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妇联 四川省竹海导游词

时间:2023-08-08 15:51:57 作者:WJ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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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妇联 四川省竹海导游词篇一

蜀南竹海位于四川南部的宜宾市境内,幅员面积120平方公里,核心景区44平方公里,共有八大主景区两大序景区134处景点。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四川省竹海导游词,欢迎参考!

蜀南竹海位于四川宜宾市境内,距离宜宾市区约60公里。景区内共有竹子58种,7万余亩,是我国最大的集山水、溶洞、湖泊、瀑布于一体,兼有历史悠久的人文景观的最大原始“绿竹公园”。

整个竹海成“之”字形,东西宽、南北狭。山地是典型的丹霞地貌,林中溪流纵横,飞瀑高悬,湖泊如镜,泉水清澈甘洌,空气清新,把人引入一个神秘的世界。植被覆盖率达87%,为我国空气负离子含量极高的天然氧吧。 蜀南竹海是国家首批4a级旅游区,“中国国家风景名胜区”,“中国旅游目的地四十佳”,“中国生物圈保护区”,《中国国家地理》评选的中国最美的十大森林之一。 蜀南竹海风景区内有景点124个,分布广。

整个景区东西长约13公里,南北宽约6公里,其中一级景点15个,二级景点19个,蜀南竹海素以雄、险、幽、峻、秀著名,其中天皇寺、天宝寨、仙寓洞、青龙湖、七彩飞瀑、古战场、观云亭、翡翠长廊、茶花山、花溪十三桥等景观被称为“竹海十佳”。

四川竹海原名万岭箐,位于四川长宁、江安两县毗连的南部连天山余脉中,距长宁县城50千米,距宜宾市81千米。景区内28座山岭全是茂密的竹林,竹波荡漾,连片成海,绿透了天府的南端。如此广阔无际的楠竹海洋,实为国内外所罕见。1988年蜀南竹海被国务院列为全国重点风景名胜区,1991年荣获“中国旅游胜地四十佳”和“中国自然风景区十佳”的称号。

竹海相传北宋诗人黄庭坚曾来此一游,当他登上峰顶,看到如此秀美成片的竹海时,情不自禁的赞道:“壮哉!竹波万里,峨嵋姊妹耳!”乡人闻讯纷纷前来献酒,诗人激动的说“秀色已使我醉了!”他兴奋的在石壁上书写了“万岭箐”三个大字。至今竹海内有两个乡仍名“万岭乡”和“万里乡”。

蜀南竹海景区面积120平方公里,海拔600-1000米,是以竹景为主要特色,兼有文物古迹的风景名胜区。中心景区7万多亩楠竹遍布大小28座山峦,500多个山丘,竹林成片,茂密苍翠,郁郁葱葱,涛声阵阵。登高眺望,烟波浩渺,犹如绿色的海洋,甚为壮观,为国内外罕见。李鹏题辞:“蜀南竹海天下翠”,为蜀南竹海景区增辉添彩。

竹海平均海拔高度在600米至1000米左右,气温最低不低于摄氏零度,最高不超过摄氏三十度,东暖夏凉,十分宜人,所以这里的气候一年四季都适宜旅游。竹海枝繁叶茂,许许多多的竹子各呈丰姿而又同明相照,它们或互抱成丛,如绿竹坠地;或相依相扶,翠接云天;或纵横交错,形成翠玉般的迷宫;或密集路边,交织成翠玉似的拱廊;或挺立在湖光山色之中,别有波光倩影的佳趣。转过曲折幽径,进入竹荫深处,更见绿烟霭霭、清气浮浮。清风徐来,只见群竹忽然婆娑起舞,摇曳万里,美丽的竹海真是处处有美景,处处有诗意,处处包含着竹的清香。一望无际的竹海,连川连岭,其情其景,都会使你陶醉。

蜀南竹海是中园最壮观的竹林,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中国旅游胜地四十佳”之一,位于宜宾长宁、江安两县之间。7万余亩土地上楠竹密布,铺天盖地。夏日一片葱茏,冬日一片银白,是国内外少有的大面积竹景,与恐龙、石林、悬棺并称川南四绝。

蜀南竹海竹类品种繁多,除楠竹外,还有人面竹、算盘竹、慈竹、绵竹、花竹、凹竹等30多个品种。

蜀南竹海原名万岭箐。据传北宋着名诗人黄庭坚到此游玩,见此翠竹海洋,连连赞叹:“壮哉,竹波万里,峨眉姐妹耳!”即持扫帚为笔,在黄伞石上书“万岭箐”三字,因而得名。

蜀南竹海风景区内有景点124个,分布广。整个景区东西长约13公里,南北宽约6公里,其中一级景点15个,二级景点19个,蜀南竹海素以雄、险、幽、峻、秀着名,其中天皇寺,大宝寨、仙寓洞、青龙湖、’七彩飞瀑、古战场、观云亭、翡翠长廊、茶化山、花溪十三桥等景观被称为“竹海十佳”。蜀南竹海空气清新,纯净。负氧离子含量较高,是我国一级环保旅游区。

从宜宾乘车向东南行68公里,就到了蜀南竹海的西大门长宁县,从这里开始进入景区。一望无际的竹子连川连岭,整整覆盖了500多座山丘。这里的海拔高度为600米至1000米,全年气温界于0℃到30℃之间,冬暖夏凉,一年四季都适于旅游。忘忧谷是一条窄长山谷;这里楠竹长得既密集又粗壮,遮天蔽日,使整个山谷显得更深幽。游人走在盘旋弯曲的竹径上,听水鸣鸟啾观绿竹野花,顿生起凡脱俗、飘飘欲仙之感。

过忘忧谷,在幽篁间有几十里游览小径,被称为“翡翠长廊”。在这条长廊中漫步,清新的空气中饱含竹叶的清香,如置身世外。由“翡翠长廊”前行,前面就是着名景点仙寓洞。仙寓洞位于两县交界的擦耳岩上,为蜀南佛山胜地,以奇险幽静着称,传为营造竹林的瑶箐仙姑居所。入夜,可欣赏到弹琴蛙声,此起彼伏,声如古琴,余韵悠长,举世罕闻。这一带山势回环,丹崖如削。去仙寓洞要从构筑在悬崖边的小径上行百余米,甚为惊险。洞长约200米,进深10米,高约15米。洞内原为古道观,有大佛殿、玉皇殿、观音殿、灵官殿等。现道观已不存,但仍有石刻佛像和道教神像四十多尊。这里是观赏竹海的好地方。站在洞口眺望,只见万竹掀涛,竹海的奇特风光尽在眼底。

离天宝踞继续前行,沿着婉蜒个深峡茂林之中的仿古栈道可登上建于悬崖峭壁上的天宝寨。此处易守难攻,为“一夫当关,万夫莫开”之地、当地少数民族曾于此屯兵。天宝古栈道长达1500米,开凿在悬崖峭壁之上,沿栈道行进,好似飞檐走壁,惊险异常。古栈道修整之后,有惊无险,为游人增添了极大乐趣。龙吟寺位于景区北部的九龙山顶。这里地势较高。在这里远眺,不仅可以观赏波涛似的竹海,而且可看到如带的长江在远处流过。

四川省妇联 四川省竹海导游词篇二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_____年_____月____日终止。

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条乙方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患有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即时脱离工作岗位。

第三条甲方应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职业安全卫生,食品安全卫生,服务规范,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甲方规章制度方面的培训。

第四条甲方每年必须按国家规定组织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甲方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_____用品。

第五条甲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健全内部服务和食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乙方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服务质量事故。

乙方违反服务规范,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出现服务质量事故,甲方可以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甲方采用以下____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一)月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月工资____,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甲方因工作需要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事先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因为顾客服务的需要,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八条甲方应按_________市规定为乙方办理工伤,大病医疗社会_____。

第九条乙方违反服务规范,质量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应按甲方相应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偷拿财物,赌博,吸毒,打架斗殴行为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符合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五)严重违反服务规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六)私自向顾客出售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饮料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处罚拘留或劳动教养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乙方患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在医疗期满后未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擅自离职,应当承担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所在区县劳动争议_____委员会申请_____。对_____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_________市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本合同附件如下,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字或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四川省妇联 四川省竹海导游词篇三

女士们、先生们,欢迎您们光临成都。

成都是四川省省会、中国历史文化名城、首批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双拥”模范城。近几年,她又以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方面的成就,先后荣获联合国颁发的“人居奖”和“最佳范例奖”两项殊誉。

成都是一座融古代文明与现代文明于一体的特大城市。她是稀世珍宝大熊猫的故乡,也是天府之国的中心和“窗口”。她以历史悠久、文化底蕴厚重,风光绚丽多姿和名胜古迹众多而闻名于世。“锦城”“蓉城”是成都的别名;芙蓉、银杏是成都的市花和市树。

成都市位于川西北高原山地和川中丘陵之间,西部地势较高,中部和东南部是广阔的成都平原,平均海拔500米左右。境内兼有山景、平原和丘陵之美,且气候温和,水充沛、年平均气温16℃上下,降水量约1000毫米,素有“冬无严寒,夏无酷暑”之誉,加以土地肥沃,水利先进,物产十分富饶,历来被称为“水旱从人,不知饥谨”的“天府明珠”。

成都市的全市总面积12.39万平方公里,总人口超过1000万人,辖区划为7区4市(县级市)、8县。即锦江区、青羊区、成华区、金牛区、武侯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温江县、新都县、双流县、大邑县、新津县、郫县、金堂县、蒲江县。此外,还设有国家级四川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我们一般说的成都市区则指市中心部位的五个区,简称为“五城区”。其余的统称“市郊县”。

成都早在一万年前就已成为蜀族先民活动的中心和舞台。在市区和广汉三星堆的出土文物表明,至少在四千年以前,古蜀先民们就用自己辛勤劳动的.双手,在这里创造了具有鲜明地域特征的古蜀文明。大约2500年前,古蜀国开明王朝把国都从樊乡(今彭州市、新都县交界处)迁到此处,取周太王迁歧“一年成邑,三年成都”这一典故,定名“成都”。这时的成都已经成为一个初具规模的城市。公元前316年,秦国把四川纳入版图,成都是蜀郡的首府。自此以后,成都一直是四川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历代皆为郡、州、省一级行政区的治所和军事重镇。其间,成都曾前后有7个割据政权的都城设在此,它们是,西汉末年的公孙述“大成政权”,公元二世纪时“三国”的蜀汉王朝,三世纪的“成汉”政权,九世纪前后的“前蜀”和“后蜀”政权,北宋时期农民起义的“大蜀”政权和明末张献忠建立的“大西”政权。

成都有着悠久而灿烂的工商发展历史,特别是丝织业的发达,名冠中华,远销国外。西汉时期,成都因经济繁荣成为当时中国的“五都”之一,织锦业已成为汉朝的重要国库收入来源。成都是蜀锦织造中心,朝廷在此设置了“锦官城”,派有“锦官”进行管理。这也是成都又称为“锦城”,绕城而过的府南河又称为“锦江”的原因。蜀汉时期,诸葛亮在四川实行休养生息,扶持农商的经济政策,成都作为蜀汉首都得到了更大的发展,从晋代左思《蜀都赋》的叙述可见当时盛况。他说“市廛所会,万商之渊,列隧百里,罗肆万千,堕贿山积,纤丽星繁……”好一幅百货云集、万头攒动的市场交易图!唐代,成都有“扬一益二”之誉,说她的繁华仅次于江南的扬州。到北宋时期,成都已成为仅次于汴京的大都会。这时的成都,由于在晚唐五代的纷争中处于相对安定的情况下,工农商业都有所发展,商市贸易突破了传统的坊市格局,发展了专门的交易市场,不仅有城内东南西北的综合市场,也有了专营产品的市场,如草市、糠市、盐市、骡马市等,闹市区还有了“夜市”。此后的成都历经元、明、清诸朝和民国时期,其间虽有多次的兴衰起落,但她作为四川省经济中心的地位并无变化。

成都也是历史上著名的工艺之乡。蜀绣、蜀锦名满天下,列入中华四大名绣、四大名锦之列;成都的漆器以制作精美、工艺独特,为历代传世名品,近代汉墓出土的文物中许多成都漆器可以作证;唐代成都出产的“雷琴”,载誉全国,被声乐界视同珍宝;成都的印刷业在宋代是全国三大印刷业基地之一,有“宋时蜀刻甲天下”的赞誉,伦敦博物馆所藏敦煌文书中有五代时期成都的木刻“历书”,为世界最早的木刻历书印本;成都的造纸业也很著名,唐代成都造的“益州麻纸”是官方规定的诏书、册令用纸;女诗人薛涛制作的“薛涛笺”被文人诗客视为上品。成都的金银丝制品、竹编、草编、也都有数百上千年的历史。

成都是灿烂的蜀汉文化发祥地之一,也是四川文化教育的中心城市,拥有辉煌的文明历史。早在公元前140多年,蜀郡太守文翁在成都兴学,开办了中国第一所正规的官办学堂、为四川的文化发展起了巨大的促进作用。“汉赋四大家”,成都市有司马相如、扬雄两位,晋代史学家《华阳国志》作者常璩、唐代女诗人薛涛、音乐家段安节、五代词人欧阳炯、绘画大师黄筌、宋代学者《资治通鉴》副主编范祖禹、理学家魏了翁、医学家唐慎微、明代文学家杨长庵、清代著名的“儒将”岳钟祺,加上现代文学巨子巴金、艾芜、沙汀等人都是成都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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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妇联 四川省竹海导游词篇四

道路千万条,上岸第一条

选好目标,全力前进

根据自身能力选择岗位

求稳求上岸

重视方法

1.根据个人水平自行选择是否报班。报班好的一点,是有良好的学习氛围,但是如果你本身自控力很强,基础好,报班锦上添花,不报班也是可以的。

2.明确自己的优势和劣势在哪一部分,在保持优势不掉队的同时,提高劣势得分率。

3.多总结多总结多总结。失败乃成功之母,考前多总结多学习,考试时才不会方恨少。

4.认真研读考试大纲,及时掌握考情变化。

配齐资料

1. 历年国考,省考真题,刷刷刷。真题代表的是一种出题导向,很多思想,方向每年是不变的。认真分析历年真题,哪一类型的题出的最多,那么这一类型的题一定要尽可能做对拿分。

四川省妇联 四川省竹海导游词篇五

四川全省面积48.5万平方公里,在全国各省、市、区中名列第5位(仅次于新疆、西藏、内蒙、青海),人口8500万,仅次于河南、山东,是中国第三人口大省。主要民族有汉、藏、彝、羌、回、苗等53种,其中人口在5000人以上的少数民族有13种,是中国第二大藏族聚居区,最大的彝族聚居区。

四川虽不靠海,又不沿边,对外交通相对闭塞,但战略地位十分重要。

在国内,只要是受过中等教育的人,一提到四川就会立即想到:啊,那是“天府之国”’一个古老又富饶的地方!外国人了解四川,恐怕以下三个因素起了重要作用:一是当代世界伟人、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就出生在四川;二是四川的西昌卫星发射基地不仅把中国的卫星送上了天,而且还把美国生产的卫星送上了太空,这不得不使许多外国人对四川另眼相看。三是四川是大熊猫的故乡。为使外省人或外国人更透彻地认识四川,我在这里给导游先生(女士)们说说四川的古今梗概。

天府之国历史悠久

在远古时代,四川为巴、蜀两个国家统治着,过去一般认为是在商周时期(即公元前11世纪至前5世纪)建立的国家。现根据广汉三星堆出土的文物推断,早在4000年前,蜀人就已经在川西平原建立起了奴隶制国家。《华阳国志》说:“蜀之为国,肇于人皇,至黄帝,为其子昌意娶蜀山氏之女,生子帝喾,封其支庶于蜀,世为侯伯、历夏、商、周,武王伐封,蜀与焉”。

以前认为,这一记载多根据传说,不一定可信。三星堆文物的出土,人们才相信,蜀国的历史至少应向前推1000年。

“蜀”的名称最早见于商代的甲骨文。蜀的祖先据说是生活在黄河中上游的古代羌族的一支,他们沿岷江流域南迁进人四川盆地,被称为“氐族”,并在成都平原建立了自己的国家,传说中最早称王的是蚕丛和鱼凫,以后是柏灌。到了杜宇王朝,正是中国的西周时期;开明王朝则是中原的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316年,泰国趁蜀国和巴国发生战争之机,派大将司马错率军南下,一举灭掉了蜀国和巴国,使四川地区统一于中华帝国的版图之内,古代蜀国的历史就此结束。此后,又因历代帝王都将统治巴蜀的最高治所设在成都,而成都为古蜀都,“蜀”也就成了四川地区的地简称。因此,三国时,刘备占据四川称帝,史称“蜀汉”;五代时,王建和孟知祥先后占据四川称帝,史称“前蜀”和“后蜀”。

关于“蜀”名称的来历,史书记载中有两种说法:一说蜀就是蚕,是因古蜀王蚕丛教民栽桑养蚕,使四川成为中国最早养蚕的地方,因而得名。另一种说法是,蜀是一种形态象蚕、但能螫人的毒虫,因此“蜀”很可能是商朝统治者对蜀人的一种贱称。

巴族的记载最早见于殷墟甲骨文,叫“巴方”,大约生活在今陕西省汉水流域,以后逐渐向东南方向迁移,进入今湖北清江流域和四川东部(大部分在今重庆市境)。关于“巴”名称的来历说法不一:有说是因川东两条河流的形状而得名;有说是川东盛产的一种植物“巴茅”而得名;还有以虫、蛇之属来解释的。另有一种说法是:古代巴人居石穴,川东人称石为巴,因此得名。巴国建国的时间不详,春秋战国时期经常与楚国发生战争,因此都城不断迁徒,合川、丰都、阆中、重庆都作过都城,以重庆的时间最长。

秦灭巴、蜀后,在四川推行郡县制,在原巴蜀地区设置了巴郡和蜀郡。汉初增设了广汉郡,·汉武帝元封5年(前106年),在全国设13刺史部,四川地区为益州部。三国末年,魏灭蜀后,分割益州,另置梁州。两晋和南北朝时期一直沿用梁、益二州建制。

唐太宗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废除州、郡制,改益州为剑南道,梁州为山南道。唐玄宗开元23年(公元735年),剑南道又分为剑南西川节度和剑南东川节度,“川”字开始在四川地区区划名称中出现。

宋朝为加强中央集权,对州县大加减并,宋军灭掉后蜀政权后设置西川路,开宝6年(公元973年),又分设峡西路;太平兴国六年(公元981年),又将西川路和峡西路合并为川峡路;宋真宗咸平4年(公元l001年),将川峡路一分为四,目p益州路(后改成都府路),梓州路(后改潼川路)、利州路(州治广元)、夔州路(州治奉节),合称为川峡四路,简称“四川”路,这就是“四川”一名的由来。

元朝在各地设置行中书省,川峡四路全并成四川行中书省,“四川省”名自此问世。

明、清时期,四川省建制未变,疆域已达川西高原和凉山地区。

民国时期,四川形成军阀割据局面,行政建制极不统一。1935年,蒋介石势力进人四川后,把四川划分为18个行政督察专员区及西康行政督察区;1939年,又将西康督察区和四川的17、18督察区合并为西康省,实行川、康分治,直到1955年撤销西康省,将金沙江以东地区划归四川,四川省的西部省界最后确定下来。1997年3月,重庆市升格为中央直辖市,并将涪陵、万县二市和黔江地区划归重庆。划归重庆市的土地面积共8.2万平方公里,人口3002万。

现在的四川省共有21个地区(市、州)辖县(县级市、区)128个。

四川省妇联 四川省竹海导游词篇六

四川风景美丽,被人们称“人间仙景”和“童话世界”,并且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四川还有一个传说,月亮女儿的故事。在西昌山青水秀的地方,有个彝族姑娘叫兹莫领扎。她放牧的牛羊长得又肥又壮,她种的荞子燕麦年年获得丰收。她弹琴唱歌悦耳的歌声飘到天涯海角,她织的羊披毡能织出一个逼真的世界。她织上花儿,花儿会招来蝴蝶;她织上蝴蝶,蝴蝶会引来蜜蜂;她织上蜜蜂,蜜蜂会引来布谷;她织上布谷,布谷会唤来贝母鸡;她织上贝母鸡,贝母鸡会请来公山羊;她织上公山羊,公山羊会邀来神龙鹰;她织上神龙鹰,神龙鹰便驮来一个绚丽的春天。

白云这么一说,月亮仙女好害羞哟!谁不知道她是这月宫中最聪明的仙女呢?她能酿出香甜可口的桂花酒,她能栽种枝叶婆娑的梭罗树,她能清宫起舞舒广袖,她繁育数不清的小兔,可就是不会织披毡呢!

第二天天不亮,月亮仙女就赶去告诉太阳妈妈说;“阿母把西昌的兹莫领扎姑娘请来教我织披毡吧!”太阳妈妈说;“好的,可到哪里去找呢?”月亮仙女说“派七彩云到山野间去寻访吧!”太阳妈妈派出红云,找遍大小山沟,没找到;太阳妈妈又派去黄云、绿云、蓝云,找遍大小山林、大小草坡、大小村庄,还是找不到。后来太阳妈妈派了眼明心亮的白云去,才在领扎洛山的松树下找到了,她正在松树下织披毡。

太阳妈妈叫乌云扯起雨帘子,命令七色云霞搭起彩虹桥,把兹莫领扎姑娘接到月宫里。

月亮仙女向兹莫领扎姑娘学织披毡,学了九十九个通宵,还是没学会。月亮仙女好害羞哟!月亮仙女自愿让位给兹莫领扎姑娘,兹莫领扎哪里肯接受!后来,请兹莫领扎治理月宫。从此,兹莫领扎就成了月亮的女儿。为了感谢太阳妈妈的厚意,兹莫领扎送给他们母女一件红披毡。白天,太阳妈妈便披着红披毡,叫仙女用金针银线学刺绣;晚上,又叫仙女去月宫向兹莫领扎姑娘学织披毡,学弹月琴。

四川省妇联 四川省竹海导游词篇七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发布了四川省消防条例。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四川省消防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增强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火灾隐患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鼓励有关部门和机构将单位的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采取捐赠物资、资金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形式资助消防事业。捐赠物资、资金的使用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消防安全活动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保障公共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督促检查;

(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组织、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

(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组织协调灭火救援,做好相应工作;

(七)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

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专项规划列入城乡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等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保障其建设用地需要。

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实施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事故调查。

民政、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商务、旅游、宗教、人民防空、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三)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四)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六)组织、指挥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七)参加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八)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职责: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三)受理消防安全举报、投诉,进行核查处理;

(四)依据本条例规定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二)组织村(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公布实施;

(四)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

(五)组织村(居)民推选消防安全员,负责住宅区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督;

(六)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宣传家庭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

第三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演习和应急疏散演练。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管理人员和教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督导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民政部门应当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内容。

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影电视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等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本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新闻、广播、影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对新上岗的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在职职工至少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使其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并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引导、协助乘客及时疏散。

第十六条学校、学前教育单位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及应急避险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并确定消防安全教员或者聘请兼职消防辅导员。

各类学校在学期初和学期末,应当组织师生开展专题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寄宿学生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疏散逃生教育。

第十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安全用火用电、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纳入消防宣传教育内容,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在传统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应当根据季节和活动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消防安全培训:

(一)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涉及消防安全的从业人员;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三)消防工程施工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的安装、维护、操作人员;

(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

(五)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专业消防安全培训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人员应当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依法取得消防职业资格。

第十九条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管理使用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照预案至少每六个月组织一次演练,其他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十二个月组织一次演练。

第二十条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因防火、灭火救援需要,到辖区单位进行必要的现场查看或者模拟训练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一条在“119”消防安全活动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针对本系统、本行业特点开展消防宣传和演练。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进行公益性消防宣传。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开展消防知识宣传、灭火演练及消防站对公众开放等活动。

第四章火灾预防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城乡消防规划应当将下列内容确定为强制性内容:

(三)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装备;

(四)消防车通道,应急疏散、救援通道和场地;

(五)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产的消防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开发区、工矿区和旅游度假区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住宅聚集区编制建设规划应当有消防专项规划的内容,建设消火栓或者消防水池,修建消防车通道。

农村场镇设有集中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室外消火栓;没有集中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消防水池;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满足火灾扑救需要。农村场镇内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

第二十四条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等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依法实行行政划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消防设施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用途。

第二十五条建设、供水、供电、通信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完好有效。

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业务经营单位,应当免费向用户提供火警报警电话服务。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消防无线通信专频专用,不受干扰。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对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如实填报工程信息。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审核。

已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后的消防设计文件报原受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备案。

第二十九条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条件,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提倡居民住宅户配备灭火器和家庭用火灾探测报警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

(四)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六)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高层建筑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文物古建筑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员,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消防安全保护措施,强化火源、电源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文物古建筑、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庆典、宗教等活动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并确定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第三十二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一)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或者配备防火负责人统一管理消防工作;

(三)设置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

(五)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使用的,共用各方应当共同制定管理办法,设立专门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其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指导共用各方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由共用各方按照约定方式解决;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各产权人按照其所有的产权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第三十五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应当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在委托管理的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对发现妨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没有委托物业服务或者无管理单位的居民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指导和协调。

第三十八条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安全防护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置与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专业灭火、救援设备和疏散设施,并建立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隧道、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应当设置必要的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设施、设备。

第三十九条单位和场所使用的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可以制定适用地方标准或者应当经技术鉴定合格。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年按产品项目抽取一定比例的消防产品,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消防产品的使用和维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监督检查时,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提供消防产品来源证明。

第四十条自动消防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定期进行维护、检测。维护情况应当每六个月书面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特殊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全面检测至少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检测报告应当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消防控制室应当保持不得少于两名值班人员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值班。

第四十一条从事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对接受委托提供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负责。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证书,不得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消防专业检测、监测设施、设备和场地;

(三)具有相应数量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一)法人资格证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清单和产权证明;

(三)办公场所和消防专业检测、监测场地的物权证明;

(五)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实地核查、组织评审。符合条件的,发给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必须经动火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并落实监护人员,实施现场监护。动火作业完成后,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并记录签字、存档备查。

公共娱乐场所室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四十五条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和消防安全的需要,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城区内的加油(气)站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和引导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五章消防组织和应急救援队伍

第四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业务、队伍建设的管理,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十八条下列地区应当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

(三)远离消防站的国家级旅游风景区。

(一)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消防队较远的中型企业;

(二)列为省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

公路超长隧道或者隧道群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工作的需要组建专职消防队,或者依托自身相应组织配备消防车辆、装备和器材,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普通消防站标准执行。

对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第五十条专职消防队应当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建立后不得擅自撤销,确需撤销的,应当征求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

第五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其配备并及时更新基本的消防装备、设施、器材。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村(居)民志愿消防队伍购置、更新消防装备、器材给予适当补助。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季度组织、指导志愿消防队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依托,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营房、装备、器材和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营房、装备和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每年应当统计志愿消防队人员名单,报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后,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志愿消防队员的人身风险。

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做好消防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保护消防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对因扑救火灾及参加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工伤待遇和抚恤,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符合革命烈士、见义勇为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六章灭火和应急救援

第五十五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调度。

第五十六条发生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火灾,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赶赴现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调集人员、物资支援灭火。

灭火总指挥员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现场的最高行政领导担任,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并可以根据火场需要依法决定采取紧急措施。

建设、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工作。

第五十七条火灾发生后,公安机关负责火场外围警戒、维护火场秩序和通往火场的道路交通秩序。

支援火灾扑救的单位、个人,应当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指挥。

火灾扑灭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封闭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清理、撤除火灾现场。

第五十八条消防车、抢险救援车、保障车等消防特种车辆在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消防训练往返收费路桥时免缴通行费。

第五十九条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和参加应急救援,不收取费用。

(一)被施救单位参加保险的,从保险公司赔付费用中给付;

(二)被施救单位未参加保险的,由受益单位给予补偿;

(四)对跨地区调动执行灭火、应急救援任务的装备物资消耗,省、市(州)财政部门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十条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调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处置。

第六十一条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执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任务,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需的设备、物资和生活保障,及时补充应急救援装备及其损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资质管理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及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变更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变更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违反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和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未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未保持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设置与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专业灭火、救援设备和疏散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二)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

(三)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防火条件的;

(四)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五)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在公共娱乐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营业期间动火施工的;

(七)起火单位或者个人不报或者故意延误报告火灾情况的;

(八)未按要求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的;

(九)维护保养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自动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

(十)相关人员未经专业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取得相应消防职业资格上岗的。

第七十一条个人经营的场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对责任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

(二)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防火检查的。

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对经济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城市供电、供水、供气和重要的基建工程、交通、邮政、电信枢纽及其他重要单位责令停产停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有前款第(三)、(四)、(六)项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条例所规定的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大型公众聚集场所的界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全国首部专门针对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政府规章《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近日颁布实施。今(28)日下午,四川省公安厅组织召开贯彻实施《规定》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播放了《规定》宣传片。四川省消防总队王松林副总队长介绍了《规定》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及重要意义。据他介绍,《规定》切实解决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等源头性问题,弥补制度缺陷,确保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工作有规可守、有制可依、有序可循。

四川省政府法制办任立新书记重点介绍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他指出,《规定》在遵循《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着重突出地方立法特色,系统梳理和总结提炼了近年来我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好的经验做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我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机制。要按照“多位一体、系统防控”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要聚焦关键环节、紧盯重点难点,进一步夯实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针对宗教活动场所内部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僧侣消防安全意识淡漠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机制;要统筹贯彻文物保护与消防安全相结合的立法思路,着重强化宗教活动场所文物古迹保护举措;五是制定明确刚性问责条款,进一步明确管理各方法律责任。

四川省民宗委政策法规处赵克彬处长结合印度普丁加尔女神庙火灾爆炸事故的鲜活案例,详细阐述了制订和颁行《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重大意义。

四川省公安厅岳德松巡视员充分肯定了《规定》出台对于筑牢我省宗教活动场所“防火墙”的积极作用。

四川省妇联 四川省竹海导游词篇八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限为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双人协商一致,乙方同意从事(岗位或工种)工作,工作地点在市县(区)。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种工时制度。

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在合同期内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周期(周、月、季或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后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甲方应按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事先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甲方对乙方可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等方式。

第五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以及本企业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双方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1、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乙方月(周、日、小时)工资为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元。

3、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第七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于每月日前支付乙方工资,并不得克扣或拖欠。同时,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备查。

甲方应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适当调整乙方工资标准。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八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九条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乙方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五、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二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十三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五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甲方和乙方均可依照《劳动民法典》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甲方应当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符合《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甲方应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乙方加付赔偿金。

第二十条甲方违法解除和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按《劳动民法典》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八、其他

第二十一条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双方协商签订的以下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培训协议。

2、保密协议。

3、岗位协议。

4、其他协议。

第二十三条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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