木生产现代化,提高苗圃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再有,苗圃还需引进苗木30万株,确保苗圃当年就可以实现苗木生产供应和销售,尽快投入正常运营。

2、苗圃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估算约为300万元。

3、苗圃苗木引进和新增园林机械按市场价估算为200万元。

三项合计,该项目投资估算为920万元。

政府拨款投资

本项目为苗木产业化项目,绿化环保是其特点,以人工方式培植苗木,不会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等排放物,而且苗圃投入生产后因其有大量的树木有利改善周边生态环境,苗圃苗木生产主要是为城市绿化供应优质苗木有较强的公益性。另外苗圃还担负着苗木生产新技术的`研究推广工作,所以也是政府在育苗业进行科普工作的重要基地。

1、利润核算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绿化育苗业也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就我区来说城市新区建设的双向带动,城市绿化将面临千载难逢的契机,保证苗木供应也成为我区城市绿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往年原苗圃经营情况,除正常供应城区绿化用苗外,对外销售苗木及花卉的销售额可在150万元左右,除去正常开支,净利润可达40万元。

2、缓解城市绿化管理经费不足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区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绿化面积随之不断扩大,由于经费用不足,管理太少,造成绿化管理不到位,绿化成果没有得到较好的保护。通过利用苗圃经营收入,可以部分弥补城市绿化管理养护资金不足问题,减少财政压力,从而推动我区城市绿化建设全面发展。

当前事业单位改革正在逐步推进,事业单位将进行企业化管理。目前,我区**队伍有在职职工56人,其中大部分是40-47岁而且文化水平较低的老职工,约占总人数的39.5%。改制后势必在人员编制有所控制,其余人员将会进行化解分流。按照目前园林管理处的实力,全部吸纳分流职工难度较大,如果新苗圃不能建设,那么原苗圃的12名正式职工在**内部更将无法安置,这样无疑会给社会造成负担和职工下岗面临巨大的再就业压力。**苗圃项目建成后需要员工65人,其中管理人员9人,科研技术人员7人,普通员工50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将以本单位原有人员为主。另外,还需聘请一些专业学校毕业学生和有经验的本行业专家,其余普通员工,将优先选择所在地的农民或下岗失业人员。这样在所有原苗圃职工全部能够安置的情况下,根据苗圃苗木生产的需要还可以吸纳一些大专院校毕业生和农村剩余劳动力。

还有**苗圃建成后因其作为国有苗圃还有推广苗木生产新技术的重要任务,对提高我区的育苗业的整体水平、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我区的经济增长、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综上所述,此项目的建设势必会给我区带来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从城市绿化规划规定的要求和满足城市建设的需要以及市场的客观供求关系看,此项目既是生态环保项目又是社会公益项目,还具有可观的经济效益。因此,该项目具有可行性。

苗圃工作总结 苗圃安全生产制度篇五

乙方:

甲方定边镇西园子村水浇地,土地总面积为50亩。

院内附着物:砖混平房1间(门窗齐全完好,房顶无漏雨),大门、围墙、简易厕所齐全配套,深水机井1眼。

每亩每年200元,50亩每年10000元。

承包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生效之日,按照承包年限,乙方每五年向甲方交纳一次承包款。

1、承包期内,乙方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只能作为苗圃、农作物使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承担承包土地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水电费用。

2、承包期内,乙方必须保护承包土地不受侵犯,土地面积不得减少,承包期满如数交还甲方。

3、承包期内,乙方有保护耕地的义务,不得在承包土地内挖沙取土。否则,除由乙方恢复原地质地貌外,并终止合同,由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承包期内,乙方不得在地面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特殊情况需书面请示甲方,待甲方允许后方可实施。合同期满,乙方建造的不动产一律归甲方所有;可动产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其相关费用。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乙方:

年 月 日

苗圃工作总结 苗圃安全生产制度篇六

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提供苗木的名称、数量、规格和、价格:见下表

第二条供苗时间、地点、方式

1、供苗时间、地点

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向甲方提供上述苗木。交货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 。

2、苗木交货地点和方式:乙方负责将苗木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交货,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苗木质量验收标准及验收方法

1、验收标准: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苗木除达到上表中的规格要求外,还应满足如下质量要求:植株强壮、完整、无病虫害。

2、验收方法:交货时,甲方安排专人到交货地点,按上述质量要求现场验收苗木数量和质量。

第四条付款方式

合同约定苗款总额_________万元。合同签订后首付苗款_________万元,余款全部种苗到位后,一次性付款。乙方应为甲方提供正规的税务发票。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对乙方供应的种苗必须及时验收,及时付款,最迟不超过_________天。

2.甲方对乙方不合格的种苗,验收期间有权拒收,但必须对乙方认真说明理由。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应按合同向甲方供应种苗。

2.在乙方正常供应种苗时间内,甲方无故不收购种苗,所造成的损失有甲方承担。

第七条甲方违约责任

在正常或预约收购时间内,甲方无故不收购,造成种苗变质等损失,或故意压级压价,除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外,应向乙方偿付苗款金额_________ %的违约金。

第八条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如不按规定供应种苗,甲方有权拒收种苗。

第九条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如双方代表人发生变更,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本合同内如有未尽事宜,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可根据对下一年种苗供求的预测,重新签订定购买合同。

第十一条双方签字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苗圃工作总结 苗圃安全生产制度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营林场、苗圃(以下简称场圃)的财务管理,搞好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场圃及其所属各单位都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第三条:场圃是国家培育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基地,是全民所有制的生产性事业单位。场圃要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实行经济核算。

第四条:各级财政、林业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场圃实行不同形式的财务管理。具体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厅(局)确定。

、旅游、服务等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以增加场圃收入,扩大积累,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六条:场圃的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法规,讲究生财、聚财、理财之道,管好用好各项资金,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分配关系,进行经济预测和分析,参与经营决策,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

第七条:场圃是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要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内部财务核算体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有条件的场圃也可实行二级核算三级管理。

场圃总部统一组织和领导全场圃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面管理场圃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全场圃产品成本和盈亏;并对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缴款、借款,接受拨款事项。

实行一级核算的场圃,其所属基层生产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财产、物资和资金,建立、健全基层原始记录,搞好经济核算,按要求为场部提供经济核算资料。

实行两级核算的场圃,其分场圃及场办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在场部的统一领导下,单独核算盈亏。经场部批准可在银行单独开户,对外办理结算业务。

第八条:场圃的森林资源和一切财产均属全民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向场圃平调物资、摊派资金和劳务。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九条:财务计划是指导场圃经济活动的主要依据之一。场圃要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切实加强财务工作的计划管理。

场圃编制财务计划,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积极可靠、留有余地”的原则,充分挖掘内部潜力,搞好综合平衡,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财务指标。

第十条:场圃财务计划根据生产、销售、劳动工资、物资供应、基本建设等计划进行编制。内容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计划、营林生产作业成本计划、产品生产成本计划、利润计划、专用基金计划,并附文字说明。财务计划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厅(局)

规定。

第十一条:场圃的财务计划自下而上地编制并按隶属关系规定报财政部门或林业部门审批。财务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调整计划时,应按计划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为确保年度财务计划的实现,场圃应把年度财务计划的各项指标,认真落实到基层生产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有条件的应编制季度收支计划。坚持按计划办事,定期检查。年度终了要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决算,全面分析检查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场圃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林业事业费拨款、周转金、基本建设资金、银行借款、专用基金等。各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用途考核其经济效果。

第十四条:林业事业费拨款,指各级财政部门拨给场圃的营林事业经费,包括营林机构经费、森林保护经费、技术和良种推广费、勘察设计费和其它林业事业费等。

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

第十五条:专项拨款:指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其它部门,拨给场圃指定其专门用途的款项。包括苗木培育、中成林抚育、林木良种和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等资金。

专项拨款由场部按有关部门布置的任务和要求编制计划,报经批准后,按规定用途使用,年终单独编报决算。

第十六条:周转金,指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拨(借)入和场圃自筹的作为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周转使用的资金。

场圃要按规定的生产经营项目合理安排生产周转金,对材料、产品的储备要实行定额管理,以加速资金周转。周转金只能用于生产流通环节,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事业费支出,并应保持完整。对借入的周转金,要按合同规定办事,如期归还。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资金,指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和借款,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和场圃自筹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基本建设资金用于经批准的投资计划规定的项目(含造林、中幼林抚育、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购置及其它基本建设支出)。场圃基本建设应按基建程序办理,其资金使用,要做到投资少,效益大。

凡上级拨入用于营林生产的基本建设资金,年终结余不注销,结转下年纳入计划继续使用。

场圃以自有资金用于造林、抚育和营林生产设施的可不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但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银行借款,指场圃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根据需要,按规定向银行借入的资金,包括一般借款、林业项目借款、世行借款、其它专用借款。后三项借款统称为“专项借款”。银行借款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接受银行监督。

第十九条:专用基金,指场圃按规定提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育林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专用基金要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一、育林基金,是国营林场培育森林资源的一项专用资金。具体办法先按各地现行规定执行,待全国统一规定后,再按统一规定执行。

建设的部分,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抚育间伐或木竹采伐任务的林场,在木竹采运作业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木竹产量(或销售收入)提取更新改造资金,不计提折旧基金。林业主管部门可适当集中一部分更新改造资金,按上述使用范围用于场圃之间调剂。

三、大修理基金,指场圃按国家固定资产原值和规定计提比例,提取用于固定资产大修理的基金。固定资产发生大修理费用时,在该项基金内支付。中小修理费用直接列入各种产品生产成本。

四、生产发展基金,指从场圃留利和事业费包干结余中提取,主要用于发展林业生产、开展多种经营、综合利用的基金。也可以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补充生产周转金。

五、后备基金,指从场圃留利和事业费包干结余中提取用于以丰补歉的基金。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与生产发展基金合并使用。后备基金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金。

六、职工福利基金,指从场圃留利和事业费包干结余中提取的和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基金,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医疗、生活困难补助等支出。

场圃医疗、福利事业收入应冲减职工福利基金支出。

七、职工奖励基金,指从场圃留利和事业费包干结余中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的基金。奖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必须体现多劳多得、鼓励先进、奖勤罚懒的原则。

第二十条:场圃应按照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密现金收付手续,加强管理,保证安全,要指定专职人员办理现金业务。现金必须帐款相符,不得以白条抵库。场圃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要作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保证帐券相符。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是场圃的主要劳动资料,是场圃从事生产建设的物质技术基础,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核算制度。

场圃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仪器等,凡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项价值在500元以上两个条件的列为固定资产。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列为低值易耗品。

有些主要设备,单价虽不足500元,但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也应列为固定资产。有些工具、卡具、仪器等单价虽超过500元、但易毁坏的也可不列为固定资产,按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场圃使用的土地、公路(桥梁、涵洞、隧道)、码头、集材场、简易工棚、输电线路、通讯线路、晒场、护堤、水库、水渠、肥池、役畜、产畜、种畜等不列入固定资产,但要造册登记,加强管理。

第二十二条:场圃的固定资产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五大类。

第二十三条: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重置更新,场圃应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但下列固定资产不提折旧:未使用和不需用的设备,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

由于技术落后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其未提足的折旧可以补提,由于管理不善,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未提足的折旧,不再补提。场圃出租的固定资产要收取租赁费,并从租赁费收入中计提折旧。外单位以入股形式投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计提折旧。

第二十四条:场圃固定资产折旧原则上实行分类计提的办法。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厅(局)规定。

第二十五条: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场圃应计提大修理基金。具体提取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厅(局)规定。

第二十六条:场圃的固定资产调出、调入,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原则上实行有偿调拨。

场圃多余的、闲置的固定资产,可以出租或出售。出售固定资产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出售、出租所得收入,必须用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罚款。

第二十七条:场圃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保养、维修和检查制度,明确经济责任,保证生产正常进行,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

场圃应建立固定资产帐卡,定期进行核对,保证帐卡、帐物相符。年终应进行清查,发现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认真处理。

固定资产的清理报废,必须经过技术鉴定,严格审查,按隶属关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林木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林木是场圃生产经营的主要对象,是场圃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场圃应在核算当年营林生产作业成本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营林生产全过程的成本核算,并把林木的累计成本作为“林木资产”管理。

一、用材林、薪炭林核算到采伐时止的累计成本。

二、经济林核算到正式投产可采收林产品时的累计成本。投产后发生的培育、管理费用,列入当年林产品成本,不再转入林木资产。

三、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核算到达到培育目的或更新采伐时止的累计成本。

第三十条:林木资产的核算,一般采用下列几种方法:

一、对历年营造的林木,以历史上各年度的累计作业面积工作量、投入费用计算入帐。历史资料不全,可通过调查,测算估价入帐。

二、当年发生的营林生产成本,年终一次转入林木资产。

三、天然林可采用适当方法估价入帐。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林木资产都要以林小班为成本核算对象。条件不具备的场圃,也可以暂按林班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三十一条:为了加强林木资产管理,必须建立林木资产档案。场圃的财务部门和技术部门要相互配合,提供有关数据,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场圃山界和林权的变化,自然灾害等原因引起的林木资产增减,应按隶属关系,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帐务处理。

第六章 产品物资管理

通过场圃转帐结算,不作为销售处理。

第三十四条:场圃的材料、物资,根据储备、消耗定额,编制采购计划,经财务部门平衡,领导批准,按计划采购。

场圃的低值易耗品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在领用时一般采用“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

符,发现短缺应立即查明原因,属于责任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调动主管产品、材料、物资人员时,要清点库存,交清帐目,办理交接手续,由主管场长(主任)和财会人员共同负责监交。

第七章 成本管理

第三十六条:场圃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精神和财政部、林业部制定的《国营林场苗圃成本核算办法》的规定,加强成本管理,进行成本核算。

要加强定额管理,健全原始记录,准确地反映材料、物资、劳动力消耗和设备利用率。

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按不同资金来源,划清生产成本和各项事业费及其他支出的界限,严禁把不应由成本开支的支出挤入成本。

第三十七条:场圃要编好成本计划,确定计划期内的目标成本,作为控制成本的依据。场圃必须把成本的控制和考核,作为经济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根据成本计划的要求,将有关成本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并与经济责任紧密结合。

第三十八条:场圃财会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密切配合,按照成本分级归口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定期进行成本分析,考核成本计划的完成情况,找出节约挖潜的途径。

第八章 利润管理

第三十九条:利润是场圃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场圃要努力发展生产,厉行节约,降低成本,不断提高盈利水平。

第四十条:场圃必须正确计算利润或亏损总额。产品销售收入减销售税金、教育费附加、生产成本、销售费用、育林基金后等于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加其他销售利润、承包户实际上交净收入、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后等于利润(或亏损)总额。

场圃在抚育期间的林业生产和举办的各种多种经营、综合利用所得利润不上交财政,亦暂不征收所得税。但利润较多的场圃,应适当上交林业主管部门一部分。

上交林业主管部门的利润,用于弥补所属场圃的亏损,或用于扩大营林生产,发展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不得用于林业主管部门自身的开支。

年终未销售的产品、在产品,按实际成本结转下年,不作当年收入。

场圃的营业外收入,包括: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没收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场圃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劳动保险费,场圃办学经费,非常损失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列支的其他项目。

第四十一条:场圃应正确计算留利。利润总额,加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减弥补营林生产事业费支出的利润,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归还专项借款和基建借款本息的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上交主管部门的利润等于场圃留用的利润。

场圃留用的利润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厅(局)确定,但生产发展基金一般不低于50%。

第九章 承包经营管理

第四十二条:为了充分调动场圃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场圃内部可以因地制宜地逐步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第四十三条:场圃可以实行专业承包、分段承包等多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不论采取何种承包形式都要在有利于培育森林资源,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坚持责、权、利相结合,国家、场圃、职工利益相统一,职工劳动所得同劳动成果相联系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承包者应按合同规定完成承包任务,及时足额向场圃交纳承包费用(如承包收入、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劳动保险费、场圃管理费、职工福利费等)。对能够上交产品的(如水果等)承包者,一般应以上交产品的形式向场圃上交承包费用。

第四十五条:合理确定承包指标。对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要在分析承包项目的历年情况和现状,并充分考虑今后的发展变化的基础上确定,既要积极先进,又要切实可行。对一些盈利较大的承包项目,其利润分配一定要贯彻国家得大头,个人得小头的原则。

对承包指标,经过执行如有严重不合理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修订和完善。

第四十六条:实行承包后,承包者所需生产资金基本自理,场圃在可能情况下,适当借给一部分周转资金,但承包者必须按期归还,并要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四十七条:承包者生产的产品,一般应由场部统一销售。必须由承包者直接销售的,应使用统一的销货发票,作为销货凭证。

第四十八条:为有利于场圃进行经济核算,全面反映经济活动情况,场圃财会人员应帮助各承包者建帐,进行会计核算,并应要求承包者向场部报送有关生产财务收支报表,为场部提供所需的财务指标和其它经济指标。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九条:场圃应单独设置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并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不要轻易调动,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场圃应建立总会计师制度。

第五十条:场圃的各级领导要认真执行国家财经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要从政治上和生活上关心财会人员,支持财会人员的工作,并重视财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五十一条:场圃要充分发挥财会部门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在场长(主任)领导下,定期组织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挖掘潜力,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十二条:场圃的财会工作,必须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场圃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积极提供资料,严禁弄虚作假。

第五十三条:场圃对敢于坚持原则,严格维护财经纪律,认真执行财会制度的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按财会制度办事,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有条件的场圃要积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场长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场圃,场长任期届满或调离,要进行离任前财务审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不适用于林业企业中的林场、苗圃,根据林业事业发展需要,转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国营林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由财政部和林业部共同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共同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抄报财政部和林业部备案。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苗圃的功能定位

5.草坪区:

二、苗圃的日常管理

一、成本管理成本管理就如同“市场经济”中的“计划经济”只有有效的做好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才能赚取最大的利润值。 当然成本管理还包括其他诸多层面如合理施肥、适时用药、适季修剪、提高成活率及及时中耕除草等等。 二技术管理对于技术管理来说应因地制宜具体可以划分为四季依据不同季节的气候特点及植物的生长规律来进行有效的管理促进苗木的快速、健壮生长从而缩短生产周期实现尽快盈利的目的。

1、冬季管理

(1)冬剪:除去苗木下部弱枝、徒长枝、交叉枝、病虫枝等并随着冬剪工作完成苗木的整形、定杆。

(2)病虫防治此时病虫防治工作主要体现在清理易发病虫害圃间的杂草、落叶。将杂草、落叶进行集中烧毁以破坏病虫害的越 冬环境。并配合使用石硫合剂对易感病虫害的苗木进行树干涂白处理。

(3)深施基肥基肥的肥效较慢。故应在苗木的生长期到来之前完成施肥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为春季苗木的生长提供充足的养分。

(4)越冬防寒随着冬季的来临应提前做好新栽苗木及不耐寒苗木的越冬保暖措施。

(5)苗木存活率统计做好本年度苗木存活率的统计核查工作为来年田间补苗做好生产准备。

2、春季管理

(2)清沟排水此时属于苗圃管理上的相对淡季应抓紧时间完成苗圃排水沟的清理工作为雨季的到来提前做好排涝准备。

(3)清除冬草对于成年苗木来说基本上不会受到冬草的危害但对于小苗及地被来说随着气温的回升受冬草的危害就较大。此 时应加强冬草的清理工作。特别是南方部分冬草对小苗及地被的危害相当大。

(4)虫害防治此时对于北方来说基本上不会受到任何虫害的影响。但在南方随着气温升高、天气干旱及苗木嫩芽的萌发极易发生蚜虫危害。应引起注意提前做好防治工作。

(5)病害防治主要针对繁殖圃及花卉生产此时主要病害有猝倒病、立枯病、炭疽病等此类病害是繁殖圃及花卉生产中的大敌而且会伴随着整个生产周期应引起高度重施。

(6)做好苗木的繁殖、移栽、补苗工作。

(7)做好抗旱工作遇到春旱年份应及时浇水抗旱。

3、夏季管理

(1)防旱、防涝遇到干旱天气要及时进行灌溉。苗木速生期的灌溉要采取多量少次的方法每次要浇透浇匀且尽量避开中午阳光最强烈时候浇水特别是小苗、新栽苗及地被等植物。此时亦是阵雨多发期雨前、雨后应及时做好清沟排水工作。

(2)除草夏季是田间杂草生长的旺盛期必须做好杂草的清理计划应尽量做到“除早、除小、除了”的原则。并结合使用一些触杀性的除草剂来达到控制田间杂草的目的。

(3)虫害防治防治随着苗木的旺盛生长田间大量的食叶性害虫如刺蛾类、天蛾类、蚕蛾类、蛀杆性害虫如天牛类、蠹蛾类及地下害虫主要是蛴螬等大量出现危害苗木。此时应加强田间调查提前做好害虫预测并及时地、合理地采取防治措施。

(4)夏剪夏剪相对于冬剪来说工作量就较小了主要做好苗木的抹芽、过密枝的疏剪及分蘖枝的清除工作。如果此时不能及时对苗木采取进行修剪措施不仅造成了苗木的营养消耗而且加大了冬剪的工作量还影响了苗木的品质。

(5)追肥为了满足苗木的旺盛生长需求应及时地对苗木进行追肥追肥以速效肥为主。尽量采取沟施、穴施的方法以提高肥料的利用率。

(6)防风夏季天气风云莫测大风天气极易给苗木造成损伤应提前做好大树及新栽苗木防风工作。

4、秋季管理

秋季管理与夏季管理基本类似,具体管理措施如下

(1)除草初秋仍是田间杂草猖獗的时候必须加强田间杂草的清除管理工作并可结合除草进行田间松土。

(2)防旱、防涝秋季是苗木的生长的第二高峰期遇到干旱天气应及时进行田间灌溉。遇到秋雨连阴天应及时排涝。

(3)虫害防治此时仍是蛀杆害虫及地下害虫的高发期应加强防治力度。

(4)科学施肥对于小苗及地被来说秋季应加强磷、钾的施用以促进其木质化程度提高其苗木的抗逆性。尽量减少或停止施用氮肥。

(5)繁殖、移栽秋季气温适宜应及时进行苗木扦插繁殖、移栽等工作。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1、做好成本记录为苗圃的成本管理提供参考。

2、做好田间管理记录为苗圃的生产给予技术支持。

3、做好病虫害防治记录建立病虫害发生规律档案以便更好地控制病虫害的发生。

5、制订苗圃的销售计划用以缩短苗木的运转周期从而获取更大的利润。

苗圃工作总结 苗圃安全生产制度篇八

一、地址及面积:

甲方提供座落于 ,土地总面积为 100 亩。

二、现有主要苗木清单如下:

三、 承包期限、承包费、苗木转让费及交款方式、票据

(一)承包期限: 10 年(大写: 拾 年),

从 20xx 年 5 月 15 日起,至 20xx 年 5 月 15 日止。承包期满,乙方需要继续承包的,到期前的3个月内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并完善协议。

(二)承包费金额: 10 万元人民币/年, 10 年共计 100万元人民币(大写: 壹佰 万元人民币)。

(三)苗木转让费: 30 万元(大写: 叁拾 万元)。 (四)交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以内,方现场定界移交并签收移交清单。定界移交后的3个工作日以内,乙方将承包期内的全部承包费、苗木转让费一次交付到甲方对公账号。

(五)票据:承包费由甲方开据发票,苗木转让费由甲方开具收据。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3、有权要求乙方在合同期满归还苗圃承包经营权时,按技术规范要求和届时市场情况种植苗木。

4、有义务按时移交苗圃给乙方,协助乙方完善苗木经营许可证照。

5、有义务确保乙方对苗圃自主经营,根据乙方的需要,协助乙方合法合规办理检疫证、苗木合格证、运输许可证。

1、对苗圃土地有承包经营权,对现有苗圃中的所有苗木有所有权、处分权。在不改变苗圃地用途的情况下,依法享有苗圃地的使用权、苗圃收益权。

2、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经济责任。但不得私自租赁、转包、出让给第三方经营。

3、经甲方同意,有权在苗圃内按规划修建道路、排灌设施。但退还承包经营权时,甲方不予补偿。

4、按时足额缴纳承包费、苗木转让费。中途放弃承包经营的,无权要求退回部分或全部承包费、苗木转让费。 5、在承包期内,如遇国家征占用土地,有权依法获得苗木、新修地面设施补偿费。

(一)本合同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的约定事项,均视为违约。

(二)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无过错方的 经济损失。对方自动放弃违约责任追诉权的情形除外。 (三)乙方不按时交纳或少交纳承包费、苗木转让费时,甲方有权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收取滞纳金;甲方不按时交付苗圃给乙方使用时,乙方有权按同等比例收取违约金。 (四)乙方未交清承包费、苗木转让费前,不得经营该苗圃,包括但不限于采伐、移栽苗木与翻地、除草、修路等。同时,甲方有权无偿中止乙方的苗圃承包经营权。中止15天内,乙方仍不完清费用的,合同自然终止,并可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六、免责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均可免除违约责任,但受益方应酌情补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不可抗力是指国家政策调控、政府规定调整、土地被依法征占用和战争、地震等非甲乙双方可以掌控的情形。

七、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合同补充

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作书面补充协定或备

忘录。补充协定或备忘录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合同份数

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20xx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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