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时间:2023-08-08 15:05:04 作者:李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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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篇一

为了规范我所聘用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省局市局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所管理考核办法。

一,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在正式职工不够使用或不便使用的时候可以聘用临时人员工作。

二,聘用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品德端正、遵纪守法,能胜任拟任的工作。

三,对聘用人员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的签订或继签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合同。

四,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和工作无关事务, 保守工作中知悉的秘密。

五, 因病因事要事先请假,得到同意并安排好工作衔接后方可。

六, 聘用人员工资待遇,每月造表用现金发给。根据所里经济状况,逐步提高。

七,所里保证聘用人员工作所必须的条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障。可在单位食堂就餐。

八, 未尽事宜由我所同聘用人员本着有利工作、团结合作原则协商解决。

附:

(一)门卫工作职责

1,搞好值班室、门厅、院内环境的公共卫生,保持楼梯过道、走廊和会议室干净整洁,每天清扫办公楼、厕所卫生,负责门厅宣传栏的管理和卫生。

2, 外来人员需登记后入所, 闲杂人员不允许进入。外单位需要在我所院内施工等,必须经所领导同意。

3, 值班期间不准擅自离岗,中午和晚上不得酗酒,始终保持清醒状态。清楚消防器材的存放地点,并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记重要电话号码,如119、120,发生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4,每天负责行政办公人员开水供应,及时清理业务室和其他检验科室报废检品和其它物品等,负责院内垃圾的清理、杂草树木的维护,冬季清扫积雪。

5,负责信函及报刊杂志的收发和废旧处理。节假日值班保持通讯畅通。

(二) 驾驶员工作职责

1,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服从领导安排,提高驾驶技术。

2,认真积极完成指派任务,保养、爱护、管理好车,辆,保持车内外状况良好和清洁。

3, 不许私自用车、违规用车,严禁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4,坚持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有事提前请假节假日和双休日保证通讯畅通,保证特殊情况和紧急公务用车。

5,积极协助做好快检车相关工作,保管好车载设备宣传展板等物品。

(三)食堂厨师工作职责

1,遵守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服从领导安排,提高烹饪水平。

2,认真做好采购、清洗、烘制,保证饭菜卫生、合口、实惠。

3,保持食堂厨具、餐具等干净卫生,保持食堂内外环境整洁。

4,认真做好职工用餐登记、核对和结算,基本保证用餐标准。

5,身体健康,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节假日或临时用餐调整,服从单位安排。有事事前请假,妥善安排好用餐有关事务。

为切实加强对临聘人员的管理,明确临聘人员工作职责,提高临聘人员综合素质,树立良好服务形象,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街道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临聘人员范围

本办法所称临聘人员是指莲新街道办事处在固定编制以外临时聘用的.其它岗位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

(一)总量控制,按需聘用的原则。各科室在聘用人员上,要根据科室工作情况,按照岗位所需人员总数,从严控制。

(二)规范管理,目标考核的原则。加强临聘人员的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要求,由用人科室根据工作性质,对临聘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三)有聘有解,不断优化的原则。在合同期限内, 每年年底对临聘人员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根据考评情况, 决定是否继续聘用或解聘。

三、聘用基本条件

(一)临聘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安排,并能严格遵守街道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具有适应工作需要的文化知识及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能胜任本岗位工作,责任心强,身心健康。

(三)原则上男50 周岁以下,女45 周岁以下人员。

(四)单亲家庭并抚养未成年子女、低保户1 年以上、夫妻双方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及本辖区居民可优先吸纳。

四、聘用程序

(一)各科室根据工作要求,提出临聘人员书面申请,说明需要聘用人员的原因,工作岗位的现状,并附聘用人员情况登记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分管领导和办公室。

(二)办公室考察汇总并经党工委副书记审核后,提交党工委会研究确定。

(三)经党工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办公室负责、相关科室配合,办理有关试用手续。

(四)新录用的临聘人员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确定,期满经工委会同意签订聘用合同。

五、临聘人员的管理及考核

(一)临聘人员以合同协议形式管理,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用人科室对临聘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及工作业务考核管理。

(二)临聘人员第一年月绩效工资在原基础上增加100 元;第二年增加月绩效工资到300 元;第三年及三年以上增加月绩效工资到400 元。

(三)临聘人员休假参照公务员休假规定,在工作表现好的情况下予以适当考虑。

(四)临聘人员实行日考勤、月考核、年度考评。日考勤由办公室抽查,各科室负责。请事假每天扣发绩效工资20 元;无故旷工1 次扣发绩效工资200 元;全年无故旷工2 次予以解聘。月考核由各科室负责,当月请事假5 天以上,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及当月基本工资中请事假天数对应的日工资(日工资按基本工资除以21 个工作日计算)。年度考评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予以辞退;考核优秀的给予适当的奖励。出现严重违纪、工作严重失误等情况的予以辞退。

(五)上班制度和处罚规定

1 、上班时间:上午:9 :00 —12 :00 ,下午:13 :00 —17 :00 。

2 、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无故旷工。因事或因病请假,先报科室负责人,并安排好相关工作。如事前未报者视为旷工处理,旷工满三次予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3 、上班时不按规定佩带工作牌,发现一次扣发绩效工资50 元,上班无故迟到或早退1 次扣发当月绩效工资100 元,每月无故迟到或早退3 次以上(含3 次),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4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禁在办公区域打游戏、听音乐、看电影、qq 聊天做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违反规定的发现一次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200 元。

5 、做好本职工作。临聘人员应熟悉各项业务知识及相关各项政策,能胜任本职工作,按质按量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6 、临聘人员要做到通讯畅通,若因工作需要而联系不到者,每次扣发绩效工资100 元;2 次联系不到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并纳入年度考评。

7 、加班制度:

(1 )正常上班之外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按上班管理。

(2 )特殊情况加班,根据情况可给予适当补休假。

六、解聘(辞退)条件

(一)临聘人员男满60 周岁、女满55 周岁的原则上应当办理解聘手续。对身心健康,工作出色的,经街道党工委同意后可以续聘。

(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自动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三)合同期未满,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关系的,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四)聘用人员不遵守劳动合同规定事项、不胜任工作、违反办事处有关管理制度和年度考核中不称职的,聘用方有权解除合同。

(五)违反相关工作制度2 次以上给予书面警告一次,一年内累积两次书面警告,聘用方有权解除合同。

(六)在行政效能监管中,如因工作失职,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曝光等给单位带来不良影响的,聘用方有权解除合同。

(七)对违法违纪,触犯刑律的,解聘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办法试行期为一年,自2011 年7 月1 日起执行,由莲新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篇二

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采编人员年龄30岁以下。从事经营、发行工作且有经验者可适当放宽年龄;应聘采编岗位应具有大学本科(均指全日制国民教育,下同)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两年以上新闻工作经历,特别优秀的人员可放宽到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应聘管理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应聘工勤岗位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程序:聘用工作人员采取考试、考察试用等办法择优录取。录用聘用人员,必须在报社工作岗位产生空缺或因发展需要增加工作岗位时,在岗位需求数额内招聘。

报社各部门需要招聘聘用制工作人员时,应向政工科提出申请,经党委审批后实施招聘。

聘用工作人员先实习,再试用,试用期满合格的择优聘用。

政工科对应聘申请进行审查。应聘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体健康的证明材料(一般为一月内的健康体检表,体检费用自理)。

经报社党委批准的聘用人员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合同期限一般以一年为期,按年度聘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 条的,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聘用人员须接受报社业务和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报社对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用人部门对聘用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送政工科备案。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优秀的报社予以表彰。优秀比例控制在15% 以内。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4 条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次月起停发基本工资,停止支付社会保险费用。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 条、40 条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实习、试用期待遇:行政后勤人员,基本工资500 元;采编岗位的实习记者进行绩效考核计发绩效工资并计发稿费,不另计发基本工资。

正式聘用待遇:采编岗位基本工资600 元/ 月,进行绩效考核并计发绩效工资。管理岗位基本工资600 元/月。一般工勤岗位基本工资500 元/ 月,技术工人600 元/ 月。广告经营人员按部门规定确定薪酬。

社会保险:从聘用次月起办理规定的基本社会保险;可按800 元基数参加住房公积金。

1 、依照《劳动合同法》,与报社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的人员,不得与其它单位再订立劳动合同。在其它单位已经有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报社编采工作确实需要,可按照非全日制用工对待。在原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费用自行负担。

2 、已经在原单位办理了退休、内退等手续的,不适用此办法。

3 、宜宾晚报社、宜宾日报社印刷中心聘用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聘用人员的招收、辞职、解聘应报政工科备案。

4 、发生劳动争议,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协商处理。

本规定自2015 年1 月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规范事业单位用人行为,科学公正地选拔人才,根据、政府《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人事编制管理的意见》宛发[2004]2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考试聘用工作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所有事业单位(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除外)。

第四条  事业单位考试聘用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程序经市人事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事业单位考试聘用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会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制定考试聘用方案,报市人事局审批。

考试聘用方案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编制数、现有人员数、缺编人数、考聘人数、拟考聘岗位名称、所需的资格条件、考聘范围、对象、所采取的考聘办法等。

第六条 考试聘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人事局和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布考试聘用公告。

第七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清正廉洁、品行端正,热爱拟考聘岗位工作;

(四)拟应聘到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拟聘岗位需要;

(六)具有拟聘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要注意打破地域和身份界限,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过渡。要把非在职人员中的大中专毕业生和退伍兵考虑到考试聘用范围之内。

第三章  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事业单位考试聘用工作人员的报名工作,在市人事局的指导下由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十条  事业单位考试聘用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由市人事局调配录用科和市人才交流中心具体负责。聘用人数与考聘人数的比例至少应达到1:3,方可开考。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种方式,必要时也可加试职业能力测试和实际操作技能,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及适应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笔试工作由市人事局人事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主要包括:政治、法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政管理、公文写作与处理、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等;专业科目按省人事厅的有关要求和市人事局与用人单位根据拟聘人员职位需要确定。依据笔试成绩,按拟聘用职位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第十三条  面试原则上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也可以委托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面试评委由组织、人事、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领导及专家组成。评委组成人员一般不低于7人。面试主要是考试应试者的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求职动机和形象仪表等。市人事局和用人单位根据面试成绩加笔试成绩,按拟聘用职位1: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

第十四条  体检工作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在市人事局的指导下组织实施。体检标准按省人事厅印发的《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体检合格者,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被考核人员。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原则上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也可以委托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内容为应聘者的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考核应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在考核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考试舞弊的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市人事局和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确定取消其聘用资格,在体检合格人员中,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次递补被考核的人员。

第十六条  对已确定被聘用的人员,由市人事局下发文件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监督和回避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考试聘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人事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群众与社会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不按编制、计划和考聘条件、程序进行考聘的,上级或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有权宣布其考聘结果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重新实施考聘。对负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考聘工作人员的笔试、面试等成绩及考聘结果均须及时张榜公布,要认真受理社会各界的检举、申诉和控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考试聘用工作人员时,应聘人员和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符合任职回避的必须实行任职回避;从事考聘、考核工作的人员与应聘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街道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机关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并建立劳动关系、按照合同约定领取劳动报酬的临时工作人员,不占用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

第三条 编制核定 根据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临聘人员规模控制数的相关文件精神,核定我办临时聘用人员规模控制数175 名。 鉴于街道现有临聘人员实际情况,各科室新的临聘人员编制数为:党政办14人,监察室2 人,社事中心4 人,拆迁科5 人,城监科6 人,小城镇办2 人,财务科2 人,投促中心22 人,社事科6 人,推进科2 人,促和办10 人(含流口协管员6 人),安监站5 人,执法队65 人,村(社区)综合服务站30 人(其中龙井村、龙锦社区共7 人,七里村5 人,双凤村5 人,新城社区5 人,簇锦社区5 人,武新花园社区3 人)。

第四条根据工作需要, 聘用人员较多的科室, 可以设定大组长、小组长。小组长设定条件:科室同一岗位有4名以上聘用人员的可设定小组长1 名;大组长设定条件:科室有4 个小组以上的可设定大组长1 名。大小组长设定需经聘用人员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聘用人员实行规模控制数管理, 在编制内,各科室人员不足或有辞职人员,由科室向街道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聘用人员领导小组)提出申请,从其他超编科室调整。一律不再对外新招聘人员,直至把人员控制在区核定编制内。

第六条在规模控制内,各科室因聘用人员缺编需新补人员的,由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聘用人员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经街道党工委审议后方可实行。

第七条聘用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坚持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新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

(四)身体健康。

第九条招聘程序:

(三)确定试用。聘用领导小组将拟聘用人选报街道党工委会审定。

第十一条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十九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的解除。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只领取基本工资。

第十四条聘用人员签订正式合同后,实行“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 工龄工资”的统一薪酬模式。特殊专业技术岗位和大小组长设定岗位津贴,岗位津贴由聘用人员领导小组审定。

薪酬标准及计算办法为:

(一)基本工资:1200 元;

(三)工龄工资:工作每满一周年后,工龄工资每年增加10 元;

(四)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家及四川省有关社会保险政策规定,街道为聘用人员购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大病统筹,缴纳单位应缴纳部分,个人应缴部份由街道代扣代缴;街道按规定及相关标准为聘用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由用人单位承担部分,个人应缴部分由街道代扣代缴。

岗位津贴标准:

(一)大组长(中队长):200 元

(二)小组长:100 元

(四)专职驾驶员:400 元

(五)安监、大队、党政办兼职驾驶员:100 元

第十五条加班费按照办事处加班费发放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临聘人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

第十七章学习培训。街道聘用人员领导小组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学习培训,制定培训计划,由各用人科室具体组织对聘用人员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作风纪律的培训。

第十八章考试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安排,街道聘用人员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聘用人员的考试考核,其考试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章轮岗交流。除特殊岗位外,原则上聘用人员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满2 年以上应进行轮岗交流。

第二十条各科室要根据岗位实际,制定本科室临聘人员的考核办法。考核工作由聘用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考核原则:客观公正、公开公平、注重实绩。

第二十二条考核内容:思想品德、工作能力或技术水平、工作态度、工作实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三条考核等次及奖惩: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享受年终绩效奖金(据区相关规定年终绩效奖金人均不超过1500 元)。考核为优秀的人员,纳入年度街道评优评先人选予以表彰。

凡是当年参加工作未满一年的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后参加年度考核,按月份计发年终绩效奖金(试用期不计入月份计算);因病离岗1 月以上的不参加年度年终考核不计发年终绩效奖(因公治疗和国家法定假期除外);考核年度内,已经辞职、辞退的聘用人员取消当年度年终考核资格不计发年终绩效奖。

第二十四条:奖励:

(一)考核为优秀的人员,纳入年度街道评优评先人选予以表彰。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确定为街道村、社区储备干部。

(二)按岗位职责,所协助工作获得街道主要领导书面肯定的,增发当月绩效奖50% ;所协助工作获得区及以上表彰并为街道目标考核获得加分的按所加分值增发一定年终奖励(根据各科室上报聘用人员岗位职责表和区目督办打分情况为依据)。

(三)个人获得区委区政府及以上奖励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00 元。

第二十五条 违纪、违规及工作未履职的处理:

(四)一个月内无故旷工累计三天(含三天)以上的予以开除;

(六)未按规定履行值班职责,被区值班室检查每发现一次扣绩效工资100 元,不计发值班补助。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取消值班资格和评先评优资格。

(七)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六条解聘条件: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提前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一)因个人原因对街道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造成街道财产损失等情形的;

(二)聘用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配;

(六)年终考核评为不合格的;

(七)所在科室或岗位职能被撤消的;

(八)其他符合临时聘用人员劳动合同书规定的情形出现。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涉及但《劳动合同法》及中央和省、市、区等法规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按法规和中央、省、市、区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用人科室是聘用人员教育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科室长要履行对聘用人员的教育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街道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聘用人员聘用期内的人事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街道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 年1 月起施行,原《簇桥街道办事处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为贯彻落实《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办〔2015 〕66 号)精神,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促进用人观念由“ 单位人” 向“ 社会人” 转变,现就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与要求

市直机关及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驾驶员专项编制空缺岗位、除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以外的市财政全供事业单位空编岗位、部分市财政差额(定额)补贴事业单位空编岗位、事业性质的政府投资公司空编岗位等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所聘用的人员。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纳入人事编制管理。

二、岗位申报与审核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市编办提出用编申请,申请经市编办批准后,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岗位购买计划。岗位购买计划主要包括拟使用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设置情况、岗位条件、使用岗位的数量等内容,并填写《洛阳市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申报审核表》。市人事局根据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要求,审核用人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和购买计划。岗位设置方案和购买计划核准后,用人单位与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签订人才派遣协议,协议主要包括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双方责、权、利、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内容。

三、人员招聘与派遣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聘用工作人员,招聘信息由洛阳人事人才网公开发布,也可根据需要在其他主流媒体发布,凡符合岗位要求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公开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考试报名、资格审查、人员面试、体检、考核委托洛阳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实施。经考试或考核录用的人员由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采取人才派遣的方式交由用人单位使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统一由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管理。

四、合同签订、解除与终止

市人事局、市编办对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 至3 年。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须符合聘用制的有关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除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违约责任外,还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岗位、数量、质量、成本和年限等方面的要求。聘用合同期满或合同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向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人事仲裁。

五、人员管理与考核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接受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和用人单位的双重管理。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主要负责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用人单位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在合同期内,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为受聘人员办理工资发放、工龄计算、档案工资调整、社会化职称评审、资格考试或工人技术等级考评等手续;按企业职工参保标准为受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要对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在工作时间、岗位培训、休息休假、劳动保护、计划生育、参加党团及工会组织等方面与单位人员同等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考核采取月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月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年度考核由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会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年度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人员的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纳入本人档案,作为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与聘用人员续签、解除聘用合同、奖惩以及兑现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

六、岗位待遇与经费拨付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分为工勤技能、管理和专业技术三种类型。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经费主要包括所聘人员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办公经费以及人才派遣管理费等部分。其中,人员工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采取捆-绑计算的办法,对不同岗位实行核拨标准差别化管理。根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等情况并结合我市实际,暂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费用(包括人员工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年核拨标准为:工勤技能岗位21720 元、管理岗位22590 元、专业技术岗位23460 元。根据我市工资增长水平和社会保险等政策的变化情况,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费用标准原则上每2 年调整一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岗位聘用人员的办公经费,按照用人单位同类人员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由市财政局直接划拨给用人单位。人才派遣管理费,按每人每年300 元的标准由市财政局核拨给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

市财政局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类别、岗位聘用人员数量及费用核拨标准,按年度将岗位费用足额拨付给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负责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工资账户、社保账户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从财政划拨的岗位费用中按月扣除单位和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分别转入社保账户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剩余部分根据考核情况按照与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三方的约定足额转入聘用人员的个人工资账户。

七、其他相关问题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聘用制的有关规定,因聘用合同的解除、终止需向派遣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的费用或因聘用人员负伤、意外死亡、患职业病等按国家规定需由聘用单位承担的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聘工勤技能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招聘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或批准聘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及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为依据。在编制及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才能招聘人员。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实行考试、考核的方法。

第六条   组织部、省人社厅是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管理、招聘计划的审定备案,按照权限分别负责省直党群系统和政府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市(州)主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招聘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本辖区的招聘工作;县(市、区)承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核、制定本辖区招聘计划,配合市(州)做好公开招聘的具体工作。

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指导管理,招聘计划审核及组织实施工作。市(州)以下事业单位管部门在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职责由市(州)确定。

事业单位提出本单位的招聘计划,按照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成立由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机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与资格审查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已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应聘的证明方可报名。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共招聘人员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

(三)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四)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工勤技能岗位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或者招聘工作组织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和证明、证件等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招聘符件的人员。

第十二条  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人员须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进行报名登记。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基本程序是:

(一)事业单位提出招聘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2.招聘人员的数量、资格、条件、招聘方式等;

3.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报表》;

4.本单位关于落实招聘工作的准备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主管部门审核招聘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核查事业单位的编制和岗位情况;

2.审核招聘岗位所需人员的资格条件、招聘方式是否符合要求;

3.审核《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报表》;

4.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三)审定、备案招聘计划。省直事业单位将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报表》报省编办审核编制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省人社厅审定;市(州)的年度招聘计划报组织部、省人社厅审查备案,并填写《甘肃省市(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备案表》;县(市、区)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报市(州)审定。

(四)发布招聘公告。

(五)报名与资格审查。

(六)考试、考核。

(七)公布成绩。

(八)考察。

(九)体检(体检标准暂参照《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十)根据考试、考核结查,提出拟招聘人员。

(十一)公示拟招聘人员。

(十二)上报批拟招聘人员。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公开发布招聘公告。省直事业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部、省人社厅发布。市(州)、县(市、区)由市(州)主管部门发布。招聘公告的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和人数;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时间及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五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职来能力,专业能力和专业技能。原则上不将职业能力作为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笔试内容。管理岗位应进行职业能力考试。考试成绩必须量化。

第十六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应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七条  考试可采用笔试、面试、实际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个别紧缺专业的岗位,省直事业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经组织部、省人社厅批准可单独招考。市(州)、县(市、区)事业单位由市(州)批准。

对于应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八条  招聘岗位至少有3人以上(含3人)报考方可开考。报考人员省于3人时,按紧缺专业的岗位招聘。

第十九条  考核应侧重于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

第二十条  考试的组织实施。省直事业单位的职业能力考试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部、省人社厅组织;专业能力考试考核和实际操作测试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组织。市(州)、县(市、区)的考试工作由市(州)统一组织。

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可委托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制定公开招聘考试工作规程,规范考试命题、笔试阅卷、面试组织等环节。要完善保密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考务安全。要加强公开招聘考官培训工作,提高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工作水平,增强考试公正度。有条件的市(州)和单位要加强题库建设。

第二十二条  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中,是否面试由招聘单位决定,决定面试的,面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总成绩的百分之三十。面试必须规范。

(一)具有博士学位的。

(二)紧缺专业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的。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四)符合省上有关引进高层次人才条件的

(五)其他需要采取考核方式招聘的。

第五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考试、考核的应聘人员,由事业单位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实绩(学习成绩)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五条  根据考试、考核、体检、考察的结果,经事业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对拟聘人贡由事业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省直事业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省人社厅审批;市(州)、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报市(州)审批。

第二十七条 对经批准的招聘人员,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等级、签订聘用合同、实施岗位聘用、兑现相应待遇。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事业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组织部门、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职责,建立严格的制度规范,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指导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用人自主权,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指导和管理职责。公开招聘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招聘工作组织机构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的进行的。

(七)违返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诚信记录制度。对于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将其违纪情况载入本入诚信记录,并在三年内不得参加事业单位招聘;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四条  对违返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返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六条  经组织部、省人社厅及市(州)批准聘用的人员,可以办理户籍迁转等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报表》

2.《甘肃省市(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备案表》

3.《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

4.《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

5.《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户籍迁转审批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制定依据

第一条为规范我街道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 以下简称临聘人员) 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用人单位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聘人员是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党工委会议研究批准聘用于专业技术、辅助管理、工勤服务等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临聘人员的管理要以有关劳动、人事法规政策为指导,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合同管理,坚持人岗相符、人事匹配,做到管理规范有序,人员能进能出,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促进街道经济稳步、协调发展。

第二节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我街道形成聘用关系的临聘人员。人才机构派遣到我街道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管理办法另行规定或依《派遣协议》约定。

第二章入职管理

第一节聘用条件

第五条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品行;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劳动能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能力;

(三)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

(四)身体健康;

(五)法律或行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4 、拟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临聘人员原则上应在本街道户籍人员中择优聘用,如本街道户籍人员无法满足岗位需求,方可考虑在市内外人员中招聘,但必须符合市、区关于户籍人员就业安置比例等相关规定。

第二节聘用程序

第七条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临时聘用人员计划,并书面说明本单位现有人员情况以及聘用理由,提供有关依据,送街道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党工委组织部(以下简称组织部)。

第八条组织部根据街道各部门岗位的需求情况,对用人单位申请进行审核,报区编办批准后,根据核准后的`聘用计划,由组织部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招聘公告,组织开展具体聘用工作,程序包括接受报名、推荐、组织考试(含笔试、面试)。

第九条临聘人员报到时必须填写《龙岗街道聘用人员备案审批表》,并提供学历学位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 、学历学位验证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 、身份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 、计划生育证明等材料。

第十条对符合条件的应聘者,由组织部统一安排进行笔试( 必要时委托区人才流动中心组织) 。

第十一条按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1:3 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由组织部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面试。

招考范围面向现有临聘人员或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拟招录人数与符合报考资格的人数比例不足1:3的,经组织部同意,可取消笔试,直接进行面试。

第十二条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等额确定体检人选,并按照深圳市招调工( 干) 体检项目、合格标准的规定组织体检。

第十三条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由组织部提出初步意见,经党工委会议研究,确定聘用人选。

确定聘用人选时,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回避的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确定聘用的人员持组织部开具的工作介绍信到用人单位报到,正式上岗。

第十五条临聘人员入职后一个月内,由组织部或具体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聘期根据聘用岗位的实际工作任务确定,但每一聘期最长不得超过3 年;合同期满因工作需要并经考核合格的,续签合同。

临聘人员须在报到期限内上岗试用,试用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工资为应享受工资总额的80%。

第三章工作纪律

第一节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临聘人员应遵守我街道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如: 考勤制度、值班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履职情况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第二节奖惩办法

第十八条组织部与用人单位定期对临聘人员进行相应的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关的奖励和惩处。

第十九条临聘人员考核应以劳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基础,从行为态度、工作能力以及工作绩效三个方面进行评价。其中试用期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并将考核情况报组织部。年度考核和聘期期满考核由组织部负责,考核标准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临聘人员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期满考核。

试用期考核由用人单位在临聘人员试用期满前10个工作日,根据临聘岗位要求结合其工作表现,确定是否予以转为正式临聘人员( 以下简称转正) ;年度考核由组织部每年12 月份组织对本单位工作满半年的临聘人员进行考核;聘期期满考核由组织部在临聘人员合同期满前30 个工作日,根据单位员额、岗位存续等情况结合其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续聘。

第二十一条临聘人员考核结果实行等级管理,与试用期转正、年度考核奖、合同续签等挂钩。

试用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合格者可予以试用期转正。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比例不高于15%。四个等级的年度考核奖分别为考核年度12 月份实发工资的130% 、100% 、50% 和不计发年度考核奖,考核不合格的临聘人员经组织人事部门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予以辞退。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有1次不合格,合同到期不予续聘;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有2 次基本合格,视为不合格,按前款年度考核不合格等级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工资待遇

第一节 工资结构

第二十二条临聘人员实行月薪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临聘人员的工资由街道统一发放,岗位分类及工资福利性标准由组织部根据区里相关规定和街道实际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特殊津贴和班组长补贴按照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代扣缴费用

第二十四条临聘人员必须依法参加企业员工社会保险,并以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月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度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60% 的,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办理。

社会保险缴费单位承担部分由街道缴交,个人承担部分从临聘人员工资中扣缴。

第五章休息、休假

第一节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规定,临聘人员享有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假期。休假天数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无故不履行请休假手续或超过规定休假天数的,参照有关规定相应予以扣发工资、奖金或解除劳动关系等。

第二十六条临聘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 年不满10 年的,年休假5 天;已满10 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满20 年的,年休假15 天。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原则上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度不能享受的,可调整到下一年度享受。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二十七条临聘人员享受带薪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 女20 周岁,男22 周岁) 结婚的,可享受5 天婚假。实行晚婚( 女23 周岁,男25 周岁) 的,增加婚假10 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假期。

第二十八条临聘人员享受带薪丧假。丧假是指临聘人员为直系亲属、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处理丧事而规定的一种假期,丧假时间为5 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丧假期。

第二十九条女性临聘人员享受带薪产假。产假时间为98 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 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实行晚育(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15 天。

女性临聘人员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 天产假;怀孕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42 天产假。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计入产假假期。

第三十条男性临聘人员享受带薪看护假,看护假时间为10 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计入看护假假期。

[微软用户1] 第二节履行休假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临聘人员因私紧急情况不能正常上班的,要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天内的向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超过一天的向街道分管领导请假。

请销假审批程序是:个人申请并填写《龙岗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休假申请表》,经用人单位批准,报街道分管领导审批,交组织部备案。假期结束后,须到组织部销假。

第六章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第一节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临聘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临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撤销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临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5 个工作日的;

(四)不履行或不合格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且屡经劝诫不改的;

(五)严重扰乱社会及正常工作秩序,且不听劝阻的;

(六)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辞退临聘人员,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调查核实临聘人员所犯的错误和事实;

(二)用人单位向组织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

(三)经街道党工委会议决定;

(五)发给当事人《辞退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如做好工作和公共财物交接、人事档案转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转移等。无法通知被辞退人领取《辞退通知书》的,在当事人办公区内张贴公告。

第三节临聘人员辞职

第三十五条临聘人员辞职包括主动辞职和自动离职两种形式。

临聘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视为主动辞职,转正后的临聘人员须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出具初步意见提交街道分管领导审批后报组织部,经党工委会议批准,由组织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临聘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离岗位视为旷工,连续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5个工作日,作自动离职处理,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办公区内张贴离职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本人。

第四节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支付情形及支付方式

第三十六条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补偿或赔偿情形的,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在临聘人员办结所有工作和公共财物交接后,由街道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将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至临聘人员指定的账户内。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临聘人员对下列涉及本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受决定之日起15 日内实名向组织部书面申请复核。组织部在接到书面申诉和投诉材料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决定以书面方式通知临聘人员及其所在的用人单位。

(一)试用期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

(二)工资福利决定;

(三)辞职和辞退决定;

临聘人员也可以选择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第三十八条对处理决定不服或受理单位逾期不作出复核决定的,临聘人员可以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临聘人员的申诉和投诉必须忠于事实,禁止任何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违者由用人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对临聘人员作出错误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对于侵犯临聘人员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临聘人员提出书面申诉和投诉后,在受理单在未作出复核决定前,可书面申请撤回申诉,受理单位即行停止复核。

第四十二条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劳动争议,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三条凡街道所属机关、事业单位聘用( 或解聘) 工作人员,一律由组织部办理相关手续,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聘用( 或解聘) 工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由上级职能部门聘用后下派各街道的工作人员,也必须经过组织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特殊岗位的临聘人员,工资标准由党工委、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如市、区有关文件对临聘人员的工资有明确规定且要求街道统一执行的,按市、区有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篇五

第一条 为加强离退休人员受聘再工作的管理,保证聘用者和受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退管委)负责退休人员待聘登记、介绍聘用、信息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凡身体健康,具有一技之长或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离退休人员,均可依本办法接受聘用。

第五条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并按隶属关系到市退管委或县级市退管委办理聘用登记手续。

第六条 聘用合同必须有聘用期限(一般在一年内)、工作(劳动)时间、工种、工资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受聘人员、聘用单位各执一份,报退管委备案一份。

聘用合同由市退管委统一印制。

第七条 聘用合同期满需继续留用的,应续签聘用合同,并重新办理聘用登记手续。

第八条 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应以安排技术性、指导性工作为主,不得安排其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电工除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高空及其他直接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第九条 聘用单位应加强劳动安全保护工作,保障受聘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如发生因工伤亡事故,聘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责调查、报告、分析、统计。

第十条 离退休人员受聘再工作期间,其离退休费(包括各项补贴)、医药费、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和救济费以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均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发给。

受聘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补助费、丧葬费、抚恤费等项劳动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按现行职工因工伤亡的有关规定负担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招用离退休人员,应按分管权限,向市、县级市退管委缴纳退管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市劳动局会市物价局制定。

退管服务费主要用于退休人员集体福利事业和管理人员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离退休人员受聘从事退管、街道管理、治安巡逻、市容卫生等社会公益性工作的,聘用单位可免交退管活动费,但应按规定办理聘用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监察机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签订聘用合同或不办理聘用登记手续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对聘用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按规定发给有关费用的,责令限期补发,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按时缴纳退管服务费的,责令限期补交,并对单位每逾期一日按应缴退管服务费总额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市有关聘用离退休人员的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8、离退休人员可以与多家企业建立多重劳务关系;

12、离退休人员被雇佣不能成为社保机构或原用人单位拒绝发放离退休社保待遇的理由。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篇六

青海省海东地区出台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文是青海省海东地区出台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规范管理,其合法权益,促进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的提高,海东地区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的临时聘用人员、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指地、县机关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因单位人员紧缺或承担阶段性工作任务,以合同形式聘用从事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性、辅助管理、工勤等工作的人员;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指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教育卫生见习生、计生协管员、新农保协理员、纯农牧户和城镇困难家庭毕业生到基层服务人员等;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指由各级政府投资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人员。

二、聘用岗位和条件。

1、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按工作性质分为三类:一是专业技术类是指被聘用于专业性、技术性工作岗位的人员;二是辅助管理类是指聘用于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岗位的人员;三是工勤类是指聘用于后勤服务工作岗位的人员。

2、编外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品性端正;二是具有海东户籍或属海东生源;三是应聘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对口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四是应聘从事辅助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五是应聘从事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六是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特殊专业技术和技能岗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七是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八是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及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聘用条件按省上相应的政策规定执行。

三、聘用原则和程序。

1、原则。编外聘用人员实行总量控制,应在核定的数额内由地、县分别通过公开考试招聘,其中地、县临聘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总编制数的10%(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及公益性安置人员除外)。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面向区(县)内公开招聘。编外聘用人员的使用实行限额管理,坚持"谁聘用、谁负责,谁聘用、谁出资"的原则。涉密、财务等关键性岗位不得聘用编外人员。凡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提出编外临时聘用人员的书面申请:一是本部门、本单位编制偏少,编内人员难以完成现有工作任务;二是因职能增加,暂时未能调整编制,急需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三是专业技术岗位现有人员满足不了工作要求,需引进特殊人才的(亦可按《海东地区引进急需紧缺人才试行办法》办理);四是有特殊任务,需增加工作人员。

2、程序。一是凡在限额内确需使用编外聘用人员的,以地直、县为单位,在本单位(县)规定限额内,将拟聘人员数、资格条件、岗位要求等,报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审核、地区编办核准并报行署批准后,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通过公开考试择优聘用。二是招聘编外临时聘用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根据各用人单位设置的工作人员岗位、条件等基本情况,通过制定和报批招聘方案、发布招聘信息、报名和资格审查、组织笔试、体检和考核、确定拟聘人员、公示等程序进行;招聘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按省上相关招聘原则和条件进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按《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xx]18号)执行。三是招聘的编外临时聘用人员,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与招聘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招聘的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及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备案。

四、管理和待遇。

1、管理。一是编外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也可两年一签或三年一签。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聘人员,并在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后7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备案。如需续聘,按相关规定程序签订续聘合同,办理续聘手续。编外人员在合同期内的日常管理由各用人单位负责。编外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二是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编制、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全区编外用人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地、县人力资源社会部门负责对本级、本地区编外用人过程中人事和社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地、县编制部门负责对本级、本地区编外用人过程中用人数量的核准和监督工作;地、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本地区编外用人过程中经费支出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地、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级、本地区编外用人工作的综合监督工作。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三是编外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应与在编正式职工一视同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德、能、勤、绩,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由单位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并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填报年度考核登记表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审核备案,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及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按省上相应管理办法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备案。四是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时,应拿出不少于20%的职位,专门用于招聘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五是海东地区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时,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教育卫生见习生,经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认定后,按省上有关规定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对按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连续3年获得的,在此基础上再加2分。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中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县以下基层事业单位的另加2分。五是编外聘用人员的评优奖惩原则上与在编正式职工同样对待。

凡编外人员中工作表现的,由聘用单位给予必要奖励,如有违法、违纪以及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由用人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解除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六是每年由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牵头,编制、财政、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定期对编外聘用人员工作情况及聘用单位聘用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违规进人、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拖欠工资待遇等损害临聘人员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将按有关法律及政策严肃查处。因管理不到位或政策不落实而导致编外聘用人员群体性上访或出现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地、县政府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2、工资和社会保险。一是工资待遇。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其工资待遇根据所聘岗位、职责任务确定。编外聘用人员的初聘工资标准不低于省上制定的海东地区工资标准。工资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和用人单位自筹解决。

其中: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资标准按省上相关规定执行。编外聘用人员与正式职工同样实行通讯费、交通费和烤火费补助制度,其补助标准不能低于一般办事员标准。编外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在编人员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二是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编外聘用人员在聘期内的工资实行按年增长机制,其增长幅度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三是社会保险。编外聘用人员在聘期内按规定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用按规定分别由聘用单位和个人按比例承担。四是编外聘用人员与在编人员执行同等的职称评审和技能等级考评等人事政策,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编外聘用人员的培养及职业发展。

编外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当地人才交流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管理。人才交流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编外聘用人员的档案、党团关系、职称评审、考工定级等管理服务工作。五是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教育卫生见习生服务(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经参加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进入我区事业单位工作的,其服务和见习期限计算为工龄,不再实行试用期。

其他编外聘用人员考取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审核认定,其聘用期工作年限计算为工龄。六是编外聘用人员的假期,参照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编外聘用人员因病、非因工负伤需停工医疗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办理。编外聘用人员在有效合同期内因病、非因工死亡的,由地、县财政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20个月工资额的抚恤金和1200元的丧葬补助费。编外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报销医疗费用,医疗期间,工资福利正常支付,伤情经治疗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应待遇。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按我省的相关规定执行。因工死亡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领取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篇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提高建设监理工作水平,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资格,实施监理人员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执业许可、分级] 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其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分为水工、机电、地质、测量、金属结构、合同管理、水土保持、工程移民、环境保护等9个专业,总监理工程师不划分专业。

第四条[管理主体、管理内容] 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内容包括监理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审批、培训和监督检查等。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组织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负责全国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负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及其独资或控股组建企业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指定的中介机构或自律组织负责本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及其独资或控股组建企业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中介机构或自律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第五条[监理员申报条件] 申请监理员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经监理员培训合格;

(三)非国家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在职工作人员;

(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申请表》;

二、身份证、学历证(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监理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有关审批单位自收到监理员资格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审查合格人员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各审批单位应当及时将监理员资格审批情况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每半年向社会公告取得监理员资格的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考试制度]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办法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另行制定。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考试许可]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自报名截止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合格者颁发准予参加考试通知书。

对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第十一条[考试合格证明]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试合格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一)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三)经总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

(四)在监理工程师岗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经历不少于2年;

(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一)《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申请表》。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审批时限]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自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申请截止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合格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对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第十五条[监理员资格管理] 申请人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后,欲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登记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其聘用监理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提交由受聘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共同出具的近三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欲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注册执业手续。

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 申请人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后,欲以总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登记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其聘用监理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提交由受聘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共同出具的近三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申请资格证书禁止行为]监理人员资格申请人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资格证书保管与使用规定] 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应当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倒卖、转让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监理人员资格证书。

(一)不得违反评审程序和有关规定;

(二)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应当依法维护监理人员的知情权、申诉权和诉讼权;

(四)不得索取、接受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的;

(二)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批准的;

(三)有关单位超越职权范围批准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得到批准的;

(五)依法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注销资格] 取得监理人员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相应的资格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监理人员年龄限制的;

(四)连续三年未直接从事资格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

(五)超过资格证书有效期而未申请延续的;

(六)监理人员资格批准决定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七)成为国家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现职工作人员的;

(八)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证书遗失处理] 监理人员遗失资格证书,应当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指定的媒体声明作废后,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补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对监理人员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监理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监理人员的从业情况,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备案,并对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依据有关法规赋予的权限及时查处。

第二十五条[申请表与证书制作规定] 监理人员资格申请材料的格式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规定;监理人员资格证书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省工程监理行业发展需要,规范省工程监理人员从业行为,根据《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监理人员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监理工程师,是指参加规定的资格考试,达到规定的分数线,取得《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后,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监理员,是指参加规定的资格考试,达到规定的分数线,取得《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员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湖北省监理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员岗位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的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各市州建设监理协会(未设建设监理协会的由从事建设监理工作的相关协会负责,下同)负责本地区工程监理人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五条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考试实行本省统一大纲。

(一)制定统一的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考试大纲;

(二)组建试题库,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的标准;

(三)负责资格审查、报名、阅卷等考务工作。

第七条参加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我省确定分数线的,可以取得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八条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四科,采用国家统编教材。

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理论与实务》一科。

第九条参加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应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监理、设计、施工或工程管理工作。

第十条参加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考试者,应具备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职称。

第十一条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 2 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 4 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第十二条凡参加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聘用单位推荐,统一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设监理协会报名(在省工商注册的单位直接向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报名)。各地建设监理协会审核后报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三条经考试合格者,由省建设监理协会核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办理注册手续,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监理员岗位证书》后,才能从事监理工作。

第十五条注册手续的办理,按照个人申请、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设监理协会申报、市州建设监理协会初审、省建设监理协会审批(在省工商注册的单位直接报省建设监理协会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申请注册湖北省监理工程师或湖北省监理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监理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含 65 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注册申请表》(附件一);

(二)身份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

(三)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四)所学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学历(学位)和职称证书;

(五)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岗位证书》注册有效期 3 年,期满后,按照注册手续的办理程序办理注册验证手续。验证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

第十八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湖北省监理人员变更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填写《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变更注册申请表》(附件二),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一)无工作业绩的;

(二)脱离工程监理业务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五)在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六)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七)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监理员岗位证书》的;

(八)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工程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

第二十条已注册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后,可申请注册国家监理工程师,但应当先办理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和注册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在每一验证有效期内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验证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由省建设监理协会统一组织,按照个人自学、统一测试的方式实施。省建设监理协会按年度提出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湖北省监理人员按照规定的学习内容自学,省建设监理协会每年统一组织一次测试。

1 、在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5 、参与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7 、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 、协助做好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

10 、参与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对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进行初审。

第二十四条湖北省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3 、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5 、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 、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

第二十五条湖北省监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3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服务水准;

4 、保守委托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5 、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6 、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事工程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 3 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七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监理员岗位证书》的,由注册管理机构撤销其注册,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员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岗位证书》由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学校事业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学校和编外聘用人员的权益,利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在学校事业编制外聘用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聘用岗位与原则

第三条 编外聘用人员主要从事学校教学岗位、科研岗位、辅导员岗位、实验岗位、管理岗位、教辅岗位和工勤岗位等。

第四条 编外聘用人员聘用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三章 聘用要求与程序

第五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类型:

2. 编外聘用人员b类(因工作需要,临时或短期聘用的除a类以外的人员)。

第六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1. 遵守宪法和法律;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

3. 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技能条件;

4.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 编外聘用人员b类年龄原则上女不得超过50岁,男不得超过60岁。

第七条 聘用程序:

1.高层次教学科研人员:采用“一人一议”合同制聘任。

(4)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聘用;

(5)人事处组织拟聘人员体检;

(6)人事处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等。

2. 学校公招的编外聘用人员:参照四川省事业单位公招考试程序,采用公开考试招聘的方式进行。

(2)网上报名;

(3)资格审查;

(4)组织笔试、面试;

(5)拟聘人员公示;

(6)人事处组织拟聘人员体检,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7)人事处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等。

3. 编外聘用人员b类:由校内各用人单位报人事处批准后负责实施。流动性较大的工勤岗位经人事处同意可不定期进行招聘。

(3)人事处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自主招聘编外聘用人员b类并自行支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校内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聘用管理方案,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九条 编外聘用人员首次聘期一般为1-3年。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合同即行终止。人事处不定期对聘用合同进行清理,并在合同到期前40天通知校内用人单位进行合同期满考核。校内用人单位在合同到期前30天,向人事处提交聘用期满考核意见。如需续聘,经人事处审核同意后续签聘用合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续聘。

第十条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各方均可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若学校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下发拟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若聘用人员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向人事处提交解除合同申请。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女性工勤人员年满50岁,女性非工勤人员年满55岁,男性年满60岁,聘用合同即行解除。

第十二条 若编外聘用人员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需按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十三条 学校和校内用人单位负责事项:

1.具体安排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

2.解释和宣传有关国家劳动政策、法规;

4.建立编外聘用人员临时档案;

5.办理编外聘用人员解约及离校的.相关手续;

6.负责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编外聘用人员应遵守的事项:

2.维护学校的利益,不得在聘期内擅自离岗;在聘期内如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除解除聘用合同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聘用人员应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对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或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本要求,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五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十六条 编外聘用人员a类在学校工作期间,在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执行学校同类型在编人员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其中,高层次教学科研人员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自聘用之月起,学校按四川省及南充市有关规定为所聘人员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社保基金及住房公积金由学校及聘用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支付。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学校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编外聘用人员b类一般执行学校制定的统一工资标准(后勤及产业集团等自主聘用编外聘用人员b类并自行支付工资的校内用人单位,自行制定工资标准)。工资标准不能低于南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当年南充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学校为编外聘用人员b类缴存住房公积金,编外聘用人员b类根据自己意愿在南充市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学校报销60%的费用。

第十八条 编外聘用人员a类退休后到南充市社会保险局领取养老金。若聘用合同在退休前终止,社保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编外聘用人员a类在学校工作期间,可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参加各类职称评聘。符合条件的编外聘用人员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考试。

第二十条 编外聘用人员a类在学校工作期间,管理岗位最高可聘用到七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最高可评聘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公招的编外聘用人员如在聘期内攻读全日制学历学位,需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合同期满需解除、终止、续订聘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的条款如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或本办法中未提及的有关问题,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聘任

第一条:聘用岗位分为:工勤岗、技工岗、技术岗、管理岗、高级管理岗。聘用相应岗位人员的最低学历要求:工勤岗,不限;技工岗,高中、中专毕业;技术岗,专科、高职(全日制);管理岗,大学本科(全日制);高级管理岗,硕士研究生毕业。

第二条:聘用从事技术岗、管理岗、高级管理岗工作的人员实行石油大学人事代管,签订《石油大学(华东)人事代管人员聘用合同鉴证书》(以下简称《聘用合同鉴证书》);聘用从事工勤岗、技工岗工作的人员由成人(网络)教育学院自行管理,签订《石油大学成人(网络)教育学院聘用合同书》(以下简称《聘用合同书》)。

第三条:聘用人员的提出。各科室根据本科室签订的年度管理目标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分别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并提出所需聘任岗位、聘用人员条件等。一般每年底或年初提出,特殊情况可不限时间,分管院领导向院长办公会汇报,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委派专人组成聘任小组,统一办理有关事宜。

第四条:招聘和试用。所有聘用人员的招聘由学院聘任小组负责,在向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发布聘用人员的岗位、岗位资格、岗位职责和应聘要求等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应聘的人员要接受面试,面试通过后要经过试用,试用期三个月。

第五条:患有慢性病、残疾和传染病者不能参加应聘,隐瞒者一经发现即解除聘用。

第六条:正式聘任。试用期考核通过,由聘任小组组长向院长办公会汇报,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后,正式签订《聘用合同鉴证书》、《聘用合同书》,纳入员工管理。合同期一般为1—3年。

行政办公室负责聘用人员的合同管理并组织落实。

第七条:续签合同。聘用人员在已签合同期间有晋升职称或因技能不适合现岗位等情况,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按高一级或低一级岗位聘任时,可重新续签合同。

已签聘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签的,可以续签合同。

续签合同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聘用(含试用期内)的人员由所在科室管理,完成科室领导分配的任务,同时服从全院统一调配。

第九条:试用期考核。由所在科室领导和分管院领导负责组织,按应聘岗位资格和岗位职责的要求逐条进行,填写《考核表》;另外对本人的道德品格和职业操守进行考查,并形成相应书面材料。以上材料齐备,并交相关部门备案,试用期结束。

第十一条:对考核不合格者或其它情况将根据签订的聘用合同条款解除聘用。

政策与待遇

第十二条:试用期内学院须向应聘人员提供《聘用合同书》或《聘用合同鉴证书》样本和《石油大学成人(网络)教育学院聘用人员待遇标准》以及本管理办法,在正式签订合同时,以上三个文件、文本的条款默认为签订者已知晓。

1.参加思想政治学习和党、团、工会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学院提供的培养、培训等活动。

3.享受劳动保护、探亲、休假、工会福利和独生子女等待遇。

4.加学校组织的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5.子女入(托)学与学校事业编制职工相同。

6.持工作证到图书馆办理借阅图书的证件。

第十四条:凡正式签订《聘用合同书》的受聘者具体由石油大学成人(网络)教育学院按照合同约定和其它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试用期或签订聘用合同的受聘者的工资、津贴、其它福利待遇按《石油大学成人(网络)教育学院聘用人员待遇标准》执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成人(网络)教育学院。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篇九

第一条 聘用岗位分为事务管理岗位、公务接待岗位和驾驶岗位三类。聘用相应岗位人员的最低学历要求:事务管理岗位和接待岗位大学专科以上,驾驶岗位高中以上。

第二条 招聘和试用。聘用人员的招录,由相关处室提出岗位用人需求,报请局长同意后,由组织教育处和相关处室组织实施。具体按如下程序进行:发布招聘岗位信息、报名及资格初审、面试、笔试或技术考察、体检、政审,确定招聘入围人员,经局党组研究,办理试用手续。

第三条 正式聘用。受聘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由组织教育处提出书面意见,报局党组批准后,正式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内可视情确定1-3 个月的见习期。

第四条 聘用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后,其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第五条 续签合同。聘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

第六条 变更合同。聘用人员在合同期间内,如有岗位等级变动等,由组织教育处初审后提出意见,经局党组研究同意,按新的岗位等级重新签订合同。

管 理

第七条 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处室负责,组织教育处定期对聘用人员表现情况进行走访,做好动态监管。

第八条 聘用人员日常考核根据《聘用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改革方案( 试行) 》相关规定执行。聘用人员年度考核参照局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办法执行。

(一)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二)考核程序和办法

1 、个人根据考核内容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并填写《聘用人员年度考核表》,进行个人述职。

2 、所在处室负责人根据被考核人日常工作表现和个人年度总结签署考核意见。

3 、组织教育处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被考核人考核等次的初步意见,报局党组研究确定,并在局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考核结果和使用

1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发放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奖励800 元;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可作为聘任职务的优选条件。

2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可继续聘用,并按相关文件规定提高工资档次。

3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对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相关程序追究责任。

(四)年度考核末位淘汰制

1 、实行聘用人员年度考核末位淘汰制,对于年度考核处在末位的人员,结合日常表现情况,提出末位淘汰意见,报局党组研究。

2 、年度考核末位淘汰制度每2 年执行一次,列入末位淘汰对象的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聘用人员实行佣金制,具体佣金标准按照市人事部门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条 根据聘用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季度绩效考核结果,发放一定额度的工作补助及奖金。具体标准按照《聘用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改革方案( 试行)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佣金的12% 。聘用人员聘期内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

处 分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处分由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两部分构成。

处分档级标准分为:

(一)诫勉谈话,并扣除当月绩效奖金;

(二)降职、留岗察看,并降低佣金档次;

(三)解除劳动关系,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追索赔偿金。

第十三条

(一)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

1 、工作场合喧哗、吵闹、制造事端纠纷,影响办公秩序的;

3 、工作怠慢、服务欠佳,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4 、不服从管理,影响工作开展的;

5 、未能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重点工作计划且未批准延期的;

6 、不注意自身形象,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降低佣金档次、留岗察看:

3 、由于疏忽而损坏、遗失单位财物的;

5 、对工作中的责任事件知情不报的;

6 、因个人原因造成工作交接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7 、一年内累计两次受到诫勉谈话的;

8 、连续旷工2 天的;

9 、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1 、因管理不善、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单位损失的;

2 、指使、授意、纵容他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给单位造成损害的;

3 、威胁、恐吓、打架、斗殴,造成恶劣影响的;

4 、在单位内聚众赌博的;

6 、盗窃同事或其他人员财物的;

7 、偷窃、侵占固定资产的;

9 、连续旷工3 天或月累计旷工5 天,年累计旷工10 天以上的;

10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严重破坏单位形象、损坏单位声誉的;

13 、工作中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14 、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15 、索贿、受贿的;

16 、严重违反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

17 、年度考核列入末位淘汰范围的;

18 、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本管理办法未列明但另有规定的事项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离 职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应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 经所在处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 报组织教育处, 由组织教育处提交局党组研究。

第十五条 组织教育处接到聘用人员书面申请后, 应对其进行约谈,并就离职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离职申请经局党组批准后, 离职人员所在处室负责人应监督离职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职手续,做好工作交接,涉及文件资料、办公用品、钱款等必须交还相关处室,并填写《离职手续办理表》, 相关处室审核完毕后报组织教育处备案。

第十七条 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 组织教育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党员由直属党委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离职人员工资从正式离职之日止结算, 当月15 日前离职的发放半个月工资,15 日后离职的发放全月工资。社保费、公积金由本局缴至离职当月。

第十九条 离职人员在我局工作满两年的, 由机关工会发放纪念品。

第二十条 对不办理离职手续的, 视为离职人员单方违约,我局立即解除与离职人员劳动关系,并视情况提起法律诉讼。

请销假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请假程序依照《请销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休假分三类:

(一)有薪假,即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年休假、婚假、丧假等;

(二)有限制性规定的有薪假,如病假等;

(三)无薪假,即事假。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患病需请假的,根据本人在单位实际工作年限和工龄,可以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合同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医疗期内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后解除;医疗期满后不能返回岗位工作的,我局依照《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

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应算作病假时间。

病假期间的待遇:聘用人员病假期间按照合肥市人社局相关规定发放基本工资,标准为合肥市最低工资的80%。

第二十四条 聘用人员因个人或家庭原因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时间以天为计算单位,月平均记薪日为21.75 天,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1.75 天。

第二十五条 聘用人员病、事假以外其他休假,按照《请销假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除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外,其他类型休假均不享受交通、误餐补贴、满勤奖以及因工作原因应享受的其他补贴或奖金。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生效, 原《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处聘用人员管理,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我处聘用的非事业福利编制的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人员(包括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返聘人员),不包括全日制在读学生勤工助学人员。

第三条 聘用聘用人员必须依据部门岗位编制,以及后勤保障和服务的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受学校委托,按照“合法合理、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人员日常管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服务中心具体负责。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成立聘用人员聘任领导组,对全处聘用人员聘用工作统一领导、安排部署。领导组办公室设在保障与质量监督科,负责全处聘用人员聘用具体工作,包括聘用人员需求审批、考试录用、绩效考核、合同签订、档案管理、与人事处协调办理相关事宜等。各服务中心成立相应的聘用工作组,负责本中心的聘用人员聘用工作。

第二章 聘用人员聘任

第六条 聘用聘用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

2 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3 年龄在18 周岁以上,男性在55 周岁、女性在50 周岁以下,如身体健康状况允许,特殊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 由该服务中心决定,并报保障与质量监督科备案) 。

4 根据聘用岗位具体情况确定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要求,从事特种作业工种的聘用人员,应持相关专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机要部门原则上不聘用聘用人员,确需聘用的,应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第八条 各服务中心违反后勤管理处规定、未办理用工手续而使用聘用人员,不予审批工资,且违反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服务中心自行承担,情节严重的,将追究中心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聘用程序

1 后勤管理处聘用人员首次聘任专门成立聘任考核组,并在学校纪检、人事部门及后勤党委监督下,对全处范围内的临时务工人员重新进行聘任,聘任采用面试、笔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优先聘用已在我校工作的人员。

(1 )用工需求审批:各服务中心根据本部门岗位编制及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用工需求和相应的岗位任职条件、工作任务,填写《后勤管理处聘用人员需求审批表》,报后勤管理处聘任领导组审批。

(2 )发布聘任信息:经审批后的招聘信息,可通过网上或人才交流中心等形式发布,信息应明确招聘人数、工作内容、工作要求、报名时间、联系方式和特殊要求(如年龄、学历、户籍、健康状况、有效证件等)。

(3 )报名和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报名时,要携带身份证、务工证、介绍信、推荐信、体检表、下岗证、培训证、学历证、专业( 职业) 资格证等有效证件,要详细地向聘用小组介绍和应聘有关内容,要把个人的学习工作简历、家庭情况、专业特长等进行详实陈述。拟招聘人员的服务中心也要向应聘者介绍本中心基本情况,详细地介绍工作任务、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回答应聘者提出的和应聘有关的内容,使应聘者了解自己应聘的工作岗位,以上内容如实填入《后勤管理处聘用人员聘用考核表》。

(3 )考试和录用:根据岗位招聘、应聘情况组织考试(面试笔试相结合)。最后聘任领导组根据任职条件、应聘者的个人综合因素及考试结果,按岗位确定聘用人员。

(4 )聘用结果公示:对已确定的聘用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在公示期间若对被聘用人员有异议者,可通过书面形式向聘任领导组办公室反映。

(5 )试用期:公示期结束若无异议,由各服务中心通知拟录用人员进入试用期。聘用人员试用期原则上不超过3 个月,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聘用人员的试用期限。试用期工资一般按约定工资的80% 发放,不低于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

(6 )签订劳动合同:试用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起始时间为试用期起始日期)。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十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后勤管理处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期不超过三年。

2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后勤管理处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在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签订无固定期合同:从劳动者初次与后勤管理处签订劳动合同算起,已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两次与后勤管理处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后勤管理处与劳动者约定以完成某项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分为全日制聘用人员和非全日制聘用人员两种。

全日制聘用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原则上每日工作时间为8 小时, 确因工作需要的,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性质比较特殊的岗位,各服务中心应明确具体工作方式及工作时间,并在招聘时告知应聘人员。

非全日制聘用人员一般签订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与其他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必须告知各服务中心,各服务中心可以根据聘用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地安排工作。非全日制聘用人员不实行试用期,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非全日聘用人员一般以小时计酬为主,也可以双方协商报酬,小时计酬标准不低于太原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 用工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

2 劳动者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 劳动合同期限;

4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考核要求;

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 劳动报酬;

7 社会保险;

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0 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培训、保密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所在服务中心发生合并、分立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时,原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权利或义务的部门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聘用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聘用人员提前30 天或在试用期间提前3 天书面通知各服务中心,上报后勤管理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聘用人员所在服务中心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聘用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2未足额支付工资;3 以暴-力、胁迫手段或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4 违章指挥,强令聘用人员冒险作业,危害人身安全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勤管理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聘用人员以下六种主观行为之一,给学校和后勤管理处利益造成损害的,各服务中心可上报后勤管理处解除劳动合同:1 在试用期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3 严重失职,给学校和后勤管理处造成重大损害;4 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工作造成重大影响;5 以欺诈的手段签订合同;6 因违法被劳动教养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聘用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各服务中心上报后勤管理处后,提前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1 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安排的工作;2 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3 签订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等。

第十七条 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劳动合同自动终止:1 劳动合同期满;2 聘用人员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 聘用人员死亡或法院宣告失踪;4 部门撤销;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后勤管理处向聘用人员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15 日内给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四章 聘用人员待遇

第十九条 后勤管理处各服务中心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二十条 后勤管理处聘用人员工资待遇执行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新聘的全日制聘用人员工资标准为850 元/ 月,非全日制聘用人员工资标准为9.3 元/ 小时。

各中心可根据聘用人员工作年限、工作表现及定期考核结果,奖优罚劣,以850 元/ 月为基准,上下浮动10%。连续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成绩突出,考核为优秀者,本考核期内工资上调10% ;违反劳动纪律,表现恶劣,考核为不合格者,本考核期内工资下调10% 。

第二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与人事处协调,组织聘用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保费缴纳按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死亡,各服务中心必须及时上报后勤管理处,并报人事处备案;聘用人员因工负伤、死亡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劳动保护规定和工作岗位的需要,后勤管理处各服务中心应为劳动者提供必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保护设施。

第二十四条 对从事特种作业工种的聘用人员,各服务中心应视情况给予特殊岗位津贴,随工资发放。

第五章 聘用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聘用的聘用人员,由保障与质量监督科负责宏观管理;各服务中心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二十六条 保障与质量监督科职责:

1 根据各部门的编制情况,核定聘用人员的用工指标;

2 根据国家劳动法规、政策,建立和健全后勤处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4 负责具体组织聘用人员考试录用工作;

5 负责组织各服务中心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7 监督各服务中心对聘用人员实施规范管理和定期考核;

8 负责与人事处协调办理聘用人员保险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各服务中心职责:

3 负责提出本部门聘用人员需求、任职条件、工作任务等岗位要求;

4 负责配合聘用领导组对应聘人员情况进行调研和资格审查;

6 负责对聘用人员进行岗前技术、安全和劳动纪律培训;

8 保证按时足额发放聘用人员工资;

11 如遇聘用人员违纪、违法情况发生须及时做出处理,并上报后勤管理处。

第二十八 条 聘用人员应遵守以下劳动纪律:

1 聘用人员应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后勤管理处及各服务中心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2 聘用人员应服从各服务中心的工作安排,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3 聘用人员在工作场所内要服饰整洁、举止得体,应加强学习、钻研业务、提高素质。

4 聘用人员在各服务中心安排的住所中不准留宿他人;宿舍内应保持卫生整洁;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不准赌博、酗酒。

5 聘用人员如有违反本办法或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后勤管理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者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保障与质量监督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篇十

一、总则

(一)为加强对**局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xx]85号),结合**工作 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不占用**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与我局签订临时性聘用合同的,在**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和一般技术人员四个层次;后勤服务岗位分为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

(三)局政工处为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部门。

(四)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各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严格控制,合理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二、招聘要求

(一)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招聘临时人员时,应事前将用人理由、聘请人数、计划 安排岗位等情况以书面材料报政工处,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聘用。招聘条件和招聘程序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2002]85号)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按公安、计生部门和我局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须体检合格,并审核身份证、户口簿、待业证(或失业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同时提交体检报告 和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备案。

2、聘请外地临时工作人员,还需在我局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3、聘请从事食堂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须持有卫生健康证。

4、聘请驾驶员须持有驾驶证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安全行车证明。

5、聘请在微机、水电等特殊工程岗位的临时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培训证明及上岗证。

(三)新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均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根据工作任务、职责 范围和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工资福利待遇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福利根据工作岗位和本人实际工作能力及贡献大小,参照本市同类人员的收入情况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月工资一般由基础工资、岗位津贴和奖金等组成,其待遇与考勤及工作表现挂钩。试用期工资和聘用期工资标准详见附表。

(三)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金。

(五)临时聘用人员原则上不解决住房。

四、管理制度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考核、请病事假、教育培训等)由用人部门负责,并按局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用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明确其岗位的工作范围和标准,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三)临时聘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局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四)用人部门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性质,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按月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政工处作为奖金发放的依据。

(五)临时聘用人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局相关规章制度,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六)临时聘用人员在工作中造成质量、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由本人作出检查并扣发1—3个月工资、津贴和奖金;严重的作辞退处理;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 事故的,除解聘外还要追究责任。

(七)对一年内考核2次不合格的临时聘用人员将解除合同。

(八)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需办理工作交接、归还所借公物和钱款手续后,方可离局。

(九)用人部门要在年终 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l0日前将本部门下一年度临时聘用人员增减计划报政工处,局政工处汇总并经领导集体研究后报省局人事处。

五、附则

1、如浙江局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2、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3.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可以向公司申请增加人员: 

3.1.1人员总量未达到公司核定的定员标准,且确需补充人员的单位;

3.1.2公司技术力量缺乏,工作又急需配置生产经营骨干的单位。 

3.3  不准安排亲友在本人直接管理的部门做临时工。 

3.4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3.4.4 服务人员要求五官端正,年龄18岁以上,不超过25岁。

3.5.1 有违法犯罪前科或牵涉案件未定性者。 

3.5.2 有精神病、癫痫病、传染病及身体素质差不能胜任工作者。

3.5.3 吸毒、逃避计划生育、开除公职、无端闹-事者等; 

第五条 用工的申报和审批 

5.2  总经理批准后,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人选并签订劳务合同。

5.3  借用人员录用 

5.4  临时用工的录用 

5.4.1.2 符合所需岗位的基本要求。 

5.4.2 临时用工录用后,由用人部门严格管理。 

5.5  劳务费结算 

第六条 辞职、辞退 

6.2 根据劳动法,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予以辞退:

6.2.1 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不能复工的。

6.2.2 严重违反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6.2.5 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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