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殡葬管理所工作总结 管理工作计划(优质7篇)

时间:2023-09-05 22:08:01 作者:紫衣梦 2023年殡葬管理所工作总结 管理工作计划(优质7篇)

做任何工作都应改有个计划,以明确目的,避免盲目性,使工作循序渐进,有条不紊。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明确目标,分析现状,确定行动步骤,并制定相应的时间表和资源分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计划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殡葬管理所工作总结 管理工作计划篇一

随着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的不断扩张,加上高耗能企业较多,我区电力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尤其是今年5月以来,出现大面积停电、限电,企业、学校和部分居民反映强烈。今年与去年相比,限电时间上更早、范围更广、缺口更大,随着夏季用电高峰来临,电力缺口和限电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为此,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形成共识,认清当前保电煤、保电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配合区政府各项节约用电、限电的调控措施,抓好民生保障,确保全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区经济信息委、供电单位要按照“保民生、保重点、保稳定”的原则制订限电方案,全力做好有序限电工作。

(一)首先确保民用和公共服务领域用电。保障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电,保证广播电视、通信、交通、医院、学校以及供水、供气等重要单位用电;其次保重点用电,保障重点企业、纳税大户和重点项目用电。

(二)全区各级党政机关要带头节约用电。尽量采用自然光照明;少用空调设备,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减少大功率耗电设备使用,减少待机时间。

(三)严格限制高耗能产业用电。在电力供需矛盾紧张情况下,区经济信息委、供电单位首先对高耗能用电企业实施限电(只供保安用电),各高耗能企业要主动支持配合限电工作,其他工业企业也要做到错峰用电。

(四)加强城市照明节电管理。区市政园林局和各镇街对景观照明和亮化工程一律关停,公共照明实行错组开放。

(五)公共场所节约空调用电。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外,其他所有公共建筑室内空调夏季设置温度不得低于26摄氏度。提倡各大型商场、体育馆、会展中心、办公楼、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提前停止营业或下班前提前30分钟关停空调。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专题宣传活动等形式,以节约用电为重点,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市民节电意识,使市民积极主动节约用电,对全区限电工作给予理解和支持。新闻媒体要加强节电宣传,普及节电知识,大力宣传、报道节电先进典型,及时曝光严重浪费能源事件。各镇街要鼓励市民使用节能灯,购买节能型家电产品,倡导在高峰期时段尽量少开空调,尽量使用电风扇,减少开灯数量,养成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

由区经济信息委(节约能源监察部门)牵头,要对各级党政机关、工业、建筑、商贸、市政等重点领域进行节约用电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贯彻节约用电“保民生、保重点、保稳定”落实情况。加大对重点用电单位的大型中央空调、电机、风机、水泵、锅炉窑炉等重点耗电设备及室内空调设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浪费电力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节约能源法》、《 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殡葬管理所工作总结 管理工作计划篇二

根据《劳动法》、《劳动 》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 :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 :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从事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患有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即时脱离工作岗位。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

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违反服务规范和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___种工时制度 :_____

(一)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_。

(二)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以_______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日假、产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

甲方因顾客服务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长工时、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甲方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劳动报酬

第四条 甲方采用以下第___种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_____

(一)月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工资____元。

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

(二)日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工资____元。

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每月___日。

甲方生产经营任务不足,乙方同意待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为______元。待岗期间乙方仍需履行除岗位工作外的其他义务。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

五、社会保险

第五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甲方应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职业安全卫生、食品安全卫生、服务规范、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甲方规章制度方面的培训。

甲方每年必须按国家规定组织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甲方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甲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健全内部服务和食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七、解除和终止

第七条本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依《劳动 》规定执行。

乙方患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在医疗期满后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八、劳动争议处理

第八条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九、其他

第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法人代表:______法人代表: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签定时间:______

殡葬管理所工作总结 管理工作计划篇三

20__年,全县殡改指导性任务分解后,开发区结合20__年工作实际,及时发动、广泛宣传,成立了领导组、工作组和巡查大队,制订了实施方案,召开了由区直干部、村组全体干部参加的动员大会,与村级签订责任书,村有关责任人交保证金,实行公开有奖举报,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职责。第一季度开发区殡改由于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宣传到位、纠偏及时,工作有序开展,工作成效明显,截止3月31日全区共火化33例,完成县分解任务的,位列全县前五名。

一、前期殡改工作开展情况

(一)高度重视,成立组织。开发区工委、管委对殡改工作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纳入到全年的重点中心工作来抓。分别成立了以管委会主任为组长的领导组、以各驻村干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工作组、抽调人员成立了殡改办,为了落实工作常态化,成立了由殡改办、国土分局和城管分局抽调人员参加的巡查组。各村也分别成立了由各村支部书记任组长的领导组,明确各驻村点长为监管责任人,各书记、主任为领导责任人,村营长为直接责任人,包组村干对所包村民组的殡改工作负全责。

(二)广泛动员,宣传到位。县动员会召开以后,开发区及时制订方案,召开区、村、组三级干部会议,广泛动员各级干部,做到人人有责。出动宣传车、开通村村响、发放到户明白纸5000份、张贴公开信98份、拉横幅24条、刷写标语16条等进行全方位、立体式宣传。

(三)奖惩严明,责任倒查。开发区全年殡改任务按照户籍人口的‰测算到村,按照村人口数给予村20__-4000元补助经费。对完成测算任务85%的前三名村再分别奖励村集体1万、8千、6千元。健全问责机制,区、村干部均要交保证金,驻村点长按照全县平均水平为基数予以奖惩,包组村干所包村民组发生1例土葬罚20__元并限期整改,发生2例土葬的专司其职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免职。发生3例土葬的村支部书记降为副职,村主任依法罢免。

二、当前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因人员少、其它中心工作冲突,造成工作阶段性松懈。开发区管委会人员少、事务多,在开展土地确权、精准扶贫等其它中心工作的时候,殡改工作出现了阶段性滑坡,为此,工委、管委高度警觉,及时扭转了局面。

二是因开发区特殊区位,造成统计数字有误差。开发区原来由高塘镇和冯井镇分别划4个村组成,很多家庭的户口本没有及时更新,或者是死者家属习惯性原乡镇称呼,造成部分火化进度被统计到高塘镇或冯井镇,为此我们需要与殡仪馆多沟通、多配合。

三是开发区街道挂靠户口多,死亡率低、信息难把握。原高塘吴集片和冯井白庙片的很多原机关企事业单位员工和大学生回迁户口均挂在吴集街道和白庙街道,产生人户分离,造成死亡率偏低和死亡信息难掌握,有的还会产生殡葬数字错位,因此,对我们完成分解指标有一定影响。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奖惩机制,实施数据监控、社会监督,严格责任倒查,兑现有奖举报,确保信息畅通,继续死看硬守、责任到人、强化调度,通过与公安、国土、城管等部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确保下半年不出现一例土葬,不被县领导组调度,力争进入全县先进行列。

殡葬管理所工作总结 管理工作计划篇四

为了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坚持国家殡葬改革方针,全面实行火葬,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提倡自愿改革;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土地、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殡葬设施,应根据全省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履行审批手续:

(三)建设和扩建公墓(含骨灰塔陵园,下同)、搬迁殡仪馆,应经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殡葬服务单位的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建立殡葬服务设施管理制度,适时更新改造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葬服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程,实行规范化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不得出具虚假证明。

第七条、运输、存放、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经批准的医疗机构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八条、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城镇的遗体运输应由殡仪馆承办,农村的可由乡镇殡葬服务站或移风易俗服务组织承办。

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遗体运输业务。

第九条、存放非正常死亡者遗体,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与殡仪馆签订书面协议。

无名尸体火化后180日仍无人认领骨灰的,可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第十条、公民在异地死亡的,应当就近火化。

第十一条、除公安机关确因办案需要并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深埋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遗体土葬。

第十二条、禁止在公共场所摆放花圈、搭设灵棚或抛撒、焚烧祭祀品。

第十三条、提倡采用播撒、深埋、植树葬等方式处理骨灰。安葬骨灰必须在经批准建设的公墓或公益性墓地内。

第十四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或文物保护区,(三)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或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两侧,(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成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

第十五条、禁止在公墓和公益性墓地埋葬遗体或建立宗族墓地、搞封建迷信活动。

禁止非法出租或买卖墓穴。

第十六条、严格限制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的墓穴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2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过0.8米。提倡使用卧碑或横碑。

第十七条、在公墓内安葬骨灰,当事人应同公墓主办单位签订骨灰安葬协议,并一次性交纳有关费用。缴费期按年计算,最长不超过20年。期满仍需保留墓穴(含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的,公墓主办单位应当在期满前180日内通知户主办理继续使用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无主墓处理。

第十八条、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因建设需占用时,除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外,建设单位应给予当事人补偿;需搬迁的,建设单位应承担搬迁费用。

第十九条、公墓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公墓建设和维护工作。

公墓应当保持整洁肃穆,做到墓区规划合理,环境园林化。

第二十条、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的生产、销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一条、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棺木等土葬用品。

(一)未经批准兴办殡葬设施的,(二)墓穴面积和墓碑高度超过规定标准的,(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四)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或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

其中第(一)项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土葬遗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乱占土地、建造坟墓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收缴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罚没款项全部上交国库。

第二十八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出具假证明,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退赔,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殡葬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华侨、港澳台同胞死亡后回本省安葬的,适用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1985年9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和1996年2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山东省公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罚则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 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殡葬管理所工作总结 管理工作计划篇五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云南省殡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行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殡葬管理实行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遗体火化,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将殡仪馆、火化场、公墓、骨灰堂(塔)及树葬等殡葬设施和场所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逐步增加对殡葬事业的财政投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民族、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环保、交通和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做好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区域内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

每年的清明节为殡葬改革宣传日。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殡葬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提高殡葬服务质量。

全社会都不得歧视殡葬服务人员的劳动。

第二章 火化与管理

第八条 建立火化设施的市县及与其毗邻未建立火化设施的市县,机动车辆接送遗体可以当日往返火化场的城镇及人口稠密的地区,划定为火化区;其他暂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区可以土葬,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上级规定的期限内,建立火化设施,推行遗体火化。

火化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九条 公民在火化区死亡的应当实行火化,但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当尊重;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因特殊情况需将遗体运往异地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条 殡仪馆、火化场等殡葬服务机构负责遗体的运送;丧属或者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以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火化场。

第十一条 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无主和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遗体火化后,火化场应当出具火化证明。

第十二条 遗体应当在10日内火化。需延期火化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批准。

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无名、无主遗体的处理费用,由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支出。

因办案需延期火化的,遗体保存费用由决定延期火化的单位或者申请延期的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丧属无火化证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发放丧葬费、抚恤费,但允许土葬的除外。

捐献遗体供科研、教学使用的,丧属凭使用遗体单位的证明,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领取丧葬费、抚恤费。

(三)是华侨的,提交丧属、接待单位、侨务部门的书面申请;

(四)是外国人的,提交丧属或者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的书面申请。

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的遗体、骸骨或者骨灰需要运往国(境)外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的其他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骨灰和遗体的处理与公墓管理

第十六条 提倡骨灰、遗体采取深埋不留坟头、树葬等不占土地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安葬。骨灰、遗体也可以在公墓安葬或者在骨灰堂(塔)寄存。

树葬场所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无名、无主遗体火化后的骨灰,9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火化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公墓墓地的使用周期为20年。逾期使用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经公告后半年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无主墓处理。

墓地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违反规定修建的活人墓,由墓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辖区内的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公墓以及树葬用地。具体规划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林业、土地部门提出,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火化区内对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土葬用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

第二十条 公民死亡后进行土葬的,应当将遗体埋入公墓。

禁止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装棺土葬。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安埋遗体、建造坟墓:

(一)耕地、有林地;

(二)水库、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坝200米内和水源保护区;

(三)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区和文物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地界内;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前款规定区域内已有的坟墓,除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予以保留的外,其余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具体期限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 丧事管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殡葬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火化区制造、销售棺材。

第二十四条 殡仪馆、火化场、公墓单位等殡葬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执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殡仪馆、火化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火化遗体。不得错化遗体或者丢失遗体、骨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火化;逾期不火化的,对丧属或者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第二、第四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公告限期拆除,丧属或者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对违法提供墓地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作设备和棺材,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双倍返还多收的款项并按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妨碍殡葬管理工作,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殡葬管理所工作总结 管理工作计划篇六

活动期间,累计发放《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致全区居民一封信》等宣传材料3000多份,宣传图册400余份,不少居民表示将摒弃传统殡葬陋俗,以更加文明、绿色的方式祭奠故人,从自身做起,从家庭做起,共同为建设“和谐北辰、魅力天津”贡献力量。

为确保群众平安祭扫、文明祭扫,清明前夕,区政府召开了清明节安全协调会议,会上对清明祭扫秩序维护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区政府转发了《民政局清明节期间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民政局全体机关干部分成三个组,在祭扫高峰日,每天早上6:30准时到天津市第一殡仪馆、天津憩园和天福陵园上岗执勤,积极配合各陵园做好群众祭奠的安全工作,特别是对天福陵园的消防安全设施进行了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了整改意见,并协助做好焚烧祭奠区域的划定,针对焚烧箱少等问题,督办天福陵园加班加点制作了500个焚烧箱,以防止祭扫群众乱烧纸钱现象。针对祭扫群众密度高,陵园、殡仪馆祭扫空间紧张等问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外围摊点的清理工作。

此外,在保障清明安全祭扫工作中,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公安、交管部门出动警力千余人次,保障了祭扫重点地段车辆、人流的安全、有序。^v^门出动人员24人次,救护车6辆次,消防部门出动人员40人次,消防车6辆次,为清明安全祭扫工作提供了安全保障。据统计,今年来我区祭扫的群众达40余万人次,祭扫期间,无一例安全事故,实现了清明平安祭扫。

专项治理期间,会同各有关镇街对辖区内制造销售冥币、纸人纸马等封建迷信的加工店地址、数量,无证照销售丧葬用品的鲜花店、土产店进行调查摸底,对违规行为进行了治理,会同公安、工商,综合执法、文明办、区新闻中心等单位,对全区殡葬用品市场进行集中清理检查,对销售冥币、冥纸等封建迷信用品现象,进行了严厉查处,对非法销售的纸元宝、冥币等封建迷信用品予以没收,对经营业主进行了训诫。没收并集中销毁了纸元宝、冥纸冥币280公斤、封建迷信用品130余件,从源头防止封建迷信用品泛滥。

在治理周期间,会同有关镇街,采取蹲点和巡查的方式,重点对铁东路、西北半环、京津公路等主干道抛撒纸钱行为进行了治理。在天津市第一殡仪馆、天津憩园、天福陵园等地周边主干道巡查时发现,有个别送葬车队沿路抛洒纸钱现象。我们采取拍照、录像跟踪、到第一殡仪馆门口蹲守等方式,集中治理了12起送葬抛撒纸钱行为,通过宣传《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对当事人进行了训诫、教育。

关于“阴历七月十五和阴历十月一”期间,集中劝阻马路乱烧纸钱工作,目前我局正在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指导各有关镇街总结去年经验,科学设立焚烧点,确定责任单位,分片劝阻治理,对人员岗位设定,焚烧点位安排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修改,并根据去年实际情况上报焚烧桶需求情况。

我局积极配合有关镇街治理了9起在丧事活动中搞吹打念经、绮罗伞盖等封建迷信行为进行了治理,对丧主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参与搞封建迷信活动人员进行警示和训诫,查抄吹打用具等封建迷信用品10余件。

通过周密安排,细致筹划,在清明节当日,在永安公墓举办了一场“绿色”集体安葬仪式,免费将双联李家房子村64具逝者的骨灰以环保草坪葬、水葬的形式永久安葬在“绿色墓区”内,整个过程庄严肃穆。此次活动,得到了村民的认可,积极推进了该村平坟还田、公益性骨灰堂规范化建设工作,为推进李房子村旧村改造工程扫清了障碍。

殡葬管理所工作总结 管理工作计划篇七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委《幼儿园卫生工作条例》以及《爱卫生条例》,加强幼儿园卫生工作的管理,促进幼儿良好卫生习惯养成,特制定下列计划,以求全面地遵照。

一、组织

幼儿园决定建立卫生工作管理委员会,组长由郑玉琴担任,副组长由陈玲玲担任,组员有童爱霞、李小如。

二、职责

1、郑玉琴负责领导统筹全园的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划分各处各班的卫生区域,抽查卫生工作。

2、陈玲玲负责制定全园的卫生工作计划并负责布置检查,督促各处各班卫生工作以及评比总结工作。

三、措施

1、加强思想教育,让人人知道卫生工作的重要性,知道卫生工作是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均不可缺少的条件。

2、划分清洁做到卫生工作没有死角。

3、做到卫生工作层层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评比,并落实到人。

4、把个人卫生列为个人评优,班级评优,单位评优的重要条件。

5、环境美化工作选派专人负责,并教育大家爱护幼儿园一草一木,使幼儿园一年四季保持常绿,能见到不同的花开。

6、成立幼儿常见病传染病卫生领导小组。

四、卫生制度

1、从讲卫生,要求穿戴整洁,不留长发、勤洗脸、洗脚、洗头、洗澡、早晚刷牙,喝水用自己的杯,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仍纸屑、果皮、大小便入厕。

2、饮食必须要卫生,厨房餐具要每天消毒,炊事人员和医务人员在上班时间穿戴工作服和工作帽,保教人员包括炊事员持健康证才能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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