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清理工作总结 幼儿园垃圾清理制度(大全10篇)

时间:2023-09-02 07:22:58 作者:纸韵 制度清理工作总结 幼儿园垃圾清理制度(大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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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清理工作总结 幼儿园垃圾清理制度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大连,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动物尸体的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标准分类。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推动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具体目标,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和措施,统筹设施规划、建设,并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的具体落实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本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和其他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同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确定本行政区域其他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管理模式,依法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农村生活垃圾。

第七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宣传、动员,指导、督促村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倡导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九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经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后,制定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提高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大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律、法规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把学习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和履行分类投放义务等内容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对工作人员日常教育的内容,督促工作人员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十三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应当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目标任务,统筹生活垃圾处置流量、流向,明确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理设施的布局、建设规模以及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十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经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理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同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依法应当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开发建设单位以及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配建。配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第十七条本市鼓励、支持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场以及产生厨余垃圾的其他单位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推进可回收物回收、分拣、打包网点、中转站和集散场等设施、场所建设。

第十九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盖生产、流通和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以及有利于清洁生产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选择与内装产品相适应的包装,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包装物源头减量的监督管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优先采用可以重复使用、便于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使用。

鼓励消费者使用可循环利用的包装物。

第二十二条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模式,提高废弃产品和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蔬菜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的管理,组织净菜上市。

第二十四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办公场所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公共机构应当推行无纸化办公。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第二十五条鼓励单位、家庭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

旅馆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第二十六条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鼓励、支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研发和应用,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等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良好行为习惯。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等活动。

社会督导员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等具体工作,有权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社会督导员由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通过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招募志愿者、发动党员干部进社区等形式产生。

第三十条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三十一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市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以及分类投放指南,明确分类的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一)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沥干水分后投放;

(三)有害垃圾采取防止破损或渗漏的处理措施后投放。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三)行政村所辖区域,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管理责任人无法落实管理责任的,由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管理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管理责任人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六)行政村应当根据本地确定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模式,在生活垃圾投放点、收集运输交付点设置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鼓励管理责任人根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并依法签订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第三十八条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单位,不得擅自停止收集、运输经营服务,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因突发事由暂停或者在许可期限内需要终止收集、运输经营服务的,应当按照签订的经营协议办理。

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收集、运输服务正常进行。

(一)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

(二)对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第四十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按照要求将需要转运的生活垃圾运输至转运场所;

(五)餐厨垃圾交由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单位处理;

(六)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七)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八)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九)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

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单位提供的收集、运输作业服务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发现所收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同时向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由其及时协调处理。

第四十二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签订处置经营协议。

第四十三条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处置服务单位不得擅自停止处置服务,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因设施检修、调整等事由暂停处置或者许可期限内需要终止处置经营服务的,应当按照签订的经营协议办理,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处置服务正常进行。

第四十四条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处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发现所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同时向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一)按照技术标准对已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置;

(四)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农村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厨余垃圾采取堆肥、生产沼气等方式,就地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

对厨余垃圾实行就地就近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的,应当符合环境污染防治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定,对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编制并发布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建立健全可回收物回收体系。

市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建立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平台,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发展。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利用的扶持政策,引导、支持企业回收、利用低附加值可回收物。

第四十九条鼓励、支持在公共绿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中优先使用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支持符合国家标准的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农业生产领域推广应用。

第五十条其他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当通过发电、供热等方式进行利用。在符合环保要求的情况下,鼓励对炉渣进行综合利用。

第五十一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考核结果纳入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实绩考核内容。

第五十二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物排放以及周边土壤污染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信息管理,推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五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向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和电话。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违法处罚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市及区(市)人民政府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三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第六十六条以下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树木、枝叶、杂草等垃圾,应当集中堆放,并由绿化养护单位及时清运至指定的投放地点,不得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制度清理工作总结 幼儿园垃圾清理制度篇二

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为做好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有关工作,镇党委政府成立了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整顿工作小组,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进行了全面清理。

我镇现有两层办公楼一栋,系20xx年建成,一层为司法所、计生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农村干部经济服务中心、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村镇建设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便民服务站、会议室。二层为党委会议室、政府会议室、人大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综治办公室、、党政办公室、统计站。领导干部办公面积上,我镇现在班子成员12人,分别占用11个办公室,每间建筑面种为17㎡,符合标准,简单、整洁的要求,无超标使用行为和现象。

1.不擅自装修和兴建办公楼,维持办公楼普通、简单现状;

3.建立长效机制,巩固好清理整治成果,确保良好的办公秩序。

制度清理工作总结 幼儿园垃圾清理制度篇三

(一)合理安排。本次清查的重点工作落在清查阶段和整改阶段上。此次清查涉及的固定资产主要是信息设备、运输工器具等。在清查阶段主要是落实资产的各项基础信息,以现场实物盘点为依据,对相关信息进行了补充、修改。填写盘点后的固定资产信息表,与财务固定资产表进行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二)领导重视。街道领导高度重视本次清查工作,成立了固定资产清查领导小组,专人负责,明确分工;要求人人参与,科室配合,保证清查工作顺利进行。

(一)资产总体状况

截止20xx年5月31日,经过清查确认我街道的资产合计为23453304元。

(二)、我单位各项固定资产清查、分类状况

1、土地清查总值0元。

2、房屋及建筑物清查总值12882456元。

3、专用设备清查总值517788元。

4、通用设备清查总值834557元。

5、交通运输设备清查总值3672108元。

6、电气设备清查总值为175279元。

7、文化体育设备清查总值为189937元。

8、仪器仪表及其他清查总值为10581元。

9、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清查总值为3617457元。

10、图书文物及陈列品清查总值为111110元。

11、家具用品及其他清查总值为1553141元。

我街道没有盘亏、盘盈的状况。

此次固定资产清查的时间紧、任务重,我街道原有的固定资产统计表不是很完善,更新不及时,为保障这次清查的准确,我们对每一间办公室的物资逐一进行了清查,耗时较长。另外,报废资产未及时清理,在清查的开始阶段出现了重复统计的现象。部分资产已调拨到其他部门,但未办理相关调拨手续,未进行变更登记。

(1)建立资产管理长效机制。增强财物管理人员的职责意识,使账物管理职责和记账人员的职责落实到实处。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及本次资产清查有关文件。

(2)运用信息技术进行资产管理。以计算机等现代化工具加强对资金产的监控,把单位的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资产的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结合起来,及时反映单位的资金动作、资产存量和变量状况,实现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的转变。

(3)每年组织一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使固定资产检查经常化,更好的从源头对固定资产变动状况进行监控。

制度清理工作总结 幼儿园垃圾清理制度篇四

为了及时有效遏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我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学校校长为我校疫情报告管理第一责任人,班主任老师为责任报告人,学校其他教职员工、学生发现传染病疫情均有义务向疫情报告人提供情况。

2、定期对全校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3、负责指导全校学生的晨检工作。

1、在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当学校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4、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学校教职工如发现有传染病疫情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学校报告,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

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当出现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向中心学校疫情报告人报告。

学校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学校的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记录排查情况。

1、晨检、午检、晚检应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委员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检查记录上。如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预防。

2、班主任及科任老师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及时与家长联系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制度清理工作总结 幼儿园垃圾清理制度篇五

1.0 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化粪池清理与管理有关细则,目的是使大厦化粪池的管理得到有效控制。

2.0 使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化粪池管理工作的控制。

3.0 内容

3.1 化粪池的管理由管理处工程主管依据《设备综合管理标准作业规程》列入每年维护计划,据实际情况安排检查一次。

3.3 项目经理据工程主管的《维修申请报告》安排化粪池清理

3.4 清理工作一般委外进行。

3.5 清理时要求:

3.5.1 保洁主管应指派专人监督个清理过程、工作质量;

3.5.2 作业时应防止弄脏工作现场和过往行人的衣物。

3.6 清理完毕后应随手盖好井盖,以防行人或小孩掉入井内发生意外。

3.7 化粪池清理后应达到要求:

3.7.1 目视井内无积物浮于面上,出入口畅通;

3.7.2 化粪池盖无污渍、污物。

3.8 化粪池清理出污物,应由外委单位负责清运,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3.9 化粪池标示:

3.9.1 在化粪池上部地面应有明显“化粪池”文字标示

3.9.3 在化粪池通气口处应有“禁止明火”标志

4.0 相关文件:

设备综合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4..1相关表单:

《维修申请报告》

为了严格执行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有效防范二氧化碳、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发生,强化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健康,特制订本应急预案。

一. 可能发生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情况

在污水池,排水管道,集水井,电缆井,地窖,沼气池,化粪池等与污水处理有关的有限空间可能存在二氧化碳、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爆炸的危险场所,从事施工或维修,保养,清理等作业,就有可能发生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

二.防范措施

1.下池从事施工或维修,保养,清理等作业前,必须彻底清除一切污泥,污物。

2.下池从事施工或维修,保养,清理等作业前,必须进行反复的冲洗。

3.下池从事施工或维修,保养,清理等作业前,必须对池内进行充分的通风。

4.下池从事施工或维修,化粪池清理公司保养,清理等作业前,必须用便携式硫化氢测定仪测定安全时方准进入。

5.每次下池从事施工或维修,保养,清理等作业,首下人员必须戴好防毒面具及安全带,池上必须有2人牵绳保护。

6.下池从事施工或维修,保养,清理等作业时,必须风随人走,送入新风。

7.池下有人从事施工或维修,保养,清理等作业时,池上必须有人监督。

三.危情处理:

1.池下作业时发现有二氧化碳、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侵害的,应立即上到地面,并在通风处换风。

2.发现有二氧化碳、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的,抢救人员必须戴好防毒面具及安全带,才能下池实施抢救行为,未戴防毒面具及安全带者绝对不准下池施救。

3.迅速将患者脱离现场,安置化粪池清理公司于清凉通风处(忌用口对口人工呼吸)。

4.发现有二氧化碳、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必须急救的,事发第一时间,必须呼叫120,请求急救。

5.发现有二氧化碳、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不论轻重,必须及时通报,以便立即采取防范措施。

6.本应急预案主要应用点为:

(一)建立和完善防二氧化碳、硫化氢中毒、防窒息事故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器材。有关单位要对本单位产生和容易积存二氧化碳、硫化氢的装置、设备、设施和重点部位等进行检查,建立作业前的中毒和窒息危害辨识、检测制度、进入密闭空间或受限空间作业前的气体采样分析制度等。凡有进入坑、池、沟、井下、管道等存在或可能存在二氧化碳、硫化氢气体的密闭空间、通风不畅的场所作业的,都应制定作业许可程序、作业安全规程、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和外部监护人员的职责;不得将进入井下、沟池、管道等有可能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气体的场所的清淤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有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二)对作业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可能产生二氧化碳、硫化氢等有毒气体的场所必须悬挂防中毒警示标志。要把作业现场的危险因素告知作业人员,作业现场应具有对有害气体浓度、氧含量等进行检测的手段。要为作业人员配备便携式报警仪、满足实际需要的氧气呼吸器或长管呼吸器,配备救护带、救护索等防护设施。

(三)进入井下、沟池、管道等有可能产生二氧化碳、硫化氢有毒气体场所进行作业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作业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告知登记手续,无主管上级单位的施工队伍应向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告知登记手续。不具备安全资质或未履行告知登记手续的施工队伍禁止从事清淤作业。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发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告知承包方工作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要求承包方制定许可作业程序,并保证作业条件达到要求后,方可批准作业。

(四)作业时指定专人监护,遇险时科学施救。进行危险作业时,要安排有应急救援知识的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并为其配备通讯、救援设备。现场安全监护人员负责检查作业人员佩戴防护用具和了解应急预案的情况,提前告知作业人员可能遇到的危险因素、紧急情况下的呼救方式和逃生方式,落实监督安全措施,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作业过程中,现场安全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岗。当发生二氧化碳、硫化氢等有毒气体中毒时,要沉着应对,冷静处理,及时报警,寻求专业救护;救援者应佩带专业防护面具实施救援,禁止不具备条件的盲目施救,避免伤亡扩大。

各单位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到开展专项安全工作,是减少隐患、遏制事故、防止群死群伤的一项重要措施,务必切实抓紧抓好。

制度清理工作总结 幼儿园垃圾清理制度篇六

现场材料管理制度包括:现场合用材料管理、现场专用材料管理、现场合用工具管理、现场专用工具管理、现场构配件管理、现场临时设施材料管理、现场剩余材料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一、现场合用材料的管理:合用材料是指施工过程中,多部位使用和多工种使用的那些相同材料,数量大,使用时间长,操作工种及队组之间容易混串,比如沙石料的使用。

1、进料:根据工程进度和场地大小,采用月、旬、周平衡的进料方法。

2、验收:一般采用点验、称重或量方等方式验收数量。

3、堆放:按施工平面图堆放,尽量一次到位,减少二次般运。

4、使用:根据工程量对班组进行限额。

1、签订承包协议:协议应明确专业队组承包的施工项目及其应用的材料品种、数量以及供应方式、用料要求、验收标准和奖惩办法。材料用量以施工预算为依据。

2、抓好实施过程的管理:项目采购物资进场后,材料室负责接收。专业队组领料人员应认真进行点验,并及时办理领料签认。

3、抓好验收和结算工作:队组所承包的分项工程完成后,项目经理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在质量合格的前提下,::组织材料员办理用料结算,汇总实际耗用量,与承包量对比计算节约或超耗,按协议兑现奖罚。

三、做好合用工具的管理:合用工具是指在一个工程项目现场内,由各班组共同使用而又不能固定到班组的工具。由于其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较长,班组不便携带,因此通常采用统一管理。此工作由项目工程室机械组完成。

1、制定现场合用工具使用要求,监督班组合理使用,对任意损坏者,按规定进行处罚。

2、对在用的合用工具,要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工具完好。

3、对不再使用的合用工具要及时回收,办理退租手续,结算支付租金。

四、做好现场专用工具管理:专用工具是指限于专业班组或个人经常使用,并便于携带的工具,具有品种多、数量大、价格低、容易丢失、便于个人携带的特点。在管理上,采用工具费用定额承包的管理方法,由施工队自行租用、购买、保管和使用,盈亏由队组自负。

1、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编制上报分层、分段的各种构配件加工计划,在签定订货合同时,向厂家做好技术交底。

2、根据构配件加工订货合同,掌握构配件生产加工进度,了解装卸运输情况,搞好与施工需用的衔接。

3、做好构配件进入现场的各项准备,包括库房、场地及装卸人力和设备等。对进场的构配件要按加工计划所列品种、规格、型号做好进场验收。

4、构配件的保管与堆放要符合技术规程要求。

5、指导和监督队组构配件合理使用。要对号入座,防止串用、混用。

6、建立构配件台帐,记录构配件的加工、进场、消耗和库存情况。

六、临时设施材料管理制度:临时设施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搭建的生产和生活用临时建筑。对临时设施材料的管理,重点放在控制用量和强化回收上。

七、现场剩余材料管理制度:现场剩余材料是指已进入现场,由于某些原因而不再使用的材料。项目材料室应抓好现场剩余材料的管理。

1、剩余材料和残旧材料,应由材料室负责做好回收、整修和退库工作。

2、对队组的剩余材料要及时回收入库和整修,以利再使用。对于工程项目不再使用的材料,不论批量大小都按在库材料保管,防止损坏丢失。

3、对工程项目不再使用的可用产品,应及时报批,转卖给其他单位使用,避免长期积压和变质。

4、对不再使用的废料,经批准后可自行处理,回收资金冲减工程项目成本。

制度清理工作总结 幼儿园垃圾清理制度篇七

去年对深圳、厦门两地的调研表明,推进工程担保制度,有助于防范工程风险、保障合同履约、规范建筑市场、维护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在去年调研的基础上,建设部于20xx年8月份印发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即建市〔20xx〕137号文件,以下简称137号文件),对工程担保的种类、契约形式、有效期、担保金额、担保责任做出了详细规定,成为建设行业推行工程担保的第一部规范性指导文件。试行137号文的目的,意在使各地推行工程担保的工作有章可循,减轻工程建设各方对工程担保责任的误解和争议,减少当事人的交易成本。

两地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时间不同,推进方式、工作进度分别体现出了地方特点,出现的问题也有所区别。

(一)成都市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情况

同厦门市相比,成都市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较晚,但是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20xx年6月,该市以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为切入点,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强化项目资金到位的核验监督”、“建立工程备料预付款制度”和“建立民工工资制度保证金和担保制度”。在新建项目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都应按工程合同价格的5%预交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或提供保函,才能获取施工许可证,并同时与银行、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监管协议。同年,成都市建委又印发了《关于加强成都市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了“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和担保制度的执行”,规定除重点监控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必须采取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形式外,其他非重点监控企业或建设单位可采取担保或定额缴纳保证金的形式,以及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

从以上调研信息来看,成都市工程担保正处于起步阶段,其工作重点是解决建设行业工程款拖欠问题,以维护处于工程建设链条最末端的劳动者利益。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对于重点建设项目,让业主和承包商同时向建设管理部门提供相应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提交的担保金额是工程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该比例足以保证支付该项目的工人工资;对于非重点建设项目,可以采取定额缴纳的方式。主要担保形式是现金保证,由业主和承包商分别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缴纳现金作为支付担保,目前为止已有427户缴纳;其次是第三方担保,即业主和承包商向建设管理部门提供银行保函和担保公司保函。这种形式已经很接近137号文件规定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目前,有近80户提交了保函形式的担保。

此外,成都市已经开始推行工程投标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重点是政府投资项目,主要依靠招投标监督推动。

成都市在清欠工作中推行担保制度取得初步成效后,根据137号文件精神,制定了《成都市建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准备修改完善后在下半年施行,全面推进工程担保制度。

(二)厦门市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情况

厦门市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较早,其特点是在全国率先实施工程招标最低价中标制度。20xx年4月,厦门市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全面实行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价中标实施办法》规定,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实行中标人低价风险保证担保制度,即中标人(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除向招标人(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金外,还应提交低价风险担保金。低价风险担保金数额为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市造价站发布的最低控制价之差额和评委会认定的不可靠的低价金额。最低价风险保证担保制度通过经济手段、保险机制化解工程风险,保证了最低价中标工程的质量和安全。20xx年3月,厦门市印发了《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对工程担保的担保方式、有效期等细节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针对担保有效期普遍少于实际工期,导致担保过早失效的现象,该通知明确规定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截止到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截止到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款结算之日。

厦门市自20xx年以来,新建项目共有457个,需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的工程中,绝大部分均按规定办理了工程担保。同成都市相比,厦门市基本上实施了137号文件规定的各项工程担保制度。此外,相比上次调研,厦门市担保市场出现多家专业担保公司,承揽工程担保业务,改变了银行担保一家独揽的局面。

(一)加强立法,强化137号文件的推行力度

为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两市分别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配套文件。厦门市政府于20xx年11月5日颁布了《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厦门市政府令第103号),其中明确规定了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标准,以及工程款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与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最低比例和金额。起步稍晚的成都市从监管民工工资支付入手,颁布了《关于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初步确立了工程担保模式。

实践证明,137号文件颁布的意义重大,该文件成为地方政府推行工程担保的纲领性文件,两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该文件的指导下,通过制定一些实施办法,对实行工程担保的具体过程、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的权利和责任、索赔机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些办法的制定,为工程担保制度的顺利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初期必须依靠政府强制推行

当地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推行是成都、厦门两市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取得成效的主要原因。成都、厦门两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针对本地实际,不断完善工程担保制度的各项措施和办法,有效保证了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虽然是否要求提供工程担保应当是建立在市场主体自愿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的一种市场行为,是市场主体的自发行为,政府的强制措施只是暂时的和过渡性的。但是鉴于我国的实际国情,在推行工程担保的初期,这种强制措施是必不可少的,有利于确立机制,培育、引导和保护市场,规范当事人的行为。

(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共同培育担保人市场

在座谈中,我们了解到,成都、厦门两市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十分支持,积极性很高。尽管工程担保的手续费等收入不大,但他们认为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扩大了自己的业务范围,提供了一个新的、比较优良的经营品种,形成了金融机构新的利润增长点,扩大了吸储的范围,促进了自身信贷业务量的增长。特别是在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初期,有能力开展相关业务的担保人为数不多,担保公司尚处在培育发展阶段。因此,一些以往与建设领域接触较多的金融机构,如成都、厦门两市的各家银行就纷纷抢占市场份额,业务量迅猛增长,尤其是两市的建设银行依靠原有优势,承接了绝大部分的担保业务,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并为今后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尽管成都和厦门两市开展工程担保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推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认真地思考,以便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

(一)担保人市场尚未形成,对担保机构缺乏必要的监管

工程担保制度的推行,必须拥有相当数量并符合资格条件的担保人,形成具有一定竞争力的担保人市场。目前,由于保监会暂时禁止保险公司开展工程担保业务,专业担保公司还处于发育阶段,数量较少,承包商之间的同业担保还没有开展起来,银行作为单一的承保主体几乎包揽了整个担保人市场。市场竞争不足影响到担保服务水平,如担保手续时间过长,担保手续费偏高,保单形式单一,缺乏灵活性,不能适应市场和工程建设的要求。另外,虽然137号文件允许“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但目前还缺乏对担保公司在信用等级、担保能力、专业化水平、风险管理措施等方面的要求,一些担保公司不具备相应的担保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没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力量和风险管理制度,往往采取不规范运作,引起市场不正当竞争,影响了工程担保的作用和声誉。

(二)工程担保形式单一,现金担保比例过重

137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担保类型共有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4种,基本涵盖了对工程建设中各个环节各方当事人责任的保证。由于担保市场不成熟、推进工作侧重点不同等原因,这些类型的担保业务尚未全部开展起来,有的即使开展起来,也不够规范。

工程担保的意义在于担保人以其自身的实力和信誉为被保证人作担保,保证被保证人履行义务,被保证人的代价只是购买担保的费用。而在现金保证的方式下,业主或承包商的财务负担会大大加重。以处于萌芽阶段的成都市工程担保市场为例,成都市重点推行的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就是不够完善的。成都市对工程项目的业主和承包商分别规定了支付保证金,但在实际操作中,后者往往采取现金保证的方式,动用自己的资金向有关部门提供现金保证,而不是从担保机构那里寻求第三方的担保,与真正意义的工程担保还有一定距离。即使能够提交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企业,也会由于信用记录不全,被收取较高比例的现金保证,同样加大了财务负担。

(三)反担保形式单一,信用担保机制远未建立

目前,政府投资工程有财政资金作后盾,能够以较低比例的保证金,甚至不提交保证金也能取得银行出具的支付保函,比如厦门市的政府投资工程,只要有发改委财政资金安排计划,就可取得担保。但是对于其他业主和建筑业企业,作为主要担保人的银行一般不接受现金保证以外的其他反担保形式,而且现金保证的比例偏高,给投保人带来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反而降低了投保人的支付能力和履约能力。工程担保应该是建立在信用制度基础上的一种个性化的制度,以授信额度决定保证金的比例,甚至可以不用任何抵押,就可授予担保。但目前社会上缺乏独立的征信机构,不能对所有投保人的信用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评估并提供给担保人。虽然银行对投保人都建立了相应的资信等级评估制度,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不同等级的授信额度,但是这种评估一般只对平时与自己有业务往来的企业,难以做到对所有投保人一一评估,而对无业务往来的企业,银行要求对方必须提交担保金额50%-100%的保证金。同时,一些银行为避免承担风险,在给予相应的授信额度时,也要求企业抵押相应数额的保证金或资产。

(四)业主的强势地位造成与建筑业企业工程担保义务的不平等

通过此次对两地工程担保市场的调研,我们发现建筑市场存在明显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的问题。处于弱势地位的建筑企业不得不从项目投标开始就接受业主各种苛刻的条件。在成都,市属的建筑业企业就有1538家,再加上省属企业和中央驻成都的企业,建筑企业总数已经突破了3000家。数量如此之多的乙方追逐有限的工程项目,势必成为甲方的鱼肉对象。建筑市场主体地位的不平等,对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所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业主主观上漠视工程担保的作用,不愿承担工程款支付保证的责任,所以在工程招标中,对承包商的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设置苛刻条件,比如只接受业主客户银行开出的保函,而不接受担保公司保函,甚至要求投标人必须用现金担保,使工程担保成为变相的承包商垫资;二是许多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是由受益人即建筑业企业代业主向银行提供反担保,实际上是业主强迫建筑业企业为其承担违约的风险,使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失去了应有的作用;三是对于应该购买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项目,业主通过与中标人私下协商,依靠自己的强势地位,迫使建筑企业在中标后,代替业主承担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费用,从而将业主的工程担保费用转嫁给建筑业企业;四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即使业主方能够按照工程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义务,其工程进度款的拨付都会在主观上产生延迟,从而极大的影响了承包方的利益。在市场结构不够健康、监管力度不够的情况下,业主施加给建筑业企业的或明或暗的不平等条款,实际上加重了建筑业企业的财务负担,极大削弱了工程担保积极意义。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通过调研,我们深刻认识到,加强立法,制定相关的法规,因是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取得成功的根本保障。137号文件对工程担保的实施提出了一个基本的框架,规定了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等制度。但仅有这部部门规章是不够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政府部门规章若带有强制性的内容,必须有现行法律明确的规定才能执行,而现行的《担保法》对工程担保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各地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推进工程担保制度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将工程担保的有关规定写入《建筑法》修正案,将会极大地推动工程担保制度建设。目前我们能做到的就是大力宣传推广建设部刚刚印发的《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建市〔20xx〕74号文件)。该文件对投标保证、业主支付委托保证、承包商履约保证、总承包商付款保证等重要环节做出了示范,这将成为担保行业为工程建设行业提供担保服务的重要参考文件,有助于担保人统一工程担保格式,避免不平等条款的出现。

(二)积极培育和规范担保人市场

推行工程担保制度,除了继续发挥银行的作用外,还应当积极培育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担当担保人,以形成有一定竞争的担保人市场。要积极培育和发展专业担保公司,规范其运作,我部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工程担保行业准入门槛,根据担保公司自有资金实力、专业技术力量等,确定允许开展工程担保的业务范围,对担保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准备金和经营业绩等指标作出规定,并对其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信誉状况等作定期评估。鉴于目前的专业担保公司自有资金实力一般不强,应主要为中小型项目提供担保,并要形成竞争机制,不能搞垄断。建议与保监会等部门积极协商,争取保险公司尽快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同时,还应当发展承包商的同业担保,由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他承包商提供第三方担保。这样做,既可以有效地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又比较简便易行。但必须严禁两家企业交叉互保,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推动担保快速发展

建立工程担保制度的目的不是为了“赔偿”,而是为了“不赔偿”。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必须要以现代信用体系为基础,工程担保制度正是通过信用机制的办法规范市场主体各方的行为,强化守信受益,违约受罚的准则,从而实现防范风险的目的。因此,应尽快建立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系统。一是培育和发展独立的征信机构,建立动态的资信数据库,搜集、涵盖市场主体各方的资产负债情况、纳税情况、银行信用状况、履约记录、业绩等各种信息,根据这些数据和担保人的信用规范及评估标准,完成对市场主体各方的信用评分、评级,为担保人的授信提供可靠的依据。二是建立激励和惩罚机制。使守信者得到酬偿,信誉高的业主或建筑业企业,担保人愿意为其担保,费率低,甚至免保费。让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必须以极高的代价获取担保,甚至得不到担保,无法在建筑市场中生存。

(四)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各地开展试点工作

从此次调研的情况来看,成都、厦门开展工程担保制度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推进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我们应认真总结两市好的经验和做法,分析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指导和推动全国其他地区的试点工作。据了解,目前江苏、山东、河北等省市也在积极筹备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我们要在适当时机,扩大调研范围,加大《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和培训力度,认真总结137号文件和《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的实施效果,使全国的工程担保工作有序地、规范化地进行。

制度清理工作总结 幼儿园垃圾清理制度篇八

1、项目部成立工地生活垃圾管理和考核工作小组,并设有专兼职的管理考核人员。

2、为方便生活垃圾的集中存放,在xxx位置采用加气块砌筑二个4m×的生活垃圾存放池,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垃圾应分开设置。工地办公区和生活区应设密闭式垃圾箱桶。

3、各施工队应严格按要求分类倾倒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或乱扔乱放,除生活垃圾外,其它施工垃圾严禁倒入生活垃圾池或专用垃圾桶内。

4、现场管理人员食堂门口适当位置应摆放用于倾倒剩菜、剩饭的专用生活垃圾桶,其它生活垃圾直接倒入生活垃圾池内。

5、严禁乱丢垃圾,工地要教育员工不在道路上乱丢纸屑和生活垃圾。

6、生活垃圾根据季节可每周集中清运一次,如高温季节为防止出现苍蝇或其它蚊虫,可采用喷洒药物或每隔两天便进行外运。也可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生活垃圾。

7、对各施工队伍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其认识到: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8、项目部明确各施工队生活环境责任区,要求各责任人搞好各自的责任区卫生,每天按时清理打扫。

9、各食堂对于变质腐烂的蔬菜或食品应做生活垃圾处理,严禁食用,防止出现食物中毒事件。

10、对垃圾容器要定时进行清洗。

11、工地生活垃圾管理和考核工作小组每月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对违反本制度的班组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和屡教不改的一并予以处罚30~50元。对考核优秀的班组和个人给予表彰。

12、严禁在楼内或直接从楼上往下随意丢弃生活垃圾,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并要求对丢弃的垃圾及时进行清理。

制度清理工作总结 幼儿园垃圾清理制度篇九

1、加强组织领导。我单位为使创建工作纳入规范化、正常化、制度化的健康轨道,坚持把精神文明建设放在单位工作的重要位置,年初,制定上报了《中山川水库管理处精神文明规划》,成立了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并安排专人负责宣传教育和通讯报道工作,同时,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创建措施,实行目标管理,按照领导亲自抓、薄弱环节重点抓、突出问题强化抓的工作格局,定期安排部署,及时总结经验,随时纠正不足,真正地把文明创建工作搞得有声有色、扎扎实实,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服务态度、工作责任均得到进一步加强。

2、加大环境治理、改善办公环境。在创建中改善单位环

境,认真落实双创活动,半年来,单位先后争取和投入资金70余万元,维修更换了防汛电话线路;粉刷、修复了15孔窑洞1400m和2层12间办公楼1100m;处理了脑畔、楼顶;新建了挡水墙;完成了引水工程;安装了反压水泵2台;刷写安全标语20条,设立警示牌15个,制作大型水源保护宣传牌1个,粉刷了1700m的中山川水库五个大字,对管理处的办公楼和周边环境进行了彻底的美化装修装饰,坚持周一和周五集中大扫除活动,单位整体形象得到很大改善;认真教育单位工作人员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目前,不注重卫生、不讲究整洁、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等习惯基本得到控制,工作人员的文明程度有了很大提高。

3、业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防汛工作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我单位牢固树立“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成立了中山川水库联防领导小组,进一步落实了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防汛安全责任制,明确了各责任人的具体责任,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认真学习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认真做好年防汛抗旱工作的安排意见》、编制了《xxxx年度中山川水库度汛运用计划》和《xxxx年度中山川水库防洪应急预案》。通过学习明确自己身负的重任,进一步树立“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今年汛前,对中山川水库的防汛值班人员进行了调整充实,完善了《值班人员职责》、《请休假制度》、《大坝安全观测细则》、《水雨情信息传递制度》、《启闭机操作规程》、《发电机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今年以来,管理处职工检修了水雨情测报系统雨量站4个、中继站1个,汛前举行了防汛抢险技能演练20人次,闸门启闭机操作8人次,水雨情预警预报系统5人次,保证了水库防汛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是定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水草打捞,清理水面漂浮物;

二是成立巡查小组,每天检查库区流域内污染情况;

三是安排专人负责对在水库钓鱼、游泳等行为进行劝止。

为更好的.解决水草及水面漂浮物污染问题,我局建议县政府能加大支持力度,购买割草船一只,对水草及水面漂浮物进行清理,保障水质清洁。

1、以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狠抓“创先争优”活动。年初,成立了“创先争优”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提高了领导干部和全体职工的思想素质,改变了机关工作作风、提高了服务水平,达到了学习经常化、工作程序化、决策科学化、服务一流化的新目标,树立水利行业新形象,更好地促进子长经济的发展。

2、理论学习。水库党支部制定了学习安排,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党章》、中央“xxx会议”精神、中省市“两会”精神、薛书记在县委十七届九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兰县长在县人大十六届五次会议上做的《政府工作报告》等相关内容,对此进行了系统认真的学习,每个干部职工都写了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

3、积极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按照全县综治工作总体要求,努力使水库党支部完成xxxx年度综治达标任务。加强水库职工的思想道德教育,让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加强水库安全值班,加大巡逻力度,切实做好水库“防火、防盗”工作。

4、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处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确定了计划生育工作专职人员,部署了计划生育工作安排,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相关的计生政策、法规,严格按照计生工作具体要求,认真填写、上报了月报、季报、职工信息统计表等计生资料,按时督促已婚育龄妇女上站“三查”,做到了不漏人、不漏报、无死角,无一名违规违例人员。

5、坚持思想政治工作常抓不懈。教育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利益观、权利观;加强干部职工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延安精神教育工作,增强支部的凝聚力、向心力。水库每位党员干部参加了农业党委组织的“弘扬延安精神”大讨论和培训,撰写了心得体会,党员干部的精神实质得到了极大提高。

6、争创“安全单位”。通过加强单位内部防范措施,实现案件减少,事故下降,秩序良好,群众满意,确保单位职工无违纪犯罪行为,无无理取闹、群众性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7、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组织单位职工开展乒乓球、篮球、象棋等文体活动28人次,丰富了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增强了支部的凝聚力,树立职工的团队精神和集体观念。

8、争创“安全单位”。通过加强单位内部防范措施,实现案件减少,事故下降,秩序良好,群众满意,确保单位职工无违纪犯罪行为,群众性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9、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廉政准则》的规定办事,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机构和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实施方案,定期召开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进行自查自纠,切实解决领导班子及成员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问题。

10、认真做好包村帮扶工作。积极宣传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方针、政策,支部领导班子在春耕期间给贫困户送肥16袋,资助困难户400元,定期是孤寡老人、病残老弱配送相关的生活用品。

11、充分做好单位各项工作的宣传。为了更好地做好单位工作,我单位上半年来办了4期简报,主要宣传了我单位上半年上级组织对我管理处工作的检查情况和我单位上半年的工作情况,同时我单位还积极宣传了《水法》、《防洪法》、《渔业法》、《中山川水库水面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12、切实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完善信访建章立制工作,用正确的方法处理好来信来访的矛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总之,半年来我单位虽然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不足.我们要弥补不足,改进工作,以更高昂的工作热情,更踏实的工作作风,使我单位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制度清理工作总结 幼儿园垃圾清理制度篇十

院长能否成功竞聘、人员能否顺利分流是此次基层医改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对人事制度改革的刚性政策,坚决执行到位。如,对xx年12月30 日以后进入乡镇卫生院的卫生院自聘人员,严格按规定于9月1日前全面清退;对xx年12月30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的非在编人员中无学历无资质人员,一律直接纳入分流对象。坚持因事设岗的原则,全县491个编制,设置专业技术岗位434个,占总岗位的88%,提高了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同时,鼓励资历低、年龄大、身体状况差的人员提前离岗分流,使卫生院有一部分空余编制,便于以后逐步补充人才,改善医务人员队伍结构。

为保证乡镇卫生院在人事改革中人心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我县努力做到既坚持原则,又不死板教条。如,在卫生院长竞聘过程中,独山乡卫生院出现了两轮公选、两人竞聘均未当选的状况。县卫生局党组研究决定,将县第二人民医院的外科负责人提拔为副院长,并保留其人事关系在县二院不变,委派到独山卫生院临时负责。对在编和非在编人员身份界定时,凡是通过人事局、劳动局、人才中心和卫生局等途径进入卫生院工作的人员,一律作为在编人员对待。对卫生院自聘人员按非在编人员处理。对部分在编不在岗人员要求返回原单位参加竞聘的,一律同意;对不愿返回参加岗位竞聘的,按自谋职业处理,给予一定资金补偿。

本着人文关怀的原则,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尽可能保障职工的利益。如,有3名过去由乡镇卫生院调入县医院但始终未解决县医院编制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退休人员,多年来上访不断。此次医改,将3人重新纳入了乡镇卫生院退休人员一并管理,解决了他们的工资待遇,消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对乡镇卫生院不愿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其中无学历无资质的,允许他们不参加竞聘,直接按分流人员处理;有学历或资质的,按自谋职业处理,给予一定资金补偿。对清退的人员,各乡镇卫生院普遍给他们赠送纪念品,帮助解决一些具体困难,有的卫生院还给予一定的清退补偿费用。目前,所有清退人员对此次医改均表示理解支持并平稳离岗。

在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我县按规定办事的同时,坚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稳定。实行包保责任制,每个卫生院都有一名副科级领导干部负责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工作。坚持“四个必谈”:一是竞聘院长的落聘人员必谈。对他们给予必要的安慰,为他们安排好工作,使他们放下思想包袱。二是清退分流的人员必谈。向他们讲清道理,让他们了解政策,化解抵触情绪。三是提前退休的人员必谈。通过沟通交流,使他们理解支持医改,提前离开岗位。四是跨单位参加竞聘的人员必谈。此次医改,原有4家乡镇卫生院由租赁卫生院改制为民营医疗机构,原有人员要到其他卫生院竞聘上岗。通过三番五次地沟通,25名跨单位竞岗的人员愉快地选择了新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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