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勘查员心得体会 保险心得体会

时间:2023-07-18 12:16:44 作者:江sx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保险勘查员心得体会 保险心得体会篇一

闲来无事,翻了翻即将于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发现其中的好多条款颇耐人寻味,随手摘几条出来,与看到者商榷。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财产险中的免赔率和免赔额条款是否经得起此款的考验?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这是预付赔款产生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此二条款,说白了就是,一旦雇员发生意外,即使保险公司赔给了受害人,受害人也可以向企业或雇主提出索赔,那企业或单位为职工投保团身险就没有多大意义了,还是投保雇主责任险比较好。

保险勘查员心得体会 保险心得体会篇二

老早就听到保险两个字,但是就是不知道是什么东西,听很多人说那是传销,但是最后真正自己接触后才明白原来保险是对人生后期规划的一种保障。

随着时间的推移,变迁,这已经是第二次参加培训,第一次由于没有太关注,结果考的让人寒心,59分,本来打算放弃,但是最后还是被我的介绍人寒心如苦的缺说之后,又帮我交了培训及书本费,于是出于礼貌我这次又一次参加了这个培训,经过五天的代理人培训,以及自己的努力,终于通过了,于是继续参加岗前的培训,接下来就说说这几天的岗前培训心得吧。。。

可以说一路的培训时间都很紧张有序,让人应接不暇,保险代理人的书籍在大学经济学一年的课程,在这里我们3天就要吸收,而且掌握基本的初期以及保险本身的意义是什么,弄的我们个个都精疲力尽,而岗前的培训也很是紧张,第一次发现在这里的每一分,每一秒都是那么重要,这几天的培训总的来说,让我学习到很多专业的东西,尤其是专业老师的出色讲解,让我们受益很深,在这里首先感谢各位老师的心情付出,也希望我们今后的同伴们能够抱着一个感恩的心来对待这份工作和职业以及事业。

可以说从一开始对保险的误解,到真正接触后了解之后才感觉悔恨已晚,为什么呢,因为在我的记忆里面,接触过的保险基本都是属于传销类型的,那时是20xx年,中学刚毕业就融入到社会里面,看到各色各样的人都在做保险,一大堆人组合在一个空档得房间,没有产品,直接就让你跟他们做,而且把你的身份证一系列的东西都拿去,弄的人心惶惶,最后因为事件的严重,被法律所制裁和打压,于是从那个时期保险的含义在我的脑海里面就是一种传销的模式,而且周围的人一听说你是做保险的立刻会拿异样的眼光来看待你;而大学毕业之后,来到北京,在各式的直销模式慢慢的成熟起来,又一次接触到同行的人做保险,于是我拿异样的眼光来审核他,但是跟没有想到的是,我又从新走入这个行业,在通过专业的学习和了解之后,我才恍然间开悟,原来保险一直是国家所支持的行业,只是过去由于人为的因素,把这个不错的直销业给做烂了,而且其实很多属于直销业的东西在外国本身就是合法的,可是演变到中国就变成了传销,最重要一点,东方人的素质和道德有着直接的关系,这让我很失望,也是这个行业本身难做的原因,而随着改革共开放国家政策不断的开创与提倡,保险随着国民素质的提高才真正被人们去接受,了解,但是目前的中国,保险业与之其他国家相比市民的比例少的可怜,所以对于未来直销人员这个行业充满着希望和空缺。

而对于我们这个刚刚培训中的从业人员完全可以把他当做是一种职业一种挣钱的方向去努力,而我本身也是在职场工作了5年的人员,可惜的是自己的才华在那里得不到认可,而且往往还得受上级的抱怨和怨气,于是不得已当做,离职,加入到这个金融单位,希望在这里找到自己的人生价值与方向,因为这个行业很自由,给你发挥的余地,没有职场的压力大,还得看老板脸色,所以这是我选择的目的,其实这个行业只有你真的付出之后会得到客户的信任和肯定,而且财富也会随着你的诚信和专业得到丰厚的回报,对于未来我充满着憧憬和希望。

其实每个行业都是精英和人才做的,因为他们在追求成功的路上,忘却了自己,忘却了别人的话语,忘记了伤悲痛,而是把目标定力的明确加上自己不断的学习,从而获得了成功的奖励,人生公共就公平在这里,不要总是听别人说这个行业多么的难做,自己活着,自己就是一种希望,为何不跳出来,真实一下自己的价值呢,总是听别人咋左右自己,那么你一辈子就可能活着别人的左右里面,那样的话,你是多么的平庸,我是一个从来不相信命运的人,我感觉命运对每个人都很公平,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中国的佛道就是这样说的,世界都是很公平的,只是你眼光局限在黑暗的那一面,你的思想扭曲了,总是抱着走近路的心理,时间一长,你发现自己走进了,自己的所里面,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而用正义的思想左右正义的心扉,你永远走的是光明的道路,保险你是在为人服务,为大众送去安康,送去保障,让他们的生活品质得到提升,所以你的回报一定会成正比的,这是这几天岗前培训的人生精神上的感悟,我是一个给点阳光就灿烂的人,不喜欢狡诈,欺骗,所以我感觉自己很适合在这个行业;最后就是通过两天产品的解说,对未来从业多多少少还是有着希望的,因为随着保险法律的完善,公民素质的提高,这个新新的行业,在不断的扩展着,尤其全民对于生活保障的提高,以及渴望,保险在未来的需求是很大的,所以对于我们从业人员的机遇是很大的,当然了,要想做好这一行,前提就是这几天的用心了,只有认真听取老师们的丰富经验和专业的介绍,你打好专业的基础,将来面对客户才能有更好的解说能力,让说服客户,当然了,诚信是第一,做人也是第一,只有做好道德为先,你才能被客户所接受,被客户所认可,所以未来的职业需要的是一批有责任有素质有道德的从业人员,希望大家这几天学习当做通过老师们的丰富解说,在认识专业的基础上,更应该学习他们身上的那种职业修养,以及那种对于人生的坚定信念吧,好的,谢谢大家。

保险勘查员心得体会 保险心得体会篇三

很早之前就听朋友反复提到xxx保险。那时心里隐隐有些担忧,不知有没有这样的能力作好一名业务代理人。于是找了无数的理由搪塞。是不是上天注定要我奋勇向前呢?在朋友热情的不厌其烦的努力下,我懵懵懂懂地来到了分公司举办的20xx年第12期新人培训班。

“优秀的新人伙伴们晚上好”,一声特别的问候把我带进了迎新会上。多么新奇的企业文化,连鼓掌都有特别的要求。在众志成城的呐喊声中揭开连续三天的新人培训课。

人在努力得不够、用心得不够的时候,总喜欢创造一些不是理由的理由来开脱自身,以便下台。总认为自己没有时间,没有能力。总认为成功依赖于某种天才,某种魔力,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成功的因素其实掌握在我们自己手中。一个人能飞多高,并非由人的其他因素决定,而是受他自己的信念所制约。成功与失败的差别是:成功者总是以最积极的思考、最乐观的精神支配和控制自己的人生,而失败者刚好相反。因此只要一句赞美、一个微笑或拥有一颗真挚分享的心,就可以给他人带去和分享美妙的成功感受。怀着感恩的心回报客户。也许这只是小小的善,小小的德,但都是成功的颗粒。

每一个成功的人,都有不平凡的传奇故事,这些不平凡的传奇,是靠着不断的努力奋斗出来的。给自己一个希望和订立一个目标,因为它们是催促人们向前的动力。只要有希望和目标,生命便不会枯竭,生命就有了活力。

在这些天里我学到了许多,当我们初当业务员的时候,面对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推销受阻出现了挫折感怎么办?要学会百折不挠的精神,要有良好的心态,要不断学习技巧,发现并创造机会,与人沟通,建立诚信。退一步说,即便客户拒绝,我们从交往中不是多了一个朋友吗。有朋友的路,会越走越通的。在保险上得不到他们的帮助,说不定在别的方面让你受益匪浅呢。当然这要求我们一定要开诚布公,以信取人。因为信任是一种有生命的感觉,是连接人与人之间的纽带。

生活、事业都需要,它就像一把利剑,穿透寒冰封锁的静寂,让我们能露出生命的光。每个人都会感动于自然的声音,譬如夏夜蛙虫鸣唱,春晨鸟雀的啾唧,甚至刮风天里滔天骇浪的交响。然而,它之所以成为美乐不都是人们用心去体会才能成就的吗?让我们鼓起勇气,用真诚的承诺,真情的回报,去追求收获的明天吧。

保险勘查员心得体会 保险心得体会篇四

作为一名普通的营销人员,我和大家一样都面临保险营销难的问题。我也一直在想,怎样可以更有效的把保险推荐给客户?在营销的过程中,根据自己的一些成功的营销经验,我有了一点点的心得体会。 第一,在营销保险前,我们自己要对保险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只有自己认同并熟悉的产品,才有可能成功的推荐给客户。所以在我营销每一个保险前,我一定会尽可能的了解清楚这个保险,特别是一些重要的细节之处,当与客户介绍这个保险时,你能把客户有疑惑的细节解释清楚,会让客户觉得你非常专业,并且对该保险的信心也会增加。

第二,把适合的保险推荐给适合的人。这点是很重要的,在熟知了我们代理的各种保险后,要选对营销的对象,不能乱撒网。一般我会先问清楚客户的想法,了解清楚客户的需求,再在我们代理的保险中选择适合的推荐给客户。

第三,数字表达很重要。在我们为客户介绍保险时,不能只说概念,毕竟客户大多数都不是很专业的,太多专业的话术会让他们觉得复杂,我们明白了客户却不一定明白,这个时候一些数字计算或数据比较就直观很多。如果说,在营销新华人寿的吉星高照时,就可以利用新华人寿提供给我们的理财计算器,将客户相关资料输进去,直接算出保险合同到期后客户可以得到的高中低三档收益。这样让客户直观的看未来的收益及得到的保障,会让他们对这个保险更感兴趣。

第四,建立与客户间的信任。回顾自己成功营销的客户发现,有很大一部分客户都是些非常信任我的客户。毕竟保险是一项长期的投资,客户免不了会对相应的保险公司的整体实力进行估量。除了通过其他渠道去了解保险公司的情况,我们作为理财人员,给客户带来的信心也是非常重要的。不单止是保险,包括在营销别的产品时,我们也会发现,向自己熟悉并信任自己的客户营销往往容易得多,有得客户甚至会说,只要是你介绍给我的产品我就相信。因此,在与客户接触的过程中,要慢慢建立客户对自己的信任感,有句话说得好:客户是需要慢慢经营的。我出的一些保险单也是在给客户介绍后的较长一段时间才营销成功的。

还有一点,就是在给客户介绍保险产品时,多结合自身案例或身边案例。比如说,在营销赢家理财保险的时候,除了介绍清楚这个产品的性质,我会把自己和以前购买该产品的一些客户的经历拿出来跟客户分享,并与同时间推出的其他产品做比较,客户在听完我们自身的购买经历并经过实实在在的比较后,会对这个产品更加有信心。 此外,如果可以的话,尽量备齐主推保险的保险合同范本,当客户需要了解一些非常细节的问题,可以直接把合同范本拿出来给客户翻阅。

以上是我的一些小小的保险营销心得,有不对的地方希望得到各位的指正,希望我们能在不断的总结经验中更有效的做好保险营销。

保险勘查员心得体会 保险心得体会篇五

我来xx人寿有一段时间了,有了一点微不足道的小成绩,本来不值得赞扬,但领导希望我和大家分享一下自己的经验,经验谈不上,我就聊聊我对保险的一点体会吧!这仅仅是我个人体会,仅供大家参考,不对的地方,希望大家谅解!

首先,我觉得如果真想把保险做好、长久地做下去,让自己挣到钱、使自己和自己的家人的生活质量得到改善,就得有打持久战的决心和毅力!如果没有这种决心和毅力,遇到人家的拒绝就想打退堂鼓,那就干脆放弃保险,换个更适合自己的工作!我觉得做保险被拒绝是常态,是非常正常的,不要因此产生挫败感和自卑感。我们可以做个换位思考,我们有时候去逛街、买衣服,我们常常是转上好多家才决定在其中某一家购买,那剩余的不都是被我们拒绝的对象吗?我们几乎每天都在拒绝别人,别人照样过得好好的,别人拒绝我们又有什么大不了的呢?不要害怕拒绝,每天都要保持相当数量的客户拜访量!

其次,我觉得做保险是一种筛选工作,或者说我们做的是一种“沙里淘金”的工作,我们要大量地、快速地筛选我们的拜访对象,大量地排除那些“沙子”,尽可能快的找到我们的金粒!一个人要有财力,还要有参保的愿望,才有可能成为我们真正的客户。试想,如果一个家庭一年的毛收入只有2.5万元,而且还有孩子,你怎么能指望他每年拿出近1万元来买保险呢?除非他是疯了!所以,我们在拜访客户时,对于财力不足、收入仅够维持日常生计的的客户,就不要多花费时间和精力了!这就要求我们非常善于观察和分析,争取用最短的时间内判断出对方是否有财力买保险;或者说,对方有财力买什么样的保险,这类保险对他有没有意义。如果有,就继续跟进,如果没有就赶紧放弃,换个目标,这就是筛选工作。我觉得我们做保险,要用20%的时间和精力,排除其中80%的无价值客户;要用80%的时间和精力,跟进其中20%有价值的客户。总而言之,要有所侧重,对无财力、无愿望的无价值客户,要迅速判断,迅速脱离,不要浪费时间和精力!

最后是我的一点忠告,如果大家有时间参加公司的早会,还是尽量参加的好,因为可以学习各个险种的知识,可以非常清晰、有条理地向客户介绍,以增强客户对我们的信任,促进最终的成交。如果我们对各个险种一知半解,经不住客户的询问,势必降低以后成交的可能性!

这些就是我的一点体会,仅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在实战中逐渐摸索出适合自己的、行之有效的方法!让我们互相帮助、相互扶持、一起发大财!

保险勘查员心得体会 保险心得体会篇六

我们要了解清楚保险法。实质意义上的保险法,则指一切调整保险关系及保险业的组织、活动的法律规范。下面是本站带来的保险法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保险法的修订对所有保险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

首先是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以及保险公司股东、高管的资格条件和偿付能力做出了新的规定。

1.在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上进行了拓宽,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在此基础上要保证资金的安全性。

2.为了提高保险公司的从业质量和管理人员的素质,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股东,高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限制其做商业性广告。

其次是加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这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其中的“不可抗辩规则”,“达成协议10天内赔付”,“明确财产转让理赔”,“保险期内说得清”,“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特殊情况也能获赔”,都是对保险公司的一大挑战。不仅服务要达到一个新的水平,而且公司前线和后线员工的素质和知识能力都要提高,才能适应新保险法的要求。特别是“不可抗辩规则”,对目标客户的选择尤为重要,因为新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此项的修订,对保险公司前线人员展业而言是有利的。但要怎么样把新保险法的真实意思表达给目标客户又是对前线人员的一大考验。其中当然离不开保险公司内部所组织的学习和帮助,但每个从业人员的自我消化才至关重要。

对保险公司而言,则是强有力的挑战。怎样在短时期内提高保险公司内外的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是摆在各家保险实体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不断的强调服务和诚信的重要性,全面开展服务意识的提升的培训,始终贯彻“打造服务最好的保险公司”的理念是我公司不懈努力的目标。

此项的修订让我不得不再一次强调服务质量的巨大力量,这不仅可以守住现有客户,还可以带来潜在客户。说一个真实的例子。有个客户到某保险公司领取赔款,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拿到现金,从而面露怒色,为他服务的业务人员见到后,立刻用自己的500元先垫给了客户。其实是个很简单,很小的举动,但这个客户却异常的相信这位业务员,不仅继续在该公司续保了车险业务,而且还介绍了不少自己的朋友到该公司投保。甚至前几天,他要投保寿险业务都找到这个业务员帮她介绍。这就是服务的力量。很小的一个举动却赢得了客户的心,用服务树立了诚信。

因此我认为利用良好的服务,保险公司可以获得更多的保险资金,把业务拓展到更大的领域,以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最后,为了保险业有一个公平,良好的发展环境,我认为必须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新保险法强化了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对保险公司的整顿、接管、撤销清算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所采取的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保险法的修订,用辩证的方法说,就是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方。我们不能消极、被动的接受,而是要主动改变现有的不足,探索出适应的方式。用自己的特色领先对手,用优质的服务征服客户,以自信的姿势迎接不一样的明天。

闲来无事,翻了翻即将于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发现其中的好多条款颇耐人寻味,随手摘几条出来,与看到者商榷。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财产险中的免赔率和免赔额条款是否经得起此款的考验?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这是预付赔款产生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此二条款,说白了就是,一旦雇员发生意外,即使保险公司赔给了受害人,受害人也可以向企业或雇主提出索赔,那企业或单位为职工投保团身险就没有多大意义了,还是投保雇主责任险比较好。

一、新修订的保险法在法律层面影响

(一)、体现了国家大力发展保险市场的战略决策

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对保险业改革发展作出全面规划,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市场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并且指出要“修改完善保险法”。党的xx大报告提出,“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并强调“提高保险业竞争力”。此次对《保险法》的修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保险市场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原《保险法》的重要章节、条文作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体现了国家大力发展保险市场的战略决策。

(二)、保险监管者职责显著强化

新修订的保险法作出专章规定,强化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法律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险法还特别规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法律还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整顿、接管、撤销清算保险公司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对上述期间监管机构可以对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所采取的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三)、强化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方面

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保险法在诸多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明确了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问题、进一步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明确了人身保险特殊情形下的理赔原则、明确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新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新修订的保险法还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

(四)、扩大了保险业的经营范围

为解决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度大的问题,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作出规定,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对于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就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实现与国际完全接轨,如何保障保险资金安全的问题,因此新修订的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五)、新法有助于提升保险业形象

保险之所以普及率低,主要是由于老百姓还有保了不赔的心理误区,虽然目前保险公司出于维护公司声誉和市场占有的原因,对于保险理赔的审核比较宽松,一般只有一些故意行为才会拒绝赔偿,相信此条款的推出和落实,会大大提高保险公司的诚信度和理赔率,有助于投保者走出保了不赔的心理误区。 不可抗辩条款,是国外通行的一种出于保护投保客户利益的保险条款,核心思想是根据保险人弃权和禁止反言的规则出发,来设计出的最大程度公平公正的保障投保客户利益的条款。

综上,新修订的保险法,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充分体现立法“三公”原则的同时还赋予了更多“以人为本”的亲和力。

修订后的保险法,尤其是保险合同法方面的条款修订,在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对各保险公司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尽快决定是否进行产品条款切换、增设格式条款单证、调整业务流程、缩短业务处理期限,以适应“新法”,将是各保险公司目前面临的重要课题;另一方面,修订后的保险法也吸收了部分有利促进保险公司业务发展的条款。

(一)保险合同效力方面对寿险公司的影响及相关建议

影响:新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联系当前实务,对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后进入核保过程中出现“保险事故”,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先出单、后收费,保险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等问题,新法实施后,均可以名正言顺地通过“合同约定”即条款设计等进行处理。

应对建议:针对新型业务发展的需要,充分完善合同条款等约定,进一步规范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结合公司当前核保实践,进一步完善产品条款关于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等表述。

(二)增设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对寿险公司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增设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新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影响:保险人解除权的时间限制是本次《保险法》修订对寿险业务最具影响的条款之一。自1995年《保险法》(下称旧法)实施以来,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管控措施,就是通过理赔调查,发现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解除合同,退还保险费或现金价值,旧法赋予了保险人上述合同解除的权利且没有时间限制要求,此点使保险公司对发现的绝大多数逆选择风险得以防范,在保险责任承担、保险金给付等方面,均进行了有效的控制。但新法一旦实施,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必需在上述三十日、二年特定的期限内行使,即使今后客户前来理赔,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发现其存在投保未如实告知情形,但若自合同成立日起已超过二年,保险公司便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而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过近几年的理赔纠纷,经不完全统计,发现寿险业务纠纷的80%产生于不如实告知(即带病投保),而上述80%的纠纷中投保未如实告知至理赔申请时超过二年期限的比例又近80%。如根据新法规定,超过合同成立后二年期限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如此以来,客户逆选择的风险将急剧扩大,且其完全可以等到合同成立过二年后再来索赔,保险公司如不尽早采取措施进行防范,赔付率急剧上升将不可避免,更严重地讲,有可能会影响到寿险公司的正常经营。

应对建议:上述法律变化,使得保险公司必须对业务前期的销售、核保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核保部全面加强核保风险管控力度,严把入口关,已刻不容缓。如:1)尽快处理好“便捷投保”和“加强核保”的相互关系;2)加强销售队伍品质管理,并务必落到实处;3)修订公司现行核保规程,增加生存调查警示指征相关规定;4)落实和加强寿险及重疾险的抽样体检;5)合理设定体检保额及财务核保保额,等等。

(三)索赔时效方面影响

在此次保险法的修订中,“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索赔需补充提供的材料、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拒赔时说明理由等服务承诺都被明确写入法律条文中。

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该项规定对证明材料的提供要求更严格,时限和程序的规定加大了调查工作和理赔工作的难度。

(四)对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时效等增设更高要求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第三十六条)

影响:上述条款的增设,对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效、理赔程序、保费催缴等方面提出了较高的法律要求,公司目前的理赔实务、续期流程等与上述法律要求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在新法实施前,必须尽快调整。

应对建议:根据上述法律要求,尽快梳理理赔实务、续期操作等业务流程,尽快修订公司现有制度,制定流程更新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进度,保障10月1日后公司的“合法”运营,平稳度过“过渡期”。

(五)明确人身保险特殊情形下的理赔原则方面

新修订的保险法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规定。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受益人”这一主体,而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又不是同一个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冲突又是必然存在的,在实际的保险理赔中较易发生争议。比如,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新保险法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也就是说在同时死亡情形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其立法的意图也是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毕竟受益人的权利是来自被保险人的意志和让渡。该项规定在以前的保险法中是没有规定的,对于法律有了明文规定的项目,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情况下只能操作执行对保险公司本身的经营利益影响不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建立其与此相应的各项制度,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即可。

与此规定类似的在修订案规定的还有:增加了关于受益人的有关规定。新法中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和现有的公司规定发生冲突,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适用。法律规定给实践操作提供了明文依据。对此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要加强。

新法中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和现有的公司规定发生冲突,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适用。法律规定给实践操作提供了明文依据。

(六)争议条款解释方面

将“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修订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三十条)

影响:之前,旧法的“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法定解释”规定,对保险公司的诉讼争议解决设置了难以跨越的鸿沟,保险纠纷审判法官在案情稍复杂、保险人和投保人利益很难准确取舍或者是“保险公司的解释更为合理”等情况下,为息事宁人,均适用该法定解释原则,判决保险公司败诉,以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导致保险公司承担了大量的“非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给付。新法的修订,无疑是对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改进,进一步推进了保险争议的解决更趋科学、合理及公平。

(七)旧法56条删除“书面” 二字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修订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第三十四条)

影响:之前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规定,在销售环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单促成,新法实施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不一定必须具备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要件,只要公司可以举证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即为有效;在保全环节,旧法规定亦经常被客户钻漏洞,往往在签单后不久便以“未书面同意,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全额退还保险费,导致通融退保现象频频发生。

应对建议:保险公司销售部门、保全部门应立即掌握这一合同无效要件的变化之处,提前做好应对计划;新法实施后,在传统展业及各种新型渠道拓展环节,充分利用该有利规定,促进保单促成;保全部门若再次遇到客户以此为由主张全额退保的,应充分利用新法规定,据理力争,维护公司权益。

总之,新《保险法》修订并实施后,对寿险公司的影响之大、之深远将是不争的事实,寿险公司应未雨绸缪,如何应对新法“挑战”、抓住新法“机遇”,顺利度过法律变更的过渡时期,也将成为衡量各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水平高低的重要表现。

保险勘查员心得体会 保险心得体会篇七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亲爱的伙伴们:

大家早上好!

首先感谢区部领导和各位经理给了我今天这个机会,让我代表各位经理,和大家分享我们的心里话。

我从1997年4月加入保险业,至今也9个年头了,取得了优异的成绩,获得了无数的奖励。99年就走出国门到韩国旅游,从一个农村妇女,到今天的楼房、汽车和代表着身价的多张保单,证明了我当初的选择是正确的,这个行业是一个机会无穷的行业,__人寿是一家培育成功者的公司,__区部是一个能给人带来财富,增长能力的大课堂!所以我代表各位经理,真诚地感谢保险行业,感谢中国人寿,感谢__区部,感谢所有的伙伴们!

再说说咱们__区部,有这么一位和蔼可亲、能文能武的好经理,带领大家一起学习、成长、旅游、长见识、如何挣更多的钱!大家也许不知道,_总的爱人去年和今年都生病住院,可她一天工也不歇!坚持每天工作,这种精神难道不值得我们学习和敬佩吗?有这么好的总经理,咱们应该感到自豪和骄傲!让我们把最热烈的掌声送给我们敬爱的胡总!

最后,我代表全体经理,给各位领导和伙伴们拜个早年!祝大家身体健康、全家幸福、事事顺利、狗年旺旺发大财!

谢谢大家!

保险勘查员心得体会 保险心得体会篇八

人常说:风险无处不在。我却说:机遇也无处不在。这不,无意中,我与民生人寿保险相遇,且一见钟情,仅不足一周时间,便擦出爱的火花。我想,这也许是命中注定,也许是我人生的又一转折点。我的未来将从xx-xx改写。

无意间,“民生”二字映入我的眼帘,民生人寿公司的小许把我带入这个境界。当我登上xx-xx后,我的眼前一亮,我宛若在沙漠中遇到了绿州。这里的空气含氧量高,视野是那么宽,何止是一层楼房,一座大厦,它是一个崭新的世界!

四天来,我听了十几位老师的口传心授,他们把自己的实践的精华与理论的经典和盘托出,像招待贵宾一样,奉献给我们。端坐在教室中的课桌边,品尝每位老师展示的精品,我有如踏上了宇宙宇宙航船,渐渐地在太空中飘逸。境界之高,之宽,令我周身产生出一种前所未有的爽感。

保险是一项神圣的事业,是那些精英们为人类奉献的人生的金钥匙,是坦途、良药、成竹、光明,是长辈的孝子,是晚辈的慈母。如果说,解放军是一所大学校,那么民生是一所另一种意义上的大学校。它给人以知识、智慧、勇气、力量和精神。给人攀登的云梯,遨游的火箭。

路就在脚下,打好行囊,昂首阔步,让我高歌“向前、向前、向前”,在始于足下的千里之行的征途中,向成功之路迈进吧。

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保证,是保险业树立良好行业形象的前提条件。“重建诚信、诚信立业”是中国保险业面对“入世”做出的理性选择,也是保险公司职业信念和社会责任感的重要体现。保监会吴定富主席提出:“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诚信是保险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石,也是保险从业人员能够安身立命的前提”。因此,“诚信显著改善”被列为了x年全国保险工作的八大目标之一。

一、内部管理诚信,营造良好氛围

在部门内部,要注重把诚信原则引进管理实践中,营造以诚相待、诚实守纪、开诚布公的人文环境,特别是在销售团队中营造“家”的和谐气氛。

(一)要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人事环境,这是诚信原则的延伸,也是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要营造以诚相待的人际环境。对待员工工作要推心置腹、开诚布公,做到在思想上关心、工作上支持,在围绕公司整体利益的中心前提下,引导员工热爱公司、忠于职守,力争团队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公司的高度统一。

(三)要营造以诚信为基础的制度环境。把诚信原则贯彻到各项制度的建设当中,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形成人人尊重制度,人人遵守制度,人人维护制度的良好氛围,使制度在诚信的沃土上成为公司共同的准则。

二、员工教育诚信,筑牢思想根基

把诚信思想深入贯彻到员工教育当中,为员工在思想上深深地打上诚信的烙印,让诚信变成公司上下同心的自觉行动,从根本上做到保险行业的诚信经营。

(一)建立并推广一套以诚信为核心的价值理念。“诚信”作为一种基本道德规范,不仅是企业生存的动力源泉,也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

(二)建立一套普及诚信理念的教育机制。通过培养员工正确的人生价值取向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操守,强化诚信为本的价值理念,把员工的个人成长与公司的兴衰荣辱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司兴我荣、司衰我耻的诚信经营、稳健发展的积极氛围。

(三)建立一套诚信为优的激励措施。对秉持诚信者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对破坏诚信及误导、欺诈行为给予严厉处罚,在评选展业明星、服务明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时,把是否诚信作为对一线展业人员重要的考核条件,采取定性、定量两种办法加大考核力度,培养诚实守信的良好展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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