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情况的报告(模板5篇)

时间:2023-10-02 14:08:15 作者:灵魂曲 了解情况的报告(模板5篇)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报告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报告。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了解情况的报告篇一

学校安全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学校素质教育顺利实施的重要因素。我校认真贯彻教育局和开发区文教卫生局落实的各项安全要求,将创建平安、和谐校园工作列为学校的头等大事,与学校德育工作紧密结合,坚持以防为主,积极开展各类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活动,落实各项防卫措施,使创安工作得到全面、深入、有效地开展。全校师生的法制观念、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消防意识等其它安全意识显著增强。现将安全工作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安全教育工作的领导,学校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以校长邱建平同志为组长;丁成同志为副组长;张怀友、彭海军、李晓军、王润刚同志为组员的安全领导小组和以邱建平同志为组长的校舍管理组织机构;并成立了以丁成同志为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园消防组织机构,以张嗣峰同志为组长的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以张怀友同志为组长的学校调解委员会和校园交通安全工作小组和教学安全小组,以彭海军、王润刚同志为组长的教师护校队,并按照要求,配备了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学校领导、班主任、教师都具有很强的安全意识。还根据学校安全工作的具体形势,把涉及师生安全的各块内容进行认真分解落实到人,做到每一项工作都有对应的专(兼)管人员、防止了工作上的相互推诿。从而形成了学校校长邱建平同志直接抓,分管副校长丁成同志具体抓,各负责同志具体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全校教职员工齐心协力共抓安全的良好局面。

1、建立安全保卫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由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邱建平同志亲自负责,将安全保卫工作列入各有关办公室的目标考核内容中,并进行严格考核,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2、签订责任书。学校与各办公室和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职责。学校还与学生家长签订了安全责任书,明确了家长应做的工作和应负的责任。将安全教育工作作为对教职员工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3、不断完善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安全保卫工作形势的发展,不断完善充实。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学生管理、门卫值班、巡逻值班、防火防灾、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管理、体育器材检查、健康体检等规章制度。严禁私自组织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严禁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严禁组织学生从事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性工作,严禁教师个人利用假期(日)私自带学生外出。对涉及学校安全保卫的各项工作,都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不留盲点,不出漏洞。

4、学校建立以邱建平同志为组长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制定了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重特大火灾事故、重特大食物中毒事故、洪水灾害事故、重特大交通事故、重特大自然灾害事故、重大疫情、以及发生恶性治安事故等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预案。

校园建设设施符合办学安全标准和要求,内部设施五危害学生安全隐患。学校消防设施、防盗、防雷电设施配备齐全、到位、完好。学校重点部位安装了防盗门,安全道路畅通无阻,教学楼配备了足够的应急照明设施。化学实验、体育教学和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有安全措施。学校供水、供电、供暖设施符合安全标准。校园周边无影响师生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环境污染。学校配备了卫生保健人员和设备设施,学校的内外通讯联系畅通。

要确保安全,根本在于提高安全意识、自我防范和自护自救能力,抓好安全教育,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基础。我们以安全教育为重点,经常性地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特别是抓好交通、大型活动等的安全教育。

1、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学校组织教师学习安全教育工作文件,对校内易发事故类型、重点部位保护、工作薄弱环节、各类人员安全意识与安全技能等方面,开展深入全面的大检查,消除隐患,有针对地扎实地开展教育和防范工作。

2、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利用班会、活动课、思品课、观看安全教育光盘等途径,通过讲解、演示和训练,对学生开展安全预防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病、防体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震、防骗、防煤气中毒等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还利用学校广播、黑板报及举行主题班会、安全征文与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学校积极推行一周安全提醒,学校利用周一升旗活动时间,小结安全工作,强调安全事项。通过《致家长的一封信》,增强家长的安全意识。通过教育提高广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3、根据季节的不同对有关安全情况进行重点教育检查,做到防患于未然。交通安全、饮食卫生等要常抓不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校舍及各项设施检查

房屋检查严格执行中心校规定的安全检查制度,正常情况下每学期检查三次,开学初和5月中旬已检查了两次,(重点检查:房屋基础、主体结构、屋架结构等重要部位,做到检查细致,不留死角;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学校。)加强校园内校舍的经常性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解决,确保安全。

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和各线领导经常性检查各层,各部门设施的安全使用和防范工作,做到时时警惕,每次使用重视,每月自我检查,保证校内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立即处置,扫除一切有碍学校教育的不安全因素。

用电、防火检查

(1)加强学校各种电器的保管、检修、使用,发现线路老化裸露,插座、插头有安全隐患,在及时上报的同时,由学校总务处安排人员立即解决。

(2)学校禁止使用电炉子、电暖器、电大壶、电褥子等电器,如发现一定严肃处理,出现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3)师生要养成随手关闭开关、拔掉电源的好习惯。严禁超负荷用电。

(4)教学设备及设施,执行谁主管或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如发生安全事故,将视情节追究责任人、当事人的责任。

(5)学校的灭火器材要放在指定地点(图书室前、远程教室、微机室等处),有关教师必须了解灭火器的原理及使用。

交通安全

(1)加强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师生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在路上靠右行走(行驶),不在路上追逐打闹,不做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2)学年初,班主任和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学校向家长发放安全通知书,把到校、离校的准确时间告知家长,以便家长及时接送孩子。做到家长、学校来共同教育学生,防止事故发生。

(3)各班实行路队制放学,班主任必须把学生送出校外。

(4)骑自行车的师生要做到铃、闸、锁齐全有效,勤维修保护车辆,保证车的状况良好,否则,不准骑。学校严禁不满12周岁的学生骑车上下学,不许骑车带人。对骑自行车的学生要登记造册,做到心中有数,并与其家长签订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责任。严禁在校园内骑车。

(5)对于坐班车的学生学校与家长签订了责任状,家长与司机签订了安全用车协议、进一步明确了责任。

校园安全

(1)严禁陌生人进入校园,发现可疑人或有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要及时制止,或与上级联系,打110报警。

(2)加强校园周边的综合治理工作,严禁校门口摆摊、堆杂物,严禁远离校园的小商小贩向学生出售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及有危险的物品,严禁在校园周围有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的活动。

(3)做好与缺勤学生家长的联系沟通工作,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教师必须在第一时间与家长取得联系,消除一切因教师工作疏漏而造成的学生安全隐患及事故。

(4)教师上课前必须填写好班级日志,发现问题及时与班主任联系。

(5)上课期间所有教师必须与学生在一起不能离岗。

(6)学生课间活动,上、下操都有值勤教师和学生在楼梯处值班以免发生拥挤踩塌事件。

(7)学生因生病中间离校必须由家长接送,并由班主任和家长签订出门条交门卫后方可离校。

(8)严禁学生将管制刀具、有危险的玩具、物品带进校园。

(9)所有学生必须在4:55之前离校,教师不准在静校后留任和学生,一、二年级必须集体离校。

(10)学生上、放学时间门口每天都有两名领导值班,教师放学必须把学生送到校外。

(11)所有领导必须在学生全体离校后对学校门窗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离校。

加强学校教学安全

(1)上课时间教师必须提前两分钟到岗,严禁教师中途离岗。

(2)严禁教师把不良情绪带入课堂,严禁教师在课堂上发泄情绪乱扔东西,以防伤着学生。

(3)科学课上有危险的演示实验必须到实验室去上,同时注意学生的人身安全。

(4)体育课教师要及时检查设施,预防不安全隐患,不做有危险的游戏。

(5)微机教师上课前后、电教员(包括有用电器活动的组织者)在每次活动前后都要认真检查电源、线路、电器等是否正常,保证安全使用。

加强校内外活动安全教育

(1)加强学习,严禁教师出现体罚或变相体罚现象。

(2)学生在校的活动,谁组织谁负责,谁的课谁负责;课间活动教师(尤其是班主任)一定要加强教育;倘若由于教师的失职、体罚或变相体罚及课堂打架等出现的伤害事件,由任课教师负责。

(3)室外活动课(体育、美术写生等)教师一定要注意安全,教师如不能坚守岗位、尽职尽责或因器材管理、活动要求不当引发的事件,由任课教师负责。

(4)负责维持管理学生在校和骑车回家秩序的教师,要尽职尽责。

卫生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学校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做好学校的卫生工作。

(2)执行每天的文明岗检查制度,对学生的着装、个人卫生等进行严格的检查。

(3)坚持每两周校园一次消毒、每周一次大扫除,每天早晚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校园的优美环境。

(4)我们对食堂及食品来源来格把关必须有卫生许可证和检疫证的商场或商店购买食物,保证进货渠道的安全性,餐具要定期消毒;做好师生的饮食管理和检查,必须保持饮食的清洁卫生。班主任教师时刻要求学生严禁向无证摊点购买零食,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其他方面工作

(1)值班教师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出现问题及时汇报。

(2)冬季期间,严禁学生触摸暖气片及阀门以防烫伤。

(3)积极稳妥的做好热门话题、易发生的问题等敏感问题的预防工作,严防出现上告、上访事件。

(4)学校把校园治安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精神。

了解情况的报告篇二

重大性灾难事故现场早期救治机构的伤员分类、转送,是重大性灾难事故医疗救治程序的重要环节。伤员分类的目的就是要按伤情的轻重缓急,迅速安排伤员救治的先后次序,以保证大多数伤员得到必要的救治,分类工作组织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救治的质量和数量。没有良好的分类,治疗秩序就会混乱;没有及时的转送,救治质量难以达到应有的水平。因此,探讨重大性灾难事故现场的伤员分类、转送是摆在我们面前现实而又紧迫的课题。

1正确估计重大性灾难事故现场人员伤害的程度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人口急剧增加,居民用电用气猛增,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增多,群死群伤的特大火灾事故、恐怖袭击、爆炸、地震、建筑物倒塌时有发生。人们防事故防灾害意识淡漠,防事故防灾害的设施达不到安全要求,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事故时有发生,这对医疗救治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笔者认为:_门要做好伤员的分类、转送工作,首先要对重大性灾难事故现场人员的伤亡、伤情程度有一个基本的估计。

伤亡估计(1)

1976年7月28日,河北省唐山市发生里氏级大地震,共发生人员死亡万人、重伤万人、轻伤万人。(2)2001年9月11日,恐怖主义者对美国世界贸易中心大厦发动了恐怖袭击,致使2819人死亡。其中有150名市民由于塔楼倒塌而死亡,有1360人死于飞机撞击、重伤、被困。(3)2001年12月,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歌舞厅发生特大火灾,共造成309人死亡,7人受伤。从以上列举的三次灾难不难发现,重大性灾难事故具有突发性,人员伤亡数字大小事前很难预知。我们要做好救治工作预案,就要对伤亡有一个基本估计。

伤情估计据国内外大量统计资料显示:地震、建筑物倒塌等伤员以机械性损伤为主,如挤压伤、砸伤和土埋窒息等;其次是完全性饥饿、精神障碍、烧伤等。恐怖袭击、爆炸多以复合伤为主,其次是机械性损伤、烧伤等。特大火灾事故伤员以烟气中毒、烧伤为主;其次是机械性损伤。对重大性灾难事故现场人员的伤情,我们要做到心中有数,这对指导我们把握伤员分类、转送、救治工作的主动性和计划性十分有利。

2制定重大性灾难事故伤员分类、转送原则

_门平时要制定重大灾难性事故现场伤员分类、转送预案,并适时组织以120急救中心为骨干、全市等级以上医疗单位参与的演练,以提高重大灾难性事故现场伤员分类、转送速度和救治效果,力争做到救治有序、减少混乱、合理安排、提高效率,保证伤员普遍得到及时救治和后送,降低伤员死亡率,减少残疾和缩短治愈时间。因此,制定重大灾难性事故现场伤员分类、转送原则是十分必要的。笔者认为,可制定以下分类、转送原则。

成立专门组织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卫生局长为副组长,以120急救中心为骨干、等级以上医疗单位参与的专门组织,从人员、物资、技术上给予有力保障。面临大批伤员,要及时调配分类力量,组织实施伤员的突击分类、转送。

突出救治重点按照现场急救原则、任务和范围,分类要突出救治重点,服从救治需要,尽可能把需要紧急救治的危重伤员直接分出来,优先急送救治。

坚持救人第一在分类现场遇到伤员伤情危急时,应坚持“救人第一_的原则,先抢救后分类,视伤情在现场给予必要的急救处置,先挽救伤员生命,然后再转送医院救治。

加快分类速度简化分类方法,不拘泥固定的模式,加快分类速度,分类标志牌醒目。

提高分类准确率无论伤员如何多,现场如何混乱,都要力争分类准确,以免造成医疗单位工作混乱和耽误危重伤员救治。

3重大性灾难事故伤员分类、转送的实施办法

重大性灾难事故现场混乱,伤员数量大,伤情复杂,重伤、轻伤混在一起,时间紧、任务重,第一批伤员还没有处理完毕,第二、三批又已经到达,等待处理。因此,要提高伤员的救治效果,必须做好伤员分类与转送工作。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办法。

成立分类小组根据现场情况可分成若干个分类小组,由经验丰富、懂得分类与转送原则和组织能力强的120急救中心医生担任组长。分类小组应备有急救包、急救药品、止血带、氧气包等止血、解除窒息等简单器械;还应配有照明灯、担架、分类标志牌等。

加强协调,维持现场秩序在重大性灾难事故现场,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现场秩序混乱,最容易发生在分类组,分类组一乱,必然影响到整个医疗急救的工作效率。因此,分管市长应协调公安和消防人员维持秩序、疏散人员、指挥交通。

加强力量,采取灵活多样的分类、转送方式积极吸纳参与现场抢险救援的公安、消防人员参加分类、转送工作,让他们负责抬担架、填写分类标志牌等简单工作。同时,分类时不要死板,不要拘泥于固定的场所,做到伤员随到随分、随分随送,以提高分类、转送效率。

简化分类方法,明确转送重点重大性灾难事故现场环境复杂,伤员数量多,时间有限,不能因分得过细过缓而耽误救治时间。笔者认为,可将成批伤员笼统分为两大类比较合适,一类是重伤,另一类是轻伤。明确重伤是转送的重点。

按伤情的轻重缓急,突出分类、转送重点伤员分类就是要按伤情的轻重缓急,突出重伤是转送的重点,严格按照“救人第一_的原则。笔者认为,安排伤员转送、救治的先后顺序是:(1)伤情严重,需要立即施行手术抢救的伤员。如有活动性大出血、开放性气胸、张力性气胸、窒息、呼吸道阻塞者。(2)需要早期手术的伤员。如四肢开放性骨折、需要立即截肢的大面积四肢伤、腹部穿透伤、颅脑伤、面部烧伤者。(3)伤情较稳定,可稍后进行手术的伤员。如一般软组织损伤、四肢骨折、烧伤、脊髓损伤、无压迫症状的颅脑损伤等。(4)伤情较轻,不需要手术治疗的伤员。如小面积浅部烧伤、不需要手术的挫伤、扭伤等。(5)不需要到医疗单位救治的轻伤员。

了解情况的报告篇三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_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 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_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九条 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四条 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十六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第十七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第五章 调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 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第二十一条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一) 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堵塞。

(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第二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做好下列工作: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四)其他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 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_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第二十七条 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现场完毕后,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现场遗留物品能够现场发还的,应当现场发还并做记录;现场无法确定所有人的,应当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确定后,及时发还。

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现场调查认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

第三十三条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后,应当按原范围发出撤销协查通报。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第四十条 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 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第四十二条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六章 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四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第四十九条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第二节 复 核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五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五十五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 处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第五十八条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第五十九条 专业运输单位六个月内两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经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通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及运输单位属地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第六十三条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第六十五条 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第六十六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了解情况的报告篇四

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一、术语和定义

1.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

(1)职工因从事生产或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2)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内,职工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3)与企业的生产、工作有关,在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矿区、货场、建筑工地等),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4)企业发生各种灾害或者险情时,职工因抢险救灾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5)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认定的职工因工伤亡事故。

2.职业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导致的疾病。

3.轻伤事故指受伤后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

4.重伤事故指造成肢体残缺、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依据原劳动部颁发《重伤事故范围》或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工会做出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地方劳动部门审查确定为重伤的事故。

5.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6.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7.未遂事件指未造*员伤亡的事件。

8.五不放过指事故原因查不清楚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责任人员得不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事故的报告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迅速逐级上报。

2.发生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在事故发生当月随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月报表一同报送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3.发生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统计快报表》,24小时内报逐级上报至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

4.发生死亡事故项目经理部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及主管领导。

5.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自然状况;

(3)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

(4)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6.发生火灾事故,应迅速逐级上报。

7.职工经职业健康检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将患职业病人员检查结果及处置情况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8.发生未遂事件应在发生当月报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人员迅速组织抢救遇险受伤人员,指导现场紧急救护,组织人员救险排险,采取措施制止事态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10.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均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一经查实,应对事故责任人严肃处理。对隐瞒事故不报者要加重处罚。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单位和个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事故的调查

1.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2.重伤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同级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保卫等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确定事故责任。

3.直属项目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保卫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分公司所属项目死亡事故调查应有分公司相关部门参加,配合当地*安检、公安、建委、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协调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4.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由公司消防和交通的主管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5.发生职业病、传染病、食物中毒,由安全部门、办公室、物业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对病情、疫情的调查。

6.发生未遂事件,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据和相关*人,接受并配合调查人员的现场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干涉、阻碍调查组的工作。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查组调查等情况,由事故调查组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8.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事故发生单位、项目必须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相关人员不得离开事故现场。事故调查组同意撤销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后,方可组织对现场的整改、整顿后,恢复施工。

9.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四、事故的处理

1.轻伤事故的处理,由项目经理部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认定后,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处理。

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处理。

3.死亡事故的处理,经事故调查小组召开分析会,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事故报告单位向事故调查组提出书面结案申请。事故报告批复后,按批复文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交纳事故罚款。

4.发生各类因工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详见各单位《应急准备和响应方案》。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相关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

5.对未遂事件,项目经理部应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对事件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罚。

6.发生安全事故后,各单位必须按事故分类及相应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伤亡和物损情况,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事故现场必须经调查人员现场查*并做出有关指令后方可进行清理,恢复施工。

7.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五不放过”原则,进行及时、认真的处理。制定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要通过综合评价后实施。

8.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对工伤与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为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了解情况的报告篇五

事故发生时间:

20xx年11月19日上午8:40

1、事故地点:八面通工地机房

2、事故类别:

4、事故严重级别:轻伤

11月19日8时40分,八面通施工现场工人郑金生和于士伟一组从室外往7层机房搬运主机底部组件的槽钢,重约35kg,二人一次一人一件搬运。在往机房平台搬运时,于士伟在平台往往上拽,郑金生在平台下往上抬,郑金生在往上抬举过程中,左脚踩到机房垂直通道的门上。(该门是从机房平台下方垂直向下开启的,约500*700mm大)

(一)直接原因:

崔xx、王xx违章将竹梯立在易失稳的金属支架上,王xx作业不系安全带,冒险作业,在维修滑道时用力较大,导致金属支加侧倾,垮架,王xx从高处坠落,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xx有限公司结构工场,对这类危险性较大的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而且在这次维修作业时本应使用或搭建脚手支架,为图省事未使用使用作业车或搭建脚手支架,作业票也没有注明安全事项,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安全不健全。制定的制度尚未贯彻实施,没有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二。

3、混乱。该维修班未设班长,没有明确负责人,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三。

4、对职工的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不强,缺乏安全知,冒险,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四。

1、xxx,xx有限公司、董事长,未切实履行监督,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x万元罚款。

2、xxx,xx有限公司经理,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x万元罚款。

3、xxx,xx有限公司结构工场场长,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议对其给予x仟元罚款。

4、xx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安全管理混乱,职工缺乏安全教育,导致此起事故发生,建议对xx有限公司给予x万元罚款。

5、其他有关责任人,由企业按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另行处理。

1、xx有限公司,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本公司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配备满足安全工作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xx有限公司,要加强各工场、班组的安全建设和安全管理,明确责任,加强对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水平。

3、xx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此起事故血的教训,举一反三,在全公司范围开展一次查思想、查制度、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措施、抓整改、反违章活动,防止种类事故再次发生。提高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及安全法规意识,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防止种类事故发生。

附件:

1、调查人员名单(签字)

2、事故有关材料

3、现场照片事故调查组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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