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合同(实用20篇)

时间:2024-03-31 20:24:04 作者:文轩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明确权益和责任的约定。对于初次接触保险合同的人来说,了解一些保险合同范文是很有必要的。

代理保险经纪人合同

第一百八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一百八十一条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适用本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海上保险适用《^v^海商法》的有关规定;《^v^海商法》未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本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理保险经纪人合同

为了充分保障公司未来稳步发展,取得更好的业绩。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合作、优势互补、互惠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基本内容。

甲方聘请乙方作为本公司的艺人开发工作人员,乙方负责推荐优质艺人入驻公司下属公会。甲方负责考核和配合乙方的工作。

二、合作形式和待遇。

1、乙方向甲方推荐优质艺人,甲方给予乙方业绩提成。

2、提成计算方法:甲方按照乙方所招聘艺人为甲方赚取第一个月收益的______%支付乙方相应提成费用,此收益仅包括甲方通过艺人佣金分成所获取的收入。

3、提成支付周期:提成支付日期为乙方所招聘艺人入职后次月月底。

4、乙方推荐的艺人所需的专业表演技能由乙方负责培养及训练,乙方为开发艺人所承担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所推荐艺人需经甲方审核通过,艺人与甲方签订正式《艺人经纪代理合同》后方为审核通过。

6、本合同履行对乙方具有唯一性,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与其他个人或机构签订类似协议以及提供同等性质的招聘、中介和经纪等服务,一经发现,甲方可以停止支付乙方相应提成。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三、本协议书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自___________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保密条款。

无论本协议是否终止、无效或撤销,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的机密或对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等非*息保密。

五、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书有效期自__________至___________。如遇国家政策做出重大调整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协议自动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_______(签章)。

地址: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签章)。

地址: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保险经纪人与客户合同

甲方:

乙方:

1、甲方为拓展商务活动、扩大市场影响力,委托乙方进行文化传播管理咨询服务。

2、服务范围:乙方针对甲方提出的相关事项的咨询,就其可能涉及到的可行性、实际操作程序、风险性等,通过电话、邮件或传真等形式提供咨询服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高度重视本项目的调整与实施,对乙方的工作提供支持,负责协调内部各部门的关系,调动公司已有资源、提供公司行业数据、经营数据、管理制度、重要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

2、甲方为乙方提供在为甲方工作时必要的办公条件,因工作需要进行地域以外的调研时,由甲方承担相关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用。

3、如工作中涉及与甲方业务或管理相关的第三方,由甲方负责与该第三方进行协调,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4、作为项目所有者,甲方管理并监控项目进展。派出成员加入项目组,参与咨询、讨论,负责项目文档资料准备,相关数据准备,以及过程监督的工作。

5、甲方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的联系与协调,组织内部工作人员与乙方落实相关项目工作,将项目的相关信息及时通知到指定成员。

6、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付款,以保证乙方工作的正常进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为甲方提供项目方案的相关咨询服务。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并保证所提供的方案能够实际实施。

3、乙方应尽力配合甲方与项目有关的第三方进行协调。

4、乙方应对甲方在方案执行过程中提出的与本咨询项目有相关的问题进行跟踪分析,并予以解决,直到整个方案全面完善。

5、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有关款项,乙方保留暂停相关咨询服务工作的权利,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本合同所涉及的费用包括一次性费用。其涉及的金额一律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2、服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3、为便于乙方工作的顺利进行,甲方将于合同签订当日,向乙方支付总服务费的40%,即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作为预付款,乙方同意在双方签署合同后即开始启动项目,该预付款将从总服务费中扣除。

1、合同有效期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在合同到期时,双方如需要继续合作并对本合同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顺延。如双方认为某些条款需要修改,届时双方另签合同。如果在合同期间或期满之后甲方需要乙方的其他服务,双方另签合同。

1、双方在合同期内,未经协商同意,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应向对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为合同违约金。

2、乙方需对项目内容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合作情况,以及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相关。

3、乙方出现严重失职,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5、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本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2、在履行本合同时,乙方对因第三方的过错或者延误而给甲方或者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乙方对通过甲方间接接受乙方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不负责任。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______________委员会进行_____。

1、任何一方遇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火灾、爆炸、雷电、地震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_____、政府管制、国家政策的突然变动和_____等。)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协商恢复本合同的履行,除非此等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

任何一方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获知的另一方商业秘密或其他技术及经营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并有义务尽快通知对方,并协助对方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如需修改,经双方协商后,可以增加补充条款。

甲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经纪人交易合同

合同编号:

卖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经买卖双方同意,由卖方出售、买方购买(下称货物),双方于年月日签订本协议书,货物数量、规格、价格详见清单a。

第一条本合同所列条款,包括了双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在此以前双方所达成的一切协议。除双方授权主管人或代表同意书入本合同的条款外,其余一律无效。

第二条买方须在(时间)前由卖方确认的银行,开出不可撤销的、无追索权的、保兑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允许转船和分批装运、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见票即付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为末批货物从装运港启运后天。信用证保兑费用由买方支付。

第三条卖方须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

(1)整套清洁海运提单一式份;。

(2)发票一式份;。

(3)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份;。

(4)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检验报告一式份。

第四条允许的溢短装数量为相当于信用证总金额%的货物数量。

第五条交货。

(1)交货期为;。

(2)装运港。

第六条装运条件。

(4)买方应将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单一份尽快提交给卖方。

第七条货物装船后,凡发生货物短缺、损坏、变质,其风险均由买方承担。货物之投保由买方自理。

第八条买方应通过银行及时向卖方提供履约按金,金额为合同总值的%,有效期为末批货物自装运港启运后天。此按金作为买方部分违约但尚未涉及全部协议的违约罚金。买方不按第2条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时,卖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没收上述%按金并写信给买方告之理由。

第九条买方须按本合同第2条所规定的日期前开立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对由此而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第十条适用规则和章程。

(1)装运条款:见清单b;。

(2)外轮在港速遣费和滞期费收取规定,见清单c;。

(3)滞期费率/速遣费率以及装卸结算法则刊行于,。

应遵照颁布之规则予以办理。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第十一条除保险公司和船方应承担的索赔外,凡涉及货物质量、数量和重量等争执,双方应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商检局或其下属单位进行裁决,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无权上诉。

第十二条卖方因自然的原因而无法控制之因素,诸如不可抗力、罢工、禁运、解雇等造成合同货物推迟交货或妨碍交货,卖方不承担责任。但卖方按买方之要求,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买方挂号邮寄由出具的证书,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主管当局出具的证书。

第十三条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方国家根据该国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该仲裁机构另有判定外,则由败诉方负责。

清单a。

1.物品名:

2.货物规格:

3.数量:(由卖方定,买方同意溢短装总额之%)。

4.单价:

5.总值:.

(每公吨价为,总值按实际交货数量而定)。

6.包装:

清单b。

装运条款。

1.合同规定的每批交货日前天,卖方应将合同号、数量、预定交货期写信告诉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2.每批货物装运前天,买方应将: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号、载重吨位等须经卖方认可的项目以信件告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交货。

3.买方将委托装运港远洋运输公司作为其海运代理,买方承担一切费用,买方将通过获得该船进出装运港口的所有签证。

买方须于船抵装运港天之前,将该船详情以信件告知卖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员人数、船员国籍、呼号、载重、吃水和总长等)。

4.船达装运港,卖方不能及时装货,由此而引起的空舱费和滞期费,则由卖方承担。

若天装运期满而船未达装运港,则自期满次日起的仓储费和滞期费由买方承担。

5.卖方保证1个工作日连续24小时每个舱口的装货率为公吨,滞留期/速遣期按附件c之规定计算,远洋运输公司按外轮停靠港的有关速遣费和滞期费计算暂行规定,与买方直接进行结算。

6.货装完毕,卖方将合同号、品名、数量、载运船名和启航日期以信件告知买方。

清单c。

外轮停靠港装卸有关速遣费和滞期费计算规定(附件略)。

卖方:

买方:

代表:

代表:

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

保险经纪人考试知识点: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又叫投保与承保.

(三)保险合同成立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四)保险合同生效 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五)保险责任开始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无效保险合同特征

1.具有违法性

2,具有不履行性

3,自始无效

(三)无效保险合同的种类

1,主体不合格的保险合同

2,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3,形式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保险经纪人加盟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委托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合理互利互惠的原则,按照清扫保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双方进行清扫保洁工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无偿提供保洁工作中所需水电。

2、协调在保洁工作中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3、负责检验清洁质量及时支付乙方费用。

4、如不满意乙方保洁员的服务,可责令乙方及时调换。

二、乙方责任:

1、负责提供保洁所需的设备及清洗原料,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严格按照甲方所定的清洁卫生要求进行程序化服务。

3、保证清洁过程中无损坏,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清洗过程中损坏应进行合理赔偿。

4、负责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甲方要求的清洗保洁工作。

三、费用及付款方式:

乙方承接甲方清洗保洁工作,服务时间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服务范围:室内一层、二层、三层地面,楼梯楼道,楼梯扶手,厕所,窗户及玻璃,墙壁,会议厅及公共设施表面。共计保洁费用元,支票结账,开发票。

四、违约责任:

服务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协议,如确有其他原因造成无法履行本协议,需在终止协议前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违约方将按协议30%支付对方违约金。

五、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向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再保险经纪服务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文书帮为你准备了再保险经纪服务合同模板,敬请关注!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再保险经纪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1.根据甲方的委托范围,负责与国际/国内再保商的联络、沟通与协调;

4.根据甲方的决定,选择分保接受人,并负责再保险安排工作;

5.负责就保单的注销和续转,沟通甲方和分保接受人;

6.出险后,负责与分保接受人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7.负责协助甲方向分保接受人摊回赔款。

1.如实向乙方提供所有与上述再保险经纪服务有关的信息与资料,在乙方服务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协助。

2.在有效期内,若甲方欲终止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除应法律要求或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将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本条款继续有效_________年。

2.邮寄函件通常被认为在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寄达对方,传真件则在传送的同时即视为收到。

2.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任何超出本协议第一条范围的服务,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供费用预算报告,双方协商确定后由甲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甲乙双方就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协议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继续有效。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代理保险经纪人合同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v^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v^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v^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保险经纪人保险合同的考试辅导

导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保险经纪人保险合同的考试辅导,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二)无效保险合同特征

1.具有违法性

2,具有不履行性 来源:考试大

3,自始无效

(三)无效保险合同的种类

1,主体不合格的保险合同

2,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3,形式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又叫投保与承保.

(三)保险合同成立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四)保险合同生效 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五)保险责任开始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经纪人是以收取佣金为报酬的,各国保险法规对经纪人佣金的规定各有不同。

在英国,监管机关不规定佣金率的幅度,佣金率是由保险入和经纪人自行协商确定的。为了维护客户的利益,如果投保人要求了解保险人所支付的佣金金额,保险经纪人应当告知投保人。在美国,保险经纪人根据不同的险种收取不同比例的佣金,其主要方式包括按照保险费比例收取佣金和按照赔付率收取利润分享佣金。

在我国,保险经纪公司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收取经纪佣金,其报酬收入与服务内容紧密相连。如果保险经纪公司应投保人要求代为办理投保手续,则可从保险公司处收取佣金,但不能就订立保险合同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同时收取报酬;如果为被保险人代办索赔等手续,应由被保险人支付佣金;如果向客户提供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则由客户支付咨询费,保险经纪公司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佣金标准。

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投保人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保险人负有危险负担的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合同到期后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合同之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因此该合同为双务合同。

2、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当事人互负对价关系的给付义务,由于当事人各方均负给付义务,因而既是双务合同,亦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不得为无偿合同,是由保险制度之特性所决定的,保险制度乃危险共同团体共同承担风险的制度,因而保险合同中当事人之意思表示并非绝对自由,若保险合同得为无偿,则危险共同团体筹集资金不足,最终会危及其他投保人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保险合同不得以无偿形式订立。

3、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由此看来,我国《保险法》确定保险合同属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可成立生效。

4、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的合同

因保险的宗旨在于互助共济,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客体通常为投保人掌握,保险人对于保险客体的状况往往较难详细调查,有赖于投保人的告知而决定其所负担的责任.此外,保险事故发生与否与投保人是否竭尽保险义务密切相关,所以,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高于一般合同。

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给付义务,取决于合同成立后偶然事件的发生.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在特定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所以也是射幸合同的一种。

/6、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又称为格式合同,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拟好合同条款,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考虑订立或不订立,对合同条款的内容没有太大的协商余地,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及费率是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或保险人拟定并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除特殊险种外,投保人如同意投保,就必须接受这些基本条款,保险合同的这一特征是由保险业的迅速发展所决定的,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越来越复杂,同时保险人每年签发的保险合同数以千万计,因而不得不简化手续,使保险合同逐渐走向技术化,定型化和标准化.正是由于保险合同附合性的特征,因而需适用附合合同的特殊解释规则。

保险经纪人交易合同

委托人(甲方)。

经纪人(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房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代理[];咨询[];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见附件一)。

()身份证;国籍[]编号[]。

()营业执照;编号[]。

()房地产权证;编号[]。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其他证明或资料[]。

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见附件二)。

()身份证;国籍[]编号[]。

()营业执照;编号[]。

()房地产权证;编号[]。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其他证明或资料[]。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接受本合同事项委托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_________项;。

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

具体要求。

其他要求。

第四条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_________%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_________%一次性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_________%计算支付;。

咨询服务的支付_________元。

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履行。

第五条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的,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偿付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第六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须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履行情况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

乙方发生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利用为甲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的;。

第九条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第十条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三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书面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v^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自愿按本合同严格执行。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中的约定索赔。

第十四条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天内,由乙方按规定,将本合同交上海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备案。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本合同壹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上海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_________份,共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一。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二。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住址/注册地址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保险经纪人与客户合同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2.法律责任不同。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被代理关系,被代理保险公司仅对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后果负责。保险经纪人与客户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的过错造成客户的损失,保险经纪人对客户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代表的利益不同。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保险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

4、提供的产品数量不同。

保险代理人只能代理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产品单一。保险经纪人能提供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来满足客户不同的保险需求。

5、立场不同。

保险代理人因为代理的产品单一,一般只会陈述自己产品的优点。保险经纪人可以代理的产品很多,所以能够客观地分析每个产品的优缺点。

6、投保模式不同。

保险经纪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如每家保险公司的免体检额度不同,非健康体客户,一次性进行多家投保后,选择比较理想的结果承保。保险代理人则无法做到。

保险合同

安全保障义务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经营者保证安全义务的责任类型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至此,《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直接责任。

例如,饭店服务人员没有擦干净地板,留有污渍,顾客踩在上面滑倒,造成伤害;某商场在通道上安装的玻璃门未设置警示标志,一般人很难发现这是一扇门,顾客通过时撞在门上,造成伤害,饭店和商场经营者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种责任类型的特征为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不是由于直接加害人的行为,而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是因为这种未尽注意义务的行为而直接产生的损害,这时候的责任,就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的直接责任。按照《法国民法典》对侵权责任形态的界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就是直接责任,以区别对他人的行为所致损害负责或者对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负责的替代责任。

经营者对自己的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所致损害负责,原则上是为自己的行为所致损害负责,因此应当是直接责任。经营者承担直接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1)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引起正当信赖,例如信赖其环境设施的正常利用符合安全性要求。

(2)损害发生于经营者的危险控制范围。

(3)对发生损害的潜在危险经营者能够合理予以控制。

(4)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第三者责任的介入。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解释》明确了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例如第三人在旅店将住店的旅客杀害,抢劫犯在银行营业场所抢劫顾客的钱财或伤害顾客的身体,顾客到餐厅用餐、与他人发生争执而遭到毒打,顾客在商场购物时被偷、被打等,是此类案件常见的表现形式。其含义是:首先,受害人在旅馆、饭店、银行等从事特殊经营活动的场地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后,应当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受到其妻子伤害的丈夫,直接加害人就是其妻,应当由其妻承担责任。

要准确理解补充赔偿责任的涵义,要抓住以下两个要领:一是顺位的补充,即首先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能确定谁是直接责任人时,才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实体的补充,即补足差额。但必须注意的是,经营者只能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经营者的补充赔偿责任的总额,不是以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而是根据其自己行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

(1)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

(2)经营者对侵权的发生未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成立的条件,但非原因。

(3)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的不作为行为发生竞合。符合上述条件,经营者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经营者在承担了补充责任之后,获得对加害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追偿权,这是一种单向的追偿权,即实际承担责任的经营者可以向终局责任人、直接侵权的第三人追偿。这一责任设计完全符合侵权的原因力理论分析。所谓“原因力”是指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对于损害事实之出现起主要作用的原因为主要原因,对于损害事实之出现起次要作用的原因为次要原因,其中主要原因对于损害事实之出现具有较大的原因力,而次要原因对于损害事实之出现具有较小的原因力。分析原因力的作用主要是用以确定加害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和承担多大的民事责任。由于这种类型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介入导致损害的发生,从原因力分析,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才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而经营者的不作为并非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只是加大了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或者说如果经营者勤勉积极地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则极有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经营者违背此义务只是侵权成立的条件,而非原因。

保险合同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核辐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九条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七章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五)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

第十六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告知。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不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期满转学时,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去外地就学或退学的,经凤*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公司将下一学年以后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条款法所述"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投保人:

保险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保险合同

乙方详知甲方与代理人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的《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代理合同》提供担保。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_________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甲方与代理人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承担保证责任。

四、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偿。

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和代理人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保险合同

第一条为使保险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第十条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报告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天内赔。

第十二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_________。

保险公司(盖章)_________被保险人(签字)_________。

保险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按照背面所载条款的规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内,承保下述雇主责任险,特立本保险单。

投保人。

姓名。

地址。

营业性质。

地区范围。

保险期限个月自零时至二十四时止。

雇员一览表雇员工种总计。

估计雇员人数。

估计工资及其他收入总数。

雇主责任险赔偿限额费率保险费。

死亡。

伤残。

附加医药费保险每人累计不超过。

第三者责任险累计每次事故。

保险费总数(预付)。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签字:

日期: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日期:

保险合同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投保范围。

第二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章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两者都是与“保证”相关的合同,很显然的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所不同,那么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哪些区别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虽然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都与保证有关,存在着很多相似之处,但本质上二者有着很大区别。表现在:

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就是本案购车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涉及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则无需对价条件。

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转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合同以经营信用风险为合同的主要内容。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

保证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双务有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则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作为购车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附属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保证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而保证保险合同与购车借款合同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两者处于并存状态。

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保险合同中,首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即投保人未能按期履行约定的还款责任事实是否发生;其次,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时,对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如战争、行政执法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资信调查等情况均可免除保险责任。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检索抗辩权。除了法律或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保证人一般没有实体法上的免责事由。

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形式,其法律性质区别于保证担保,不属于担保的范畴。相应地,处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应当是《保险法》,而不是《担保法》。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形式,处理保证担保关系则应适用《担保法》。因此,在保证保险中,除了合同双方事先约定外,保险公司无权要求银行必须先处置抵押物后才能行使索赔权。当然,目前《保险法》对保证保险的规定尚是一片空白,尽快完善《保险法》显然是当务之急,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中业已考虑到该问题。

综上,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在主体、内容、性质、保证范围、保证程度以及适用的法律这六个方面都有所不同。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

【提要】本篇《合同纠纷:保险人应对保险合同尽说明义务》由应届毕业生小编特别为需要保险合同范文的朋友收集整理的,仅供参考。内容如下:

【案情】。

20xx年3月25日,原告甲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以其妻为被保险人的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保险金为10000元。该合同的形式属保险公司制作的填空式格式合同,合同第四条保险责任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责任: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在合同第二十三条释义后又注释为:1、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2)血液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3)典型的胸痛病状。但心痛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必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但在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就合同中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提醒对方,对合同规定内容有争议条款未加说明义务,或含糊答疑,未引起投保人以足够重视。合同签订后,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交费义务。20xx年9月,原告甲之妻因心绞痛被送往县级医院诊治,因病情严重转入省级医院治疗,经检查后,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需手术治疗,并做了介入支架手术,住院6天,于20xx年9月14日出院,手术及住院费支出40000余元。出院后,原告甲持其妻住院的有关医疗证明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作理赔处理,原告甲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0000元,继续履行合同,并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裁判】。

原告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康宁保险合同有效,原告在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因其妻享受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元整。

【评析】。

本案焦点有三个:

1、被保险人患心绞痛是否属于重大疾病而被保险范围内的基本。投保人某位其妻患重大疾病保险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康宁保险险种合同,其目的在于被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后患有重大疾病收到足够的医疗费用,使患者在医疗时以收到医疗费用的支付,使其早日康复,故在签订合同后,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双方于20xx年3月25日签订了康宁保险合同,20xx年9月,被保险人患有有心绞痛,被送往县级医院诊治,因病情严重被送往省级医院治疗,经查,患者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并做支架介入手术。从本案的事实不难看出,患者因心绞发病,经医院检查,病状已成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且做了支架介入手术,我们可从医学角度看待这一问题,患者被确诊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那么,就是心脏病,也是心脏病的一种类型,应当属于重大疾病,理应在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之内,当然属于被保险范围之内。所以,合同约定的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就失去了保险心脏病的现实意义。

2、保险人对其格式合同的释明责任。格式合同在合同形式上就是一种书面形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是根据双方的约定的需要,或者说同一标的、价格等,由不同的一方来签约,也就是说要约一方为了方便而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但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合同一方应就合同约定对自己的责任,或对对方不利的显形、隐形条款,作出明确的解释,使对方对合同的实际约束力有一个明确的认识,达到双方意思真实表示为目的,也就体现出了合同的公平、公正原则。本案出现的康宁保险合同中载明:“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内”,与医院确诊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诊断不相符合。对某种病情的确定是医疗意义上的诊断确定,而不是合同约定某种疾病中的那种病态的属性。所以说合同约定的心绞痛不在心脏病种内的疾病脱离了可观现实,是不能成立的。再就是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站在一方利益的角度上,对某些不利于自己的约定向对方解释不明,或者有意回避,造成对方的偏识,或错误认识,这样的情况,签订的合同达不到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另外,即就是就作了明确的解释,就现有的版本,不能体现作解释的内容,一旦出现纠纷,人民法院仍以作出不利于提出格式合同一方的结果。反过来说,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向对方所作的约定释明是很重要的。

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本案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两个要说明的:其一,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它说明双方当事人只要签订了合同,在生效后的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重大疾病,被保险人享受保险金额的二倍,终止合同;其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以上两种情况表明,合同生效和缴纳保险费的不同利益的存在。本案被保险人符合后一种条件,理应享受后一种法律行为的权利。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中院已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经纪和保险代理区别

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都是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非专业人士往往会将两者混为一谈,下面将从两者的定义、所提供服务、盈利方式及服务对象、所需承担责任四个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别。

一、定义

(一)、保险经纪公司 保险经纪公司是指针对客户的特定需求,运用自身的专业优势,为投保人提供专业的保险计划和风险管理方案的机构。

在同客户签订委托协议后,由保险经纪公司组织市场询价或招投标,选择综合承保条件最优越的保险公司作为承保公司。在与保险公司的谈判中维护客户的利益,争取对客户的最大优惠。此外,保险经纪人还协助投保人制定保险以外的全面的风险管理计划,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保险经纪公司是国内外保险市场所公认的专业的风险管理顾问。

(二)、保险代理公司

保险代理公司是指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属于专业保险代理人。

我国法律对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采取审批制度,即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必须经过中国保监会的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

二、所提供服务的区别

(一)、保险经纪公司

1.保险经纪服务

1.1了解潜在客户的基本情况和客户的保险需求,包括:保险标的的基本情况、所属行业风险状况、投保期间、在保状况等。根据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面临的风险进行初步分析,并对风险加以区分,确定保险需求,向客户提交保险建议书。

1.2接受客户正式委托前,向客户如实告知保险经纪公司业务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流程、解释保险经纪工作的服务内容、自身资质、经纪费收取方式等事项。

取得客户的授权委托书、与客户签订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明确保险经纪服务的.标的、服务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委托书或协议书中明确客户有义务根据保险经纪工作的需要提供全面、真实的相关资料。

1.3详细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通过问卷调查或实地勘查,分析客户面临的风险,帮助客户对风险进行识别,并对其项目风险做出评价,向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意见。根据保险项目的风险特征、客户需求,以项目获得最充分保障为目的,向客户提供相关的风险转移建议,量身拟定合适的投保方案。

1.4将经客户认可的保险方案和相关的核保资料以询价书或招标文件等书面形式发至相关保险公司询价。在得到保险公司报价后,立即对相关保险公司的报价条件(保险费、免赔额、主要条款等)、偿付能力、理赔权限、服务承诺、理赔人员的服务水平及赔付效率等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向客户提供专业指导意见,推荐合适的承保公司。

如保险公司的报价有附加条件(如限制条款、免赔额等),或报价的承保范围不能满足客户的要求,应特别提醒客户。

1.5客户确定最终投保方案及保险公司后,保险经纪公司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并向选定的保险公司发出书面的出单通知。客户的书面确认应特别注明其已完全了解意向保险产品的条款,保险经纪人已严格、全面履行了保险的告知义务。

督促承保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保险单或暂保确认,在取得承保公司的保险单文件后,需仔细核对保单内容,确保保单内容与客户的书面确认完全相符。留存保险单复印件,将保险单正本文件及时送交客户,并做好签收手续。送交保单时应附上书面通知,提醒客户留意保单免责条款、被保险人义务及索赔程序。

根据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费支付条件,及时向客户发出书面的保险费支付通知书,提醒客户履行缴费义务,以免影响保单效力。客户缴纳保费后,应及时划拨,从保险公司取得保费发票交予客户,并复印留档。

1.6在保险单生效后三十天内,向客户提交客户服务手册。

定期回访客户,向客户了解保险标的最新状况,一旦发现与保险相关的变动时,应马上提醒客户,协商解决的办法。如确定有对保单做出修订的必要,应根据客户的书面通知,以书面方式通知承保公司出具批单,对保单内容做出修正或增减。

与客户保持沟通,及时解答客户的咨询或疑难问题。密切关注保险市场动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一旦发现对保险金额或投保标的的风险构成影响,及时告知客户,建议采取应对措施。关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如果承保公司偿付能力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客户。

1.7在接到客户出险报案后,尽快与承保公司取得联络,同时建议客户及时采取施救措施控制损失。必要时派遣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帮助客户做好索赔的准备工作,协助客户填写出险通知书、索赔报告,及时送交保险公司。与承保公司、保险公估方(如有保险公估机构参与的话)保持沟通,协助客户解决索赔的疑难问题,争取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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