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书(专业22篇)

时间:2024-03-14 08:52:05 作者:HT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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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单位人员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奖励金申请表

注明:

1、此表一式三份,两个审核单位和发放单位各留一份存档。

2、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免冠小一寸近照三张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户口薄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已迁出,复印独生子女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

3、本实施细则出台前未办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申办或补办证件,但2009年1月1日前女性年满49周岁的夫妻无需补办。

4、以下人员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再婚家庭,需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退休后或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后从外地迁入的,需提供原所在单位出具的奖励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迁出地街镇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5、“迁入时间”栏由退休后或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后从外地迁入的人员填写。

6、如有未尽事项,请在“其他”栏说明并附相关资料。

《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有哪些变化

第三十九条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四十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的程序及原则如下:

(四)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四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推荐人,为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的,不得参加被推荐项目的评审。

《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有哪些变化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获得奖励优待的权利,规范本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提供本市户籍人口基本项目信息。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奖励金所需经费的安排。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随养老金渠道的奖励金代发。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奖励对象个人信息共享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2012月31日以前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下简称到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居民,可以申领奖励金:

(二)终身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前款申领奖励金:

(一)符合前款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

(二)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三)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与一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四)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夫妻;。

(五)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且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

本市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按照经费供给渠道由市、区财政分别负担解决;其他人员奖励金所需经费按照户籍所在地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规定比例分担。

奖励对象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时,奖励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市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奖励金标准。

第六条、奖励金自奖励对象到龄的次月开始计发。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且在年2月1日前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2015年2月开始计发。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且在2015年5月1日前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2015年5月开始计发。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至(三)项规定,且在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辖内单位退休的人员,自本办法实施当月开始计发,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领取的奖励金不抵扣,2009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奖励金不补发。

第七条、属于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的,奖励金随其养老金渠道代发。

不属于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或者奖励金无法随其养老金渠道发放的,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的区通过公开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发。

本市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由所在单位随其工资或者退休金发放。

第八条、奖励对象资格由户籍所在地居(村)委初审,街(镇)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审核确认。

本市财政供养人员中的奖励对象资格由所在单位初审,上级主管单位审核确认;所在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审核确认。

初审单位和审核确认单位统称为审核单位。

第九条承担奖励对象资格初审业务的单位应当公开对外办理奖励业务的时间。

第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依申请办理。奖励对象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初审单位预约上门办理。

奖励对象在到龄前2个月内可以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市卫生计生委网站上预申报。采用预申报的,应当在预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向初审单位递交材料,办理受理手续;逾期没有办理的,初审单位可以终止该申请。预申报被终止的,奖励对象应重新申报。

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奖励对象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二)本人免冠证件照1张;。

(三)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提供子女死亡证明和死亡子女婚育情况证明。

奖励对象婚姻状况有变动的,审核单位可以要求奖励对象补充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司法裁判书;。

(二)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三)再婚的提供以前婚姻变动证明材料或者前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2008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辖内单位退休的奖励对象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本人退休证或者经档案管理机构确认的《退休审核表》复印件。

第十二条、初审单位收到申请,对信息无误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需要补充信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出具告知书。

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的材料,审核单位既无法通过信息系统核查,又无法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证实的,可依据申请人签署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承诺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确认手续。

申请人口头提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初审单位应当做好申请笔录,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受理。

第十三条、初审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资料送审核确认单位审核;审核确认单位收到初审通过的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符合奖励条件的,纳入发放范围按时发放。

初审或者审核确认不通过的,应当出具不符合奖励条件告知书,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申请受理后需要变更姓名、证件号码、社保编号、户籍地址、奖励金发放渠道或者发放账号等信息的,由奖励对象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变更相关信息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需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单位依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奖励金发放渠道不能正常发放的,审核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奖励对象变更发放渠道。奖励对象成功变更发放渠道后,延误发放的奖励金予以补发。

第十六条、奖励对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可以凭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市民卡在迁入地办理奖励金发放关系的转入登记,纳入迁入地发放。转入登记生效前迁出地因户籍迁出暂停发放的奖励金,在转入登记生效后由迁入地接续发放。

第十七条、奖励对象迁出市外的,凭迁出地的《计生奖励金发放关系转移通知》依迁入地的政策接续奖励待遇。迁入地没有奖励政策或奖励政策不衔接的,奖励金自动终止享受。

第十八条、符合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且在到龄后从市外迁入的人员,迁入本市后可领奖励金,奖励金自迁入当月开始计发。申请人在迁出地属按月奖励且当地终止待遇时间晚于申请人迁入本市时间的,自迁出地终止待遇的次月开始计发。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迁入的,自本办法实施当月开始计发。

市外迁入人员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迁出地街(镇、乡)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和奖励待遇享受情况证明。

第十九条、奖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奖励金发放至情况发生当月:

(一)再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

(二)转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三)户籍迁出本市(含出境定居注销本市户籍);。

(四)被判处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服刑期间;。

(五)死亡。

第二十条、奖励对象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至(四)项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本市有管辖权的初审单位申报,办理奖励金停发手续;奖励对象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应当代为履行相关手续。

奖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况没有申报的,审核单位在得知其信息后应当终止其奖励资格,停发奖励金。

第二十一条、奖励对象多领奖励金的,应当退回。

审核单位发现多发奖励金的应当及时通知奖励对象退回,经通知奖励对象逾期没有退回的,审核单位应当暂停其奖励金的发放直至其将多领的奖励金退回或者抵扣完毕。

第二十二条、审核单位应当定期对奖励对象的资格进行核对,不符合奖励资格的应当终止其奖励待遇。

审核单位应当提前公告资格核对的时间和方式。奖励对象应当配合做好核对工作。对不配合核对或者失联的奖励对象,审核单位可以暂停其奖励金的发放。

奖励对象被暂停奖励金发放,恢复联络经审核单位核对信息或者确认多领奖励金已经退回(抵扣完毕)且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奖励金继续发放;不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终止发放。

第二十三条、申请材料按照一人一案立卷归档,由审核确认单位归入计生档案保管。

本市财政供养人员的申请材料,由初审单位归入奖励对象的人事档案保管。

归档材料包括:

(二)审核单位出具的办理材料存根;。

(三)奖励对象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利用隐瞒、欺诈、虚报等不诚信方式骗取奖励的,依照《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骗取奖励或者拒绝退回多领奖励金的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不良记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的本市财政供养人员是指市本级和区、街、镇属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财政核拨)和公益二类(财政核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市行政事业单位中退休领取养老金人员(含非财政供养人员、财政供养的工勤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负责资格审核确认,奖励金随养老金渠道发放(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户籍地委托代发单位发放)。

第二十七条、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按照其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执行,当地规定由工作单位支付的单位应当支付。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办法实施前,我市有关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的工作仍按《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补充意见》(穗计生发〔〕19号)办理。

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解读

五、父母户口为一非一农的,只发给非农方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5元;。

七、父母双方去世的,由户口所在地的镇(街)一次性发放剩余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九、单亲家庭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全额发给;。

十三、本规定从2月1日开始执行(即从202月起未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至14周岁止,年2月前的不再补发)。2005年2月至3月应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各镇(街)在4月30日前将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登记表和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汇总表上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有哪些变化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24号,进一步做好企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发放条件:。

1.员工必须持有本市户籍。

2.员工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且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内。

3.员工必须持有由本市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发放标准及方式:。

发放标准:符合以上发放条件的员工,公司按每月30元的标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发放方式:一年一次,每年12月份发放。(2011年的'费用将统一于2012年3月份发放)。

三、发放办法:

(一)员工需要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出生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申领并如实填写《xxx有限公司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表》。同时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将归还所有原件,保留复印件。

(三)新入职的员工,需在上岗后一周内提交所有相关材料至人力资源部。并于15日之前入职的员工,材料审核通过后,由本公司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员工离职,且15日之后办理离职手续,由本公司在离职当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如果员工存在再生育现象,需要如实告知公司,并向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申请,领取再生育证明,并取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经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员工需要将奖励费及时退还至公司。

四、发放要求:

我司需严格按照沪府发〔2011〕24号《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执行。根据《规定》我司将为符合条件的员工自2011年1月起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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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有哪些变化

2月15日,记者从市卫计委获悉,近日《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出台,新办法的奖励对象增加了两类人群:一是已经领取一次性奖励或退休金加发5%的独生子女父母,二是1月1日之后户籍迁入深圳,且截至12月31日男性已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为每月160元,即一年可领1920元。据悉,这一新的奖励办法将从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变化1新增两类奖励对象。

原有的奖励办法规定,201月1日起,具有深圳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每人每月可以享受16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除此之外,原有办法对一部分人群采取了不同的奖励方式,即对年前具有深圳户籍且2009年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给予元-12000元不等的奖励金或者退休金加发5%。与按月领取160元的人相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部分人群享受的奖励被拉开了差距。新的奖励办法对此进行了完善,规定这部分人群从1月1日起,也可以按月领取160元的奖励金,从而使两类人群获得的奖励基本持平。

在原有的办法中,按月领取160元奖励的时间起点为2009年1月1日,根据这个时间节点,有一部分随迁入户的群体被排除在了奖励范围之外,即2009年1月1日之后迁入深圳户籍,但截至月31日已达到规定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新的办法则规定这类人群从户籍迁入深圳的当月起,每人每月领取160元的奖励金。

以来自江西的张先生夫妇为例,二人在江西退休后,于随孩子将户籍迁入深圳市,其中丈夫在年12月31日之后才达到60周岁的规定年龄,妻子则在此之前已达到55周岁。如果按照原有办法,丈夫可以享受奖励,妻子则无缘。新办法施行后,夫妻二人均可申请每人每月160元的奖励金。

变化2办理时限缩短到15天。

原有奖励办法规定申请人要经过“三级确认+公示”,即向社区申请、街道核准、区级确认、社区公示。新的办法取消了区级确认和社区公示,直接由街道确认,办理环节更加简化。

原来规定的.“社区公示”要15天,这一环节取消后,总的申请办理时限也从30个工作日减少到15个工作日,缩短了一半。

变化3遗失证件可签承诺书。

在申请奖励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必须的材料之一。但现实中,由于时间过去太久,很多市民都难以找到这个证件。为此,深圳创新性推出便民的“承诺制”:未办或者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是否属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证明,并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核实;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核实;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签订承诺书。

变化4微信可查询发放结果。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从3月1日起就可以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如何查询奖励金发放结果呢?深圳市卫计委开通了微信查询,具体方法为:关注“深圳卫计委”微信公众号(szwjwwx)-点击首页下端菜单“我要查询”-“独生子女父母奖”,输入申请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即可查询。

此外,查询发放结果。

深圳市卫计委呼吁市民无需急于到社区工作站申请,以免造成“排长队”,因为申请并没有时间限制,任何时候均可申请,迟一点申请,奖励的起算时间也不会受影响。

下面是公文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市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市民,可享受由政府按月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一)具有深圳市户籍;。

(三)1980年2月2日之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

二、奖励标准。

2008年12月31日之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户籍于2009年1月1日之后迁入我市的,自迁入当月起每人每月发放160元的奖励金。

2009年1月1日之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具有深圳市户籍的,自满年龄的当月起计发;属户籍迁入我市的,自户籍迁入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发放160元的奖励金。

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三、奖励金申请和资格确认。

(一)奖励金的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申请,填写《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变更)表》(附件1,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免冠(一寸)近照一张、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提供社会保障卡。户口簿复印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的当页。

2、属以下特殊情况的,还另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4)收养的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5)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提供社保电脑号;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提供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中任何一家户名为本人的银行帐号。

(二)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

1、受理。社区工作站接到相关资料后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条件的,在收齐资料起5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完成初审,并在“深圳市计划生育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下称“系统”)上传所有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申请人;对资料不齐全或存在疑点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原因要求其补齐资料,社区工作站需核实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确认。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在“系统”中对初审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完成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资料不齐全或存在疑点的,退回社区工作站,由社区工作站书面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要求其补齐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确认通过的,按月汇总《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汇总表》(附件2,简称《汇总表》),将《汇总表》上传区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对有疑问的或有特殊情况的需进一步核实),由区卫生计生部门按季度汇总后上传至市卫生计生委。

4、报送。市卫生计生委每季度(3、6、9、12月份)的10日前汇总各区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将《汇总表》电子信息和市社保部门的电子信息完成比对并最终确认发放名单,报市社保部门。

5、指纹及相关信息采集。未在我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确认通过后一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采集指纹及相关信息。

7、确认结果查询。凡符合奖励资格的,自申请之日可凭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查询确认结果。

8、确认期限。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对资料存疑的核实时间除外。

四、奖励金的发放。

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季度发放,每季度(3、6、9、12月)的20日前由市社保部门集中代发一次,发放本季度计划生育奖励金。

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奖励金由社保部门随其养老金帐户发放;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奖励金由社保部门代发至奖励对象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符合奖励资格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社保部门代发至奖励对象个人银行帐户,待领取养老金后可申请随养老金帐户发放。

五、奖励的变更及终止。

(一)户籍迁出所在区市内迁移的。奖励对象需在迁移本年度向迁入社区工作站报告,填写《申请表》,迁入地社区工作站与迁出社区工作站联系并确认后,从下一季度开始由迁入户籍所在地发放。

(二)户籍迁出本市的,奖励对象应在迁出一个月内向原申领社区工作站报告,并填写《申请表》,社区工作站上报街道确认,自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奖励金。每年对奖励对象进行一次奖励金资格认证,资格认证通过的,继续发放奖励金,资格认证未通过的,暂停发放奖励金。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其资格认证执行养老金生存资格认证程序;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每年在其出生月份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工作站进行指纹验证。奖励对象死亡的,其亲属应在死亡后三个月内及时至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填写《申请表》办理注销手续,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由人口计生部门督促其退回多领取的奖励金,具体办法可参照退回养老金待遇办法。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人员的,由本单位负责及时向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区计生部门反馈死亡信息,不纳入资格认证程序。

(四)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本人因再收养或生育子女等原因不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参照户籍迁移出本市的程序,自再生育(收养)子女次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

(五)奖励对象需变更发放的银行帐号等相关资料的,持相关变更证明资料向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社区工作站在信息系统内变更,并上报。

六、各单位相关职责。

卫生计生部门职责:1、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奖励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督察,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2完善计划生育奖励金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对计划生育奖励情况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检查。3、负责对奖励补助发放对象资格的确认。4、负责每季度(3、6、9、12月)10日前将本季度需发放的奖励对象相关电子信息汇总报市社保部门。5、负责奖励补助制度的政策解释。负责做好资金的预算和决算。6、各区卫生计生部门每年12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奖励金预算。

财政部门的职责:1、核定卫生计生部门编制的计划生育奖励金预算,将所需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2、各区财政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本区上半年所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预拨至市社保局奖励金专户;每年5月底前将本区下半年所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拨付至市社保局奖励金专户。3、监督奖励补助金使用总体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1、设立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2、负责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每季度(3、6、9、12月)20日前通过银行将本季度奖励金划拨到奖励对象个人账户。3、每年将上年度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市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4、协助对未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进行每年一次的奖励金资格认证。

七、相关责任。

奖励金发放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二)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三)收受贿赂、帮助申请人骗取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实情,骗取或冒领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由区卫生计生部门追回已领取的奖励金及银行同期利息,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将相关人员名单在社区工作站及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予以公示,并纳入深圳市征信系统。

八、其他规定。

(一)该奖励金不影响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父母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同时也不影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的不予发放奖励金。

(三)本办法所称日期均含当日。

九、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乐昌市单位人员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奖励金申请表

(二)1、此表适用于向单位申请的人员,一式两份,由单位和户籍地村(居)委会各存一份。

2、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免冠小一寸近照二张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已迁出,复印独生子女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

1月1日前女性年满49周岁的夫妻无需补办。

4、再婚家庭,需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5、如有未尽事项,请在“其他”说明并附相关资料。

6、此表可以在韶关学院人事处下载专区中下载。

乐昌市单位人员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奖励金申请表

(二)说明:

1、此表适用于向单位申领的人员,一式二份,由单位和户籍地村(居)委员各存一份。

2、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免冠小一寸近照二张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离婚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户口薄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已迁出,复印独生子女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

3、本实施方案出台前未办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申办或补办证件,但2009年1月1日前女性年满49周岁的夫妻无需补办。

4、再婚家庭,需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5、如有未尽事项,请在“其他”栏说明并附相关资料。

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解读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获得奖励优待的权利,规范本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提供本市户籍人口基本项目信息。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奖励金所需经费的安排。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随养老金渠道的奖励金代发。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奖励对象个人信息共享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下简称到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居民,可以申领奖励金:

(二)终身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前款申领奖励金:

(一)符合前款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

(二)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三)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与一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四)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夫妻;。

(五)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且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

本市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按照经费供给渠道由市、区财政分别负担解决;其他人员奖励金所需经费按照户籍所在地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规定比例分担。

奖励对象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时,奖励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市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奖励金标准。

第六条、奖励金自奖励对象到龄的次月开始计发。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且在2015年2月1日前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2015年2月开始计发。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且在2015年5月1日前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2015年5月开始计发。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至(三)项规定,且在1980年2月2日至月31日前在本市辖内单位退休的人员,自本办法实施当月开始计发,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领取的奖励金不抵扣,20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奖励金不补发。

第七条、属于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的,奖励金随其养老金渠道代发。

不属于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或者奖励金无法随其养老金渠道发放的,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的区通过公开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发。

本市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由所在单位随其工资或者退休金发放。

第八条、奖励对象资格由户籍所在地居(村)委初审,街(镇)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审核确认。

本市财政供养人员中的奖励对象资格由所在单位初审,上级主管单位审核确认;所在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审核确认。

初审单位和审核确认单位统称为审核单位。

第九条承担奖励对象资格初审业务的单位应当公开对外办理奖励业务的时间。

第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依申请办理。奖励对象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初审单位预约上门办理。

奖励对象在到龄前2个月内可以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市卫生计生委网站上预申报。采用预申报的,应当在预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向初审单位递交材料,办理受理手续;逾期没有办理的,初审单位可以终止该申请。预申报被终止的,奖励对象应重新申报。

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奖励对象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二)本人免冠证件照1张;。

(三)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提供子女死亡证明和死亡子女婚育情况证明。

奖励对象婚姻状况有变动的,审核单位可以要求奖励对象补充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司法裁判书;。

(二)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三)再婚的提供以前婚姻变动证明材料或者前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2008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辖内单位退休的奖励对象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本人退休证或者经档案管理机构确认的《退休审核表》复印件。

第十二条、初审单位收到申请,对信息无误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需要补充信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出具告知书。

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的材料,审核单位既无法通过信息系统核查,又无法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证实的,可依据申请人签署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承诺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确认手续。

申请人口头提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初审单位应当做好申请笔录,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受理。

第十三条、初审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资料送审核确认单位审核;审核确认单位收到初审通过的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符合奖励条件的,纳入发放范围按时发放。

初审或者审核确认不通过的,应当出具不符合奖励条件告知书,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申请受理后需要变更姓名、证件号码、社保编号、户籍地址、奖励金发放渠道或者发放账号等信息的,由奖励对象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变更相关信息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需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单位依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奖励金发放渠道不能正常发放的,审核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奖励对象变更发放渠道。奖励对象成功变更发放渠道后,延误发放的奖励金予以补发。

第十六条、奖励对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可以凭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市民卡在迁入地办理奖励金发放关系的转入登记,纳入迁入地发放。转入登记生效前迁出地因户籍迁出暂停发放的奖励金,在转入登记生效后由迁入地接续发放。

第十七条、奖励对象迁出市外的,凭迁出地的《计生奖励金发放关系转移通知》依迁入地的政策接续奖励待遇。迁入地没有奖励政策或奖励政策不衔接的,奖励金自动终止享受。

第十八条、符合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且在到龄后从市外迁入的人员,迁入本市后可领奖励金,奖励金自迁入当月开始计发。申请人在迁出地属按月奖励且当地终止待遇时间晚于申请人迁入本市时间的,自迁出地终止待遇的次月开始计发。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迁入的,自本办法实施当月开始计发。

市外迁入人员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迁出地街(镇、乡)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和奖励待遇享受情况证明。

第十九条、奖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奖励金发放至情况发生当月:

(一)再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

(二)转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三)户籍迁出本市(含出境定居注销本市户籍);。

(四)被判处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服刑期间;。

(五)死亡。

第二十条、奖励对象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至(四)项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本市有管辖权的初审单位申报,办理奖励金停发手续;奖励对象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应当代为履行相关手续。

奖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况没有申报的,审核单位在得知其信息后应当终止其奖励资格,停发奖励金。

第二十一条、奖励对象多领奖励金的,应当退回。

审核单位发现多发奖励金的应当及时通知奖励对象退回,经通知奖励对象逾期没有退回的,审核单位应当暂停其奖励金的发放直至其将多领的奖励金退回或者抵扣完毕。

第二十二条、审核单位应当定期对奖励对象的资格进行核对,不符合奖励资格的应当终止其奖励待遇。

审核单位应当提前公告资格核对的时间和方式。奖励对象应当配合做好核对工作。对不配合核对或者失联的奖励对象,审核单位可以暂停其奖励金的发放。

奖励对象被暂停奖励金发放,恢复联络经审核单位核对信息或者确认多领奖励金已经退回(抵扣完毕)且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奖励金继续发放;不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终止发放。

第二十三条、申请材料按照一人一案立卷归档,由审核确认单位归入计生档案保管。

本市财政供养人员的申请材料,由初审单位归入奖励对象的人事档案保管。

归档材料包括:

(二)审核单位出具的办理材料存根;。

(三)奖励对象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奖励对象申领奖励金,应当如实填报《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并对个人婚育相关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利用隐瞒、欺诈、虚报等不诚信方式骗取奖励的,依照《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骗取奖励或者拒绝退回多领奖励金的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不良记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的本市财政供养人员是指市本级和区、街、镇属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财政核拨)和公益二类(财政核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市行政事业单位中退休领取养老金人员(含非财政供养人员、财政供养的工勤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负责资格审核确认,奖励金随养老金渠道发放(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户籍地委托代发单位发放)。

第二十七条、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按照其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执行,当地规定由工作单位支付的单位应当支付。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办法实施前,我市有关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的工作仍按《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补充意见》(穗计生发〔2011〕19号)办理。

《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有哪些变化

2月15日,记者从市卫计委获悉,近日《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出台,新办法的奖励对象增加了两类人群:一是已经领取一次性奖励或退休金加发5%的独生子女父母,二是20xx年1月1日之后户籍迁入深圳,且截至20xx年12月31日男性已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为每月160元,即一年可领1920元。据悉,这一新的奖励办法将从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有的奖励办法规定,20xx年1月1日起,具有深圳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每人每月可以享受16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除此之外,原有办法对一部分人群采取了不同的奖励方式,即对20xx年前具有深圳户籍且20xx年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给予20xx元-120xx元不等的奖励金或者退休金加发5%。与按月领取160元的人相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部分人群享受的奖励被拉开了差距。新的奖励办法对此进行了完善,规定这部分人群从20xx年1月1日起,也可以按月领取160元的奖励金,从而使两类人群获得的奖励基本持平。

在原有的办法中,按月领取160元奖励的时间起点为20xx年1月1日,根据这个时间节点,有一部分随迁入户的群体被排除在了奖励范围之外,即20xx年1月1日之后迁入深圳户籍,但截至20xx年12月31日已达到规定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新的办法则规定这类人群从户籍迁入深圳的当月起,每人每月领取160元的奖励金。

以来自江西的张先生夫妇为例,二人在江西退休后,于20xx年随孩子将户籍迁入深圳市,其中丈夫在20xx年12月31日之后才达到60周岁的规定年龄,妻子则在此之前已达到55周岁。如果按照原有办法,丈夫可以享受奖励,妻子则无缘。新办法施行后,夫妻二人均可申请每人每月160元的奖励金。

原有奖励办法规定申请人要经过“三级确认+公示”,即向社区申请、街道核准、区级确认、社区公示。新的办法取消了区级确认和社区公示,直接由街道确认,办理环节更加简化。

原来规定的“社区公示”要15天,这一环节取消后,总的申请办理时限也从30个工作日减少到15个工作日,缩短了一半。

在申请奖励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必须的材料之一。但现实中,由于时间过去太久,很多市民都难以找到这个证件。为此,深圳创新性推出便民的“承诺制”:未办或者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是否属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证明,并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核实;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核实;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签订承诺书。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从3月1日起就可以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如何查询奖励金发放结果呢?深圳市卫计委开通了微信查询,具体方法为:关注“深圳卫计委”微信公众号(szwjwwx)-点击首页下端菜单“我要查询”-“独生子女父母奖”,输入申请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即可查询。

此外,市民也可以通过深圳市卫计委的官方网站查询发放结果。

深圳市卫计委呼吁市民无需急于到社区工作站申请,以免造成“排长队”,因为申请并没有时间限制,任何时候均可申请,迟一点申请,奖励的起算时间也不会受影响。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市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市民,可享受由政府按月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一)具有深圳市户籍;。

(三)1980年2月2日之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

20xx年12月31日之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户籍于20xx年1月1日之后迁入我市的,自迁入当月起每人每月发放160元的奖励金。

20xx年1月1日之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具有深圳市户籍的,自满年龄的当月起计发;属户籍迁入我市的,自户籍迁入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发放160元的奖励金。

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一)奖励金的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申请,填写《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变更)表》(附件1,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免冠(一寸)近照一张、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提供社会保障卡。户口簿复印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的当页。

2、属以下特殊情况的,还另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4)收养的提供《收养证》或收养。

公证书。

(5)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提供社保电脑号;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提供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中任何一家户名为本人的银行帐号。

(二)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

1、受理。社区工作站接到相关资料后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条件的,在收齐资料起5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完成初审,并在“深圳市计划生育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下称“系统”)上传所有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申请人;对资料不齐全或存在疑点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原因要求其补齐资料,社区工作站需核实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确认。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在“系统”中对初审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完成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资料不齐全或存在疑点的,退回社区工作站,由社区工作站书面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要求其补齐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确认通过的,按月汇总《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汇总表》(附件2,简称《汇总表》),将《汇总表》上传区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对有疑问的或有特殊情况的需进一步核实),由区卫生计生部门按季度汇总后上传至市卫生计生委。

4、报送。市卫生计生委每季度(3、6、9、12月份)的10日前汇总各区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将《汇总表》电子信息和市社保部门的电子信息完成比对并最终确认发放名单,报市社保部门。

5、指纹及相关信息采集。未在我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确认通过后一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采集指纹及相关信息。

7、确认结果查询。凡符合奖励资格的,自申请之日可凭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查询确认结果。

8、确认期限。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对资料存疑的核实时间除外。

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季度发放,每季度(3、6、9、12月)的20日前由市社保部门集中代发一次,发放本季度计划生育奖励金。

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奖励金由社保部门随其养老金帐户发放;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奖励金由社保部门代发至奖励对象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符合奖励资格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社保部门代发至奖励对象个人银行帐户,待领取养老金后可申请随养老金帐户发放。

(一)户籍迁出所在区市内迁移的。奖励对象需在迁移本年度向迁入社区工作站报告,填写《申请表》,迁入地社区工作站与迁出社区工作站联系并确认后,从下一季度开始由迁入户籍所在地发放。

(二)户籍迁出本市的,奖励对象应在迁出一个月内向原申领社区工作站报告,并填写《申请表》,社区工作站上报街道确认,自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奖励金。每年对奖励对象进行一次奖励金资格认证,资格认证通过的,继续发放奖励金,资格认证未通过的,暂停发放奖励金。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其资格认证执行养老金生存资格认证程序;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每年在其出生月份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工作站进行指纹验证。奖励对象死亡的,其亲属应在死亡后三个月内及时至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填写《申请表》办理注销手续,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由人口计生部门督促其退回多领取的奖励金,具体办法可参照退回养老金待遇办法。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人员的,由本单位负责及时向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区计生部门反馈死亡信息,不纳入资格认证程序。

(四)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本人因再收养或生育子女等原因不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参照户籍迁移出本市的程序,自再生育(收养)子女次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

(五)奖励对象需变更发放的银行帐号等相关资料的,持相关变更证明资料向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社区工作站在信息系统内变更,并上报。

卫生计生部门职责:1、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奖励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督察,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2完善计划生育奖励金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对计划生育奖励情况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检查。3、负责对奖励补助发放对象资格的确认。4、负责每季度(3、6、9、12月)10日前将本季度需发放的奖励对象相关电子信息汇总报市社保部门。5、负责奖励补助制度的政策解释。负责做好资金的预算和决算。6、各区卫生计生部门每年12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奖励金预算。

财政部门的职责:1、核定卫生计生部门编制的计划生育奖励金预算,将所需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2、各区财政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本区上半年所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预拨至市社保局奖励金专户;每年5月底前将本区下半年所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拨付至市社保局奖励金专户。3、监督奖励补助金使用总体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1、设立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2、负责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每季度(3、6、9、12月)20日前通过银行将本季度奖励金划拨到奖励对象个人账户。3、每年将上年度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市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4、协助对未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进行每年一次的奖励金资格认证。

奖励金发放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二)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三)收受贿赂、帮助申请人骗取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实情,骗取或冒领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由区卫生计生部门追回已领取的奖励金及银行同期利息,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将相关人员名单在社区工作站及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予以公示,并纳入深圳市征信系统。

(一)该奖励金不影响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父母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同时也不影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的不予发放奖励金。

(三)本办法所称日期均含当日。

九、本办法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

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

2.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

4.户口迁出本省但在本省领取退休费或养老金的职工;。

5.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

(二)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三)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20xx年1月1日前,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也属于奖励对象。

(一)从20xx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80元,直至亡故。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停止执行原待遇,按每月80元发放奖励金。

(二)原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本规定实施时仍健在的,可以选择一次性5000元或者每月80元的奖励方式,但奖励方式只能选择一次,选择后不得更改。原已兑现或部分兑现一次性5000元奖励金的,如选择每月80元奖励方式,则从20xx年1月1日起抵扣完原领奖励金后,再按每月80元的标准领取奖励金。

(三)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企业职工,以及20xx年10月22日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本规定实施时已经死亡,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一次性补足5000元。

(四)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家庭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待遇。

(一)国家机关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单位经费中列支。部分事业单位确因资金困难无力发放的,经同级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给予专项补助。

(三)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按每人5000元标准一次性筹资,上交当地财政部门,由当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收缴,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统筹。筹集确有困难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同级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给予专项补助。

(四)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含国有关闭破产企业以及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政府筹资。总体上由省级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属省直管县市的由县市承担;非省直管县市区的由市州、县市区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随退休费发放。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由各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核定。

(二)参加企业职工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奖励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机构随养老金按月代发。但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中,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至本规定实施时,已死亡且享受奖励不足5000元的,由企业补足5000元。

(三)其他奖励对象的奖励金由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发放。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在20xx年1月1日以前,属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还应对一次性奖励5000元或每月奖励80元作出明确选择,待奖励身份确认后与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签订选择协议。

2.单位审批确认。由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奖励对象,建立个人档案。

3.县级备案。单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及《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由卫生计生部门立卷存档并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数据库。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奖励对象,当地卫生计生部门还须将其个人信息数据和奖励对象名册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其他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其他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等有效证明资料和一寸免冠彩色近照两张,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属企业退休职工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退休证》、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表等资料。

申请人在20xx年1月1日以前,属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还应对一次性奖励5000元或每月奖励80元作出明确选择,待奖励身份确认后与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签订选择协议。

2.居民委员会评议公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表》,逐人逐项核实,提出拟上报的奖励对象名单,提交居民代表大会或居民议事会评议,并将审议通过的对象名单在本居委会居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举报电话。

公示结束后居委会签署评议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等资料,报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审批确认,并妥善保存申请资料。

4.县级审批确认。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立卷存档和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数据库,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州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已参保的奖励对象名册应同时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人口计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民政、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相互沟通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尽职尽责做好相关工作。

1.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对象的确认,奖励对象个案信息的管理、汇总奖励对象名册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已参保的同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未参保和其他特殊情况奖励对象奖励金发放,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符合条件因故未发放奖励金的对象应按规定发放奖励金,不符合条件领取奖励金的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已发奖励金。

2.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拨付并实施监督检查。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参保情况、及时提供退休人员情况、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核表等资料,严格把好退休审核关,做好参保奖励对象奖励金的发放。

4.公安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户籍状况和年龄进行核实。

5.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婚姻状况、收养子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6.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企业性质。

7.审计部门:负责对奖励资金运行、发放情况进行审计。

本规定执行情况要纳入各级各部门年度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有哪些变化

第十条县镇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将截止于当年9月30日申报核定人数,作为次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年度预算人数,层层汇总上报到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同时,报送当年的奖励资金安排、发放、管理、结存等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执行中因奖励对象人数和应计算的奖励时间发生变化的,由镇财政安排解决,并按实际情况在决算时作出情况说明。

第四章发放管理。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在每年9月30日前持《户口簿》和《光荣证》到户籍所在镇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申领审核表》,申请领取次年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对符合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的奖励对象,于每年10月5日前张榜公布,接受监督。10月15日前编制成《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申领花名册》,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符合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的独生子女情况,与县财政局审定后将奖励人数于每年10月25日前报市财政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县财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上级下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后15日内,将县级财政负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并上级补助经费分配下达各镇。

第十三条镇财政所、计划生育办公室在县下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文件通知后10日内,按申领核定人数,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及时通知奖励对象领取。

奖励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领取记录卡》(首次领取时在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记录卡)到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登记,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核对无误后,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领取记录卡》上填写发放记录,领取人签字后,以现金或上卡的形式一次性发放给奖励对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财政所在收到拨款30日内,将奖励金发放完毕。发放的原始支出凭证由镇财政所列报支出。

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分户台帐。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县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会同县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对领取《光荣证》后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退回的奖励金,应上缴镇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个人申报、社会监督、专帐管理的工作机制,确保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泸县财政局和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从1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有哪些变化

第二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二)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15一21人组成。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一5人,秘书长1人,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医药卫生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其人选由有关部门推荐,市科技和信息局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后聘任。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2年。

第三十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本学科(专业)技术领域的初评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一2人,成员若干人。

学科分类根据当年的申报情况确定。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专家在深圳市科技成果(项目)评价专家库中挑选,也可以根据需要从外地聘请。

第三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同时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

《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有哪些变化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的管理,确保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落实,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泸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有哪些变化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创新,加速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分设以下三个奖项:

(一)深圳市市长奖;。

(二)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深圳市技术发明奖。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以维护市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聘请专家组成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为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凡是在我市科研、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及组织,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八条市长奖授予下列科技人员或经营管理者:

(一)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对科技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自然人和组织: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第十条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自然人、组织。

本款所称的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三章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与授予。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市长奖原则上每年评选1名,特殊情况下不超过2名。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技术发明奖每年评选合计不超过100项,并分设一、二、三等奖。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及候选人可自愿申报,并须经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各区科学技术局及科学技术协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集团公司;。

(三)两院院士及市政府科技顾问委员会专家。

其中市长奖可以经单位或专家直接推荐,也可以从获得当年科技进步奖、科技发明奖一等奖的项目中筛选合适的人选。

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须根据有关规定完成科学技术成果审查登记。

第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每年根据申报项目情况组织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并对其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人选、拟奖项目及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审定。最终结果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公告。

第十五条市长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技术发明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奖励经费。

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安排800万元,可结转使用。

深圳市市长奖每名奖金为50万元。

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6万元,三等奖每项奖金3万元。

第五章罚则。

第十七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申报单位或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依照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7月15日起施行。1987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深府〔1987〕206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有哪些变化

为了确保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进行,制定了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一、奖励对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

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

2.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

4.户口迁出本省但在本省领取退休费或养老金的职工;。

5.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

(二)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三)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1月1日前,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也属于奖励对象。

二、奖励标准。

(一)从20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80元,直至亡故。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停止执行原待遇,按每月80元发放奖励金。

(二)原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本规定实施时仍健在的,可以选择一次性5000元或者每月80元的.奖励方式,但奖励方式只能选择一次,选择后不得更改。原已兑现或部分兑现一次性5000元奖励金的,如选择每月80元奖励方式,则从年1月1日起抵扣完原领奖励金后,再按每月80元的标准领取奖励金。

(三)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企业职工,以及月22日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本规定实施时已经死亡,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一次性补足5000元。

(四)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家庭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待遇。

三、奖励资金来源。

(一)国家机关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单位经费中列支。部分事业单位确因资金困难无力发放的,经同级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给予专项补助。

(三)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按每人5000元标准一次性筹资,上交当地财政部门,由当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收缴,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统筹。筹集确有困难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同级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给予专项补助。

(四)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含国有关闭破产企业以及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政府筹资。总体上由省级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属省直管县市的由县市承担;非省直管县市区的由市州、县市区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四、奖励发放方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随退休费发放。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由各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核定。

(二)参加企业职工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奖励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机构随养老金按月代发。但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中,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至本规定实施时,已死亡且享受奖励不足5000元的,由企业补足5000元。

(三)其他奖励对象的奖励金由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发放。

五、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在2014年1月1日以前,属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还应对一次性奖励5000元或每月奖励80元作出明确选择,待奖励身份确认后与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签订选择协议。

2.单位审批确认。由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奖励对象,建立个人档案。

3.县级备案。单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及《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由卫生计生部门立卷存档并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数据库。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奖励对象,当地卫生计生部门还须将其个人信息数据和奖励对象名册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其他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其他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等有效证明资料和一寸免冠彩色近照两张,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属企业退休职工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退休证》、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表等资料。

申请人在2014年1月1日以前,属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还应对一次性奖励5000元或每月奖励80元作出明确选择,待奖励身份确认后与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签订选择协议。

2.居民委员会评议公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表》,逐人逐项核实,提出拟上报的奖励对象名单,提交居民代表大会或居民议事会评议,并将审议通过的对象名单在本居委会居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举报电话。

公示结束后居委会签署评议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等资料,报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审批确认,并妥善保存申请资料。

4.县级审批确认。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立卷存档和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数据库,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州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已参保的奖励对象名册应同时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六、组织实施。

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人口计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民政、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相互沟通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尽职尽责做好相关工作。

1.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对象的确认,奖励对象个案信息的管理、汇总奖励对象名册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已参保的同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未参保和其他特殊情况奖励对象奖励金发放,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符合条件因故未发放奖励金的对象应按规定发放奖励金,不符合条件领取奖励金的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已发奖励金。

2.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拨付并实施监督检查。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参保情况、及时提供退休人员情况、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核表等资料,严格把好退休审核关,做好参保奖励对象奖励金的发放。

4.公安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户籍状况和年龄进行核实。

5.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婚姻状况、收养子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6.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企业性质。

7.审计部门:负责对奖励资金运行、发放情况进行审计。

本规定执行情况要纳入各级各部门年度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有哪些变化

第五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等应当设立专项财务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将每年的经费开支情况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三条评审工作将逐步推行电子化,以便更加客观、科学、准确、公正地完成评审工作。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自1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有哪些变化

第三十三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人每年度可直接推荐两项本专业的项目,深圳市科技顾问委员会成员每年度可以3人共同推荐两项本专业的项目作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第三十四条《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时,应当征得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的同意,并填写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制作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

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三十五条因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等发生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行政许可证书(文书)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七条经过评定当年未授奖的项目,未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的,不得申报或被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八条符合《办法》第十二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材料。

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有哪些变化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以下统称市科学技术奖)的申请、评审、公示、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申请主体是自然人的,应当是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并且项目的主要工作在深圳市内完成;申请主体是组织的,应当是在深圳市注册或者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并且是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

第五条属于合作完成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征得合作各方的书面同意,且项目无知识产权权属争议。

第六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一)在项目完成过程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

(二)机关单位或者机关工作人员;。

(三)申报项目的科技成果完成未满2年;。

(四)已经获得国家、省、市政府科技奖的项目;。

(五)已获奖项目未在原理、工艺、结构、功能等核心内容取得实质性突破;。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

(七)未解密的保密项目。

第二章评审标准。

第七条市长奖授予在建设国家创新城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和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声誉,享有较高知名度。

第八条市长奖申请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提名产生,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二)申请人应当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创建、发展起关键性作用,在企业管理、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形成独特经验和方法。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应当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三)在本行业中具有明显的比较竞争优势(品牌、价格、营销和服务网络等),企业主导产品具有优于同类产品的性能指标(性状)和技术经济指标,具备较强的竞争力。

第九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在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其主要论著为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首次发表。

第十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原始性创新明显,提出了新的概念、发展了新的理论、创造了新的方法,对于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一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科学结论得到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二条自然科学奖项目的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二)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第十三条《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技术发明”是指依法拥有的发明专利权。

第十四条《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软件、药品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第十五条《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在其技术内容公开之前,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未有相同的技术内容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有相同的`技术或者产品公开使用过。

第十六条《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技术相比较,在技术思路、理论、原理或者方法上有创新,主要性能(性状)参数、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七条《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2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十八条技术发明奖项目的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第十九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或者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及其推广应用。

第二十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其中,科学技术普及项目限于科普图书、科普电子出版物和科普音像制品,不包括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学历教育教材或培训教材等。

第二十一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及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重大工程项目应当在深圳市内建设,有国家、省或者市发改部门立项批文以及建设、质检、环保、消防等验收合格文件。项目应当正式运营2年以上,且在运营过程中没有出现质量问题及社会不良反应的。

第二十二条科技进步奖项目的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三)重大工程类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不超过8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报奖项类别、项目所在行业和项目申报数量,组织专家进行分组评审。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主管部门从专家库抽取专家,每个专家组由5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每个专家组设组长1名。

第二十五条评审程序分初评与现场考察或者集中答辩评审两个阶段。对申报数量较少的专业或者类别,可以直接进入现场考察或者集中答辩程序。

第二十六条初评由专家组以书面评审和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定量评价方法产生初评意见。专家组成员对每一项目进行独立评分,专家组成员评分的平均分为该项目初评阶段得分。

第二十七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初评阶段得分进行排序,并确定进入现场考察或者集中答辩评审的名单。

第二十八条在现场考察或者集中答辩评审阶段,专家组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专家组根据现场考察或者集中答辩情况进行评分,并做出定性评价意见。

第二十九条专家组成员对其出具的分数和意见负责,并在评分表和专家组汇总表上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书面说明。

第三十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现场考察或者集中答辩评审阶段评审结果进行排序,并确定拟奖名单。

第四章公示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拟奖名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规定时间内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以及合法、有效的证明。

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自然人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应当记载明确的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并签署真实姓名;组织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天进行核查。

第三十三条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或者有异议项目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核查无违规的,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将拟奖名单报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对有异议项目,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核查违规的,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授奖。

第三十四条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四类奖项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76项,其中市长奖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

第三十五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其中,各个奖项的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其单项授奖人数30%。

第三十六条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四类奖项奖金标准如下:

(一)市长奖每名100万元;。

(二)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奖金共30万元,二等奖奖金共20万元;。

(三)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奖金共30万元,二等奖奖金共20万元;。

(四)科技进步奖中的技术开发类和重大工程类项目一等奖奖金共30万元,二等奖奖金共20万元;社会公益类项目一等奖奖金共20万元,二等奖奖金共10万元。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市科技创新委根据《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发布年度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申请指南。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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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程序,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12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组成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我市科研、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和组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但直接参与研发并做出贡献的人员除外。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六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是由深圳市单位或个人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是我市单位或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七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属清晰;。

(二)完成了科技成果登记;。

(三)是具有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其中应用类成果应当具有应用广泛的证明。在本单位或只在一个单位应用的科技成果不得申报。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自然人和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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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的全过程。

第二章申请。

第三条深圳市科技创新奖授予直接参与科技创新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或者组织。

第四条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组织,应当是在深圳注册或者设立的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

自然人申报的项目,应当在深圳实施并产生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五条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属没有争议或者异议;。

(三)申请人最近三年内无违法、无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也没有因为涉嫌犯罪正在受到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条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的项目,未获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的,不得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

第七条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省、市政府科技奖的,不得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

已申报国家、省、市政府科技奖而未获奖的项目,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不得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

第八条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自然人,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二)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原件;。

(八)本实施细则第三章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九)其他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辅助材料。

第九条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组织,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原件;。

(九)本实施细则第三章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其他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辅助材料。

第十条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申报材料,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办文窗口统一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

第三章申请条件与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市长奖企业家类的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七)申请人积极推动产学研各方联合开发关键、核心技术,解决了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

第十二条市长奖技术领军人物类的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二)申请人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并培育和带领高效的研发团队;。

(四)申请人具有前瞻性研究开发项目的储备,并在多个研发项目上有实质性进展;。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在专家评审中予以加分:

2.申请人解决了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或者核心技术瓶颈,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

第十三条创新奖产业化(企业)类的申请人应当以科研项目为依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申请人近年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有大幅增长,并积极拓展国际市场;。

(五)申请人在高新技术领域有技术创新,解决了产业发展中的核心技术或者关键技术问题,并实现产业化,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

第十四条创新奖医疗卫生类的申请人应当以科研项目为依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三)未经市医疗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部的配方研究不属申报范围。

第十五条创新奖高等院校类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深圳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或高等院校内的院(系)为申请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2.申请人近年在国内外知名专业刊物或重大国际学术会议发表一批有代表性的高质量、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且论文发表时间一年以上,并被多次引用。

(二)以深圳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内受薪固定研究人员作为申请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2.申请人近年在国内外知名专业刊物或重大国际学术会议发表高质量、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且论文发表时间一年以上,并被多次引用。

第十六条创新奖重大(工程)项目类的申请人应当以重大(工程)项目为依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三)项目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出现质量问题和隐患。属于建设工程(含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程序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创新奖科研机构类的申请人应当以科研项目为依托,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深圳市各级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异地重点院校驻深科研机构或者与深圳市政府联合创办的研究院所;。

3.深圳市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研究机构;。

4.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可以该实验室为主体申请。

(二)申请人在科技基础理论研究、技术开发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近年产生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内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其中属于应用研究项目成果的,应当在深圳产业化:

1.完成多项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2.主持研制相关技术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的;。

3.在深圳科技创新生态建设、环境建设或者资源组织建设等工作中取得应用类科技成果。

第十八条创新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类的申请人应当以科研项目为依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三)企业上年度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资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四)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产品具有较广的市场前景和较强的辐射能力,企业上年度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第十九条创新奖最具成长性企业类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经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自主创新型企业;。

(二)申请人以商业模式创新或者技术创新取得高速成长;。

(三)申请人具有高效的研发团队,自主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7%以上;。

(五)申请人近年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和纳税额均大幅增长。

第四章专家评审。

第二十条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专家评审。

第二十一条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奖项类别、项目所在行业和项目申报数量,将申报材料分成若干组。分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按申报奖项的类别分组;。

(二)同一专业项目在同一专家组评审;。

(三)同一专业项目数量过多,可以分成若干组;。

(四)同一专业项目数量过少,可以设综合组。

第二十二条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公开从专家库抽取专家。抽取专家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专业对口,专家从事工作领域与评审项目领域相同或者接近;。

(二)学科交叉研究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当包括所涉及各学科的专家;。

(三)同一专家组内,同一单位(高等院校及其院系、医院及其科室)的成员不超过1名;。

(四)被抽取专家没有不良信誉记录。

第二十三条每个专家组由5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每个专家组设组长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组长1名。

组长或者副组长由具有奖励评审经验或者德高望重的专家担任。

组长或者副组长主持评审会议,按时提交评审结果。

第二十五条专家评审程序分初评、现场考察评审两个阶段进行。对市长奖和申报数量较少的行业,专家组可以直接进入现场考察评审程序。

第二十六条在初评阶段,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评审,以定量评分为主。

评审专家各自对每一项目进行评分,并作出书面评价意见。专家组所有成员评分的平均分为该奖项初评阶段得分。

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每个专家组初评奖项得分进行排序。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根据得分排序,确定进入现场考察评审阶段的名单。

第二十七条现场考察评审阶段原则上沿用初评专家组,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初评情况对专家组的专家进行调整或者补充。

第二十八条现场考察评审阶段专家评审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方式。

现场考察包括现场汇报、现场核查、现场答辩等内容。

评审专家根据现场考察情况进行评分,并作出书面评价意见。需要填写评审意见表的奖项,评审意见应当明确、具体。

专家组所有成员评分的平均分为该奖项现场评审考察阶段得分。

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每个专家组现场考察评审奖项得分进行排序。

第二十九条评审专家对其出具的分数和意见负责,并应当在个人评分表和专家组汇总表上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书面说明。

第三十条市奖励办根据现场考察评审阶段的评审结果,确定拟获奖名单。

第五章公示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申报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市奖励办应当向社会公示7天。

市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拟奖项目,市奖励办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本条规定的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规定时间内向市奖励办提出。

提出异议、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二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以及合法、有效的证明。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应当记载明确的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并由异议人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三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对申报项目的权属、真实性等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排序等提出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三十四条市奖励办应当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第三十五条异议由市奖励办负责处理。市奖励办应当自异议受理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市奖励办应当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报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审定。

第三十七条参与市科技创新奖评定工作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本人或者近亲属当年已申报奖项的;。

(二)与当年申报奖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评审专家和评定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端行为的,经查实,有关部门将作出以下处理:

(二)对评审专家取消评审资格,从市科技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除名,并给予通报;。

(三)对评定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条规定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端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二)捏造或者篡改科研数据,虚报经济指标;。

(三)编造个人简历、伪造学历、伪造职称;。

(四)在评审过程中作虚假陈述;。

(五)在没有参与或者创造性贡献不大的论文或专著中署名;。

(六)利用他人成果,没有注明出处或致谢;。

(七)编造项目完成人或者未经他人允许将他人作为完成人;。

(八)未依照有关规定自行提出回避或者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评定工作应当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授奖。

第四十条市科技创新奖项总数每年不超过100项。其中市长奖不超过5项,创新奖不超过80项,专利奖不超过15项。

市奖励办可以根据当年申报情况,在奖项总数范围内对奖项类别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市奖励办对《奖励办法》规定的市长奖和创新奖的奖励经费万元,作以下分配:

(一)市长奖:每项奖金100万元;。

(二)创新奖:医疗卫生类、高等院校类每项奖金10万元,产业化(企业)类、重大(工程)项目类、科研机构类、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类、最具成长性企业类每项奖金为20万元。

第七章社会力量设奖。

第四十二条鼓励社会力量在深圳设立科技奖,管理办法依据国家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依照《奖励办法》规定,社会力量在深圳设立的科技奖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准予登记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四条根据当年科技发展需要以及产业导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社会力量在深圳设立、面向深圳的科技奖在市科技研发资金中给予资助。

设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奖励经费后,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后,按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自3月28日至3月28日。10月15日颁布的《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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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县镇两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的管理,纳入目标考核范畴。

第二章奖励范围、标准和经费来源。

第四条根据《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范围是: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原《独生子女证》,以下简称《光荣证》),且户籍在我县,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或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按每月夫妻双方总和为5元的标准,按月计算,每年一次性发放奖励金,直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

第六条县镇两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实行专帐共同管理。县、镇财政分别设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专户”。

第七条按上年度父母双方均为农村人口或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独生子女人数,按年人均60元的奖励标准安排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预算。其中,省市两级财政承担年人均15元、县级财政承担年人均5元,其余40元由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资金补足。

第三章部门职责和奖金预决算管理。

第八条县镇两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奖励对象资料的收集、审核、公示、整理、汇总,商同级财政部门编制经费预算并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经费的预算安排、资金调度和决算。

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负责独生子女父母专项经费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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