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疫情报告(专业14篇)

时间:2024-03-28 08:24:06 作者:念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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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

第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

(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第十一条。

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第十二条。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军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军人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

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第十八条。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直报。

第十九条。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要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的其它事项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应当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二)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

(四)卫生监测,包括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及相邻省市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各级责任报告单位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报表的收发、核对、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第三十条。

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一条。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布内容包括: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通报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疫情报告人有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情况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第四十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传染病疫情自查报告

20xx年第三季度全院共上报各类传染病报告卡53张,其中肺结核未痰检37,乙肝10例,甲肝1例,流行性腮腺炎3例,水痘1例,其它感染性腹泻1例。甲类传染病无报告。

1、肠道传染病:发病0例。

2、呼吸道传染病:发病0例。

3、自然疫源及虫媒传然病:发病0例。

4、血源及性传播疾病:发病0例。

本季度与上一季度相比,霍乱、狂犬病、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无报告,也无新发传染病的报告。手足口、菌痢无报告、流行性腮腺炎增加3例、其它感染性腹泻增加1例,与肠道传染病流行季节特征吻合。

1、第三季度我院共计报告乙类传染病27例,丙类19例,其它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7例,合计53例。

2、报告病例均登记在各相关科室传染病登记簿,登记内容与报告卡内容一致无差错现象,无诊断不符现象。

3、个别科室传染病报告卡,存在报告不及时,有漏填等现象发生。

1、督促相关科室负责人要提高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到传染病上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科室人员的宣传教育。

2、进一步就传染病相关知识,对全院医务人员进行系统的学习与培训,使科室医护人员能熟练掌握传染病登记上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

3、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对应的整改措施和方案并加以落实。

传染病疫情报告

根据年初市级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部署,我医院为使我院传染病管理工作更加规范、科学、高效、有效遏制疫情的传播蔓延,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调整了以于院长任组长的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制定了本医院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传染病救治制度”“转诊制度”“网络直报制度”“不明原因肺炎等会诊排查制度”等相关的工作制度,医院的相关科室及工作人员在传染病工作中有制度可依,有规范可循,使各项工作的开展有了立足之本。

(一)组织建设:设立预防保健组织或人员,明确岗位。

职责,成立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传染病管理办公室设在院保健科,传染病管理专职人员。

1、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领导、预防保健科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疫情报告工作人员四方面组成。

2、预防保健科指导传染病的预防、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并组织实施。对疫情报告工作经常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反馈各科室。

3、预防保健科有传染病报告卡审核、收发登记本,对各科的疫情报告工作进行日查、周查、半月查和季度检查,向区疾控中心报告疫情和向本院领导随时汇报工作。

(二)基础资料建设。

建立健全各科室门诊日志、病房住院登记、化验室化验结果登记、放射科诊断结果登记和传染病病例登记,规范了门诊日志、传染病报告卡的上报,通过责任报告人到职能科室传染病管理人员层层把关,从根本上杜绝传染病例的漏报。

(三)疫情报告的人员、物资的保障。

1、最快通讯方式报告:医院在网络直报方面配备了专用。

2、医院配备网络直报员两名,节假日值班不休息,按照传染病疫情信息网络直报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3、如果我院发生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时,白天及时报到保健科,休息时间报告院总值班,解决不了时找有关科室(保健科)解决,上报区疾病控制中心。

今年保健科对责任疫情报告人进行疫情报告有关知识的培训,进行了两次,主要内容为《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法定传染病诊断标准》、《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要求等;医务科对新分来及新调入医务人员关于重点传染病知识的培训,培训了三次并进行了考试。

1、五种重点传染病分别成立了医疗救治专家组,制定了sars、禽流感、不明原因肺炎等救治方案,发现紧急疫情(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脊髓灰质炎、艾滋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时,在首诊医师报告疫情的同时,医务科组织采取传染病防治措施,控制疫情传播。

如:今年8月?日儿科门诊病人中发现一例异常腹泻患儿,保健科通知医务科组织专家会诊并确诊,感染办到场协助控制隔离消毒,经排查,确诊是感染性腹泻合并其他疾病时,所有相关职能科室参与并且按照制度规范,相当于进行了一次很好的演练,交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传染病工作重点是肠道传染病,加强肠道门诊管理至关重要。肠道门诊设有专用诊疗室、观察室、药房及专用厕所,配有专兼职医护人员、检验人员,配有专用医疗设备、抢救药品、消毒药械,有严格的工作规范和隔离消毒制度及肠道传染病抢救小组、防治措施。感染办配合感染疾病科的工作按照规范要求一项项落实到位。

针对不明原因肺炎也加大管理力度,在鉴别诊断上下功夫,加强会诊和排查工作,对病人按照流程处置。同时我们医院在门诊分诊和感染疾病科的预诊工作常抓不懈,在源头上把关,杜绝院内交叉感染。

针对各科的死亡登记本、死亡病例的上报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由医务科直接管理要求,按照有关的制度检查、督促、落实,避免漏报情况发生。

06年度发现结核病例107例转诊率100%;法定传染病报告卡片3052例,

绝大多数医务人员都能够按照医院的要求严格遵守,履行职责,对于个别人繁忙工作中出现的遗漏和遗忘,检查人员发现时督促整改,及时补报是目的,处罚是手段,完成传染病的救治任务是关键,杜绝传染病的传播是根本。我们做的所有工作都尽力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尽职尽责做好每项工作,尽力达到目标的考核标准。迎接上级部门的检查。

传染病疫情报告奖惩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促进传染病的疫情报告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月对全院传染病报告情况进行自查,主要对传染病登记本、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及网报登记进行对照,查看是否相符,有无漏报、迟报现象。

二、查登记本、日志及卡片是否填写完整,清楚,及时。

三、每季度对村卫生室进行一次传染病报告自查。

四、按照医院、科室、责任人三级管理制度落实奖惩制度。

五、全年度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先进科室给予100元年终奖励,科主任50元奖励。

六、对发现传染病未能及时填卡上报或漏报者根据情节,依据院部指定的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

凡漏报、迟报,未造成传染病疫情播散、暴发、流行者,谁漏报、迟报,谁负责,扣首诊医生20元/例,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扣科主任20元。情节严重者,造成疫情播散,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处理。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

七、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未能及时上报传染病疫情,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且后果严重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处理:。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4、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传染病疫情报告

核心内容:关于我们呢相关的传染病防治的问题工作,下文是关于实施传染病防治的工作进展与及实施的情况,具体的问题如下文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传染病防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稳定。近年来,特别是2003年抗击非典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国人大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修订并加强监督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通过健全体系、提升能力、完善机制、强化保障,初步形成了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传染病防治法得到了较好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法律法规制度不断完善。

2004年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修订之后,国务院相继公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配套行政法规,批转了防治艾滋病、结核病等一系列专项规划或行动计划。2013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了传染病病种和防控措施调整制度,更好地配置防治资源。各省(区、市)公布了40多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卫生计生部门公布了《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10部部门规章,制(修)订了50项传染病诊断相关标准;教育部门建立了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及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农业部门发布了人畜共患病名录;水利部门发布了《水利血防技术导则》;质检部门制定了口岸卫生检疫行业标准,从制度上保证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落实。

(二)传染病防治体系基本建立。

一是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逐步健全。中央和地方加大投入力度,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明显改善。构建了艾滋病、脊髓灰质炎等专病实验室网络,传染病病原学检测能力明显增强。目前,全国共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490家,卫生人员19.3万人,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2728个,初步构建起功能完善、反应迅速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二是医疗救治体系得到加强。加大传染病院、紧急救援中心以及医疗机构救治能力建设力度,2012年传染病院的床位数、注册医师数分别比2004年增长64%和58%。目前,2243家综合医院设立了感染性疾病科或传染病科,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普遍设立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建立了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确定了232家医院作为中医药防治传染病临床基地建设单位,初步建立了中医药防治传染病临床网络。

三是传染病监督体系基本形成。目前,全国共有省、市、县三级卫生监督机构3088家,监督员7.3万人。加强了对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公共场所和消毒产品企业的有效监管。近5年,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200万户次,查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案件12万余件。

(三)传染病防治能力全面提升。

一是监测预警能力不断加强。我国已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目前,100%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98%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94%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现了法定传染病实时网络直报,从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诊断后逐级报告的平均时间由直报前的5天缩短为4小时。设立3486个国家级监测点,重点监控霍乱、流感等28种传染病和蚊、蝇、鼠、蟑4种媒介生物;加强医疗机构症状监测和中小学学生因病缺勤报告;在285个对外开放口岸和168个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开展了出入境传染病监测;动物疫病监测覆盖所有县(市、区),提升了传染病早期发现和预警能力。

二是重大突发疫情应对能力明显提高。加强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完善了卫生应急协调机制和应急物资储备与调用机制。建立了一整套涵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方面的卫生应急预案。组建了卫生应急处置专家库和34支国家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卫生应急水平不断提高。

三是医疗救治能力进一步增强。制(修)订传染病诊疗、医院感染控制等技术方案,加强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提高医疗机构传染病早诊早治能力。对重症病例实施分级分类救治,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原则,完善病例转运会诊的工作机制,有效降低了病死率。

(四)传染病防治工作机制逐渐完善。

一是健全疫情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了传染病疫情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动态及防控工作信息,确保信息及时、公开、透明。卫生计生、农业、教育、交通运输、质检等部门建立了疫情信息通报制度,确保信息共享。

二是健全联防联控机制。成立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建立了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构建了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等部门间合作机制。卫生计生、农业部门分别就布鲁氏菌病、血吸虫病和麻风病等防治工作,与重点省份建立了省部联动机制。鼠疫、包虫病和疟疾等传染病流行省份建立了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三是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各级政府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不断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2009年起实施了为期三年的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覆盖了近700个城市和26万个村庄。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由2003年的51%提升到2012年的71.7%,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覆盖2005个涉农县(区)近5万处工程。充分利用大众媒体和新兴媒体及学校教育渠道,宣传传染病防治政策,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中央电视台播放传染病防治公益广告750条次,约1500分钟。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传染病防治宣传和行为干预,搭建政府与社会公众的桥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是健全国际交流合作机制。全面参与全球传染病防控合作行动,及时与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有关国家以及港澳台地区相互通报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在大湄公河次区域、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等合作机制下,加强跨境传染病防控合作。

(五)传染病防治保障措施不断加强。

一是建立健全财政投入机制。不断完善财政政策体系,加大对传染病防治的经费投入。根据全国公共财政支出决算数据,2012年各级财政共安排公共卫生补助资金1102亿元,相当于2003年同口径投入106亿元的10倍。其中,中央财政安排358亿元,是2003年10亿元的35.8倍。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关于对国家免疫规划项目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的规定,中央财政承担了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注射器的购买费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予以补助。2007年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由6种扩大到14种,预防的传染病病种由7种增至15种。2009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后,增加了15岁以下人群乙肝疫苗补种、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农村改水改厕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面向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务院先后批准实施全国农村饮水安全等项目,2005年至2012年,解决了3.53亿农村居民和2400多万学校师生饮水安全问题。此外,国家还投入185亿元用于动物疫病防治体系和血吸虫病综合治理工程建设。

二是不断完善传染病医疗保障政策。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对重大传染病患者的医疗费用予以减免,将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障范围。将符合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传染病患者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对艾滋病患者实施“四免一关怀”政策,对血吸虫病、包虫病、疟疾等患者免费提供治疗药物和住院治疗补助。

三是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加快推进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工作。建成传染病诊治方面的6个国家重点实验室、2个国家工程实验室、11个技术平台以及11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启动实施“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和“重大新药创制”两个科技重大专项,以及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等项目,在艾滋病第四代诊断试剂、结核病快速鉴别诊断方法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为有效防控传染病发挥了积极作用。

过去的十年,是传染病防治工作投入力度最大、整体防控能力提升最快的时期,我国传染病防治事业和法律制度建设得到了长足发展。2004年以来,我国传染病疫情形势总体平稳,甲乙类传染病年报告发病率、死亡率分别控制在272/10万和1.25/10万以下。继续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2007年率先在全球消除丝虫病,2012年成功消除新生儿破伤风。提前实现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区“5岁以下人群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率降至2%以下”的目标。重大传染病得到有效控制,艾滋病疫情总体处于低流行水平,涂阳肺结核患病率、死亡率明显下降,血吸虫病疫情降至历史最低水平。有效应对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等新发传染病疫情,实现了汶川地震、玉树地震及舟曲山洪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的大灾之后无大疫。特别是2013年上半年,面对新发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各地、各部门迅速行动、通力合作、科学应对、公开透明,有效控制了疫情,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也获得了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积极评价。

尽管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传染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与全面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相比,防治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亟待进一步改进和加强。

(一)传染病防治面临着严峻挑战。一是来自传统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的双重压力。传统传染病威胁持续存在,新发传染病不断出现,近10年来我国几乎每1—2年就有1种新发传染病出现,许多新发传染病起病急,早期发现及诊断较为困难,缺乏特异性防治手段,早期病死率较高。二是人口大规模流动增加了防治工作难度。流动人口容易成为传染病的易感人群,预防接种等防控措施难于落实。频繁的国际商贸往来加剧了传染病跨国界传播风险,2012年我国报告疟疾病例中境外输入性病例占91.1%。三是环境和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增加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复杂性。一些地区令人堪忧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以及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使一些人畜共患病持续发生。不安全性行为的增加导致梅毒发病数逐年上升,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的比例已经达到87.1%。

(二)长效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传染病防治工作投入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一些地区存在重应急、轻预防的倾向,联防联控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传染病源头控制、重点人群防控等方面的责任措施落实还不到位。传染病防控的社会管理政策措施相对滞后,发挥社会力量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机制有待完善。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还需要加强,一些新闻媒体对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责任有待进一步落实。

(三)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特别是基层机构的人员业务能力、基础设施条件与日益繁重的防病任务不相适应。边境地区的疾病防控措施需要进一步加强。学校、托幼机构校医和保健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仍比较突出。部分医务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不足,传染病诊断能力和报告意识有待提高,对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和传染病宣传教育还需进一步加强。在传染病引起的医源性感染方面的防控措施需要完善。

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关系到每个人的健康、每个家庭的幸福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将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传染病防治法的各项规定,创新机制,强化责任,全面提升传染病防治工作水平。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责任,进一步凝聚各方力量。进一步完善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和相关措施,加大执法监督和绩效考核力度,强化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的落实;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和会商制度,健全部门间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卫生监督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实现预防、治疗和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落实防控措施。围绕新发传染病、重点疾病、重点人群、重点地区和场所,抓好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健全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提高传染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处置的能力,尤其是提高新发传染病的识别和诊治能力。继续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和“五扩大、六加强”(即:扩大宣传教育、监测检测、预防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抗病毒治疗覆盖面,加强血液管理、医疗保障、关怀救助、权益保护、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防治措施,减少艾滋病新发感染,降低病死率;推动结核病患者的主动发现,扩大耐多药肺结核规范化诊治覆盖面,提高发现率和治愈率;强化乙肝疫苗免疫接种,继续降低人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强化以机代牛、洲滩禁牧等综合措施,加快实现血吸虫病防控规划目标。积极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着力提高流动人口免疫规划接种率和质量。结合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等项目,加大对边境和疫情严重地区的支持力度,提高其防控传染病工作的能力。加强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抓好学校、托幼机构等重点场所的防控工作。积极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

(三)夯实基础,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完善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重点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控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配置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加强口岸卫生检疫能力建设,提升出入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传染病防治队伍能力建设,研究拟定并科学确定人员编制标准,强化对基层传染病防治机构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提高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和重大传染病防控等能力。进一步完善财政投入政策、加大投入力度,保障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创新发展,进一步强化科技支撑作用。完善国家传染病防控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开发相关快速诊断或检测试剂,重点研发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的实验室检测鉴定技术。提升重大疫情的预测、预警和溯源能力。加强传染病疫苗研发及评价体系建设,着力解决第一类疫苗产能不足及产品更新换代问题,积极支持新型、多联疫苗研发的产业化。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传染病防治相关药物,推进防治工作所需药品的国产化。加强对传染病防治策略效果评价的应用性研究。

(五)社会动员,进一步形成良好氛围。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促进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城市建设活动,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加大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力度,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加强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移风易俗,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提高群众的卫生防病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积极探索社会组织参与传染病防治的工作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协助政府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传染病疫情报告【】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提高报告的效率和质量,为疾病预防控制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信息,制定本制度。

1、本院为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本院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

2、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法定传染病,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按要求规范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通知疫情报告人员。

3、报告病种(共39种):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入院传染病病人进行详细登记,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7、实验室应根据化验结果,对所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患者进行结果反馈。

8、对报告病人诊断变更、病人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发现漏报的传染病,应及时补报(并加盖疫情以报印章)。

9、传染病报告卡应使用钢笔填写,内容完整、准确、规范,字迹清楚。

10、任何人员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唐寨镇卫生院。

传染病疫情报告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精,神保证师生的健康,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我校认真开展预防传染病工作。现将学校传染病工作自查情况汇总如下:

学校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会议,认真落实上级预防传染病有关会议精神,研究预防传染病的具体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并成立了预防传染病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各项应急工作以及各项管理制度及时监督落实。切实做到对传染病“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早处置”的原则。

1、建立了疫情报告制度,在学校一旦发生流行性疾病时,就必须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及时有序地把疫情报告上级,力争把疫情控制在萌芽状态之中。不瞒报、不谎报、不漏报、不迟报,确保疫情准确无误地上报。并做好记录。

2、建立了晨检制度。我校加强了晨检制度。每天早上学生到校后,班主任首先检查学生是否正常到校,有无发热现象,其他症状。认真执行晨检制度,有晨检记录和因病缺课记录。

3、加强学校的消毒、通风工作,制定消毒通风制度,学校所有需要消毒场所都有专人负责。

4、进行家校沟通,行车我那个防控合力。

教育。真正使每一位师生对传染病的防治有高度的认识,上下一致,齐心协力,严防传染病在学校发生和流行。

2、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进行病媒生物消杀灭活动。学校利用国旗下讲话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乱吐痰,保证了校园环境卫生的干净、整洁。每周开展1次大扫除,每日开展2次小扫除。教育学生讲究个人卫生,养成勤洗手的习惯。教育学生生病时及时让家人陪同就医,对疑似有传染病的学生先劝其先治好病再上学,并及时与家长沟通,防止发生学生因带病上课而传染他人的现象。

3、建立和健全家校联系制度,保证每一个学生都有与家长随时可以联系的通讯方式。教育学生有事要请假,来不及请假的要及时打电话告诉老师,因病请假的要把病因告诉老师,并做好记录。

学校配备了充足的84消毒液,每个班级配备了消毒壶、拖把等物品。设立了隔离室,配备了温度计,口罩等物品。

总之,我校进行一系列宣传预防传染病措施,今后我们依然会严防死守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卫生安全事件。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保证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传染病的科学管理,特制定传染病管理制度。

一、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传染病责任报告人。

二、门诊医生诊治病人,必须登记门诊日志,要求登记项目准确、完整、字迹清楚。

三、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传染性非典性肺炎、人感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时,城镇2小时内、农村于6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防疫站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发现乙类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城镇12小时内、农村24小时内;丙类传染病24小时内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四、责任报告人发现麻疹、白喉、百日咳、脊髓灰质炎、流脑、乙脑、伤寒及副伤寒、钩体、疟疾、出血热等我院重点管理的传染病及疑似病例,以最快方式报告疾控中心并配合检诊。

五、责任报告人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楚,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交医院指定的疫情管理人员。

六、诊治传染病病人时,要按规定作好消毒、隔离措施。

七、疫情管理人员要按规定作好疫情的收集报告工作,每月一次传染病漏报自查,做好门诊日志、疫情旬报、传染病花名册、自查统计、奖惩情况等资料并存档。

八、责任报告人、疫情管理人、医院负责人不履行职责,违反以上规定,按《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一经查出,扣除当月工资100元,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及人禽流感疫情报告管理方案等相关规定,特制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希望相关科室严格遵照执行。

1、建立健全医院各科室疫情报告管理组织,发挥疫情报告管理组织的职责。

2、各科医生在医疗诊治中如发现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及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中的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白喉、流行性出血热的患者、病原携带者或疑似患者,立即报告感染办公室、医务处,填写传染病卡片由传染病疫报告员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其他乙类传染病及病原携带者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瞄行报告。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对丙类传染病于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3、各科医生应认真及时填写传染病卡片,并在传染病登记本上登记后,立即报告感染办公室,不得迟报、漏报。传染病检查员每日对疫情情况进行检查审核,立即网络直报。门诊医生要认真逐项填写目诊日志,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年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职业、现住址、发病日期、初诊、诊断日期等不得漏项,字记清楚。并用红笔注明“报卡”。住院医师应在住院患者出入院登记本上用红笔注明“报卡”。化验室、放射科建立传染病登记本,防止漏登、漏报。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4、各科建立的门诊工作日志登记及传染病本要保存三年。

5、各科由传染病监控员检查门诊医师工作日志及病区患者出入院登记本是否填写齐全,传染病是否漏报、迟报。

6、认真执行肺结核病疫情报告归口管理程序,经治医生发现疑似或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含结核性胸膜炎)必须立即报卡,小时内网络直报。同时将患者转到结核病防治所并做好记录。如遇有患者大咯血、自发性气胸及其他严重合并症,可待患者病情稳后再转诊,不得擅自收治。放射科发现疑似肺结核或确诊活动性肺结核时进行登记。并将报告结果直接交给主治医师,以防报告丢失、患者走失。

7、定期对全院工作人员、就诊患者进行传染病的防治宣育。定期对全院医护人员进行传染病知识的培训。对新毕业、新调入及进修人员进行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8、传染病管理人员,每日要对全院传染病报卡进行登审核,当日立即报出,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每月对全院门诊医师工作日志、患者出入院登记、病历、处方等进行检查,检查检验科工作记录及放射科传染病登记本,杜绝传染病迟报、漏报等现象。

9、如发现传染病漏报l例要扣罚当事人当月奖金50元,传染病登记不认真或迟报疫情者,予以通报批评。

10、感染办公室要对传染病情报告工作进行检查,定期向相关科室、部门反馈情况,改进工作。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1、疫情管理人员定时收集传染病卡片并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卡片或填写不规范的卡片要及时向填写人员查询、核对,准确无误后及时将疫情信息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登记。

2、对已报告的传染病卡片当诊断变更、死亡或误报时要及时做出订正报告,并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

3、定期对已上报的传染病卡片进行查重,对重卡进行剔除。

4、发现本年度内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应及时补报。

5、对甲类传染病和按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的疾病暴发、少见传染病和本地已消除的传染病的报告信息,立即上报院领导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区疾病控制中心确认后,按照法定时限通过网络报告信息。

6、疫情分析资料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使主管领导及时掌握动态。

7、传染病报告记录资料要保存3年,网络直报的疫情信息和相关资料定期导出,制成电子文档双重备份。

9、疫情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账号和密码,密码要一个月更换一次。

10、对疫情信息资料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1、加强疫情报告工作管理,建立疫情报告管理组织。设立疫情报告管理室,固定专用微机和设备用于网络直报工作。

2、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法定传染病,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按要求规范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通知疫情报告人员。

3、报告病种: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2种)。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26种)。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11种)。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水痘、森林脑炎、结核性胸膜炎、手足口病、人感染猪链球菌、不明原因肺炎、不明原因、其它)。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

4、保健科负责传染病的收集、审核、上报、订正和查重工作,并定期进行疫情资料分析。

5、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时,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也应及时报告。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其他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按规定要求报告。

6、临床科室、化验室、放射室等要按要求建立门诊日志和传染病登记,对各类传染病予以详细登记,并填报传染病报告卡。

7、对报告病人诊断变更、病人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发现漏报的传染病,应及时补报。

8、传染病报告卡应使用钢笔或圆笔填写,内容完整、准确、规范,字迹清楚。

9、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疫情。

传染病疫情报告流程

(2)乙类传染病:甲型h1n1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其他传染病、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水痘、森林脑炎、结核性胸膜炎、人感染猪链球菌、不明原因肺炎、不明原因、其它)。

(5)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

(6)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后、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为加强幼儿园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幼儿园内的发生与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为严防传染病疫情在幼儿园的传播流行,确定专人负责传染病疫情登记与报告工作。

二、幼儿园疫情报告要依法履行职责,一旦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按照下列要求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向教育局报告。

1.在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等,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当幼儿园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人时,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疫情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痛病或其它发生公共卫生事例,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为推进我园健康、稳定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落实责任制,及时发现问题和整理隐患,扎扎实实做好我园安全工作。

1、责任制:

园长是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的第一负责人,负总则。层层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人。

2、追究制:

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收不放过。

3、措施:

(1)、实行一票否决制,依法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

(2)、对存在失职、渎职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严重危害社会的,立即上交司法部门处理。

为加强幼儿园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幼儿园内的发生与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学校卫生工作条列》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为严防传染病疫情在幼儿园内传播流行,各级各类幼儿园确实落实设置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情报人。二、幼儿园疫情报告人要依法履行职责,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按照要求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单位报告。

1、幼儿园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2、定期对幼儿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每天进行晨检,对缺勤的幼儿通知家长了解情况,并进行登记。发现幼儿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及时告知幼儿园疫情报告责任人,并通知家长,疫情报告责任人进行进一步排查。对于因病缺勤的幼儿,了解幼儿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及时报告给幼儿园疫情报告责任人,疫情报告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及时追查幼儿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3、一旦发现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以最快捷方式向属地疾控中心报告,同时向属地教育部门报告,做到不漏报,不瞒报。

4、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或共同饮水史时,幼儿疫情报告人在24小时内向医务室报告;当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疫情报告人立即向疾控中心报告;个别幼儿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在24小时内报告;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24小时内报告。

传染病疫情报告流程

为加强我园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园内的发生与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严防传染病疫情在幼儿园内传播流行,我园设置园长为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园内的保健医、班级教师、保育员等其他人员为疫情的义务报告人。一旦发生传染病疑似疫情和疫情时,责任报告人应立即报告社区医院,医院联系电话:。

二、幼儿园疫情报告人要依法履行职责,要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2、对患传染病儿童返校情况进行管理。(如要求提供病愈证明)。

3、建立并保管在校学生健康档案。配合医院做好每年新入园儿童的接种证查验工作。

4、做好托幼儿童的预防保健及消毒隔离工作;

三、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各班教师、保育员)发现传染病病人或传染病疑似病人时,不得隐瞒、谎报或缓报。

四、园长作为幼儿园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疑似疫情和疫情时,应立即按规定报告疫情并做好以下工作:

1、立即隔离病人及密切接触者。

2、及时护送病人到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

3、认真落实卫生部门提出的卫生管理、隔离、消毒等措施,协助疾控中心完成疫情调查、应急接种等工作。

4、疫情期间,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加强晨检,严格控制进出校园的人员。

5、教师要稳定幼儿情绪,做好幼儿家长的思想工作,维持幼儿园正常的秩序。

6、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疫情。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为使学校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统一、有序,制定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建立从各班学生到班主任,到分管校领导,到校卫生(保健)室,到学校的传染病疫情发现、登记及报告制度。

二、在疫情发生时,启动学生晨午晚检制度,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记制度。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应及时报告校医进行排查,并将结果记录在排查结果登记日志上。

三、对因病缺勤的学生,班主任应(必要时和家长联系)迅速了解患病学生情况和可能的病因,让其马上去医院检查治疗,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

四、学校疫情报告人要依法履行职责,一旦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按照下列要求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突发情况发生后,学校要尽快掌握情况,立即启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在15分钟内进行向镇防控指挥部和县教育局电话报告,30分钟内传真书面报告,1小时进行续报。

五、发现传染病人或传染病疑似病人时,不得隐瞒、谎报或缓报,如因疫情报告人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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