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事故心得体会总结(模板5篇)

时间:2023-10-01 14:16:35 作者:BW笔侠 伤害事故心得体会总结(模板5篇)

心得体会是我们对自己、他人、人生和世界的思考和感悟。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伤害事故心得体会总结篇一

在千呼万唤之中,2002年6月25日,国家教育部发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许多校长和教师为之欢欣鼓舞,认为《办法》的出台终于使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有法可依了,但也有人认为《办法》本身就存在着种种缺憾,并没有真正解决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

但是,《办法》毕竟只是一个由教育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因其先天发育不良,在社会中发挥的实际作用也就必然要受到诸多限制。盲目抬高它的法律地位,赋予它一些不切实际的功能,反而会破坏整个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我们要看到《办法》的“作为”,更应看到它的“难为”。

学生伤害事故这个概念本身是行政管理上的用语,可以作为教育行政机关追究事故责任人行政责任的事实依据,如教育行政机关可据此依法对其管理的学校进行行政处罚,并可对在其人事管理权限内的学校领导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作出行政处分;同理,学校可对有关教职工进行纪律处分。但是,“学生伤害事故”不是一个民法概念,不能作为判断事故责任人是否对事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即构成事故与否不能影响对相关主体民事责任的判断)。人身损害才是民法概念,才是决定民事赔偿及其他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对于这点,民法学者梁慧星教授曾严厉批评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该法已被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令废止),指出“医疗事故”概念不是民法概念,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与《民法通则》的损害赔偿制度冲突,且该办法是个典型的行政性法规,不是《民法通则》的特别法,法院不能依该条款审理医疗损害案件。

《学生伤害事故办法》的起草者显然注意到了学者的这类批评,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排除医疗机构承担医疗差错民事责任的规定不同,《学生伤害事故办法》以学校是否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作为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不仅仅以损害后果是否严重以及严重程度作为构成要件。这与我国民法关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相一致的。并且,《办法》没有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以及赔偿范围和标准,而是写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二十四条)。

对此,有人认为,《办法》条款过于笼统,忽略了具体情况。如行政法学者沈岿博士指出:“从《办法》中的一些条款来看,或者是对法律的重述,或者是对现实情况过于笼统的描述,忽略具体情况,从这个角度来讲,《办法》有不合适的地方。”但笔者认为,这恰恰是《办法》难为的地方,因为作为部门规章,它不能设定民事义务,规定民事责任。即使它要一并规定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也不能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范,只能重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办法》可以规定相关主体的行政责任,但不能规定民事责任

纵览《办法》,其不仅包含行政规范,如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而且为加强所谓的可操作性,解决所谓的无法可依问题,还包含了民事规范,如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办法》甚至具体规定了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甚至其他社会主体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以及民事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作为行政机关的教育部制定的《办法》包含民事规范,规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这是不恰当的。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乃社会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制度乃民事基本制度,一个社会主体具有何种民事权利和义务,何种情形下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来规范。我国《立法法》第八条对此已有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七)民事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民法通则》也专门设两章对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做出规定。同时,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和承担也是一个司法问题而不是行政问题,换言之,民事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除可以由当事人调解外,惟有人民法院可以决定,行政机关不能对之作出决定或者处理。

教育部作为主管教育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享有行政职权,为实施行政管理的目的,当然可以采取行政措施,包括制定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但“应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且所制定的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立法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这就意味着,教育规章只能用来约束和调整教育行业的内部事务,仅限于规范教育行政管理事项,且效力仅仅及于其所管理的学校,不能及于学校的学生。在学生伤害事故问题上,作为教育规章的《办法》应仅限于规范对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学校及其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教职工的纪律处分、学校对学生在学籍管理上的处分、对事故的行政处理和监督及相关罚则等内容,而无权调整学校与学生这对平等法律关系主体的民事关系。学校和学生这对平等主体之间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存在行政权力介入的空间。

当然,在我国,作为非立法机关的国务院也可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对尚未制定法律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等事项,根据实际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规(《立法法》第九条)。但无论如何我们应当明确:教育部不能通过制定部门规章规范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至少应由国务院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来规范。

总之,《办法》是事故行政处理法或者行政管理法,而不是民事赔偿法。我们必须如此理解其法律地位。

《办法》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参照,但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对规章只能参照,即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法院参照处理;对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法院可以有灵活处理的余地。所谓灵活处理,意即法院可以弃之不用,不必参照。民事诉讼法虽无此规定,但民事审判亦应如此。总之,法官断案的法律依据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只能作为参照。虽然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受到《办法》的影响,但也应当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当事人诉请侵权责任,要适用《民法通则》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如选择违约责任,要适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如此一来,《办法》由于其自身效力太低,势必被司法实践所架空!

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抱怨法律不完善,“无法可依”,认为由于缺少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专门法规,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变成一笔笔“糊涂账”。其实,《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学生人身伤害的民事侵权责任早已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并不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社会生活非常复杂,任何法律都不可能详尽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完善是相对的,不完善是绝对的。“无法可依”有时往往是“有法不依”的托辞,何况,如前所述,《办法》只是教育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其出台也不能真正使司法实践“有法可依”。

由此可见,《办法》的出台也并不可能使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这个“老大难”问题迎刃而解。鉴于《办法》先天发育不良,倘若真认为学生伤害案件无法可依,希望有更完善的法律法规解决这类纠纷,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应有作用,也应该由立法机关来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或者由国务院制定出相应的行政法规来取代教育部制定的《办法》。

伤害事故心得体会总结篇二

车辆伤害事故是我们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的一种不幸事件。每年都有数以万计的人因为车祸而失去生命,或者受到各种程度的伤害。作为一个驾驶员,我也曾经历过车祸带来的影响和伤害。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从车祸中得到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安全意识是关键

在车祸中,最重要的是保持冷静和安全意识。如果你遇到了意外,首先要做的就是检查自己的身体和车辆,确保没有受到伤害。如果你没有受伤,就要立即带上安全带,关闭引擎,打开危险警报灯,为其他司机发出警告信号。同时,在车祸现场不要随意搬动伤者和车辆,以免加重伤情。

第三段:保持沉着冷静

在车祸中要保持沉着冷静。不要因为情绪失控而做出过激的行为。不管任何时候,都要记住要保持冷静,尽量控制自己的情绪,以免给其他人和自己带来更大的伤害。

第四段:及时报警求助

车祸发生后,我们应该及时拨打报警电话。这样可以让救援车辆迅速到达现场,处理伤者和车辆。在等待救援人员到来的过程中,我们应该优先考虑如何保护自己和其他受伤者的安全。如果可能的话,可以寻找附近的人或者车主帮助我们处理现场,协助维持秩序和交通状况。

第五段:预防事故的发生

最后,我们需要在平时更加重视交通安全。保持车辆的良好状态、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不酒后驾车等都可以有效地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毕竟,车祸发生后,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还会对受害者和他们的家人产生深远的影响。

结论:

在车祸中,保持冷静、及时报警、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身体安全是最重要的。但是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在平时加强交通安全意识,预防事故的发生。通过这些心得体会和实践,我相信我们可以让更多的人避免不必要的伤害。

伤害事故心得体会总结篇三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从源头上对学生和幼儿的安全进行管理,如何应对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明确法律责任已经迫在眉睫。

最近,我们学校组织学习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是本人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心得体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内容全面,既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与管理要求,也规定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与管理要求,涵盖了中小学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它还注重制度建设,规定了有关部门关于学校安全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设专章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它还有较强的针对性。认真总结近年来新出现的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和特点,力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它的规定非常具体,可操作性很强。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但实际上,学校即使无过错或责任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家长仍然会向学校要求经济赔偿,即使对簿公堂,从“无责与公平原则”出发,学校也常常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责任,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方法》实施以来,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表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可行的。

“防患于未然”,把事情处理在萌芽状态,对于抓安全工作尤为重要。作为战斗在教育战线上的一名教师,我会依法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与其他教师一道,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认真为学生服务,切实保障学生的安全。

伤害事故心得体会总结篇四

近年来,由于起重设备使用不当或维护不到位,起重事故屡屡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作为一名从事起重作业的工人,我深切体会到起重事故伤害带来的巨大痛苦和危害。通过这些惨痛的经历,我认识到了起重作业中的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明白了起重作业事故的成因及其危害性。起重作业事故往往是由于操作人员技术不过关、起重设备失灵或不当使用、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引起的。这些因素可能导致起重设备失控、坠落或倾覆,从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我亲身经历过一次起重机因操作错误导致坠落的事故,幸运的是没有人员伤亡,但机器几乎报废,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次事故使我深刻意识到起重作业事故的危险性和严重性,真正理解起重设备使用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我学到了起重作业的基本操作技巧。在参与起重作业之前,我接受了专业的培训和考试,获得了操作资格证书。这些培训使我掌握了合理使用起重设备的方法和技巧,学会了如何正确判断吊装物体的重量和尺寸,以及安全操作的注意事项。我明白了合理的操作能够降低意外事故的发生率,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在实际作业中,我也通过与老师和经验丰富的同事交流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起重作业技术水平。这些技巧和经验不仅为我自身的安全奠定了基础,也帮助我更好地服务于工作中的企业和个人。

此外,我在实践中发现了起重作业的风险和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在现实生活中,起重设备使用者往往存在操作疏忽和安全意识不足的问题。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公司采取了一系列的安全措施和管理规定,明确了起重作业的责任分工和管理程序。这让我意识到,起重事故的预防必须建立在全面的安全管理基础之上。只有通过严格的操作规程、有效的技术培训和日常的安全监督,才能真正减少起重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最后,我认识到个人责任和团队合作在起重作业中的重要性。在起重现场,每个人都有责任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作为一名起重作业人员,我深知自己必须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和专注,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各种安全设备。同时,通过与现场其他工作人员的密切配合,我们能够更好地控制风险和危险因素。只有形成良好的团队合作,共同努力,才能保证起重作业的安全运行和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通过经历起重事故及其伤害,我深切认识到起重作业安全的重要性。通过学习起重作业的基本操作技巧,加强安全管理和团队合作,我能够更好地应对起重事故的风险,并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希望通过我的努力和实践,能够为全社会的起重作业安全贡献一份力量,避免起重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伤害事故心得体会总结篇五

起重事故伤害是工地和工厂常见的意外事件之一,它不仅给工人的身体健康带来了威胁,也对生产和施工进度产生了负面影响。作为一个工程师,我曾亲眼目睹过起重事故造成的伤害,这让我深感痛心并引起了我对于事故发生背后原因的思考。通过总结和反思,我深切意识到预防起重事故伤害的重要性,同时也从中获取到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第二段:了解起重事故发生的原因

在总结起重事故时,首先需要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一方面,起重设备或机械的故障可能是事故的根本原因,例如起重机的制动系统失灵、电源故障、吊钩的材质疲劳等。另一方面,工人的不规范操作和缺乏安全防护意识也是起重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例如,过分贪图效率、无视操作规程以及缺乏安全培训等。只有深入了解问题的根源,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

第三段:加强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培训

起重事故的发生提醒我们要加强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培训。工人需要认识到安全意识的重要性,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程序。此外,对工人进行全面的安全培训也是至关重要的。工人应该了解起重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安全事故的案例和如何进行紧急救援等。通过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专业知识,事故的发生率将会大大降低。

第四段:维护起重设备的良好状态

除了加强人员培训,维护起重设备的良好状态也至关重要。定期检查起重机械的使用寿命和工作状态是非常重要的预防措施。确保液压系统的正常运行,检查绳索的磨损程度,以及保养各种相关零部件等。通过做好设备的维护,可以减少因设备故障导致的起重事故发生。

第五段:加强监督和管理

最后,为了有效预防起重事故伤害,强化监督和管理也是至关重要的。工地和工厂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加强对安全设备和操作人员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此外,及时整改和处理事故隐患,确保起重操作的安全性。只有加强监督和管理,才能从根本上预防起重事故的发生。

结尾:呼吁共同关注和努力预防起重事故伤害

起重事故伤害不仅对个人带来悲痛,也对整个社会生产和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我们应该共同关注和努力,加强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工人的安全培训。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预防起重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和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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